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家學者暨民間團體研商會議

4/15會議現場

 2024/04/15下午《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社工段可薇及代表《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莊棋銘參與衛福部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以下是會議社工段可薇發表內容:

針對第5-3條做回應,身心障礙者不能工作的範圍,應以實際未就業或自訴就業困難者代替。因為一般來說是重度與極重度才會被定為不能工作的範圍。但是輕度與中度可能會有突發性的狀況或是被排除在一般的就業市場,故法規(或相關子法)訂定時可以被納入不同狀況的考慮,或是可以有相關的機制,而不只是由中央主管直接規範。

莊棋銘秘書長則表示「身心障礙者的輔具與社會服務其一般戶有自付額,低收資格跟社福身份有關,障礙者在就業市場工作不容易,往往從事街賣(彩卷)或者基本薪資的工作。要負擔政府補助的輔具、法定社會服務的各項自付額更顯不易。

以我目前居住在社會住宅為例,常跟身旁的人推薦社宅有無障礙,品質也有保障;但因為非低收資格,要負擔一個月約一萬元的(一般戶)的房租,周遭障礙者聽聞後望之卻步。

因此建議取消「虛擬收入」,避免打壓到沒有足夠工作收入又需要社會服務(輔具)者申請低收的資格,影響到各項福利輸送的資源。希望本次修法與時俱進。」

2024年4月16日 星期二

「是否制訂無障礙專法?」公聽會

公聽會本聯盟理事長發言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發言內容摘要:

1、有的人因為障礙而一輩子都難有出門的機會。甚至街防鄰居或親友都不曾知道自己身邊有障礙者的存在過。因為沒有無障礙造成障礙者無法順利出門、就學就業,無法擁有尊嚴人格。是否有無障礙建設將會影響障礙者及家人親友的一生、是否能夠自立生活的重要關鍵。


2、對於障礙者來說出門像出國,可以用什麼交通工具、是否有無礙廁所、哪一條路線可以走,哪個餐廳、商店可以進去,要做許多調查與成本規劃,出門這一件事情不應該是如此困難卑微。不僅出門像出國,對我們障礙者來說而是像在賣命,每天充峰陷陣在各種危險之中。是否能安全回家都沒有人能知道。


3、其實台灣有很多地方是贏過先進國家,如:捷運,前幾天我的日本朋友來台北出差,和我說街道上看到障礙者的比例比以前更高了,而且比日本多,這也說明台灣在部分建設是很先進而且有潛力的,但是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各項建設並沒有串連的無障礙,造成障礙者及其身邊的人寸步難行。只是沒有專責的單位去執行、監督是非常大的問題。


4、無障礙必須內建在各個領域理當然地存在,就像一般人的安檢一樣重要,在每項建設開始就必須成為考量規範的內容,這樣比之後發生問題或著是事後修改所花費的成本會更低,並且必須與時俱進、許多新科技、軟體、無人商店…等必須一同納入規範。另外這邊要特別提到的,除了剛剛先前夥伴提到易讀資訊無障礙之外,精神障礙者需要的無障礙也必須要受到考量規範,提供心理舒適無障礙環境,如提供可休憩的空間、合理調整的程序安排,或溫度、光線、步調、人數密度,說話方式態度…等等都會是必須考量的要件。不論是資訊無障礙之外,以及以上所提到的無障礙,都是過去不被看見,而是必須提出在未來無障礙法中討論訂定的內容。


5、無障礙空間設施設備不應該用鼓勵、獎勵、慈善的方式推動,因為會造成無法有實質保障與使用,許多檢測完又變倉庫又被拆掉,各縣市無障礙委員會中委員們相關知能嚴謹度與素質不一,是常見問題,建議要設置行政院常設障權辦公室必須明定成員各障礙者比例及有淘汰機制,而其中一部分任務是推動無障礙環境,以及各縣市亦須要設置常設無障礙推動辦公室如同前述,有教育、輔導、協助、監督等功能,許多店家其實是有意願做無障礙但沒有獲得適當協助,因此我們的政府角色非常重要。另外,除了落實無障礙之外,合理調整措施也是必須在無障礙法令中被提出且規範的。


6、去年6月20日我在國家的中央聯合大樓前面跌倒嚴重骨折,原因出自於道路沒有無障礙規劃的缺失,因為這個事件我要打國賠去查了過去許多類似的案例,發現不是障礙者,一般人也因為同樣的設計缺失而受到傷害,這也說明無障礙絕對不是障礙者需要,無障礙環境是保障每個人的生命健康的基本建設,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完成。

2024年3月27日 星期三

身心障礙者歧視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公聽會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發言內容:

1、反歧視條款我們認為在障權法及反歧視法都需訂定,前者較針對複雜情形或細節訂定之,後者可針對比較廣泛精神概念層面訂定,其中包括身分交織或者是多重歧視的議題都可以訂定在反歧視法裡。

2、障權法裡首先須要先明訂歧視種類、定義,拒絕合理調整的效果及舉証責認,以及和障礙者同行或生活的家人朋友等受到連帶歧視等等議題(建議參考第六號一般性意見)

3、需要有明確的請救權基礎,應在障權法內制訂定請救權基礎的條文(可參考障權公約施行法第8條的條文或性平或原民相關法規。)

4、有些很明顯直接的牽涉到人格權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指「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就透過民事賠償請求。其他已經有訂定反歧視的相關法規如:住宅法、就業服務法、特教法、精衛法…等,可回到各機制處理,或視情形選擇向何機制申訴,尋求何種管道救濟。

5、另外又如最近發生了一個很大的事件,一位腦性麻痺的重度障礙候選人要參選立委時,提出合理調整的需求而不被接受,依障權法第1條、第52條所提參與政治保障,應同步修正選罷法,以保障身心障礙候選人參政時可獲得無障礙設施設備、人力輔助及合理調整等相關措施之協助,避障礙者受到歧視不利之對待。因為障權法應重新省視各種情境、場域發生的可能,立法保障,而其他相關連的法規亦須同步修正以利落實。

6、有一些議題直接就進入行政罰,不用讓每一項議題都要提起民事賠償或者是訴訟,比喻說一定規模的醫療院所要有無障礙空間、服務、設施、設備,若無就直接開罰。 而不用再拖到健康權受損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又如:住宅法:「第54條: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連結在此

7、司法近用議題應一併納入討論, 因為障礙者提起訴訟的門檻與要克服的障礙比一般人多。應提供司法近用協助,特別是目前要符合一定的資歷才能夠接受法律扶助(含訴訟費、人力費、交通費或相關服務支持)的問題必須要重新檢討, 因為不論是歧視或者是障礙者權利被侵害的問題,多是來自於社會結構不健全所造成。是整體社會結構問題不是個人問題,為何依個人經濟如何去判斷是否有資格或得協助?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應是指全體身心障礙者。應該在障權法及相關法令去保障司法近用權利,若有一定收入的障礙者應也獲得經費或各項服務支持,也許不用到全額補助,但也必須要納入考量。

8、申訴機制目前由各縣市身權小組受理,但身權小組僅有勸導、協調機制,並無太大效力。應要有調查、事實認定後開罰機制。首先要從小組裡面的委員代表比例訂定,可以參照性平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或者原民委員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保障名額。相關機制可參照性平、原民委員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等運作方式制定出適合我們的機制。

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不是數字、而是人命

 


▮ 不是數字、而是人命
我們舉辦燭光白紙鶴活動,希望⼤家在討論交通事故時,不會把它輕易化約成⼀個去⼈化的新聞片段或是⼀個年度數字。
相信社會⼤眾愈肯認 交通暴力的存在,愈能理解所造成傷害的規模巨大,才能讓該負責的單位負起責任,才不會讓這些道路罹難者和受害者⽩⽩犧牲。
每年因為交通事故造成了上萬家庭的破碎,相對於傷亡受害者,每年也產生了數十萬個 肇事者,他們也是台灣殘破交通系統的受害者,許多人因為錯誤致命的道路設計、以及從來沒有機會受到好的駕駛訓練,犯下非故意殺人、致人重傷的重罪,導致訴訟纏身、傾家蕩產、一輩子內疚悔恨...
是時候停止這個台灣人相互戕害的交通戰爭了。
已經造成的傷害再也無法回復,但為了曾經的罹難者與受害者,以及為了今年被隨機挑選的三千人死者和五四萬傷者,我們邀請你明天六點,#身著白色上衣,一起步行,來聽聽那些未完成的故事,祝願沒有人平靜的日常被交通事故剝奪的那天盡快來到。
《還路於民 Vision Zero Taiwan》也會彙整去年遊行後的 交通政策建議書,和近期多個具爭議的 交通政策改善計劃,於活動遞交陳情書給與會議員、立委,也會在活動後陸續拜會其他政治工作者。

高雄市行人路權促進會 、林于凱 高雄芋圓、散步台灣 Walkable Taiwan、
台灣是個行人地獄 Taiwan is a living hell for pedestrians、台灣脫亞入歐運動、交通安全唬平安2.0 、林月琴 Yueh-Chin、沈伯洋、張雅琳 Ngalim Tiunn、趙怡翔、王婉諭、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吳欣岱@台灣基進、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搶救消防員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安駕盟、臺北醫學大學副教授 高志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巷口車 Neighbor Rider

▌嘉義場!共同發起響應(詳情見留言)
新國家 · 設計所 Design Re-Public
南華大學學生會 NHUSA
中正大學學生會 CCU Student Association
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會 NCYU Student Association
ccu公共事務研習社
CCU議題關注小組

【拜會考試院之考選部回應】

 

▍3/14(四)本聯盟由林君潔理事長代表 和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袁佳娣教育推廣專員、徐瑞芳榮譽顧問、 暢曉雁顧問、兩位個人助理一同前往拜會。

當天針對本聯盟 提出之訴求 考選部 回應如下:

「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及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拜會考試院一案,本部回應意見

📌不同障別考試的必要交通:

本部辦理各項國家考試洽借試區學校,概以具大眾交通運輸方便性為優先考量,並於各項考試辦理前,函請交通局及各大眾運輸公司於考試尖峰時間加發公車捷運等,以適時疏運應試人潮。

目前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臺北考區於國家考場舉行,其他考區部分,臺中考區為忠明高中、嶺東科大,高雄考區為左營國中、明華國中,宜蘭考區為凱旋國中、花蓮考區為自強國中、臺東考區為新生國中,交通尚屬便利。其中臺中嶺東科大因該校占地較大,另配合提供校內小型接駁車協助載送應考人,以符身障應考人交通需求。

📌考試場所之不同障別的無障礙設施:

為服務身心障礙應考人,提供合宜應考環境,本部優先洽借交通便利、無障礙設施較完善之學校作為試區,目前洽借試區以國高中為主,各校設施多已建置無障礙環境,具備無障礙坡道、廁所及電梯等。另本部於各項考試報名結束後,均先彙整應考人所提需求安排試區,與學校溝通應試環境動線等,並依需求提供相關輔具設備供應試使用,考試期間並安排志工人員於校門口機動協助。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考試院於106年定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將國家考試提供身心障礙應考人之各項應試協助措施予以法制化,身心障礙應考人依該辦法規定,就其身心障礙致影響活動機能、閱讀及書寫能情形,依據自身個別需求,於網路報名時申請應試時所需協助性與必要性之權益維護措施,並經審核通過後提供下列措施:

提供相關輔具:放鏡燈具、視機、有聲電子計算器等。

調整試題試卷:放大試題、放大測驗式試卷。

✅調整作答方式:提供電腦作答、盲用電腦作答(語音試題)或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試題)、測驗式試題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口述應試等。

✅延長考試時間者:應考人如因障礙情形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提醒應試流程: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使用自備助聽器、安排熟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友善應試環境:提供合適之桌椅(如平面桌、桌椅分離)、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或靠近身心障礙洗手間之試場等。

✅其他非屬前揭法定權益維護之措施:如妥瑞氏症、癲癇、恐慌症等,安排於獨立試場應試。

📌#不同障別的應試流程與時間:

✅申請及查詢方式: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臚列應考人各項權益維護措施,應考人得按其需要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程序自行擇定申請,不以―項為限應考人如有相關疑義或詢問事項,除透過電話聯繋外,各項考試均設置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傳真號碼等(以上均刊載於應考須知),應考人可以多加利用。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國家考試得申請應協助措施可概分為一般性輔助措施、調整作答方式及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等3大類,說明如下:

1.一般性輔助措施:包括申請放大試題、放大測驗式試卷、放大鏡燈具、擴視機、適之桌椅(如平面桌、桌椅分離)、使用自備助聽器、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提供筆談用紙、安排熟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等改善應試環境措施。

2.調整作答方式:包括申請电腦作答、語音試題及盲用電腦作答、口述應試、點字試題與點字機作答、測驗式試題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

3.延長每科考試時間:延長之時間依各科目考試時間之規定,未逾2小時者,延長20分鐘;2小時以上、未逾3小時者,延長30分鐘;3小時以上者,延長40分鐘。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依考試時間10分鐘,延長4分鐘。

✅核定結果通知:應考人各項權益維護措施核定結果,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公布,本部並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查看申請結果。申請人如不服審議結果,並再補充資料重為申請者,均依程序再提交本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重為審議。

📌考試需求評估:

應考人得視個人需要於網路報名時,向本部提出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之申請,如屬未涉考試公平性之一般輔助性措施,由本部試務承辦單位審核後提供;如申請調整作答方式或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等涉及考試公平性措施,依規定應提交本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就應考人提供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參考應考人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程度及相關可供佐證等資料,依其報考考試等別、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綜合判斷;同時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協助措施;若應考人申請非屬前揭辦法規定之其他措施項目,在合理範疇內均會依申請人需求予以提供,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

📌考試的報名簡章:

本部各項國家考試均已全面採行網路報名,各項考試應考須知(報名簡章)電子檔皆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供應考人查詢、載,檔案格式皆為報讀軟體可支援閱讀之 PDF 電子檔,利應考人查閱。應考人報名考試時如有相關疑義,均可利用各該考試應考須知所載專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號碼等方式詢問。

📌盤點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查規定: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惟為保障人民應考權,並考量法制發展、醫學進步之情況,對於各用人機關所提應考人體格條件之限制,均請其以職務必要之最小限制為原則檢視,具體說明其與執行職務之實質關聯性及必要性,並依同法第條授權規定將相關體格檢查納入各該考試規則規範,依程序報請考試院審議

✅目前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計有司法官考等13項考試有格檢查規定,前揭考試依性概分為四類:

1.執法查緝人員考試:包括司法人員、司法官、警察、一般警察、原住民(法警、所管理員類科)、調查、國安、海巡、移民人員等9項特考;

2.駐外事務人員考試:包括外交、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等2項特考;

3.航管人員考試:民航人員特考;

4.關務人員考試執法查人員需維護社會治安,執行查緝取締、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強制作為,具高度險性;駐外事務人員需配合國內外輪調制度,適應不同國家環境及文化;航管人员工作內容負責交通運輸工具之運行,關係大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需有應變及災害發生時之抗壓能力;關務人員負責進出口通關作業、查緝、緝毒處理等工作。是以,渠等人員需具適宜之體型與體能,方能有效執行勤務,爱配用人機關依實際任用需要訂定各該考試體格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兼顧用人機關用人需求,近年本部積極請用人機關基於職務必要性之最小限制原則,就體格檢查項目與標準進行討,如司法官考試規則刪除「重度肢障」、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刪除辨色力」為體格查不合格之規定等。未來本部仍持續與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訂有體格檢查之用人機關,適時檢視相關規定與職務之實質必要關聯性與妥適性。

2024年3月21日 星期四

【特教議題座談會】

 


3/19(二)由立法委員陳培瑜、范雲、郭昱晴、吳沛憶、林月琴、陳秀寶、張雅琳國會辦公室,共同召開。本聯盟由會員段可薇社工代表出席,以下是發言內容:

一、 去年特教法修法時有一個重點是提升推廣融合教育理念的部分。會想在往下詢問的是要如何落實會是蠻重要的。因為在實務上或是一些事件的發生,會發現到一般的老師或是同學們還是不知道如何與特教學生相處並給予合適的對待。因此,融合教育應要有更完善的培訓及宣導,這樣的培訓不只是針對特教老師等相關專業人員,而是回到校園生活中來落實,要更貼近特教學生的校園生活狀態。再者,相關培訓及宣導課程應加入CRPD等相關人權公約概念與讓障礙團體(DPO)及特教學生參與相關指引的設計,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的權益。

二、 目前,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須有無障礙格式、合理調整及個人協助服務(如:聽打、手語翻譯、個人助理服務…等),且應要一一的落實,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有同等的學習機會與權利。且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時的無障礙服務、無障礙交通等相關措施。若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以確保所有需求者皆可以確實搭乘。

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超越文化健康,人權記者會暨共識營

 

3/15(五)由新竹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協會舉辦,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協辦、WSICC暐順國際會議中心(新竹高鐵站旁)公益贊助。

本聯盟會員,同時也是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Yukih.Pupuy也到場分享原住民障礙者處境表示:原住民族健康法還是要有多元意識,不應該將原住民身分和其他身分做權益切割。造成原住民障礙者在部落或偏鄉、偏遠地區有更多不利處境,申請資源四處奔波。

花蓮縣自立生活協會周雪子也到場表達在花蓮的原住民障礙者,時常因為資源申請不到,因此受到立委、議員的關切,但也有很多時候這些在地有力人士,詢問當地區域政府時,目前未有任何進展,讓原住民障礙者還是無法獲得適合的資源。希望這場活動能聽到我們的聲音。

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

2024年 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現況調查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為瞭解身心障礙者於生活中所面臨之困境,蒐集障礙當事人對「經濟安全」政策之建議,以建構合理的經濟支持,故進行線上調查。共36題,大約會花費您十分鐘左右時間。

問卷結果將作為本會日後倡議相關「經濟安全」政策之用。後續也將調查總結公佈於網路,提供各界引用。

本調查採不記名方式,敬請填寫人以自身經驗踴躍填答,歡迎各位轉傳給認識的身心障礙者朋友。非常感謝各位費心填寫,為身心障礙者的經濟安全權益發聲。

問卷調查期間:即日起至2024年12月

合作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補助單位: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備註:.如果有填寫疑問或困難者,可洽詢本會協助。

線上問卷網址(縮址):https://reurl.cc/eLKOW7

2024年3月15日 星期五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拜會考試院


 ▍3/14(四)本聯盟由林君潔理事長代表 和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Yukih.Pupuy 自立生活主任、袁佳娣教育推廣專員、徐瑞芳榮譽顧問、 暢曉雁顧問、兩位個人助理一同前往拜會。

針對訴求與黃榮村院長、劉建忻秘書長、王秀紅委員、伊萬.納威委員、考選部許舒翔部長會面討論

📌不同障別考試的必要交通

對於不同障別在考試的時候,會需要必要的交通。理由是有些考試地點身心障礙 者前往不便,行動往來不一定會有大眾運輸工具。由於缺乏無障礙交通,身心障礙者 受阻而不能享受他們的某些基本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強調無 障礙進入物理環境、交通、資訊及通訊對身心障礙者平等機會的意義。

📌考試場所之不同障別的無障礙設施

考試場所原本應有的無障礙設施,保障不同障別在考試的時候都能夠合理調整, 考慮提供非物質性的調整措施,例如給予某個學生延長時間、降低背景噪音(對感官 過度敏感)、採用替代評量方法、替代課程等、允許學生在學習和考試中使用輔助科 技。(第 4 號一般性意見)

📌不同障別的應試流程與時間

在詢問考試需求時,除了利用電話向應考人員確認考試資訊之外,希望能提供文 字溝通管道,如 email 或文字客服。因應不同障別增設試場所需要的無障礙設備, 如:聽障的試場,提供閃燈之提醒以替代鐘聲。以及統一試場的流程與時間;考試現 場之手譯員,建議安排在應考之教室內,協助聽覺障礙者與監考人員溝通,或協助解 說。(例如:考試流程、每一堂的時段)

📌考試需求評估

考試需求評估不應僅採納醫師證明,須以障礙當事人提出需求的情況去了解需要,例如:申論題申請電腦代謄,卻因為醫師證明緣故無法申請,造成障礙者無法在考試上有所發揮。也呼應到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提供必要之合理調整。

📌考試的報名簡章

報名考試的簡章,需要有不同的格式(如:電子檔、報讀檔、易讀等),目前市面 上多以紙本為主,會讓不同障別需要的格式無法閱讀及報名。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的各項保障業務及訓練

辦理各項保障業務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多種法定訓練, 以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應要有身心障礙者相關工作坊,來了解身心障 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提高公務員對障礙者的認知。盤點現行考試制度不應身心障礙 者判定為不合格,例如:司法特考司法官、心理輔導員、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法院書記官、法警......等。體格檢 查中,有聽力、視力、重度上肢障,甚至身高、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 職務等相關狀況。對應不同狀況之身心障礙者應合理調配適合考試項目,而非直接拒 絕或判定不合格。

📌障礙者共同參與討論相關政策

【投書】說好的CRPD呢?《精神衛生法》模擬法庭中消失的權利主體

圖為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舉辦首場「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模擬法庭」,就精神衛生法中醫院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等事件改採專家參審模式進行演練。本圖非作者文中所敘述的場次。 圖片來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取自司法院網站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台灣內法制化以及《精神衛生法》修法,原由醫師決定精神障礙者是否強制住院的程序,將改由「以專家參審方式進行」的法庭裁定。為因應此一新制,司法院將於台灣各地辦理13場「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模擬法庭」。

雖說是因應CRPD在台生效,但《精神衛生法》的本質就已經違反CRPD。身為障權團體的我們,曾致電各法院,想要詢問參與模擬法庭的報名機制為何?但電話接通後,無人知道有模擬法庭的辦理,官網上亦無任何資訊,只能透過「關係」輾轉獲得資訊、取得報名管道,令人難以置信。而許多即將上路的政策研討,也未讓利害關係人(精障當事人、障權團體)獲得充分資訊,更遑論提供無障礙、合理調整等服務支持,以利參與討論決策,實在令人堪憂。

我有幸得到參與模擬法庭的旁聽機會,為了不讓想要反映的問題得到主管機關的罐頭式回應或石沈大海,也不願歸責給單一法院或工作人員,主要是想反映系統性的問題,因此採取不指名的投書方式呈現,也讓大眾及更多精障當事人知道此新制將要上路,期盼更多人一同來關切。

保障人權的法庭,卻讓障礙者參與受阻

我本身是使用電動輪椅、透過職場個人助理來從事障礙者人權推動工作的。我們的組織是由跨障礙類別組成的權利倡導組織(DPO),旨在改善有障礙的環境及社會制度,消弭障礙者與一般人的生活差距和不利處境。這次透過實際參與,除了發現前面提到的取得資訊與機會困難之外,當天到達法院現場,也讓我感受到歧視與不便,因為我費了好一番功夫,才能真正進到法庭。

一開始,工作人員安排我到另外一間教室看視訊連線(其實那教室走道也很小,並不是無障礙,原本輪椅還無法進去,費了一番功夫搬開桌椅後我才能進去),但是我認識的團體夥伴都進到法庭裡了。

我問,為什麼我要在這邊,其他人都在裡面?他們先是說裡面「人太多」「不方便」(我每天上班擠捷運的路線都比你這邊人多,且為何由你決定方便不方便?);後來又說裡頭「空間無法讓輪椅進去」。後來坐在法庭裡面的一位社團夥伴傳訊給我,說輪椅要進來根本有空間,而且座位上面有貼我的名字。我才知道根本不是工作人員說的那樣,於是向他們爭取,他們才勉為其難讓我進去。

原本工作人員要我的個人助理和我分開坐,但我表明個人助理需要在我旁邊,以便隨時協助我。他們又面有難色地請我的個人助理坐到另一邊。後來我看我左邊的座位是空的,沒有人坐,於是請我的個人助理坐過來,工作人員才同意了。

一場針對精神障礙者的討論,卻把主角當作局外人

模擬法庭終於開始。遠端連線的醫院桌上,直接放著嚴重病人的牌子。他們扮演的「嚴重病人」/精障當事人,實有污名化的嫌疑。演員出場的妝容是熊貓眼,說話的動作、語調、態度也刻意與常人不同,看起來是在模仿精神障礙者,但這樣的模防,實在是加深大眾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一開始,審判長宣讀告知相關程序、權利義務及詢問當事人資訊,但幾乎都是對著律師說話、確認,而忽略了在場當事人的主體性。比如問律師「當事人願不願意接受治療?」「當事人知不知道以上內容?」但當事人就在眼前,為何不直接詢問他?

劇中的重頭戲,是由審判長、精神科醫師和病權團體代表組成的3位參審員一起討論:當事人的狀況嚴不嚴重?算不算嚴重病人?問當事人要不要吃藥?要不要打針?會不會再攻擊媽媽?住院好不好?2個小時中,這幾個問題一再迴旋,參審員們皆無法從當事人口中得到滿意的答案與承諾,最後單向判斷「為了當事人好」,所以決定把當事人關起來強制住院、強迫治療。在當事人不斷哭喊「不要被關起來,不想離開社區」的過程中,模擬法庭也隨之落幕,實在令人錯愕。

另一個令人失望的重點是,參審員們在評議的過程中,不難看見幾乎以醫師意見為主。即便目前可使用的社區服務及資源匱乏,在法庭上的詢問用詞及討論,也不能全盤否定當事人身為人應有的尊嚴與權利,並不應以「維持社會及家人安全」為名,一味想要解決掉個人,好像只要把他關進醫院強加治療即可。這實在難以看出新制對於當事人有利、平衡作為之處。

終於看完這部精緻大戲,演員們很努力地完成演出。如果這只是一場電影,我們可能笑一笑或者是聽聽影評就過去了,但這不是電影,是一個人的人生,還有很多很多人的人生。精神障礙者可能是你我,可能是坐輪椅的人,也有可能是使用手語的人。身分交錯對應的措施,以及需要的程序調整,問話的方式、強度,甚至現場空間的氣溫燈光,人員配置該如何安排,詢問時間的設計、資訊的難易度調整等等,似乎沒有太多呈現,還是以很一般的方式跑完流程。很難想像司法人員未來真正遇到狀況的時候要如何臨時應對。

在我看來,這場模擬法庭就和各種逃生或疏散演練一樣,由一般人擬定劇本、一般人扮演障礙者,沒有真正障礙當事人的參與。這樣能夠模擬出什麼效果,很讓人擔憂。更不用講決策的部分,是否可以不用強制住院?目前台灣真的沒有任何社區資源可以協助嗎?真的沒有其他可能嗎?其實我有許多問號。

圖為司法院召開「司法院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推動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圖片來源:少年及家事廳,取自司法院網站

給「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模擬法庭」的10大建議

過程中我看到許多問題,在此也提出建議:

1.障礙者除了可能是當事人之外,亦有可能是參審員、律師、旁聽者等不同角色,因此無障礙服務提供及資訊揭露十分重要。各法院目前所提供的無障礙環境、服務及週邊無障礙交通等資訊,應公開於各法院網站上及可取得之處。

2.即便有法院學院的CRPD教育訓練課程,但仍缺少對障礙者真正的理解及實地操作,建議各法院應定期找障礙團體辦理實習參訪訓練,以貼近實務工作所需。如:法院前有安檢門,電動輪椅若過不去,可以用什麼方式替代?又或者該如何引導視障、精障或各種障別的障礙者?

3.不論是模擬法庭的安排、程序、劇本角色設定、演出,一直到參審員的討論內容、評議結果,都反映出整個模擬法庭中,精神障礙當事人的參與度比例太低,甚至幾乎沒有,違反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更影響未來政策擬定的適切性。

4.參與不足之外,劇本中扮演精障者的演員,其儀容或說話態度,都加深了刻板印象及對精障者的污名。現場扮演律師、醫師、病權團體代表、審判長的,幾乎都與現實生活中的角色相同,但嚴重病人則是由他人代演。建議盡量可能找有意願的精神障礙當事人來演出或參與討論劇本,除了更有正當性之外,也不致於造成對於精障當事人有偏見傳播或不尊重的情事發生。

5.審議進行的方式,當事人使用視訊或是實體參與?和保護人、醫師等相關人,是否接受一同詢問?還是分開詢問?這些應與當事人討論,由他們選擇決定。實體或視訊的效果不同,應讓當事人有選擇權,避免造成權益受損。過程中,各方之間的發言內容亦可能有造成傷害或關係難以回復之慮,因此應由當事人自己做出決定。

6.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有何權利義務,並說明法庭有提供何種無障礙服務、程序調整、合理調整等相關措施,可視需求提出。

7.審判長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資訊,以及確認當事人相關資訊、問答時,應對著當事者本人,而非當事人在場卻忽略跳過,直接問律師。

8.參審員的提問可事前分工,避免問題一再重複,增長時間,加重心理負擔或傷害。

9.參審員有醫療專家、病權團體代表及職業法官,三者意見比例拿捏整合須均衡,避免以醫療端意見為主導。

10.可以再連結更多社政或其他領域服務與資源討論更多可能性。也許現在做不到,那是否可以記錄下來,若有哪些支持與服務,那麼就可以不用強制住院,作為未來重要依據。

總而言之,為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精神衛生法》修法,舉辦關於強制住院的模擬法庭,審議的過程中應看到造成當事人痛苦的根源及其需求,避免將問題個人化、病理化而強迫治療。即便目前可使用的社區服務匱乏,在法庭上的詢問及討論也不能否定當事人身為人應有之尊嚴與權利。

(作者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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