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一(8/10),衛福部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進入黨團協商階段,對行政院版草案皆未有共識之狀況,邀集相關政府機關與身心障礙團體,召開《障權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會中衛福部對於條文之說明與討論,並未有將《障權法》各項修法重點與早已國內法化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對齊之誠意。
本次衛福部研商會議僅討論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對於身心障礙團體日以繼夜倡議的修正重點,衛福部也未見採納之意願。本次僅討論三條條文,皆未取得共識,衛福部表示會議將擇期續開。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呼籲衛福部:
一、應儘速修正第 5 條身心障礙認定制度,將身心障礙者「定義」與「資格福利服務取得」脫鉤
CRPD 之身心障礙者定義為:「身心障礙並不只是個人的疾病或損傷,而是個人與環境中的各種阻礙互動後所產生的結果。」這已是世界各國所採行且行之多年的身心障礙定義。我國 2014 年也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國際公約之規定在國內生效施行。然衛福部於 8 月 10 日研商會議仍堅持「損傷=後天所造成之障礙、先天發育不成熟導致障礙=不全」等與 CRPD 背道而馳的觀點。
目前在不同領域提供的證明(如教育部特教證明或衛福部重大傷病證明等)無法等同身心障礙證明,以及慢性精神與心理社會障礙無法定期回診以致於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狀況,皆一再反應出現行制度在障礙認定、實際需求、資源評估、服務取得和權益保障之間無法相互銜接的斷軌問題。
現行身心障礙認定制度,使真正有需求者卻無法取得所需的證明與保障,台自盟呼籲衛福部應儘速檢討《障權法》第 5 至 7 條所規範之身心障礙認定制度,將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和「資格福利服務取得」脫鉤,採納CRPD的定義,檢討現行證明資格取得方式,並納入本次修法。
二、第 16 條應於定義中明訂「拒絕合理調整構成歧視」並即刻生效,不得延後數年生效。
7 / 31 黨團協商,多數立委皆提出拒絕調整即構成歧視之條文版本,但會中主席卻親口表示,應有三年宣導期後才納入,一再拖延之外,更用各種理由話術,誤導立委及與會者說若照民團版本,將害大眾立即受罰。
多位國際公約的國際審查委員皆要求我國政府訂定全面性的歧視定義,包括拒絕合理調整。我國於 2014 年已訂定並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衛福部原可藉由本次修法,將《障權法》與公約對齊,特別是有關於「拒絕合理調整即為歧視」應立即生效,不應要求等待各級機關構完成指引後才生效。此舉造成權利保障延後生效,台自盟認同各級政府機關構可自行安排訂定指引與流程之時程,但與合理調整義務及反歧視規定效力應即刻生效,呼籲衛福部誤將法規生效日與行政機關政策宣導時程混淆、造成爭議。
三、勿將個人助理服務長照化,應依CRPD自立生活精神,將個人助理服務轉化為身心障礙者係權利主體,且服務應由使用者參與主導。
衛福部現雖有與民團討論「個人助理服務原則草案」,但試圖將個人助理服務長照化,影響該服務個別化及服務主體異位。此外,該原則僅為執行單位之參考,並無實質強制力。因此障權法應明定障礙者為服務權利主體及應盡保障之事項,服務使用者應能參與討論與主導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個人助理的訓練與選任等。專業人員僅扮演支持角色,而非由專業人員及團隊決定障礙者應該如何生活。此外,服務單位應因身心障礙者之提出,提供合理調整服務內容與服務方式等措施。
最後,台灣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再次重申並呼籲衛福部,本次修法至少應確立三項原則:
一、 第 5 條至第7條身心障礙認定制度應對齊CRPD之精神,將身心障礙者「定義」與「資格福利服務取得」脫鉤。
二、 第 16 條應於定義中明訂「拒絕合理調整構成歧視」並即刻生效,不得延後數年生效。
三、 勿將個人助理服務長照化,應依CRPD自立生活之精神,將個人助理服務轉化為身心障礙者係權利主體,且服務應由服務使用者參與主導。
還有許許多多身心障礙者,因為制度不健全以及所提供之支持不足,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甚至受困在家中無法出門,以至於無法抵達會議現場發聲,看不到不等於不存在,呼籲衛福部帶領我國朝向 CRPD 精神邁進,了解身心障礙者當今真實現況與困頓處境,提出具體改革的修正草案,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擁有邁向未來的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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