![]() |
本聯盟秘書長當天發言摘要與建議 |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於2025/3/31(一)參加行政院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會議」,當天發言摘要與建議:
壹、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應建構「身心障礙人權影響評估機制」
一、建議
1. 政府參考國際標準(聯合國網站)建立「身心障礙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所有重大政策、法案、計畫及預算案,皆須由各部會政策單位於提案階段,送交跨部會審查平台確認評估,以CRPD為核心依據,檢視是否涉及歧視性影響、是否考量到無障礙及合理調整需求、是否有實質參與機制。且應有障礙者組織(OPDs)及人權專家共同參與評估設計、執行與監督,將評估結果應公開,做為是否繼續推進或調整政策之依據。
2.特別是目前正進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應強化與CRPD一致的權利保障,包含就學、就業及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無障礙等權利保障。主管機關應提升至國家層級,才能夠跨部會協商,並且整合統籌、監督與執行,來保障權利和服務的落實。
3.盡速研擬並通過反歧視法,明確納入各種歧視樣態,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交織歧視、騷擾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等。法律適用範圍涵蓋:就業、教育、醫療、日常生活、公共參與、商品與服務提供等,所有生活領域,明定公私部之義務。設立歧視申訴、調查與救濟機制,並保障所有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之權利。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4條一般義務。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5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
【2022年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110點(b)為定期監督CRPD 制定的人權指標,以瞭解 CRPD 的落實情況。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人權指標,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密切諮商。
第114點a:提高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的效率,包括制定國家身心障礙
策略,協調政府間的政策,並將障礙主流化納入所有政策和計畫。
貳、確保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落實身心障礙者平等與不歧視原則
一、建議
1. 納入明確平等與不歧視保障條款,在行動計畫的原則與核心價值中,明列「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與不歧視」為基本原則。所有議題如:就學、就業、社區生活、醫療與健康、司法等政策與服務,應進行身心障礙人權影響評估。並且確保行動計畫中的所有措施,都有提供無障礙與合理調整措施。
2.公部門、承辦單位等應接受由障礙者組織提供之障礙平權培訓課程。
3. 建立「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 進行影響評估。由障礙者組織(OPDs)參與年度執行進度檢討與監督機制。相關資訊應以無障礙格式呈現(例如:電子文字檔、手語翻譯、易讀版本等)。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第4條一般義務。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6號、第7號 一般性意見
【2022年 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5條平等及不歧視結論性意見:第38點~第41點
參、保障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中自立生活之權利
一、建議
1.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明確提出,保障身心障礙者選擇在社區中生活、與他人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並提供必要支持包含居住服務、個人協助服務與輔具支持政策,以落實其自立生活與社區參與。
2.逐步淘汰集中式照顧體系與機構,推動將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包括無障礙居住協助、居家服務、個人助理與輔具服務等。
3. 政府應明確編列預算並設定目標比例投入社區自立生活體系,如:個人協助、無障礙居住、輔具等。
4. 建立『自立生活需求評估』制度,並保障障礙者自主選擇居住方式與地點的權利。
5. 訂定『自立生活可近性指標』,公開各地社區服務的可及程度與差異。
6. 強化障礙者組織參與在地服務設計與監督,確保政策從使用者角度出發。
7. 完善居住權保障制度,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居住於適足、無礙且可負擔的環境。
8. 建立普及且可負擔的個人協助服務制度,使障礙者得以實踐自我決策與日常生活自主。
9. 推動多元且可近用之輔具政策,提升障礙者在生活、就學、就業中的自主性。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第28條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5號一般性意見
【2022年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19條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第84~86點。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第87~88點。第28條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第103~104點
肆、納入交織身分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於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一、建議
1. 身心障礙者群體包含多元身分,如障別、性別、性傾向、年齡、原住民、移民、新住民、社經階層等。在這些身分交織之下,特定族群(如:身心障礙女性、原住民障礙者、跨性別障礙者、精神障礙者等)常面臨制度性歧視與多重排除。因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必須明確設立行動策略,回應並保障這些多重身份之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2.政策、法律、研究或計劃應訂定身分交織之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及統計、調查、措施。
3. 確保俱有多元身份之身心障礙者個人與組織參與政策制定與執行。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6條身心障礙女性。第7條身心障礙兒童。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3號一般性意見。第6號一般性意見
【2022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
伍、保障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移工權益與照顧制度人權化
一、建議
1. 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保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移工的基本權利,承認移工是自立生活與長期照顧的重要工作者,將移工納入長期照顧與個人協助服務體系,保障其勞動條件、休息權與居住隱私。
2. 改革不得自由轉換雇主與24小時責任制度。
3. 建構雙方權益兼顧的個人協助服務制度,保障服務品質與勞動權。
4. 設立移工照顧服務之申訴與監督機制,提供母語翻譯與法律協助,設立監督單位確保工作條件與服務品質。
5. 納入移工參與政策制定,建立障礙者組織與移工團體合作對話平台,保障移工政策發聲與參與權。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19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第28條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國際勞工組織第189號公約】(家事工公約)
【ICERD 與 ICCPR】
【台灣歷年 CRPD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