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 星期一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聲明

 

 上週一(8/10),衛福部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進入黨團協商階段,對行政院版草案皆未有共識之狀況,邀集相關政府機關與身心障礙團體,召開《障權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會中衛福部對於條文之說明與討論,並未有將《障權法》各項修法重點與早已國內法化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對齊之誠意。

本次衛福部研商會議僅討論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對於身心障礙團體日以繼夜倡議的修正重點,衛福部也未見採納之意願。本次僅討論三條條文,皆未取得共識,衛福部表示會議將擇期續開。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呼籲衛福部:

一、應儘速修正第 5 條身心障礙認定制度,將身心障礙者「定義」與「資格福利服務取得」脫鉤

CRPD 之身心障礙者定義為:「身心障礙並不只是個人的疾病或損傷,而是個人與環境中的各種阻礙互動後所產生的結果。」這已是世界各國所採行且行之多年的身心障礙定義。我國 2014 年也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國際公約之規定在國內生效施行。然衛福部於 8 月 10 日研商會議仍堅持「損傷=後天所造成之障礙、先天發育不成熟導致障礙=不全」等與 CRPD 背道而馳的觀點。

目前在不同領域提供的證明(如教育部特教證明或衛福部重大傷病證明等)無法等同身心障礙證明,以及慢性精神與心理社會障礙無法定期回診以致於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狀況,皆一再反應出現行制度在障礙認定、實際需求、資源評估、服務取得和權益保障之間無法相互銜接的斷軌問題。

現行身心障礙認定制度,使真正有需求者卻無法取得所需的證明與保障,台自盟呼籲衛福部應儘速檢討《障權法》第 5 至 7 條所規範之身心障礙認定制度,將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和「資格福利服務取得」脫鉤,採納CRPD的定義,檢討現行證明資格取得方式,並納入本次修法。

二、第 16 條應於定義中明訂「拒絕合理調整構成歧視」並即刻生效,不得延後數年生效。

7 / 31 黨團協商,多數立委皆提出拒絕調整即構成歧視之條文版本,但會中主席卻親口表示,應有三年宣導期後才納入,一再拖延之外,更用各種理由話術,誤導立委及與會者說若照民團版本,將害大眾立即受罰。

多位國際公約的國際審查委員皆要求我國政府訂定全面性的歧視定義,包括拒絕合理調整。我國於 2014 年已訂定並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衛福部原可藉由本次修法,將《障權法》與公約對齊,特別是有關於「拒絕合理調整即為歧視」應立即生效,不應要求等待各級機關構完成指引後才生效。此舉造成權利保障延後生效,台自盟認同各級政府機關構可自行安排訂定指引與流程之時程,但與合理調整義務及反歧視規定效力應即刻生效,呼籲衛福部誤將法規生效日與行政機關政策宣導時程混淆、造成爭議。

三、勿將個人助理服務長照化,應依CRPD自立生活精神,將個人助理服務轉化為身心障礙者係權利主體,且服務應由使用者參與主導。

衛福部現雖有與民團討論「個人助理服務原則草案」,但試圖將個人助理服務長照化,影響該服務個別化及服務主體異位。此外,該原則僅為執行單位之參考,並無實質強制力。因此障權法應明定障礙者為服務權利主體及應盡保障之事項,服務使用者應能參與討論與主導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個人助理的訓練與選任等。專業人員僅扮演支持角色,而非由專業人員及團隊決定障礙者應該如何生活。此外,服務單位應因身心障礙者之提出,提供合理調整服務內容與服務方式等措施。

最後,台灣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再次重申並呼籲衛福部,本次修法至少應確立三項原則:

一、 第 5 條至第7條身心障礙認定制度應對齊CRPD之精神,將身心障礙者「定義」與「資格福利服務取得」脫鉤。

二、 第 16 條應於定義中明訂「拒絕合理調整構成歧視」並即刻生效,不得延後數年生效。

三、 勿將個人助理服務長照化,應依CRPD自立生活之精神,將個人助理服務轉化為身心障礙者係權利主體,且服務應由服務使用者參與主導。

還有許許多多身心障礙者,因為制度不健全以及所提供之支持不足,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甚至受困在家中無法出門,以至於無法抵達會議現場發聲,看不到不等於不存在,呼籲衛福部帶領我國朝向 CRPD 精神邁進,了解身心障礙者當今真實現況與困頓處境,提出具體改革的修正草案,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擁有邁向未來的想望。


2026年8月12日 星期三

環團提永續城市5大指標 促六都市長參選人簽署

多組環團12日舉行記者會,將邀請6都市長參選人簽署「永續韌性城市政策承諾」,並提出永續城市5大指標,包含再生能源與產業轉型、防災韌性與民生保障、高溫調適與健康安全、水患治理、永續交通等。中央社記者張雄風攝 115年8月12日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2日電)多組環團今天發起「永續韌性城市政策承諾」,邀請六都市長參選人針對綠能、防災、高溫、水患及交通5大指標簽署,預計9月底前收回、10月上旬公布結果,檢驗參選人環境治理願景。

多組環團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今天將邀請六都市長參選人簽署「永續韌性城市政策承諾」,預計9月底前收回,並在10月上旬公布簽署結果。

環團並提出永續城市5大指標,包含再生能源與產業轉型、防災韌性與民生保障、高溫調適與健康安全、水患治理、永續交通等。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秘書長陳郁屏表示,六都集中了大量人口,再生能源發展也應建立在「更民主、更透明、更在地」的治理基礎上,必須完善再生能源資訊公開與光電審查機制,保障在地居民與公民組織參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表示,過去防災多著重災後搶修,備援供電也經常仰賴柴油發電機,然而真正具有韌性的防災體系,應從社區建立分散式的備援供電能力,並打造照顧弱勢的防災系統。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近5年台灣熱傷害人數約增加一倍,六都市長應統籌高溫行動計畫,建立專責機制、穩定預算及量化目標,並整合氣候、健康、人口等建立風險地圖,將風廊、樹蔭及避暑空間納入都市設計與老屋改善,並讓脆弱族群實質參與。

台灣河溪網協會秘書長鄒明軒提出水患治理轉型的3項策略,包含土地共同承洪、河川保育及復育、社區與產業耐淹轉型。舉例而言,盤點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停車場等公有空間,改造為兼具滯洪功能的複合空間;廣設透水鋪面、雨水花園等地表逕流削減措施;針對易淹水地區推動在地滯洪補貼等。

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秘書長吳宜蒨呼籲制定「雙零交通願景自治條例」,建立跨局處治理機制,將交通零死亡與運輸淨零納入核心施政目標;推動道路空間重分配,優先保障步行與自行車,打造安全、連續、無障礙的運輸路網。

除此之外,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常務監事段可薇表示,極端氣候帶來的停電與災害,對許多障礙者而言是生死攸關的課題。有效的防災政策必須建立在日常生活與城市建設中,如建築物應具備無障礙避難動線與設施,並建立多元溝通與無障礙的公民參與機制。(編輯:張銘坤)1150812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608120091.aspx


六都市長候選人永續韌性城市政策承諾訴求發布 聯合記者會


 

本聯盟常務監事:段可薇代表參與「永續韌性城市政策承諾訴求發布 聯合記者會」

以下是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們是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極端高溫與極端氣候不是未來的警告,而是我們當前每一天的生存日常。當極端高溫頻率增加、大規模停電或氣候災害風險升高時,社會中最先受到衝擊、遭受最深影響的,往往就是身心障礙者、高齡者以及脆弱族群。

我們認為,有效的防災政策必須建立在日常的生活與建設中,比如說城市或建築物的建造中,應有無障礙避難動線與設施,而不是到災難來臨時才去規劃,且城市治理的韌性,不應只是硬體建設,更必須建立在「不遺落任何人」的環境正義之上。我們提出以下兩項核心訴求:

第一,建立包容性防災與備援電力系統,保障基本維生權益

極端氣候帶來的停電與災害,對許多障礙者而言是生死攸關的課題。呼吸器、抽痰機或電動輪椅等輔具,極度仰賴穩定的電力支持。我們呼籲地方政府,在進行社區防災演練與應變計畫時,必須落實脆弱族群的需求盤點,並在社會住宅、長照據點及避難收容場所,優先建立太陽光電、儲能與備援供電系統。同時,避難場所的規劃必須具備實質的無障礙動線、資訊傳遞與操作訓練,確保災害發生時,障礙者的維生支持不中斷,能夠安心避難。

第二,推動無障礙高溫調適,建立人人都能平等參與的防護機制

高溫已成為威脅城市健康的新日常。對體溫調節困難、慢性病患者或行動不便者來說,極端高溫極易引發嚴重的健康危機。地方政府在改善都市綠地、設置遮蔭與降溫設施時,必須全面檢視空間的可及性與無障礙程度,確保所有人都能平等享用避暑資源。

更重要的是,調適政策的規劃不能「代為發聲」。過去的社區防護討論,常因缺乏易讀資訊與無障礙溝通管道,而將障礙者排除在外。我們要求未來的市長,建立具備多元溝通與無障礙的公民參與機制,讓障礙族群能親自參與政策規劃、執行與監督。

我們期許未來的六都市長,能將障礙包容與氣候正義納入核心施政,攜手建立安全、宜居且人人都受到保障的永續城市。謝謝大家!

主辦單位: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台灣河溪網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2026年8月11日 星期二

2026年 「障權修法行動與討論」 障礙者上街之後……從夜宿行政院到夜宿立法院

 

我們為什麼不能再等?兩次大規模抗議、兩次夜宿。

不是因為我們喜歡睡在街頭,而是障礙者的人權真的被漠視太久了。

2025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我們帶著近8年來一件又一件「長照殺人」案件走到行政院前,呼籲全面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當障礙者缺乏足夠的個人助理與各項社區支持,社會又充滿著各種障礙,讓障礙者只能把生存依賴在家人的照顧上;當「照顧不下去」成為障礙者被殺害、卻被理解或接受的理由——

我們選擇夜宿行政院,要求行政院盡速送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七個月後,我們再次走上街頭。

2026年5月,台南一對身心障礙姊弟因生活陷入困頓不知未來該何去何從,後來弟弟遠赴瑞士尋求協助死亡的事件,引發社會震撼。我們想問的是:在討論障礙者能不能選擇死亡時,這個國家有沒有讓障礙者真正擁有「選擇活著」的條件?有沒有足夠的個人助理?有沒有無障礙的環境?有沒有充足的社區支持?

我們的國家,到底有沒有讓障礙者可以自主生活、工作、成家、參與社會的環境?

7月30日,我們因此再次來到立法院外。

這一次,我們帶著輪椅、呼吸器、個人助理與各種支持夜宿街頭,守著正在進行的《障權法》修法。

誰來定義障礙?到底是誰的融合?

拒絕合理調整是不是歧視?

障礙者能不能決定自己需要什麼支持?

法律改了,我們的生活真的會改變嗎?

從行政院到立法院,我們確實讓一些事情開始往前走。

但故事還沒有結束。

這場活動,我們想和大家一起回顧2025年12月與2026年7月兩次大型抗議及夜宿行動,談談行動的緣由、《障權法》修法的進展、我們爭取到了什麼,以及接下來仍然面臨哪些挑戰。接下來可以如何前行?

同時,我們也將分享韓國障礙者權利運動紀錄影像,看看韓國障礙者如何一次又一次走進街頭、捷運與公共空間,把原本被視為「個人的困難」,變成整個社會不能再逃避的公共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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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日期|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3:00-5:00

地點|線上舉行

報名資訊:https://forms.gle/bb8ZtjeRb3iQ3hiY6

主辦|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2026年8月6日 星期四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聲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開黨團協商會議,行政院提出之修正草案,不僅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概念與精神,亦未切合當今身心障礙者日日夜夜面臨之生存挑戰與實際需求。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呼籲政府應傾聽民聲,提出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的法案版本,讓十八年未大修的障權法與時俱進。

黨團協商會議後,衛生福利部隨即於 2026 年 8 月 4 日通知,將於 8 月 10 日上午九點半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條文)研商會議」,並要求與會者於 8 月 6 日前回覆出席意願。從會議通知、出席調查回覆、會議資料的研讀到召開會議之間,提供給與會者的準備時間非常短暫且緊湊,程序明顯不符合 CRPD 及身心障礙參與需求。

本次草案研商會議之與會者不僅只有政府機關,更多是身心障礙團體與身心障礙者本人,出席政府機關會議除須協調既有工作時程之外,亦可能涉及請假、個人助理、陪同支持、溝通支持等人力支持的申請與協商調度,居住在臺北市以外的身心障礙者甚至需要安排住宿與交通,為了參與會議的事前準備,並非收到通知後數日內即可完成。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呼籲,衛生福利部身為身心障礙者權益與權利之主管機關,邀集身心障礙團體與身心障礙者本人參與相關會議,尤應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應採取合乎 CRPD 之程序與做法,考量身心障礙者之不便及與會需求,提供足夠的時間與支持方式,並且真正傾聽和參考身心障礙者意見後,將之納入本次修正草案條文。

2026年7月31日 星期五

🥅⚽ 《障權法線上足球賽》開賽囉!——一起守護障礙者權利!


親愛的夥伴們:

昨日我們夜宿大家的憤怒來到今天的立法院會議,就像一場 「障權法世界盃足球賽」:

 ⚽衛福部:是否還要繼續拖延?

 ⚽立委們:能否踢進關鍵修法的一球?

 ⚽我們(障礙者 & 公民):線上集氣,讓比賽不被草草吹哨結束!

7/31(星期五)中午 12:00–14:00

立法院會議 × 衛福部攻防 × 重大修法黨團協商

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txd-hcgb-qxa


2026年7月28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捍衛自主權,歧視定義寫明白!》——呼籲委員勿放棄,邁向障礙人權一大步

 

【採訪通知】

《捍衛自主權,歧視定義寫明白!》——呼籲委員勿放棄,邁向障礙人權一大步

障權法 18 年首度大修進入最後一哩路 障礙團體 7/30 立法院記者會、公民開講並夜宿群賢樓 7/31 直播監看黨團協商

發稿單位:障礙權利推動聯盟

發稿日期:2026 年 7 月 28 日

採訪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8 年未全面修正,今年 1 月經立法院初審後,障礙認定(第 5 條)、合理調整與歧視定義(第 16 條)、自立生活(第 50 條之 1)、數位平權(第 52 條之 2)等關鍵條文未獲共識,將於 7 月 3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進入黨團協商。

修法至此,是延宕多年後的最後一哩路。障礙權利推動聯盟將於協商前夕發起行動:7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於立法院群賢樓外舉行記者會,接續公民開講,並夜宿群賢樓外;7 月 31 日協商期間,於群賢樓外實體與線上同步直播監看,要求各黨團勿在最後關頭放棄障礙者權利。

這次修法要決定的,是臺灣的障礙政策繼續以鑑定、身分與行政方便為中心,還是回到人的尊嚴、平等與自主。當法律只承認一張證明、不承認當下的需要,許多人便在最需要支持的時候被擋在制度之外。行政部門以資源不足、概念太新、主管機關不明等理由延後義務——但這些都是行政體系應處理的問題,不能成為人民權利繼續等待的理由。

聯盟提出三大訴求:

一、障礙認定回到 CRPD 人權模式(第 5 條)。 障礙是個人與環境阻礙互動的結果,不應僅以一張身心障礙證明決定誰能獲得支持;定義應納入實際有需求的人進入評估。

二、明確定義歧視(第 16 條)。 將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及「拒絕合理調整」明文納入法律,並建立有效的申訴、救濟、舉證及裁罰機制。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這不是口號,是 CRPD 第 2 條的明文。

三、完整保障數位平權(第 52 條之 2)。 網站、APP、自助服務設備及生活必要服務全面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讓障礙者平等使用醫療、金融、交通、購物與各項公共服務。

現場焦點

逾十個障礙者及人權團體代表輪番發言,多位障礙者將以第一人稱說出親身經歷:18 年未變的障礙認定如何漏接青年與傷病者、腦性麻痺者求職如何在面試即遭刷除、無足夠個人助理的日常如何度過。

已代理多起障礙者訴訟的翁國彥律師(臺灣人權促進會)將說明:法院已多次認定機關與企業未提供合理調整,當事人卻鮮少獲得賠償、義務人鮮少受罰——已故陳俊翰律師生前最關切的,正是把合理調整寫入身權法並賦予強制力。

婦女新知基金會將從照顧公共化角度說明:拒絕合理調整的後果,最終由家中女性與 28 萬名家事移工承擔。

記者會後公民開講、傍晚起夜宿群賢樓外,7 月 31 日中午於現場直播監看黨團協商。

行動流程

7 月 30 日(星期四),立法院群賢樓外(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1 號):

下午 2 時 00 分,行動記者會。

下午 3 時 00 分,公民開講。

傍晚起,夜宿群賢樓外。

7 月 31 日(星期五):

中午 12 時至下午 2 時,於群賢樓外實體及線上(聯盟 FB 粉專)同步直播監看立法院黨團協商。

記者會發言團體(依發言順序)

一、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秘書長——修法脈絡:18 年最後一哩路、個人助理預算、平等不歧視。

二、臺灣失序者聯盟,王修梧理事長——合理調整。

三、自立生活人權陣線,楊正宇、李翔濬代表——合理調整入法、對立委喊話;腦性麻痺者求職歧視親身經歷。

四、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劉于濟副秘書長——對障礙者、家屬與社會大眾喊話:權利是服務的基礎。

五、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黃俊男 總監

六、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袁佳娣 教育推廣專員 

七、臺灣障礙青年協會,梁惠芯理事——障礙定義停滯 18 年,青年被制度漏接。

八、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周淑菁秘書長——障礙兒少的平等受教與社區參與。

九、障礙研究學會——張恆豪理事

十、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 政策中心主任

十一、臺灣人權促進會,翁國彥律師(執行委員)——合理調整訴訟實務:違法無責的現況、陳俊翰律師遺願。

十二、婦女新知基金會,李盈學政策部主任——合理調整與照顧公共化、CEDAW 結論性意見。

主辦團體:

障礙權利推動聯盟——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臺灣障礙青年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立生活人權陣線、自由人協會、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真礙診療室、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等。

聲援團體: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台灣新巨輪服務協會、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灣障礙研究學會、臺灣照顧學會、臺灣共融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共融協會、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等。

行動總召:林君潔

副總召:劉哲彰、莊棋銘

媒體服務

現場提供手語翻譯與即時聽打;如有無障礙受訪需求(受訪位置、訪問方式調整等),歡迎事先與媒體聯絡人協調。

無法到場的媒體可透過聯盟 FB 粉絲專頁同步直播採訪: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80587062059

媒體聯絡人

林君潔,電話 0935-135-512,Email:chunil92@gmail.com

王修梧,電話 0986-668-740,Email:taiwanmadalliance@gmail.com

劉于濟,電話 0921-555-349,Email:lobbyabc@gmail.com

#我要自主尊嚴、不歧視 

#我們的未來由我們決定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NothingAboutUsWithoutUs


2026年7月27日 星期一

《捍衛自主權,歧視定義寫明白!》—呼籲委員勿放棄,邁向障礙人權一大步—行動邀請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邀請障礙者與所有支持人權的朋友,一起站出來!

18年沒有大修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將7月31日(星期五)中午12點開始進入黨團協商,我們要在這邊呼籲:障礙者要的,不是被同情、被管理,而是能夠無礙地在社區生活、工作、就學、成家及參與公共事務;需要協助時,能獲得足夠的個人助理、醫療、交通、居住、教育、就業及其他社會支持。

然而,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仍未真正回應障礙者長期面對的制度性歧視與支持不足。政府一再宣示重視人權,卻不願將權利寫清楚、不願建立有效的救濟制度,也不願承擔提供支持的責任。

這不是保障,而是卸責。

今年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及CEDAW第五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都再次要求臺灣完善反歧視制度、保障合理調整,並落實障礙者的平等參與。然而,政府在國際審查場合承諾保障人權,回到國內修法時卻仍保守退縮,令人失望。

我們要求,這次修法至少應完成三件事:

一、身心障礙的認定必須回到CRPD人權模式

障礙並不只是個人的疾病或損傷,而是個人與環境中的各種阻礙互動後所產生的結果。

政府應建立以個別需求為核心的支持制度,讓實際有需求的人,都能獲得必要的協助與權利保障,不應僅以一張身心障礙證明決定誰能獲得支持。

二、第16條必須明確定義歧視

將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及「拒絕合理調整」明確納入法律,並建立有效的申訴、救濟、舉證及裁罰機制。

形式上相同的規定,不代表實質上的平等。當障礙者因為沒有獲得必要調整而無法使用服務、參與活動或行使權利,就是歧視。

三、完整保障數位平權

網站、APP、自助服務設備及生活必要服務,都應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讓障礙者能夠平等使用醫療、金融、交通、購物、通訊及各項公共服務,真正參與數位社會。

近期社會也在討論《尊嚴善終法》。我們認為,除了討論生命的終點,國家更應先確保每一位障礙者都能平等、有尊嚴地生活,讓每個人真正擁有「好好活下去」的選擇。

我們要的不是被安排的人生,而是自己決定的人生。

📣 行動資訊

「《捍衛自主權,歧視定義寫明白!》

——呼籲委員勿放棄,邁向障礙人權一大步

📅 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2時

📍 立法院群賢樓外(台北市濟南路一段1號)

主辦:障礙權利推動聯盟(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臺灣障礙青年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立生活人權陣線、自由人協會、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真礙診療室、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等)

行動流程

7月30日(星期四)

14:00 行動記者會

15:00 公民開講

夜宿立法院群賢樓外,共同守護障權法修法

7月31日(星期五)

12:00-14:00  於群賢樓外實體及線上同步觀看立法院黨團協商

現場與線上一同關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進度,監督立法院各黨團,要求修法真正落實障礙者人權。

邀請所有障礙者、家屬、個人助理、社會工作者、醫療工作者、人權團體,以及所有關心公平正義的朋友,一起站出來。讓政府聽見我們的聲音:

不要只在國際審查時談人權!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決定!

我們的未來,由我們決定!

#我要自主尊嚴、不歧視

#我們的未來由我們決定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NothingAboutUsWithoutUs

2026年7月20日 星期一

【投書】CEDAW 國際審查下,我們看見障礙女性真正缺乏的是「支持」

障礙女性所面臨的,不只是性別歧視,也不只是障礙歧視,而是兩者交織形成的交叉歧視。 圖片來源:monster_code/Shutterstock

在今年舉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5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我代表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提出一項長期被忽略的問題:障礙女性所面臨的,不只是性別歧視,也不只是障礙歧視,而是兩者交織形成的交叉歧視。而真正讓障礙女性陷入困境的,往往不是障礙本身,而是社會支持系統長期不足,以及制度未能回應障礙女性的需求。

當施暴者就是照顧者,障礙女性的求救困境

近年社會越來越重視性別暴力防治,但對障礙女性而言,問題不只是暴力發生後如何保護,而是從日常生活開始,就缺乏足夠的支持。個人助理服務、居住支持、交通、無障礙環境、經濟支持及其他社區資源不足,使許多障礙女性不得不依賴家人、照顧者或經濟提供者生活。一旦施暴者正是這些支持來源,她們往往沒有能力離開暴力環境。

更令人憂心的是,即使鼓起勇氣求助,現行保護與救濟制度也未必能真正發揮作用。警政、社政、司法及醫療體系普遍缺乏障礙意識與性別敏感度,許多障礙女性都有共同經驗:報案時被質疑「是不是誤會了?」「是不是想太多?」「身心障礙者怎麼會遭遇性騷、跟騷?」不但未獲得支持,反而遭受二度傷害。

即使社政系統提供協助,也常忽略障礙女性真實生活狀況。例如,對遭受跟蹤騷擾的輪椅使用者建議「改變上下班動線」,但往往許多地方只有一部無障礙電梯、公共空間缺乏無障礙的同時,根本沒有改變動線的可能。這些看似合理的建議,反映的其實是未真正理解障礙女性的生活處境。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2024 年間,通報遭受家庭暴力的身心障礙者由 10,837 人增加至 13,682 人,5 年間增加近 3,000 人。其中,以心理社會障礙者受害比例最高,女性約占 7 成;心智障礙女性也是高風險族群。這些數據顯示,障礙女性遭受暴力並非個別事件,而是制度長期忽視所造成的結果。

障礙女性面臨的困境也不只存在於暴力防治。在政治參與及公共決策上,她們同樣被排除在外。台灣約有 120 萬名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約 5%,比例甚至高於原住民族人口;但歷年各級選舉中,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與女性身分的民意代表卻微乎其微。這並非障礙女性沒有能力,而是缺乏必要支持。從候選人保證金、無障礙競選環境、資訊可及、交通,到個人助理服務與合理調整,都可能成為參與公共事務的門檻。

近年《人工生殖法》修法、性別變更法律制度等涉及身體自主、性別平等及障礙者權益的重要政策討論中,障礙女性同樣缺乏充分且實質的參與,其經驗與需求經常被忽略。甚至在最基本的公共設施規劃上,至今仍可見部分場所將無障礙廁所設置於男性廁所內,反映政策制定過程缺乏障礙女性觀點,也缺乏性別觀點。

障礙女性需要的不只是保護,而是制度支持

因此,障礙女性真正需要的,不只是暴力事件發生後的保護與救濟,而是建立一套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的社區支持體系,包括充足且可近的個人助理服務、居住支持、交通、無障礙環境、資訊可及、合理調整及經濟支持。同時,也必須提升警政、社政、司法及醫療人員的障礙意識與性別敏感度,避免制度本身成為另一種傷害。

更重要的是,政府應確保障礙女性及其代表團體能夠實質且充分參與法律、政策及公共決策,建立跨部門的監測機制,讓障礙女性不只是政策的接受者,而是政策的共同制定者。

CEDAW 所追求的性別平等,不應停留在形式上的保障。唯有當障礙女性真正擁有自主生活所需的支持,不必因依賴他人而陷入暴力,也能平等參與公共事務、影響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政策,交叉歧視才有可能真正被消除,性別平等也才能落實在每一位女性身上。

(作者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

投書連結:【投書】CEDAW 國際審查下,我們看見障礙女性真正缺乏的是「支持」

2026年7月16日 星期四

《尊嚴善終法》草案的障礙人權風險:在保障死亡選擇之前,國家是否先保障了活下去的權利?

 

台灣民眾黨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主張為維護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保障病人請求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的權利。草案認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只能保障病人拒絕維生醫療,仍不足以回應部分重症病人選擇生命終點的需求,因此希望進一步建立由醫師終止病人生命,或由醫師提供藥物、由病人自行結束生命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們應該要思考的不只個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自主權,而是國家是否已經先建立充分的社會支持制度,讓障礙者真正擁有繼續生活的選擇。如果一個人因為缺乏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居住支持、經濟保障、無障礙環境及家庭以外的照顧資源,而被迫將死亡視為唯一出路,那麼這樣的決定究竟是自由選擇,還是制度性支持不足所造成的不得已,必須受到更嚴格的檢視。

草案第四條規定,病人只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符合「疾病無法治癒」、「痛苦難以忍受」,以及「醫師與病人皆認為沒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法」等條件,便可以申請尊嚴善終。草案對於「無法忍受的痛苦」採取相當寬廣的認定方式,不只包括身體疼痛,也包括身體功能衰退、對他人的依賴增加、絕望感,以及失去尊嚴或自主活動能力的感受。

這樣的規定對障礙者而言具有高度風險。許多障礙者所承受的痛苦,未必完全來自疾病或身體狀況,而可能源自社會支持制度的缺席,以及社會對障礙者的排除、否定與負面想像。當一個人沒有足夠的支持協助起床、如廁、沐浴、進食、外出、工作及參與社會生活困難重重;當家庭照顧者長期過勞,卻缺乏替代性支持;當障礙者因環境不友善、社會歧視及資源不足,只能被迫留在家中或入住機構時,其感受到的絕望、孤立與失去自主,往往是社會環境與制度共同製造的結果,而非障礙或身體狀況必然帶來的痛苦。若法律未能辨識這些結構性因素,便可能把社會排除所造成的絕望,錯誤地視為障礙者基於身心狀況所作出的自由選擇。

在相關影片中,後來離世的當事人曾經提到,如果台灣能像日本一樣提供完善的個人助理服務,他就不需要做出這樣的選擇。這段話非常關鍵,因為他清楚指出,所面對的困境並不只是疾病造成的痛苦,而是生活支持制度不足所造成的限制。當一位重度障礙者明確表示,只要有足夠的個人助理支持,他仍可能選擇繼續生活,社會就不能只把他的死亡理解為個人自主的實現,更必須追問:國家是否已經提供了所有支持他活下去的可能與希望?

如果國家沒有提供足夠支持,卻將死亡建構為一項完整、快速且受到法律保障的選項,便可能形成極為不平等的制度:活著所需要的支持難以取得,死亡卻有明確程序可以申請。

草案的另一項重大問題,是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並不排除非末期病人、失智症患者、單純精神疾病患者或身心障礙者申請尊嚴善終。這表示障礙者可能直接成為制度適用對象,而其需要協助、依賴他人或感到生活失去尊嚴等處境,甚至可能被納入判斷「痛苦難以忍受」的理由。

在一個仍普遍認為「依賴別人就是失去尊嚴」、「需要照顧就是拖累家人」的社會中,把對他人的依賴及尊嚴喪失感列為協助死亡的判斷因素,可能進一步強化對障礙者生命價值的偏見。障礙者也可能因為家屬疲憊、照顧成本、經濟壓力,或擔心成為他人的負擔,而產生「自己應該離開」的內在壓力。即使程序上沒有明顯的強迫,也不代表當事人的決定沒有受到社會環境及結構性歧視影響。

草案雖然設計三次申請程序,要求病人先向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再簽具經公證的書面聲明,經過思考期間後提出最終申請,並接受兩位專科醫師、緩和醫療團隊、精神科醫師及心理專業人員的評估,表面上建立了相當複雜的程序保障。可是,這些程序主要仍著重於確認病人的意思表示、醫療診斷及精神狀態,沒有真正處理造成「死亡意願」背後的脈落、社會障礙、支持系統匱乏等因素。

草案所稱「沒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法」,也欠缺明確的社會支持審查標準。法律至少應要求,在認定沒有替代方法之前,必須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已經獲得充分的安寧緩和醫療、疼痛控制、心理支持、個人助理、長照服務、居住支持、經濟協助、溝通支持、合理調整及同儕支持。否則,所謂「沒有其他方法」,實際上可能只是政府沒有提供其他方法。

此外,草案雖允許病人以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提出申請,也提到必要時可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協助,但對於CRPD第12條所要求的支持性決策制度,仍缺乏完整規範。 真正的支持性決策,不只是幫助當事人表達「我要死亡」,更應協助其理解所有可以繼續生活的選項,包括可申請哪些服務、如何離開不適合的機構、如何取得二十四小時支持、如何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以及如何透過同儕支持看見不同的障礙生活經驗。

草案規劃成立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負責個案合法性審查、制度監控、資料分析及提出改善建議,但委員組成只明確要求法律、醫療及倫理專業人士,並未要求納入障礙者組織、社會支持制度專家或人權專家。 對於可能直接影響障礙者生命權的制度,如果沒有障礙者實質參與,很容易再度僅由醫療及法律專業者替障礙者定義什麼是痛苦、什麼是尊嚴,以及什麼樣的生命值得繼續。

因此,對《尊嚴善終法》的討論,不能只停留在「個人有沒有死亡自主權」的層次。自主並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只有當一個人擁有充分經驗、知識,與可近用且可負擔的生活支持,能夠自由選擇住在哪裡、和誰生活、接受何種協助,並確信自己不會因為需要照顧而被視為負擔時,他所做出的生命決定才可能接近真正的自主。

如果國家尚未建立完善的二十四小時個人助理制度,障礙者仍因服務時數不足而被迫留在床上、入住機構或依賴高齡家人照顧,那麼優先需要被立法保障的,應該是有尊嚴地活著的權利。否則,當國家沒有提供足夠資源支持一個人生活,最後卻以尊重自主之名,協助他結束生命,這不只是善終政策,更可能是國家將社會支持責任轉化為個人死亡選擇。

生命權、自主權與自立生活權並不是彼此衝突的權利,而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真正的人性尊嚴,不只是允許一個人選擇如何死亡,更包括確保他不會因為缺乏支持而被迫選擇死亡。因此,在推行《尊嚴善終法》前,應檢視現有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社會救助法》、《住宅法》等等相關法訂支持服務是否足夠?是否足夠支持障礙者在生活層面有自主性與尊嚴?可選擇有品質的活著自己想要的社區?在此基礎上,充分邀請身心障礙者、高齡者、重症者當事人對相關法案的看法,並將「法訂服務」、「公共資源」是否足夠?列為評估當事者是否可選擇善終的「重點」討論依據。如此才能作到自主生活、自主善終間取得一個有尊嚴真正可選擇的平衡點。 顯示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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