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障礙者權利相關內容不僅集中於特定章節,也延伸至反歧視、居住、社會保障、教育、性別、健康、機構化與司法等不同領域。整體內容已逐漸從過去偏向福利與照顧的框架,轉向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強調之平等、自立生活、社區融合與人權模式作為核心。
以下整理此次結論性意見中與障礙者權利相關之重點點次。
一、直接與障礙者權利相關之核心點次
第18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委員會再次肯認台灣已接受包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內之多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
第43~47點|身心障礙者專章
此部分為本次結論性意見中最核心之障礙者權利內容。
內容包括: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平等與社會融合原則
• 台灣障礙者就業率偏低與社會排除問題
• 自立生活與個人助理服務不足
• 社會參與及政治參與受限
• 多重交織性弱勢
• 家庭照顧壓力
• 長照相關殺人事件
• 融合教育與支持服務不足
其中,委員會特別指出:
• 全台僅1326人取得個人協助服務
• 平均每日服務時間不到1小時
• 平均每年約8.8件與長期照顧相關之殺人事件
此部分已明顯採取障礙人權與自立生活觀點,而非僅以福利或照顧角度理解障礙議題。
第82點|身心障礙者居住權與無障礙住宅
委員會指出,目前社會住宅中的無障礙住宅比例不足,且現行政策未能充分回應障礙者實際居住需求。
內容包括:
• 無障礙住宅不足
• 住宅內部無障礙需求
• 多重交織弱勢支持不足
• 社區生活與居住權問題
第87~90點|障礙學生、融合教育與支持服務
此部分聚焦於障礙學生受教育權與融合教育議題。
委員會指出:
• 障礙學生面臨支持不足
• 家庭經濟、偏鄉與資源差距造成排除
• 校園霸凌與騷擾問題仍存在
並建議政府:
• 建立融合教育人權模式
• 落實合理調整
• 提供手語翻譯與即時聽打
• 強化無障礙教材與資訊近用
• 提供個人協助與日常生活支持
第104點|身心障礙者機構與拘禁場所
委員會於討論酷刑防制與預防性訪視制度時,直接提及:
• 精神醫療機構
• 身心障礙者機構
• 各類封閉式機構
此部分與:
• 去機構化
• 自由權
• 身體自主
• 社區生活權
等議題高度相關。
二、與障礙者權利高度相關之延伸點次
第42點|合理調整與反歧視
委員會指出,台灣目前仍缺乏完整之綜合性反歧視法制,並明確提及:
• 直接歧視
• 間接歧視
• 系統性歧視
• 未提供合理調整
等概念。
其中,「不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為本次重要人權觀點之一。
第48~50點|性別平等、性別暴力與障礙女性
此部分雖非專門討論障礙者,但與障礙女性權利高度相關。
內容涉及:
• 性別歧視
• 無酬照顧勞動
• 家庭照顧責任
• 性別暴力
• 經濟不平等
與障礙女性之交織性處境密切相關。
第66~68點|社會保障、自立生活與家庭扶養
委員會於社會保障部分指出,公共支持不應建立在家庭扶養義務假設之上,且支持制度應以個人為基礎。
此觀點與:
• 自立生活
• 去家庭化照顧
• 個人支持制度
等 CRPD 核心精神高度相關。
第71~77點|居住權、迫遷與社區生活
此部分雖主要討論住房與土地政策,但與障礙者社區生活與居住權高度相關。
內容包括:
• 強制驅離
• 無家者權利
• 居住不安全
• 社區生活支持不足
其中,第77點特別提及無家者權利與艋舺公園問題。
第83~85點|性與生殖健康
此部分涉及:
• 性教育
• 生殖健康
• 人工生殖
與障礙女性、障礙者性自主與醫療可近性等議題高度相關。
第102~105點|精神醫療、拘禁與機構問題
此部分討論:
• 酷刑防制
• 精神醫療機構
• 封閉式機構
• 預防性訪視制度
與:
• 精神障礙者自由權
• 去機構化
• 社區支持
• 強制處遇
等議題高度相關。
結語
整體而言,本次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障礙者議題已不再只是被視為社會福利或照顧問題,而是逐漸被放入:
• 平等與不歧視
• 教育
• 居住
• 社會保障
• 社區生活
• 性別平等
• 自由權與司法
這也顯示,台灣目前制度中所存在之結構性問題與改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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