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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 星期日

本聯盟參與行政院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會議」

本聯盟秘書長當天發言摘要與建議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於2025/3/31(一)參加行政院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會議」,當天發言摘要與建議:

壹、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應建構「身心障礙人權影響評估機制」

一、建議

1. 政府參考國際標準(聯合國網站)建立「身心障礙人權影響評估」機制,所有重大政策、法案、計畫及預算案,皆須由各部會政策單位於提案階段,送交跨部會審查平台確認評估,以CRPD為核心依據,檢視是否涉及歧視性影響、是否考量到無障礙及合理調整需求、是否有實質參與機制。且應有障礙者組織(OPDs)及人權專家共同參與評估設計、執行與監督,將評估結果應公開,做為是否繼續推進或調整政策之依據。

2.特別是目前正進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應強化與CRPD一致的權利保障,包含就學、就業及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無障礙等權利保障。主管機關應提升至國家層級,才能夠跨部會協商,並且整合統籌、監督與執行,來保障權利和服務的落實。

3.盡速研擬並通過反歧視法,明確納入各種歧視樣態,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交織歧視、騷擾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等。法律適用範圍涵蓋:就業、教育、醫療、日常生活、公共參與、商品與服務提供等,所有生活領域,明定公私部之義務。設立歧視申訴、調查與救濟機制,並保障所有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之權利。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4條一般義務。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5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

【2022年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110點(b)為定期監督CRPD 制定的人權指標,以瞭解 CRPD 的落實情況。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人權指標,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密切諮商。

第114點a:提高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的效率,包括制定國家身心障礙

策略,協調政府間的政策,並將障礙主流化納入所有政策和計畫。

貳、確保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落實身心障礙者平等與不歧視原則

一、建議

1. 納入明確平等與不歧視保障條款,在行動計畫的原則與核心價值中,明列「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與不歧視」為基本原則。所有議題如:就學、就業、社區生活、醫療與健康、司法等政策與服務,應進行身心障礙人權影響評估。並且確保行動計畫中的所有措施,都有提供無障礙與合理調整措施。

2.公部門、承辦單位等應接受由障礙者組織提供之障礙平權培訓課程。

3. 建立「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 進行影響評估。由障礙者組織(OPDs)參與年度執行進度檢討與監督機制。相關資訊應以無障礙格式呈現(例如:電子文字檔、手語翻譯、易讀版本等)。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第4條一般義務。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6號、第7號 一般性意見

【2022年 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5條平等及不歧視結論性意見:第38點~第41點

參、保障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中自立生活之權利

一、建議

1.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明確提出,保障身心障礙者選擇在社區中生活、與他人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並提供必要支持包含居住服務、個人協助服務與輔具支持政策,以落實其自立生活與社區參與。

2.逐步淘汰集中式照顧體系與機構,推動將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包括無障礙居住協助、居家服務、個人助理與輔具服務等。

3. 政府應明確編列預算並設定目標比例投入社區自立生活體系,如:個人協助、無障礙居住、輔具等。

4. 建立『自立生活需求評估』制度,並保障障礙者自主選擇居住方式與地點的權利。

5. 訂定『自立生活可近性指標』,公開各地社區服務的可及程度與差異。

6. 強化障礙者組織參與在地服務設計與監督,確保政策從使用者角度出發。

7. 完善居住權保障制度,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居住於適足、無礙且可負擔的環境。

8. 建立普及且可負擔的個人協助服務制度,使障礙者得以實踐自我決策與日常生活自主。

9. 推動多元且可近用之輔具政策,提升障礙者在生活、就學、就業中的自主性。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第28條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5號一般性意見

【2022年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19條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第84~86點。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第87~88點。第28條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第103~104點

肆、納入交織身分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於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一、建議

1. 身心障礙者群體包含多元身分,如障別、性別、性傾向、年齡、原住民、移民、新住民、社經階層等。在這些身分交織之下,特定族群(如:身心障礙女性、原住民障礙者、跨性別障礙者、精神障礙者等)常面臨制度性歧視與多重排除。因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必須明確設立行動策略,回應並保障這些多重身份之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2.政策、法律、研究或計劃應訂定身分交織之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及統計、調查、措施。

3. 確保俱有多元身份之身心障礙者個人與組織參與政策制定與執行。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6條身心障礙女性。第7條身心障礙兒童。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

【CRPD 一般性意見】

第3號一般性意見。第6號一般性意見

【2022台灣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

伍、保障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移工權益與照顧制度人權化

一、建議

1. 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保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移工的基本權利,承認移工是自立生活與長期照顧的重要工作者,將移工納入長期照顧與個人協助服務體系,保障其勞動條件、休息權與居住隱私。

2. 改革不得自由轉換雇主與24小時責任制度。

3. 建構雙方權益兼顧的個人協助服務制度,保障服務品質與勞動權。

4. 設立移工照顧服務之申訴與監督機制,提供母語翻譯與法律協助,設立監督單位確保工作條件與服務品質。

5. 納入移工參與政策制定,建立障礙者組織與移工團體合作對話平台,保障移工政策發聲與參與權。

二、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19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第28條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國際勞工組織第189號公約】(家事工公約)

【ICERD 與 ICCPR】

【台灣歷年 CRPD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2024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辦理情形審查會議發言摘要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辦理情形審查會議發言摘要

 

本聯盟秘書長林君潔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辦理情形審查會議發言摘要內容:

29.保障少數族群、處境不利群體之參政權,減少其參與公共事務之障礙。

應該系統性檢討並訂定計劃確保身心障礙者實質參與包含程序無障礙並且共同討論決策而不是來發表意見。另外,提供支持與服務。以確保和一般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會議。(請參考: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getBulletin...... ,並將其列為行動計劃落實各部會)各別法令之外,特別是目前17年久失修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應保障身障礙者充分參與並符合CRPD修法方向。

31-3以「身心障礙分類及分級之調整」為案例,依現行透明治理之策略、機制及相關規定從資訊使用方觀點進行檢視、

分析及評估,並提出研修上開策略、機制及相關規定之必要性等建議意見。

並未如會議記錄所說:與會者共識為「政策之決定應以對身心障礙者生活影響最小程度為原則,現階段不宜貿然更動」因若不以公約的障礙認定方式修正,將會造成身心障礙者生活巨大影響。如精神障礙、學習障礙或臨時性的障礙。當天許多障礙團體也提出意見應重新檢討修正。

140  5.教育宣導:(1)執行「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制」加強輔導網路平臺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並檢視其落實情形。

會議資料記載:本行動方案無需與民間諮詢。 但未具體提出如何落實數位無障礙及如何防止數位歧視具體行動方案。以保障身心障礙不被歧視。應和身心障礙以及相關專業團體合作,擬定計劃落實。

150 數位內容充實及服務。

 但未具體提出如何落實數位無障礙及如何防止數位歧視具體行動方案。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不被歧視。應和身心障礙以及相關專業團體合作,擬定計劃落實。

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2/6「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

 

本聯盟2月6日參加「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理事長林君潔發言摘要:

1、台灣所稱的「身心障礙」在特殊教育或精神醫療等不同領域都有各自的定義,這裡提醒不論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或是訂定平等法/反歧視法時,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定義來說明誰是「身心障礙者」?不應只以醫療模式的角度決定,更考慮社會環境及態度所帶來的阻礙,應不以持有身心障礙者証明為限。

2、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或平等法推動應承認社會結構的不平等為障礙者帶來的歧視,應致力將無障礙環境包含資訊無障礙取得納入保障範圍,而不應只推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理而已,我國憲法亦明定政府應建構保險、就醫、無障礙環境等保障,因此也不應如剛才部會所回應,以友善、獎勵方式推動,而社會環境亦應把通用及無障礙概念普及化,各部門應嚴正以待,將其建置日常生活各領域中,以減少為障礙者所帶來的不平等不利益對待。

3、有關「參與」的部分剛剛有回應,會盡量充分邀請公聽會,但我們希望在初期討論規劃擬定都要有障礙者的參與或密切合作的機制。而不是公聽會來聽一聽講一講而已。相關核心流程應要有障礙者的參與。

4、障礙議題有許多身分交織議題必須被重視,以婦女的點次來說,提到職場上的合理調整,障礙婦女所需合理調整及範籌亦會不同,未來政策上是否有考量進去?又如婦女就醫或育兒所需無障礙及支持服務亦會不同;原民議題中長照亦未考量到原民及障礙身份兼具時的服務應如何提供;照護移工和障礙者處境常常因為制度不佳造成兩方陷入困境或對立的狀態,因此許多議題必須共同檢視討論。

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1/30「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


 本聯盟1月30日參加「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理事長林君潔發言摘要:
1、 人權教育中障礙議題甚少,以在學校來說仍過多勵志慈善、障礙個人生命教育等課程。鮮少提到社會環境及人們態度所帶來的障礙與不利處境。另外,人權教育中我們更在意的是如何落實在生活,而不是辦理了多少場次,多少人數參加,建議:

(1)應有完善考評監測機制,並統計人權侵害申訴案件中與障礙相關連的比例及類型。可做為人權教育是否有成效及未來作為政策推動或修法之重要依據。
(2)由政府委託出去辦理的服務或活動方案必須有人權指標,以確保落實。
(3)設計教材課綱應有障礙當事人或障礙當事人團體參與擬定及提供意見的管道。
(4)教室內課程之外,多一些互動性工作坊或戶外課程、實習課程。

2、 強化生命權保障中應關注長照殺人事件議題,因無完善照顧服務保障,容易造成障礙者家屬及障礙者或老人走上絕路。衛福部應盤點全台人力照顧需求量,擬定具體逐步改善計劃,並檢討修正現行長照各項政策。

3、 居住權部分沒有呈現如何協助障礙族群實踐居住正義。

2024年1月23日 星期二

1/23「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

 

本聯盟秘書長莊棋銘1/23參加行政院的「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秘書長會議中提到衛福部會議資料提及:「倘與會人員所提意見與結論性意見無直接關聯、屬例行性業務或陳情性質,原則不納入行動回應表,由權責機關於會上說明、釋疑或於會後協助處理個案事宜。」但就實務經驗來說,民間團體常以個人作為建構性問題補充說明,藉此突顯制度須改善之處,衛福部回應仍有改進之必要。

另外秘書長也提到數位無障礙,在教育開發數位上,應加入障礙者不同族群的需求。數位發展部也回應,後續將有新的無障礙資訊線上服務將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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