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目前已通過重點條文說明與分析

 

—2026年1月2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整理(GPT協助)

本報告針對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6年1月22日審查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版本進行整理與分析。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在若干條文上確實有所調整,並嘗試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接軌。然而,多數條文仍停留在原則性宣示或行政授權層級,缺乏具體制度設計、責任機制與救濟途徑,因此在實際落實障礙者權利保障方面仍存在明顯不足。

以下依章節整理本次修法內容與其政策意涵。

第一章 總則

一、CRPD精神的納入(第一條)

修法於第一條增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相關文字,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CRPD建立更明確的銜接關係,並以「確保障礙者不受歧視,完整享有權利與自由」作為法律目的。

然而,雖然條文形式上納入CRPD精神,但整體制度仍缺乏具體的權利落實機制。例如: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雖分工明確,但缺乏跨部會整合機制。
• 整部法律仍未明確定義「歧視」的法律概念,導致未來申訴與救濟的法律依據不足。
• 隨著金融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從銀行服務、行動支付到各類數位平台,障礙者面臨的數位無障礙問題日益複雜,但目前法律仍缺乏完整保障機制。
此外,修法過程中曾提出將司法院納入主管機關體系,以強化司法近用與法院無障礙,但因司法院認為涉及司法獨立而未被採納。現實情況是,許多障礙者在訴訟程序中仍面臨嚴重的參與障礙與缺乏支持。

二、主管機關職掌調整(第二條)

本次修法對各主管機關職掌進行部分調整,例如:
• 明確社政主管機關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勞工主管機關新增「禁止就業歧視」
• 交通主管機關納入觀光旅遊及無障礙運輸
• 金融主管機關新增「金融無障礙設施優化」
• 數位發展部新增為數位無障礙主管機關
此調整在形式上擴大政府責任範圍,但若沒有跨部會協調與整合機制,仍可能導致政策分散與責任不清。國家政策的制定,落在衛福部社家署層級過低,應比照性別平等委員會是由行政院層級來統合,有效執行監督。

三、障礙鑑定制度(第六條)

第六條主要涉及障礙鑑定程序,本次修法新增「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本條應搭配第五條與第七條修正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精神, 擴大保障身心障礙定義:「身心障礙者,包括但不限於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損傷者,其損傷與他人或環境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平等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四、政策參與機制(第十條、第十條之一)
修法新增條文要求:
• 政策或法規制定時應提供障礙者資訊近用
• 應提供障礙者表達意見與參與機會
然而條文僅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指引」,未建立強制性的參與制度。若僅停留在行政指引層級,實務上往往難以落實。
仍存在多項問題:
• 雖規定障礙者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但未規範遴選機制。
• 未設置代表不適任時的申訴與淘汰制度
• 缺乏原住民代表等多元代表保障
• 國家層級政策制定仍停留在衛福部社家署,層級過低
若缺乏更高層級的跨部會統整機制,障礙政策仍難以有效推動。

五、CRPD監督機制(第十條之二)
條文確認: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CRPD第33條之獨立監督機制。
•現行委員的選任以及支持系統不利於障礙者。
•具體監督機制方式、政府回應義務與追蹤制度仍需進一步建立。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二十二條:陪同就醫
新增規定地方政府應協助需要陪同就醫之障礙者。
然而實務上仍存在重大落差:
• 長照陪同就醫服務僅提供短時數
• 大型醫院看診往往需等待數小時
• 居服員難以長時間陪同。 且協助內容受到限制。
• 個人助理服務又常因「長照已有類似服務」而被拒
此外,政府宣稱的到宅醫療在現實中服務內容有限,門檻仍高。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二十七條:就學交通
新增規定:政府應提供無法自行上下學之障礙學生交通工具。
但同時保留但書:
「若確有困難,得改為補助交通費。」
若政府以困難為由改採補助,而未提供無障礙車輛與司機,對輪椅使用者而言仍無法真正解決交通問題。

第二十八條:偏鄉與無法外出學生教育
要求教育主管機關主動解決教育問題,但缺乏具體制度設計。
第四章 就業權益
此次修法主要將「基本工資」文字改為「最低工資」。
法律仍集中於:公部門定額進用制度
問題包括:
• 未擴及私人企業明確義務
• 條文使用「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負面表述
• 造成只需給最低薪資即可的錯誤觀念
即使障礙者具備高學歷或專業能力,仍常被安排低薪工作。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五十條:支持服務原則

新增:
「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與選擇」
並將「輔具服務」列入支持服務。
但若僅停留在原則宣示,而未建立可主張的權利與服務標準,實際效果仍有限。
第五十條之一: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本次修法最大進展之一,是正式將:
「個人助理服務」寫入法律。 不再停留行政計劃層級。
條文要求地方政府:
• 整合醫療、長照、交通、教育、就業等資源
• 協助擬定自立生活計畫。
• 支持障礙者決策
• 日常生活協助放入個人助理服務範疇
• 建立專業團隊審查制度
然而仍缺乏:
• 最低服務標準
• 服務量能保障
• 仍有專業主導控制生活的危險
• 政府未提供服務時的責任與救濟機制
因此障礙者能否真正取得服務,仍可能受到評估與行政裁量限制。
【無障礙與文化近用】
修法新增:
• 電影與影視作品補助須包含口述影像
• 推動通用設計
• 政府App納入無障礙檢測
• 醫院與金融機構網站納入規範
但法律仍未明確:
• 技術標準
• 落實期限
• 監督機制
且觸及層面不夠全面。 僅限定政府部分App網站與醫院及金融機構。因此數位無障礙仍存在落實困難。
【公共空間與交通】
新增規定:地方政府須改善不符合無障礙標準的
• 市區道路
• 人行道
• 騎樓
但未設定具體期限或監督機制。
此外復康巴士與無障礙交通仍面臨:
• 時間限制
• 跨縣市限制
• 車輛不足
障礙者交通需求仍未被完整滿足。

第六章 經濟安全
本次修法 完全沒有新增或修正條文。
顯示政府對於障礙者經濟保障議題仍缺乏制度性改革。

第七章 保護服務
新增規定:
• 媒體不得歧視障礙者
• 不得將犯罪行為歸因於障礙
但條文仍缺乏:
• 歧視判斷標準
• 申訴程序
• 責任機制
【司法近用】
新增條文要求:
法院與檢察機關在訴訟程序中應提供:
• 無障礙協助
• 程序合理調整
但具體制度監督機制懲處機制等仍待建立。

第八章 罰則
新增對媒體歧視內容的罰鍰:
6萬元至60萬元。
然而法律仍未明確:
• 僅針對媒體網路等限定範圍為主
• 歧視認定標準
• 申訴與審查機制
整體執行效果仍有待觀察。
【總結】
整體而言,本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
呈現出「形式進步、制度不足」的特徵。主要進展包括:
• 納入CRPD精神
• 明確寫入個人助理服務
• 擴展數位與文化無障礙
• 強化部分反歧視規範
然而仍存在多項重大缺口:
• 未建立歧視法律定義
• 權利多停留在政策宣示
• 缺乏強制性制度設計
• 缺乏監督與救濟機制
因此,未來仍需持續推動制度改革,才能真正落實CRPD所保障的「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目標。

重點條文細節如下:

2026年3月16日 星期一

中視《60》分鐘 社宅政策轉彎? 不蓋社宅? 婚育宅有保障│中視新聞 20260316

 


本聯盟副秘書長莊棋銘最近接受中視《60》分鐘節目採訪,談身心障礙者居住社會住宅12年限問題,以及如何落實弱勢族群的居住正義等。

2026年2月26日 星期四

【阿里山林鐵福森號及栩悅號無障礙服務說明討論會議】


本聯盟理事長張育瑄、祕書長林君潔及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YUKIH及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理事長、總幹事、於1/29受農林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邀請,參加【阿里山林鐵福森號及栩悅號無障礙服務說明討論會議】

本聯盟於兩年前通車記者會到場表達意見,並透過時任立委 洪申翰 (現任勞動部部長)與監察院 王幼玲 委員協助,至今提出改善計畫說明會。

▌張育瑄理事長 (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提出

1.公部門在辦理委外經營(如與雄獅旅遊合作)時,應在發包階段就將無障礙設施列為基礎標案條件,並參考「海風號」的案例,避免後續改裝的額外成本與程序。

2.福森號廁所洗手台空間目前看起來不足且高度偏高,設計施工時必須符合無障礙規範。座椅部分建議可考慮使用滑軌式或拆卸式座椅,讓空間能根據需求在「無障礙席」與「一般席」之間切換,且必須同步考量安全帶固定的配套措施,在設計階段可邀請輪椅使用者實際參與討論,確保改裝內容真正符合使用者需求。

3.栩悅號無障礙廁所建議進一步擴大目前的90公分迴轉直徑,洗手台因部分手部力弱的障礙者需要趴在洗手台上使用,必須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4.除了行動不便的輪椅使用者之外,希望將無障礙的部分觸及到硬體需求較高的使用者,例如視障者的部分,建議可參考低底盤公車,規畫專屬的導盲犬放置空間,以避免導盲犬被迫待在走道上影響通行;或是對於聽障者,可加強LED跑馬燈或視覺燈光訊號,讓無法聽到廣播的聽障者能即時吸收當下的資訊。

▌林君潔秘書長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1.福森號和栩悅號預計何時能完工?福森號或森里號營運班次間隔?

2.由於每列車僅有2個輪椅席位,相關的無障礙設施資訊(如席位分佈、班次間隔)必須在網路上公開且完整,讓使用者能據此規劃行程。尤其許多觀光列車與旅行業者合作,主管機關應該落實各障別的障礙者無障礙需求保障,業者應充分了解無障礙設施,以及在其官網提供符合無障礙規範的資訊與訂票服務。無障礙座位應該規劃擴增。

3.輪椅席位是否配有桌板(以便放置物品)以及對外窗,確保障礙者的觀光視野不被遮擋。

4.希望能建立定期回報與溝通機制,以持續關切本案的進行狀況,若林鐵處在法規或資源配置上面臨困境,社團可協助共同努力。

▌自立生活主任Yukih(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呼籲

1.應該回到這項專案開始的初衷,即這是一個協助觀光的服務,高齡化也是台灣需要面對的議題,因此不是只有障礙者使用,建議在討論中將想法進一步深化,並在未來的新造車廂或現有的修改部分,將無障礙設施做到位,並邀請障礙者參與討論。

2.不僅應包含列車上的服務,還應涵蓋定點的無障礙規劃,例如下車後的月台、出月台的地點、 用餐及景點銜接,確保整套觀光行程是完整且舒適的。建立觀光品質與口碑。

2026年2月23日 星期一

『四年檢視×四年前行』 CRPD在地對話,這些年我們更平等了嗎?

 

2017、2022、2026年第三次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國際審查之間,台灣的制度改變了什麼?障礙者的生活改變了多少?真的更平等了嗎?這不只是一次審查準備。也是一場在地對話。從司法體系中的歧視與救濟、醫療體系的生命權保障與自主,談到日常生活中的無障礙環境、個人助理制度支持決策;從就學、就業的平等參與,到休閒娛樂與公共空間的真正可及——

📍我們邀請您一起來討論

• 四年來制度的進展與停滯

• 地方現場的真實困境

• 下一個四年的行動方向

• 障礙者如何真正成為主體

(一次談不完,沒關係!之後我們也會有系列活動。請關注粉專)

◎ 地點: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405教室

(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4樓)

◎日期:2026年3月6日(五)

◎時間:下午1:30~4:30

◎對談者:林君潔秘書長

主辦單位: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協辦單位:屏東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報名:https://forms.gle/vDQNtLg7CKfD1neB8

2026年2月13日 星期五

本聯盟恭祝大家馬年萬事如意!馬到成功!新年快樂!

 

各位支持本聯盟的各界好友:

大家好!

即將迎接農曆新年前夕,很感謝過去一年各位對本聯盟的支持愛護。

去年聯盟與友團共同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條文討論,並拜訪三黨立法委員。並在12/3於行政院前發起倡議行動,期待在政策上、法規上、制度上,能有符合「人權模式」,跟「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接軌的障權法。後續行政院提出修法草案,立法院目前也正在積極審議障權法各條文內容。期待新的一年,有更進步的法律制度,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平等有尊嚴、自主性的生活。

另外,去年八月,我們跟花蓮夥伴在當地舉辦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議。並舉辦一日的花蓮無障礙小旅行,本聯盟持續串連各地自立生活協會、以及具有障權意識的友團,深耕障權公約所示之精神落實在生活方方面面。

回首過往,展望未來!期待新的一年能與各位創造美好的社會與生活!

祝大家 萬事如意!馬到成功!新年快樂!

參閱資料:

今天(12/18)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全面修訂障權法-------一部未修的法律,一群被慢慢消失的人

感謝立法院多位立委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2025年本次聯盟大會順利圓滿

障礙者的生命不應被視為情有可原放棄的生命


賴清德曾於 2017 年出席長照記者會時提及照顧服務員薪水約 3 萬元,表示這工作雖然辛苦、薪資與工作負擔似乎不太划算,但勉勵第一線照顧服務員可以把它當做功德做善事的行為。一個真正負責的總統,不應該犧牲人民與工作者的權益。

除此之外,賴清德也曾承諾推動完善的社會安全網與社會住宅政策。如今,社會住宅政策承諾跳票,造成人民無障礙住宅保障受損,直接影響障礙者的居住權與社區生活權。

國家未能履行制度責任,賴清德於競選期間對於身心障礙者們的多項承諾跳票,現在在殘破不堪的公共照顧、社區支持服務制度不足的狀況下,造成障礙者還有家人困境日益嚴重,政府長照改革一直都是口號,並且摒棄重度障礙者的需求,而賴清德卻於過年前藉此將自己的責任移轉到個案特赦上,作為暖心人道總統的回應,這不但是對於身心障礙者生命權的無視,更是對於過去因為長照殺人事件而死亡的照顧者跟被照顧者的不公,及正承受長照壓力的人們難以交代。

障礙者的生命權、居住權與自立生活的權利,不應成為被犧牲的工具。真正的人道,不應建立在制度失靈之後處理,而是日常應即落實社區支持系統、無障礙環境建設,避免人民在困境中被迫毫無選擇走上死亡之路。

人民不需要卸責、無誠信的總統。在此呼籲賴清德與其團隊兌現承諾承諾,正視長照、社會住宅與社區支持服務體系的結構性破口,停止轉移焦點,並以具體、有效政策與制度改革回應人民權利。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秘書長林君潔

2026年1月23日 星期五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這份摘要是基於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年1月21日-22日)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AI協助記錄整理。有誤請指正。感謝)

本聯盟呼籲進入黨團協商, 請務必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汰換不合時宜的法令,保障身心障礙公民可以好好生活在這個國家中。也感謝有衛身心障礙衝鋒陷陣到最後一條防線的委員們!!希望接下來的協商條文能最終實踐障礙者的盼望。

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落實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委員與官員的攻防焦點多集中在「入法強制性 vs. 行政彈性」、「罰則有無」以及「適用範圍的廣度」。

以下為重點條文的辯論與攻防分析摘要:
### 【關鍵爭議條文】
#### **第16條: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本次修法深水區)**
* **委員立場:**
* **范雲、王育敏、陳昭姿、林月琴:** 強力主張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直接定義為「歧視」。**陳昭姿**指出若第16條未清楚說明不提供合理調整的法律效果,身障者難以救濟,權利將淪為善意提醒;她與**范雲**皆引用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認為應明確定義並入法,。王育敏舉台鐵員工案為例,認為現行行政指導無效。
* **范雲、陳昭姿:** 主張將「舉證責任倒置」入法,減輕身障者負擔。**陳昭姿**強調資訊與資源不對等,應由機構說明為何構成過度負擔。
* **廖偉翔、郭昱晴、張雅琳:** 要求擴大合理調整適用範圍至體育、運動、政治參與及休閒娛樂,。

* **官員攻防(衛福部/法務部):**
* **衛福部(周道君署長、呂建德次長):** 採取「穩健漸進」策略。主張「合理調整」是新概念,社會與企業需要適應期(Learning Process)。建議先透過「協商機制」處理,若「拒絕協商」才處罰(第100條之1),若直接將「協商未果」定為歧視並處罰,恐造成執行困難與社會反彈,,。
* **法務部:** 反對全面性的舉證責任倒置,認為應採「階段性」舉證(原告舉初步事實,被告負反證責任),以免違反程序正義。
* **結果:** 雙方僵持不下,**保留**。

#### **第52條之1: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 **委員立場:**
* **羅廷瑋、王育敏:** 主張各級機關應訂定通用設計推廣計畫並「編列預算」。王育敏質疑若無預算強制力,計畫將淪為作文,。
* **張雅琳:** 擔憂「通用設計」若一體適用於兒童遊戲場(如特色公園),可能犧牲大齡兒童或特殊需求兒童的挑戰性與發展需求,建議改用「可及性」原則。
* **郭昱晴:** 強調設計過程需邀請身障者參與測試與維護。

* **官員攻防(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
* **交通部、內政部:** 表示通用設計概念已融入各項工程(如車輛採購、社宅建設),難以單獨切割出「通用設計預算」,反對強制編列特定預算條文,。
* **衛福部:** 建議以「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取代強制編列預算,並承諾透過附帶決議要求納入使用者參與,。

* **結果:** 採納行政院建議,增列需訂定計畫,但**刪除「編列預算」**字樣,並透過附帶決議處理細節,。

#### **第61條: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範圍之爭)**
* **委員立場:**
* **陳菁徽、范雲、郭昱晴:** 主張將服務範圍從「公共事務」擴大為「社會參與」(如就醫、生產、展覽),並納入「非聽語障礙」但有資訊傳遞需求者,。
* **盧縣一:** 要求提供原住民族語的視訊遠距翻譯服務。
* **官員攻防(衛福部):**
* **衛福部:** 堅持維持「公共事務」,理由是若擴大至「社會參與」,將使所有社會互動責任(如金融、醫療)全部回歸政府財政,恐排擠資源。主張非聽語障需求以「盡量滿足」的行政協調處理,而非入法強制,。
* **結果:** 維持院版(公共事務),但透過**附帶決議**建立非聽語障者的服務轉介機制,。

### 【其他條文摘要與分析】
* **第2條(主管機關):**
* **林月琴:** 要求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校園、露營場等場域的無障礙權責。
* **結果:** 照院版通過,另以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依職權規劃並定期協調。
* **第5條(身心障礙定義):**
* **陳昭姿、范雲、伍麗華:** 建議納入「暫時性」、「間歇性」或「情境性」損傷,避免漏接(如燒燙傷復原期、特教生畢業後空窗期)。**陳昭姿**指出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意見已提醒我國制度偏向醫療,應增加彈性,。
* **衛福部:** 擔心定義過寬(如骨折)導致資源崩潰。
* **結果:** 僅將「不全」修正為「缺損」。針對燒燙傷等特定需求,透過**第60條之2的附帶決議**以專案計畫先行試辦服務,。
* **第10條(委員會比例):**
* **陳昭姿、范雲、王育敏:** 堅持「身心障礙者本人」比例應佔二分之一,反對以「代表」(可能為家長或機構)充數。**陳昭姿**強調CRPD精神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 **衛福部:** 最初主張「代表」可包含非身障者,但在委員堅持下讓步,。
* **結果:**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第11條(調查頻率):**
* **羅廷瑋、范雲、陳昭姿:** 要求調查由5年縮短為3年。**陳昭姿**表示身障團體認為5年太久。
* **衛福部:** 5年是配合身障證明效期及行政作業時間。
* **結果:** 折衷改為**4年**一次。

* **第22條(陪同就醫):**
* **林月琴:** 要求明列「陪同就醫」服務。
* **衛福部:** 原認為屬長照範疇。
* **結果:** 修正動議通過,經評估需陪同就醫時應予協助。
* **第27、28、30條(教育權益):**
* **郭昱晴、林月琴、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無障礙交通、課後輔導、輔助科技、無法外出就學者之協助。**陳昭姿**質詢跨縣市就學與特教資源配置問題。
* **教育部:** 多次主張回歸《特教法》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
* **結果:** 第27條納入「課後及寒暑假輔導」;第28條納入「無法外出就學及偏鄉」之協助;第30條維持原條文但以附帶決議強化輔助資源,。
* **第30條之2(數位格式):**
* **陳昭姿、郭昱晴、范雲:** 爭論「訂定」與「指定」用詞,以及是否加入「無障礙」與「可及性」。**陳昭姿**版本強調需包含無障礙數位格式,。
* **結果:** 採納「共同研商後指定之」,並包含「可及性之無障礙格式」。

* **第38條(定額進用):**
* **陳冠廷:** 提議進用比例從3%提高至4%。
* **林月琴:** 建議計算基準日改為「每月末日」。
* **結果:** 4%未通過(考量政府員額衝擊),通過林月琴版本「每月末日」計算以增加彈性。
* **第53條(交通運輸):**

* **陳冠廷:** 要求運輸業者1年內提改善計畫。
* **范雲:** 要求針對無法提供無障礙者(如離島小飛機拒載輪椅)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調整」。

* **結果:** **保留**。交通部接受1年內提計畫,但對於強制性的替代方案/合理調整仍有疑慮。
* **第71條(補助/月經平權):**
* **范雲、黃捷:** 強力要求納入「生理用品補助」。
* **衛福部:** 認為應回歸社救法或實物銀行處理,不宜在此單獨立法。
* **結果:** **保留**。衛福部堅持不入法,委員堅持保留。

* **第84條(司法近用):**
* **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司法程序的無障礙與合理調整細項(如法律扶助、資訊簡化)。**陳昭姿**主張核心在於身障者能否實質行使權利,要求相關配套由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訂定。
* **司法院:** 認為細項不宜入母法,且法律扶助非法院職責。
* **結果:** 通過修正動議,原則性宣示「平等參與」與「合理調整」,細節與教育訓練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總結分析
* **委員策略:** 積極將CRPD的具體條文(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無障礙資訊)直接轉化為國內法條文,並試圖透過修法解決實務上跨部會互踢皮球的問題(如教育、交通、法務)。**陳昭姿**、**范雲**、**林月琴**等委員在多個條文中採取聯合陣線,特別是在反歧視、身障定義放寬及司法近用等議題上。

* **官員策略:**
1. **「已有規定」:** 強調特教法、監獄行刑法、住宅法已有規範,反對重複立法。
2. **「行政彈性」:** 對於新概念(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傾向保留行政裁量權或以試辦計畫、附帶決議處理,避免入法後缺乏彈性或罰則過重。
3. **「資源考量」:** 對於涉及大量經費或人力(如擴大補助、全面陪同就醫)持保留態度。

【結語】
1月21、22日由劉建國召委召開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立法院如火如荼的逐一審查,並將初版送出!
保留以下條文:5,7,10,16,47-1____47-9,53,71,100,100-1,107
身心障礙保障法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
最後非常感謝委員們大力的出力,不分黨派完成這麼重要的議題,相信這部法律大修之後可以真正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上!保障每個人!

謝謝感謝以下委員:

2026年1月17日 星期六

障權法線上足球賽》第三、四回合開賽囉!——一起守護障礙者權利!


 

親愛的夥伴們:
12月3號一群來自台灣各地的障礙者以及公民夜宿行政院,大家的憤怒震出初步的成果——
立法委員們已正式把障權法修法、相關議題帶進質詢場內!
1月21、22號將在立法院舉行「障權法世界盃足球賽」第三、四回合的賽事
行政部門是否還要繼續保留?
立委們:能否踢進關鍵修法的一球?
我們(障礙者 & 公民):線上集氣,讓比賽不被草草吹哨結束!
1/21、22(星期三、四)9:00–17:30
立法院會議 × 行政部門攻防 × 重大修法。
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ptj-espr-bdb

2026年1月9日 星期五

1/7立法院召開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摘要

立法院審查即時線上影片截圖

12/3【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夜宿行政院後,劉建國召委於1/7召開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以下是當時的重點及摘要供大家了解: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精神

1. 廖偉翔委員強力要求:應明確納入「平等原則」、「不歧視原則」等CRPD之定義,與國際接軌。

2. 第一條條文修正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象徵與CRPD接軌。

3. 主席劉建國委員裁示本條文字修正後通過,也是當日會議所審條文內唯一明確通過者。

◆第二條: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1. 增訂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近用網站平台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數位技術規劃與發展,及政府數位服務網路平台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之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2. 陳昭姿與多位委員強調本次修法要的是障礙者在偵查、訴訟中的司法近用權和無障礙環境的全面改善,而不是只是每次都採個案協助。司法院和行政機關「僅只同意」將「司法近用與無障礙事項」納入條文說明欄。且法務部之代表甚至表示都已有落實無障礙環境。

3. 定調「觀光旅遊」為交通主管機關權責;並因應運動部成立,將「體育」修正為「運動」主管機關。

4. 林月琴委員要求建立跨部會平台解決休閒資源缺口。衛福部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於6個月內建立「身心障礙者休閒活動權益跨部會溝通平台」。衛福部表示會再回去研擬文字。

5. 當日討論並未取得共識,主席裁示本條保留。

◆第三條、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1. 范雲、陳昭姿與林月琴等委員主張將「權益保障」置於「福利服務」之前,強調身障者是權利主體而非單純被照顧者。陳昭姿委員更是強調CRPD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都有提出此問題,問中央主管機關是哪裡做不到?范雲委員也語重心長表示權利v.s.福利的觀念亦逐漸轉向強調權利保障,期望行政機關與時俱進。

2. 衛福部擔心調換順序會造成法律解讀上的權責模糊,可能導致所有部會的福利事務都回流至衛福部統籌,因次在第三條與第四條皆不斷表示建議不予修正。

3. 第三條與第四條未取得共識,主席裁定皆予以保留。

◆第五條:身心障礙鑑定

1. 多位委員皆支持「短暫、間歇性」損傷者(如癌症治療期或嚴重受傷者)納入身心障礙鑑定範疇,希望避免需要協助者被排除於資源之外。

2. 廖偉翔委員強調並堅持第五條應放入CRPD之定義,朝人權模式邁進,建議修正文字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具有長期肢體、精神 智力或感官損傷 因該損傷與環境至交互作用下影響其活動或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3. 王育敏委員點出現行障礙證明之問題,說明學習障礙者就是因為沒有身心障礙證明,在國考中無法申請打字等協助。針對衛福部表示僅願意納入「長期」損傷者,亦強調會排除某些人,資源仍會被排除。

4. 衛福部次長認為身障證明涉及各類給付行政與資源分配(如保費補助、交通補助),應聚焦於「長期」損傷。更表示現在並不是在訂定身心障礙憲法,要求應慎思可執行性,不要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成為另一個壯世代法。最終行政機關認同為去標籤化,提出將「不全」修正為「缺損」。亦表示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採用ICF模式,並也已經於2024年7月已經納入DE碼。

5.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示保留。

◆第六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1. 盧縣一委員強調目前身心障礙鑑定缺乏原民文化敏感度,認為鑑定方法應納入針對原民語言文化特定之協助。

2. 衛福部仍建議不做條文修正,針對盧委員所提意見,認為可於附帶決議內處理。

3. 主席裁示第六條原則上通過,待衛福部提出附帶決議文字後再確認。

◆第七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1. 林月琴和范雲委員皆主張本條應刪除「家庭經濟狀況」之「家庭」文字,表示成年的障礙者若家庭都不照顧,就仍會被家戶綁定而無法獲得足夠協助,應看障礙者個人經濟所得。

2. 衛福部強烈建議不予刪除,強調盤點障礙者資源時仍會將家庭照顧資源拿入,並表示衛福部仍舊會按照家戶計算,還是強調家庭責任。

3.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示本條保留。

◆第十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機制

1. 針對身心障礙者當事人參與委員會之比例,是本會及多數障礙團體所關注之重點,本會強力主張障礙當事人參與之比例應提升:

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有關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之條文為:

「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可見障礙當事人比例是和監護人代表、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和團體代表放在一起,共同在總額三分之一內,比例非常低。

行政院版草案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修正為:

「一、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二、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合計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且會中衛福部表示他們在設想條文是,確實有考量「身心障礙者代表」並非一定是具有身心障礙身份者,表示在此版行政院草案內,第十條所規範之障礙當事人比例可能還是僅占委員會總人數四分之一不到。

2. 陳昭姿等委員堅持應保障「身障者本人」(非僅家屬或機構代表)的參與比例,反對「愛心代議」,更應包含更多族群,如兒少和原民。且針對衛福部不斷以心智障礙者舉例,要求衛福部停止不當舉例,並反問為何無法試試看?

3. 衛福部同意研議以「公開推薦、公平開放」之原則遴聘委員,取代過往可能存在的萬年委員現象。

4. 衛福部於會中表示障礙當事人比例提升會使會議無法充分對話,且不斷以心智障礙者舉例,似乎認為心智障礙者無法參與會議、無法充分對話、使會議效能不彰,讓多位立委不斷質疑是否有歧視之嫌、為何無法嘗試、困難點為何?

衛福部發言約從7:59:55處開始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聲明

本會呼籲未來審查應更加專業、審慎注意言行,尊重障礙者人權

5.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定保留。

◆會議結論

本次會議審查第1、2、3、4、5、6、7、10條,共八條條文。

僅第1條通過、第6條原則上通過。

由於條文眾多且涉及跨部會權責(如考選部、數發部、交通部等共45個行政單位參與),待主管機關與委員進一步溝通文字後,擇期再審。

【感謝支持修法的立法委員】

劉建國
廖偉翔
范雲 FAN, Yun
林月琴 Yueh-Chin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醫師王正旭
陳昭姿
洪孟楷
王育敏
陳菁徽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

2026年1月6日 星期二

立院明天審查「身障權法」 障團:正視短期障礙者、擴大個人助理服務

身障者生命權遭漠視,日前全台30身障團體、逾30位身障者至行政院前抗議,再至衛福部遞交陳情書,希望盡速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讓悲劇一再上演。本報資料照片

 

「身障權法」18年未大幅修正,身障團體多次走上街頭,訴求加快修法進度,行政院版身障權法去年12月完成,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明天排審該法,並將逐條審查。台灣障礙青年協會指出,現行政院版草案有多處須待補強,否則難回應障礙者多元處境與需求,籲政府重視「短期障礙者」處境,避免遺漏這群非永久障礙者權益。

台灣障礙青年協會理事蔡承諺說,在障礙資格的認定上,政府應正視「短期成為障礙者」的現實處境,許多因重大傷病、事故、心理狀況或階段性功能受限而暫時成為障礙者的人,在制度中被排除,無法及時獲得必要的支持服務,政府應符合國際潮流,將障礙視為一種狀態,並提供相應服務,避免以僵化標準排除實際需要協助群體。

在障礙者教育權方面,台障青建議刪除現行條文中,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規定。蔡承諺表示,該條文是對視覺障礙者職業刻板印象,另呼籲政府應明文規定,教育單位不得以「無法提供個人協助服務」為由,拒絕障礙學生的入學與受教權。

台障青指出,現行許多身心障礙者在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中,被安排至與專業不符的職務,顯示公務體系內對障礙者支持仍然不夠足夠。蔡承諺表示,公部門與公立學校應全面落實合理調整、提供必要資源與支持服務,並定期進行員工障礙平權訓練,將其制度入法,才能真正打造無歧視的職場環境。

政院版草案在第51條之1「身心障礙者依需求評估結果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其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其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指出,現行定義太過狹窄,並不符合聯合國身障權利公約概念,理事長林君潔說,個人助理服務除提供活動與社會參與支持外,其他食、衣、住、行、休閒娛樂等,都應納入法規保障。

林君潔強調,個人助理服務不應被過度切割於特定場域或時段,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與個人助理之間,能依實際生活需求進行彈性協商,自立生活涵蓋居住、就 學、就業、社交、公共參與等多元面向,身心障礙者應有自主安排生活及選擇服務內容、 時間與服務人員之權利,以提升自主性,達到自立生活目標,應在母法中設有專章或專條,詳細說明個人助理性質、權利義務等事宜。

新聞連結:立院明天審查「身障權法」 障團:正視短期障礙者、擴大個人助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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