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特教法修法公聽會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 林君潔 於2023/4/6特教法修法公聽會發言內容:

我們期待這一次能夠依照身心障礙、兒童…等權利公約之精神去修法,並且將醫療模式轉換為人權模式為基礎。分為以下幾點說明:

【平等與不歧視】
第十條:第一項增加「校內外實習(含產學合作實習及學分實習)及社團活動」,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有些學校或學科,有實習要求,卻沒有給障礙生支持服務或無障礙,學生往往要自力救濟克服困難。甚至找不到實習單位。另外,對於學生來說除了課堂上的參與之外,社團活動的參與、課外活動也是很重要的,可以出社會前多累積人際溝通或合作分工的經驗。

第二項最後增加:「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平等享有接受教育之權利。」加強平權概念。

第一項所稱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亦為歧視。

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指引,包含給不同教育階段學校,提供合理調整參考之用。指引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增加: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一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身心障礙學生之意見應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量。

身心障礙者必須有參與及表達與自己相關事務意見的權利,其中也包含身心障礙兒童,這過程中需要提供無障礙服務、合理調整或支持性決策,才能達到實質上的參與。

第二十七條:條文中提到「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及幼兒為優先。」是否有促進隔離教育的危險?在一般學校若硬體的無障礙設施設備較完善,軟性的支持服務也可以到位的話,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也多能進到一般學校就學。

在去年的CRPD 國際審查中結論性意見也有提到要提昇相關教職人員協助障礙生進入普通班級的能力。

【意識提升、參與及代表】
第五、第六、第十四條等相關委員會的委員比例,須均顧身心障礙及性別代表比例,且所有委員須具對特殊教育法、CRPD等相關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知能熟識者尤佳。

第十七條:培訓及在職進修,應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相關人權公約知能,且應有考核機制。

第二十八條:校長聘任資格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中,應加入CRPD等相關人權公約,以及應有考核機制,確保與檢視其合適度,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應加入CRPD等相關人權公約,以及應有考核機制,確保與檢視相關專業者的合適度,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

第五十四條: 加障礙團體(DPO)的參與。

【無障礙環境、服務、交通及合理調整】

第十六條:此條文只有寫到高級中等以下的學校有條文明定。那高等教育階段亦應於母法明定相關專業人員、助理員的相關事項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應增加「須有無障礙格式以及合理調整」,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有同等的學習機會與權利。

第二十四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時的無障礙服務、無障礙交通等相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增加無障礙格式教材服務及個人協助服務(如:聽打、手語翻譯、個人助理…等)。

各項人力支持服務應整合並訂定於母法中。2022年CRPD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指出,政府應確保協調不同部門和部會之間的支持和服務,以及在轉銜時期。這個也反應出我們各項服務零散在各處的問題。

第一項第七款:「校園無障礙環境」應包含宿舍、餐廳、體育館…等,各個學生會用到的空間皆應有無障礙。

第四項:身心障礙學生經評 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改成「無障礙交通工具」,以確保所有需求者皆可以確實搭乘。

最後我們希望政府能因應需求擴增預算,不論教材、課程、評量、考試都應有無障礙格式,且應提供無障礙服務、無障礙空間、無障礙交通、個人協助及合理調整等措施,以利融合教育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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