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夥伴們:
昨日我們夜宿大家的憤怒來到今天的立法院會議,就像一場 「障權法世界盃足球賽」:
⚽衛福部:是否還要繼續拖延?
⚽立委們:能否踢進關鍵修法的一球?
⚽我們(障礙者 & 公民):線上集氣,讓比賽不被草草吹哨結束!
7/31(星期五)中午 12:00–14:00
立法院會議 × 衛福部攻防 × 重大修法黨團協商
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txd-hcgb-qxa
2018年4月1日五間登記立案的自立生活協會共同成立了《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本聯盟強調以障礙者為主體,其組織成員跨越不同障別。並培力障礙者、進行社會宣導,倡議政府應提供完善社區服務及自立生活、經濟安全等保障,藉此維護身為人應該要有的基本權利,使障礙者可以和一般人一樣平等地參與、生活於社區。
親愛的夥伴們:
昨日我們夜宿大家的憤怒來到今天的立法院會議,就像一場 「障權法世界盃足球賽」:
⚽衛福部:是否還要繼續拖延?
⚽立委們:能否踢進關鍵修法的一球?
⚽我們(障礙者 & 公民):線上集氣,讓比賽不被草草吹哨結束!
7/31(星期五)中午 12:00–14:00
立法院會議 × 衛福部攻防 × 重大修法黨團協商
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txd-hcgb-qxa
【採訪通知】
《捍衛自主權,歧視定義寫明白!》——呼籲委員勿放棄,邁向障礙人權一大步
障權法 18 年首度大修進入最後一哩路 障礙團體 7/30 立法院記者會、公民開講並夜宿群賢樓 7/31 直播監看黨團協商
發稿單位:障礙權利推動聯盟
發稿日期:2026 年 7 月 28 日
採訪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8 年未全面修正,今年 1 月經立法院初審後,障礙認定(第 5 條)、合理調整與歧視定義(第 16 條)、自立生活(第 50 條之 1)、數位平權(第 52 條之 2)等關鍵條文未獲共識,將於 7 月 3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進入黨團協商。
修法至此,是延宕多年後的最後一哩路。障礙權利推動聯盟將於協商前夕發起行動:7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於立法院群賢樓外舉行記者會,接續公民開講,並夜宿群賢樓外;7 月 31 日協商期間,於群賢樓外實體與線上同步直播監看,要求各黨團勿在最後關頭放棄障礙者權利。
這次修法要決定的,是臺灣的障礙政策繼續以鑑定、身分與行政方便為中心,還是回到人的尊嚴、平等與自主。當法律只承認一張證明、不承認當下的需要,許多人便在最需要支持的時候被擋在制度之外。行政部門以資源不足、概念太新、主管機關不明等理由延後義務——但這些都是行政體系應處理的問題,不能成為人民權利繼續等待的理由。
聯盟提出三大訴求:
一、障礙認定回到 CRPD 人權模式(第 5 條)。 障礙是個人與環境阻礙互動的結果,不應僅以一張身心障礙證明決定誰能獲得支持;定義應納入實際有需求的人進入評估。
二、明確定義歧視(第 16 條)。 將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及「拒絕合理調整」明文納入法律,並建立有效的申訴、救濟、舉證及裁罰機制。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這不是口號,是 CRPD 第 2 條的明文。
三、完整保障數位平權(第 52 條之 2)。 網站、APP、自助服務設備及生活必要服務全面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讓障礙者平等使用醫療、金融、交通、購物與各項公共服務。
現場焦點
逾十個障礙者及人權團體代表輪番發言,多位障礙者將以第一人稱說出親身經歷:18 年未變的障礙認定如何漏接青年與傷病者、腦性麻痺者求職如何在面試即遭刷除、無足夠個人助理的日常如何度過。
已代理多起障礙者訴訟的翁國彥律師(臺灣人權促進會)將說明:法院已多次認定機關與企業未提供合理調整,當事人卻鮮少獲得賠償、義務人鮮少受罰——已故陳俊翰律師生前最關切的,正是把合理調整寫入身權法並賦予強制力。
婦女新知基金會將從照顧公共化角度說明:拒絕合理調整的後果,最終由家中女性與 28 萬名家事移工承擔。
記者會後公民開講、傍晚起夜宿群賢樓外,7 月 31 日中午於現場直播監看黨團協商。
行動流程
7 月 30 日(星期四),立法院群賢樓外(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1 號):
下午 2 時 00 分,行動記者會。
下午 3 時 00 分,公民開講。
傍晚起,夜宿群賢樓外。
7 月 31 日(星期五):
中午 12 時至下午 2 時,於群賢樓外實體及線上(聯盟 FB 粉專)同步直播監看立法院黨團協商。
記者會發言團體(依發言順序)
一、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秘書長——修法脈絡:18 年最後一哩路、個人助理預算、平等不歧視。
二、臺灣失序者聯盟,王修梧理事長——合理調整。
三、自立生活人權陣線,楊正宇、李翔濬代表——合理調整入法、對立委喊話;腦性麻痺者求職歧視親身經歷。
四、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劉于濟副秘書長——對障礙者、家屬與社會大眾喊話:權利是服務的基礎。
五、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黃俊男 總監
六、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袁佳娣 教育推廣專員
七、臺灣障礙青年協會,梁惠芯理事——障礙定義停滯 18 年,青年被制度漏接。
八、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周淑菁秘書長——障礙兒少的平等受教與社區參與。
九、障礙研究學會——張恆豪理事
十、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 政策中心主任
十一、臺灣人權促進會,翁國彥律師(執行委員)——合理調整訴訟實務:違法無責的現況、陳俊翰律師遺願。
十二、婦女新知基金會,李盈學政策部主任——合理調整與照顧公共化、CEDAW 結論性意見。
主辦團體:
障礙權利推動聯盟——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臺灣障礙青年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立生活人權陣線、自由人協會、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真礙診療室、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等。
聲援團體: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台灣新巨輪服務協會、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灣障礙研究學會、臺灣照顧學會、臺灣共融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共融協會、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等。
行動總召:林君潔
副總召:劉哲彰、莊棋銘
媒體服務
現場提供手語翻譯與即時聽打;如有無障礙受訪需求(受訪位置、訪問方式調整等),歡迎事先與媒體聯絡人協調。
無法到場的媒體可透過聯盟 FB 粉絲專頁同步直播採訪: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80587062059
媒體聯絡人
林君潔,電話 0935-135-512,Email:chunil92@gmail.com
王修梧,電話 0986-668-740,Email:taiwanmadalliance@gmail.com
劉于濟,電話 0921-555-349,Email:lobbyabc@gmail.com
#我要自主尊嚴、不歧視
#我們的未來由我們決定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NothingAboutUsWithoutUs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邀請障礙者與所有支持人權的朋友,一起站出來!
18年沒有大修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將7月31日(星期五)中午12點開始進入黨團協商,我們要在這邊呼籲:障礙者要的,不是被同情、被管理,而是能夠無礙地在社區生活、工作、就學、成家及參與公共事務;需要協助時,能獲得足夠的個人助理、醫療、交通、居住、教育、就業及其他社會支持。
然而,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仍未真正回應障礙者長期面對的制度性歧視與支持不足。政府一再宣示重視人權,卻不願將權利寫清楚、不願建立有效的救濟制度,也不願承擔提供支持的責任。
這不是保障,而是卸責。
今年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及CEDAW第五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都再次要求臺灣完善反歧視制度、保障合理調整,並落實障礙者的平等參與。然而,政府在國際審查場合承諾保障人權,回到國內修法時卻仍保守退縮,令人失望。
我們要求,這次修法至少應完成三件事:
一、身心障礙的認定必須回到CRPD人權模式
障礙並不只是個人的疾病或損傷,而是個人與環境中的各種阻礙互動後所產生的結果。
政府應建立以個別需求為核心的支持制度,讓實際有需求的人,都能獲得必要的協助與權利保障,不應僅以一張身心障礙證明決定誰能獲得支持。
二、第16條必須明確定義歧視
將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及「拒絕合理調整」明確納入法律,並建立有效的申訴、救濟、舉證及裁罰機制。
形式上相同的規定,不代表實質上的平等。當障礙者因為沒有獲得必要調整而無法使用服務、參與活動或行使權利,就是歧視。
三、完整保障數位平權
網站、APP、自助服務設備及生活必要服務,都應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讓障礙者能夠平等使用醫療、金融、交通、購物、通訊及各項公共服務,真正參與數位社會。
近期社會也在討論《尊嚴善終法》。我們認為,除了討論生命的終點,國家更應先確保每一位障礙者都能平等、有尊嚴地生活,讓每個人真正擁有「好好活下去」的選擇。
我們要的不是被安排的人生,而是自己決定的人生。
📣 行動資訊
「《捍衛自主權,歧視定義寫明白!》
——呼籲委員勿放棄,邁向障礙人權一大步
📅 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2時
📍 立法院群賢樓外(台北市濟南路一段1號)
主辦:障礙權利推動聯盟(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臺灣障礙青年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立生活人權陣線、自由人協會、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真礙診療室、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等)
行動流程
7月30日(星期四)
14:00 行動記者會
15:00 公民開講
夜宿立法院群賢樓外,共同守護障權法修法
7月31日(星期五)
12:00-14:00 於群賢樓外實體及線上同步觀看立法院黨團協商
現場與線上一同關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進度,監督立法院各黨團,要求修法真正落實障礙者人權。
邀請所有障礙者、家屬、個人助理、社會工作者、醫療工作者、人權團體,以及所有關心公平正義的朋友,一起站出來。讓政府聽見我們的聲音:
不要只在國際審查時談人權!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決定!
我們的未來,由我們決定!
#我要自主尊嚴、不歧視
#我們的未來由我們決定
#障權法不能敷衍修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NothingAboutUsWithoutUs
![]() |
| 障礙女性所面臨的,不只是性別歧視,也不只是障礙歧視,而是兩者交織形成的交叉歧視。 圖片來源:monster_code/Shutterstock |
在今年舉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5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我代表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提出一項長期被忽略的問題:障礙女性所面臨的,不只是性別歧視,也不只是障礙歧視,而是兩者交織形成的交叉歧視。而真正讓障礙女性陷入困境的,往往不是障礙本身,而是社會支持系統長期不足,以及制度未能回應障礙女性的需求。
當施暴者就是照顧者,障礙女性的求救困境
近年社會越來越重視性別暴力防治,但對障礙女性而言,問題不只是暴力發生後如何保護,而是從日常生活開始,就缺乏足夠的支持。個人助理服務、居住支持、交通、無障礙環境、經濟支持及其他社區資源不足,使許多障礙女性不得不依賴家人、照顧者或經濟提供者生活。一旦施暴者正是這些支持來源,她們往往沒有能力離開暴力環境。
更令人憂心的是,即使鼓起勇氣求助,現行保護與救濟制度也未必能真正發揮作用。警政、社政、司法及醫療體系普遍缺乏障礙意識與性別敏感度,許多障礙女性都有共同經驗:報案時被質疑「是不是誤會了?」「是不是想太多?」「身心障礙者怎麼會遭遇性騷、跟騷?」不但未獲得支持,反而遭受二度傷害。
即使社政系統提供協助,也常忽略障礙女性真實生活狀況。例如,對遭受跟蹤騷擾的輪椅使用者建議「改變上下班動線」,但往往許多地方只有一部無障礙電梯、公共空間缺乏無障礙的同時,根本沒有改變動線的可能。這些看似合理的建議,反映的其實是未真正理解障礙女性的生活處境。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2024 年間,通報遭受家庭暴力的身心障礙者由 10,837 人增加至 13,682 人,5 年間增加近 3,000 人。其中,以心理社會障礙者受害比例最高,女性約占 7 成;心智障礙女性也是高風險族群。這些數據顯示,障礙女性遭受暴力並非個別事件,而是制度長期忽視所造成的結果。
障礙女性面臨的困境也不只存在於暴力防治。在政治參與及公共決策上,她們同樣被排除在外。台灣約有 120 萬名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約 5%,比例甚至高於原住民族人口;但歷年各級選舉中,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與女性身分的民意代表卻微乎其微。這並非障礙女性沒有能力,而是缺乏必要支持。從候選人保證金、無障礙競選環境、資訊可及、交通,到個人助理服務與合理調整,都可能成為參與公共事務的門檻。
近年《人工生殖法》修法、性別變更法律制度等涉及身體自主、性別平等及障礙者權益的重要政策討論中,障礙女性同樣缺乏充分且實質的參與,其經驗與需求經常被忽略。甚至在最基本的公共設施規劃上,至今仍可見部分場所將無障礙廁所設置於男性廁所內,反映政策制定過程缺乏障礙女性觀點,也缺乏性別觀點。
障礙女性需要的不只是保護,而是制度支持
因此,障礙女性真正需要的,不只是暴力事件發生後的保護與救濟,而是建立一套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的社區支持體系,包括充足且可近的個人助理服務、居住支持、交通、無障礙環境、資訊可及、合理調整及經濟支持。同時,也必須提升警政、社政、司法及醫療人員的障礙意識與性別敏感度,避免制度本身成為另一種傷害。
更重要的是,政府應確保障礙女性及其代表團體能夠實質且充分參與法律、政策及公共決策,建立跨部門的監測機制,讓障礙女性不只是政策的接受者,而是政策的共同制定者。
CEDAW 所追求的性別平等,不應停留在形式上的保障。唯有當障礙女性真正擁有自主生活所需的支持,不必因依賴他人而陷入暴力,也能平等參與公共事務、影響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政策,交叉歧視才有可能真正被消除,性別平等也才能落實在每一位女性身上。
(作者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
台灣民眾黨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主張為維護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保障病人請求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的權利。草案認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只能保障病人拒絕維生醫療,仍不足以回應部分重症病人選擇生命終點的需求,因此希望進一步建立由醫師終止病人生命,或由醫師提供藥物、由病人自行結束生命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們應該要思考的不只個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自主權,而是國家是否已經先建立充分的社會支持制度,讓障礙者真正擁有繼續生活的選擇。如果一個人因為缺乏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居住支持、經濟保障、無障礙環境及家庭以外的照顧資源,而被迫將死亡視為唯一出路,那麼這樣的決定究竟是自由選擇,還是制度性支持不足所造成的不得已,必須受到更嚴格的檢視。
草案第四條規定,病人只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符合「疾病無法治癒」、「痛苦難以忍受」,以及「醫師與病人皆認為沒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法」等條件,便可以申請尊嚴善終。草案對於「無法忍受的痛苦」採取相當寬廣的認定方式,不只包括身體疼痛,也包括身體功能衰退、對他人的依賴增加、絕望感,以及失去尊嚴或自主活動能力的感受。
這樣的規定對障礙者而言具有高度風險。許多障礙者所承受的痛苦,未必完全來自疾病或身體狀況,而可能源自社會支持制度的缺席,以及社會對障礙者的排除、否定與負面想像。當一個人沒有足夠的支持協助起床、如廁、沐浴、進食、外出、工作及參與社會生活困難重重;當家庭照顧者長期過勞,卻缺乏替代性支持;當障礙者因環境不友善、社會歧視及資源不足,只能被迫留在家中或入住機構時,其感受到的絕望、孤立與失去自主,往往是社會環境與制度共同製造的結果,而非障礙或身體狀況必然帶來的痛苦。若法律未能辨識這些結構性因素,便可能把社會排除所造成的絕望,錯誤地視為障礙者基於身心狀況所作出的自由選擇。
在相關影片中,後來離世的當事人曾經提到,如果台灣能像日本一樣提供完善的個人助理服務,他就不需要做出這樣的選擇。這段話非常關鍵,因為他清楚指出,所面對的困境並不只是疾病造成的痛苦,而是生活支持制度不足所造成的限制。當一位重度障礙者明確表示,只要有足夠的個人助理支持,他仍可能選擇繼續生活,社會就不能只把他的死亡理解為個人自主的實現,更必須追問:國家是否已經提供了所有支持他活下去的可能與希望?
如果國家沒有提供足夠支持,卻將死亡建構為一項完整、快速且受到法律保障的選項,便可能形成極為不平等的制度:活著所需要的支持難以取得,死亡卻有明確程序可以申請。
草案的另一項重大問題,是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並不排除非末期病人、失智症患者、單純精神疾病患者或身心障礙者申請尊嚴善終。這表示障礙者可能直接成為制度適用對象,而其需要協助、依賴他人或感到生活失去尊嚴等處境,甚至可能被納入判斷「痛苦難以忍受」的理由。
在一個仍普遍認為「依賴別人就是失去尊嚴」、「需要照顧就是拖累家人」的社會中,把對他人的依賴及尊嚴喪失感列為協助死亡的判斷因素,可能進一步強化對障礙者生命價值的偏見。障礙者也可能因為家屬疲憊、照顧成本、經濟壓力,或擔心成為他人的負擔,而產生「自己應該離開」的內在壓力。即使程序上沒有明顯的強迫,也不代表當事人的決定沒有受到社會環境及結構性歧視影響。
草案雖然設計三次申請程序,要求病人先向主治醫師提出申請,再簽具經公證的書面聲明,經過思考期間後提出最終申請,並接受兩位專科醫師、緩和醫療團隊、精神科醫師及心理專業人員的評估,表面上建立了相當複雜的程序保障。可是,這些程序主要仍著重於確認病人的意思表示、醫療診斷及精神狀態,沒有真正處理造成「死亡意願」背後的脈落、社會障礙、支持系統匱乏等因素。
草案所稱「沒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法」,也欠缺明確的社會支持審查標準。法律至少應要求,在認定沒有替代方法之前,必須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已經獲得充分的安寧緩和醫療、疼痛控制、心理支持、個人助理、長照服務、居住支持、經濟協助、溝通支持、合理調整及同儕支持。否則,所謂「沒有其他方法」,實際上可能只是政府沒有提供其他方法。
此外,草案雖允許病人以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提出申請,也提到必要時可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協助,但對於CRPD第12條所要求的支持性決策制度,仍缺乏完整規範。 真正的支持性決策,不只是幫助當事人表達「我要死亡」,更應協助其理解所有可以繼續生活的選項,包括可申請哪些服務、如何離開不適合的機構、如何取得二十四小時支持、如何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以及如何透過同儕支持看見不同的障礙生活經驗。
草案規劃成立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負責個案合法性審查、制度監控、資料分析及提出改善建議,但委員組成只明確要求法律、醫療及倫理專業人士,並未要求納入障礙者組織、社會支持制度專家或人權專家。 對於可能直接影響障礙者生命權的制度,如果沒有障礙者實質參與,很容易再度僅由醫療及法律專業者替障礙者定義什麼是痛苦、什麼是尊嚴,以及什麼樣的生命值得繼續。
因此,對《尊嚴善終法》的討論,不能只停留在「個人有沒有死亡自主權」的層次。自主並不是在真空中形成的。只有當一個人擁有充分經驗、知識,與可近用且可負擔的生活支持,能夠自由選擇住在哪裡、和誰生活、接受何種協助,並確信自己不會因為需要照顧而被視為負擔時,他所做出的生命決定才可能接近真正的自主。
如果國家尚未建立完善的二十四小時個人助理制度,障礙者仍因服務時數不足而被迫留在床上、入住機構或依賴高齡家人照顧,那麼優先需要被立法保障的,應該是有尊嚴地活著的權利。否則,當國家沒有提供足夠資源支持一個人生活,最後卻以尊重自主之名,協助他結束生命,這不只是善終政策,更可能是國家將社會支持責任轉化為個人死亡選擇。
生命權、自主權與自立生活權並不是彼此衝突的權利,而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真正的人性尊嚴,不只是允許一個人選擇如何死亡,更包括確保他不會因為缺乏支持而被迫選擇死亡。因此,在推行《尊嚴善終法》前,應檢視現有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社會救助法》、《住宅法》等等相關法訂支持服務是否足夠?是否足夠支持障礙者在生活層面有自主性與尊嚴?可選擇有品質的活著自己想要的社區?在此基礎上,充分邀請身心障礙者、高齡者、重症者當事人對相關法案的看法,並將「法訂服務」、「公共資源」是否足夠?列為評估當事者是否可選擇善終的「重點」討論依據。如此才能作到自主生活、自主善終間取得一個有尊嚴真正可選擇的平衡點。 顯示較少
7/14上午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秘書長上午發言:
第11條 勞動
目前政府推動女性勞動政策時,多以一般女性需求為主要考量,卻經常忽略身心障礙女性因交叉歧視所面臨的特殊處境,導致相關保障無法真正平等適用於障礙女性。
例如,勞動部推動職場友善育兒及哺(集)乳空間等相關補助與措施時,並未將無障礙環境、可及性設施及合理調整納入必要標準,也缺乏對身心障礙女性育兒需求的支持規範。對於同時肩負工作與育兒責任的障礙女性而言,即使有相關政策,也可能因空間不友善、缺乏個人協助或其他支持措施,而無法真正受益。
另一方面,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及其他生活支持制度,現行仍主要聚焦於基本照顧需求,缺乏支持障礙女性維持就業、育兒及兼顧家庭生活的整合性服務。許多障礙女性因缺乏必要的人力支持,不得不減少工時、放棄工作,甚至退出職場,形成制度性的就業障礙。
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規定提供合理調整,但目前對於「合理調整」的定義、適用範圍、判斷標準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是否構成歧視,仍缺乏明確規範,也沒有完善、有效且可近用的救濟機制,導致許多障礙者即使遭受不合理對待,也難以主張自身權益。
建議委員建議國家:
1. 建立兼顧就業、育兒及家庭照顧需求的障礙女性支持體系,將無障礙環境、合理調整及個人協助服務納入女性勞動政策與友善職場措施。
2. 檢討並整合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相關制度,提供障礙女性就業期間所需之個人助理、生活支持及育兒支持服務,避免因支持不足而退出勞動市場。
3. 儘速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確定義合理調整,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明定為歧視行為,並建立有效、可近用且具實效性的申訴與救濟制度,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及第27條工作與就業之要求。
【無償勞動】
在台灣,家中有身心障礙子女時,主要照顧責任多由母親承擔。這是源自於政府對身心障礙者公共支持服務、人力資源及社區支持體系不足所造成的制度性結果。
許多身心障礙學生進入校園後,依法應由教育及社福體系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及協助人力。然而,實務上教育助理員、個人助理及相關支持資源經費不足,各縣市及各校提供情形差異甚大,導致支持服務無法穩定提供。對於支持需求較高的學生,部分學校甚至要求母親到校陪讀,才能維持孩子正常就學。原本應由國家提供的支持,卻轉嫁至家庭女性身上。
許多母親因此必須同時承擔家庭照顧、家務工作及身心障礙子女全天候支持等多重角色,長期處於無償、過勞及被迫退出就業市場的處境,嚴重影響其工作權、經濟自主及健康,也加深女性與身心障礙交叉歧視。
建議委員建議國家:
1. 建立完整且充足的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及社區支持體系,減輕家庭,尤其是女性照顧者的長期照顧負擔。
2. 確保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編列充足經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教育助理員及個人助理服務,不得要求家長,特別是母親,以陪讀為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要件。
3. 建立跨部會支持機制,整合教育、社政及勞動資源,保障女性照顧者的就業權、休息權及健康權,避免因公共支持不足而承擔不成比例的無償照顧責任。
第12條 健康
目前衛生福利部雖推動醫療院所無障礙改善,但主要仍採補助或獎勵方式,身心障礙女性能否獲得無障礙醫療服務,往往取決於醫療院所是否有意願改善,而非受到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醫療體系對合理調整的機制及執行責任仍缺乏明確有效規範,也缺少有效的監督與救濟機制,造成障礙女性在醫療過程中仍面臨許多障礙。
政府迄今尚未建立具法律拘束力的無障礙醫療制度及全國一致的推動規劃,導致各地醫療院所在無障礙設施、合理調整及可近性服務上差異甚大,城鄉落差尤為明顯。
此外,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女性在就醫及維持健康生活過程中,往往需要更多個人助理及生活支持服務,但現行服務量能、時數及經費不足,使許多人因缺乏陪同、交通及生活支持而無法順利就醫,影響健康權的實現。
建議委員建議國家:
1. 建立具法律拘束力的無障礙醫療制度,訂定全國一致的無障礙醫療標準、推動期程及監督機制,改善城鄉差距,確保所有醫療院所皆能提供可近、可使用且具合理調整的醫療服務,而非僅依賴補助或獎勵措施。
2. 擴充個人助理及健康生活支持服務,依身心障礙女性不同支持需求,尤其重度及極重度障礙女性,提供充足的人力、經費及陪同就醫等支持,保障其平等享有健康權。
3. 明確將合理調整定義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中,並且規範醫療體系的義務與內容,包括無障礙設施、溝通支持、診療流程及檢查設備等,並建立有效的監督、申訴及救濟制度,確保身心障礙女性能平等、安全且有尊嚴地使用醫療服務。
|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3日舉辦「身心的氣象預報:當氣候變遷走進障礙者的日常」線上座談,為「2026年台灣氣候行動週」系列活動之一。圖片來源:活動後線上合影 |
此外,障礙女性在尋求協助時,警政或社政系統往往缺乏身心障礙相關專業知識及性別敏感度,無法提供適當協助。許多障礙女性都有共同經驗,在向警政系統求助時,常被質疑「是不是誤會了?」「是不是想太多?」「身心障礙者怎麼會受到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導致遭受二度傷害。再加上警政系統中女性警察人力不足,也使障礙女性更難獲得適切的支持與對待。
社政系統同樣缺乏對不同障礙類別女性需求的理解,因此難以提供適切的服務。例如,對遭受跟蹤騷擾的輪椅使用者建議「盡量改變上下班動線」,但許多場所僅有一部無障礙電梯,對輪椅使用者而言根本沒有改變動線的選擇,也無法像一般人一樣隨時搭乘一般車輛迅速離開或閃避危險,顯示現行服務措施未能回應障礙女性的實際處境與需求。
(另外,也回應委員提問:根據衛福部統計,通報身心障礙受家暴人數,從2019年為10,837人,至2024年提升為13,682人,5年增加近3,000人。其中,以心理社會障礙者受害比例最高,女性占比高達7成;心智障礙者亦為高風險族群,女性占比約6成。)
我們建議委員要求政府:
1. 日常就必須建立符合 CRPD 的社區支持系統及服務。包括充足且可近的個人助理服務、居住支持、交通、無障礙環境、經濟支持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使障礙女性不必依賴家庭成員或照顧者才能自主生活,降低因依賴關係而陷入暴力或無法離開暴力環境的風險。
2. 建立具障礙意識及性別敏感度的暴力防治體系。確保警政、社政、司法、醫療及保護服務人員接受障礙女性人權及合理調整訓練,避免質疑受害者或因缺乏障礙知識而造成二度傷害,並提供符合不同障礙需求的報案、庇護、法律扶助及心理支持服務。
3. 建立跨部門支持及監測機制。整合暴力防治與障礙福利、長期照顧、住宅、交通及就業等制度,並蒐集障礙女性遭受性別暴力相關統計資料,確保障礙女性及其代表團體實質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及監督。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身心障礙者人口約120萬人,占全國人口約5%,比例高於原住民族人口。然而,歷年各級選舉中,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與女性身分者,能夠進入地方議會或立法院的比例卻微乎其微,顯示障礙女性參與政治及公共決策仍面臨高度的制度性障礙。
障礙女性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的過程中,面臨許多支持不足的問題。例如,在選舉過程中,候選人保證金本身就是一項重要門檻;而從事競選活動,更需要無障礙空間、資訊可及、交通、個人協助服務及其他社會支持。然而,目前台灣相關支持仍十分不足,使障礙女性難以在平等基礎上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
此外,在法律、政策制定及公共事務參與方面,障礙女性同樣缺乏充分代表性。例如,地方政府無障礙環境相關委員會中,女性障礙者的參與比例仍然偏低,導致政策規劃難以反映障礙女性的實際需求。近年在《人工生殖法》修法、性別變更法律制度等攸關身體自主、性別平等及障礙者權益的重要公共政策討論中,障礙女性也因缺乏充分且實質參與,其經驗與需求經常被忽略,難以影響政策形成。以台灣目前的情況為例,至今仍有不少公共場所將無障礙廁所設置於男性廁所內,顯示無障礙政策規劃過程中缺乏障礙女性觀點及性別觀點,也反映障礙女性參與決策及政策制定的機會不足。
因此,障礙女性面臨的不僅是政治代表性不足,更是日常社會支持系統、個人助理服務、無障礙環境、資訊可及及合理調整等支持長期不足所造成的交叉歧視。由於缺乏必要的支持措施,障礙女性難以平等參與選舉、公共事務及政策制定,也難以真正影響與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與政策,致使其公民參與權及政治權利無法獲得實質保障。
我們建議委員要求政府:
1、建立障礙女性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的支持措施,包括無障礙空間、資訊可及、交通、個人助理服務、合理調整及其他必要支持,並檢討候選人保證金等可能造成障礙女性參與障礙的制度。
2、確保障礙女性及其代表團體實質參與法律、政策制定及公共決策,提升障礙女性在各級委員會及公共參與機制中的代表性,並將障礙女性觀點納入政策規劃、執行及監督。
3、落實障礙與性別交叉觀點,建立障礙女性政治參與及公共決策參與的監測機制,並確保無障礙環境及公共政策規劃充分回應障礙女性的需求。
CEDAW 線上連結🔗https://www.youtube.com/live/BF5ji0Gj1W8?si=suDEceu4Lm306peC
每逢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除了防災之外,我們也很關心需要個人助理支持的障礙朋友,在停班停課期間是否仍能獲得必要的生活協助。
這次颱風期間,我們觀察到,不同縣市、不同服務單位,對於個人助理服務的安排並不相同。
例如,臺北市的服務模式,雖然原則上配合停班停課停止服務,但若使用者因獨居、缺乏照顧者協助,或停止服務將影響基本生活、飲食、如廁等必要需求,仍會進一步評估個別情況,並徵詢個人助理意願後提供必要協助。
另一方面,也有縣市採取颱風假期間全面停止個人助理服務,並提醒使用者應事先自行準備防災物資及備援支持系統。
我們理解,也支持保障個人助理的勞動權益與人身安全,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冒著危險出勤。但同時,我們也認為,對許多重度障礙者而言,飲食、如廁、移位、服藥等基本生活需求,不會因為宣布停班停課而消失。因此,如何兼顧障礙者基本生活權益與個人助理勞動安全,應該有更完善且一致的制度規劃。
我們認為,臺北市此次保留特殊需求個案評估機制的作法,提供了一個值得參考的方向,也期待中央主管機關能建立全國一致的天然災害期間個人助理服務指引,避免障礙者因居住縣市或服務提供單位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
📢 我們也想聽聽大家的經驗。
如果您是個人助理服務使用者,歡迎與我們分享:
🔹 颱風期間,您的個人助理服務是否受到影響?
🔹 是否因此遇到飲食、如廁、移位、服藥或其他生活上的困難?
🔹 您所在縣市或服務單位是如何安排的?
🔹 您認為目前制度有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
歡迎大家在留言分享,也可以私訊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如果您不方便公開分享,也歡迎私訊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我們將持續蒐集各地使用者的經驗與需求,作為未來向中央及地方政府提出政策建議的重要參考,期待建立更完善、更一致的天然災害應變支持制度,讓障礙者在災害期間,也能獲得必要且適當的支持。
🙏 最後,也祝福所有朋友都能平安度過這次颱風!
(以下分享不同服務單位於本次颱風期間發布的通知內容,供大家了解目前各地服務安排的差異。)
台北市自立生活中心公告:
===颱風侵襲_個助服務說明===
因颱風侵襲
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停班期間本中心個人助理原則暫停提供服務,停班資訊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布為準。
請您及早做好防災準備,並留意最新颱風動態及政府發布的防災資訊,若因獨居、缺乏照顧者協助或其他特殊因素,停止服務將影響基本生活、飲食、如廁或其他必要照顧,請儘速主動與中心聯繫。我們將評估,並徵詢個人助理同意後提供必要協助。
感謝您對中心服務的理解與支持。面對天候變化,服務安排可能有所調整,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也請您提前做好防颱準備,留意自身安全,祝福大家平安順利度過此次颱風。
B縣市服務單位公告:
服務使用者您好:
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假期間不應勉強或要求個人助理冒險外出提供服務。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重視服務使用者的自主生活與生活安排,但自立計畫也包含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前的事前安排與準備,請大家事前與服務使用者討論並協助完成必要的防颱準備,例如:
提前備妥餐食、飲水、藥品及必要生活用品;確認手機、輔具、緊急聯絡設備及備用電源電力充足;檢查門窗、防颱措施及居家環境安全;如有必要,也可事前協助聯繫家屬、鄰里、同儕支持者或其他支持資源,確認颱風期間的備援方式,同時也保障個人助理的通勤安全。
再次提醒,個人助理颱風假停止上班上課。我們無法要求他們上班。請各位務必提前完成服務協調、防颱準備與備援安排,也保障個人助理自身安全。謝謝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