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停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納身障者聲音

2022-11-30 15:33 攝影中心/ 記者黃義書/台北即時報導

身障團體下午前往立法院舉行「推倒隔絕的高牆 障礙者黑色革命——障權修法即刻停! 」記者會,指衛環委員會排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卻未與切身相關的障礙者討論協調,就草率進入審議。要求停審納入身障者的聲音。記者黃義書/攝影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臺灣失序者聯盟、臺灣精神受苦者群聚會等,下午前往立法院舉行「推倒隔絕的高牆 障礙者黑色革命——障權修法即刻停! 」記者會,指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排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有多達35個提案,卻未與切身相關的障礙者討論協調,就草率進入審議。身障者的聲音及對自身未來的決定權益,就如此被強制消音、剝奪。質疑障礙者的命不是命? 高舉「剝奪參與,回到戒嚴!」、「聽我發言,還我人權!」、「停止修法、不要空言!」標語,並呼籲「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決定!」

身障團體下午前往立法院舉行「推倒隔絕的高牆 障礙者黑色革命——障權修法即刻停! 」記者會,指衛環委員會排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卻未與切身相關的障礙者討論協調,就草率進入審議。要求停審,納入身障者的聲音,推倒象徵「黑色高牆」的障礙,並呼籲「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決定!」記者黃義書/攝影

新聞連結:停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納身障者聲音

推倒隔絕的高牆,障礙者黑色革命!障權修法即刻停!記者會採訪通知

照片為11/28立法院前陳抗修法倉促,提供丁先生

時間:2022/11/30(三)13: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

主辦團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臺灣精神受苦者群聚會

今(11/30)早,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排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多達35個提案就這樣在未經審慎的分析、未與切身相關的障礙者本人討論協調,就要草率進入審議。障礙者團體們,對此非常的憤怒與不可置信,明明是切身相關的人,為何聲音可以這樣被這樣強制消音?為何剝奪我們對自己的未來有一點點決定的可能?難道障礙者的命不是命?

CRPD國際審查初結束,12月開始,對於國際委員針對臺灣狀況的提出督促的結論性意見,行政機關需與民間展開系列會議來撰寫未來四年的行動計劃。很難不讓人聯想,是為了規避責任,而加速通過修法裝沒事。

我們國家有多達120萬人口,這麼多人的未來,竟然要在短短一天內內草率被決定,且沒有置喙的空間!這樣的國家,這樣藐視人權的退步國家,剝奪障礙者表達的權益、要求障礙者「相忍為國」,簡直回到戒嚴時期的邏輯。生命正在凋零,障礙者因不良體制正在被政府害死,我們還需要死多少個國民,政府才願意聆聽?

11/28,已有障礙團體緊急對此召開記者會,呼籲「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決定!」,而至今政府漠不回應,隔絕所有障礙者的聲音,要如何不感絕望,如何不感憤怒?臺灣政府的良心在哪裡?

障礙者要的不是特權,僅是一個有盼望、可以好好生活的可能。我們要的,是聲音可以被聽見,可以被尊重!我們呼籲臺灣政府漠再藐視,已經內國法化多年的CRPD,其貫穿全文的「障礙參與」精神之重要性與方法。請政府再莫說人權外交,實開人權倒車;停止障權法修法,直到障礙參與發生!

讓我們推倒隔絕身分的牆,讓被塗黑消滅的聲音,可以傳入政府耳中!

剝奪參與,回到戒嚴!

聽我發言,還我人權!

停止修法,不要空言!

記者會流程:

13:30 記者會開始,障礙者聚集喊口號

13:40 說明記者會訴求與呼籲

13:45 「推倒高牆,聽我聲音」行動展演

14:00 各團體發言,守候立院,要求立即停止修法審議

媒體聯絡人:

李昀0917570097

林君潔0935135512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

「《身權法》勿倉促修法」 障礙者團體提6大實務訴求

障礙者團體參與召開記者會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過程太過倉促,呼籲應廣納障礙者當事人建議並讓其參與修法。翻攝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的臉書

【作者:莊棋銘/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

我國在2007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幅增修,其中明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而台灣也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 

為何社區生活支持如此重要?

今年適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在台灣進行。行政院為了「因應」本次國際審查,推出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政院版)》。然而非常遺憾的,本次修法增修34條,但對於身心障礙者切身相關的「社區生活」隻字未提,反倒是「住宿機構」佔了其中16條(新增7條),給予住宿機構補助管理法源依據,顯然是執政當局大力支持的方向。

為何社區生活支持如此重要?因為身心障礙者分佈在各年齡,也有社會角色。如果僅有「住宿機構」選項將失去就學、就業、組織家庭、參與社會等機會,連帶使身心障礙者「隔絕」於社會之外,對「共融」十分不利。

然而,政府長年提到國家資源有限,無法像是北歐等高稅收/高福利國家,去支持一位國民從出生到死亡的所有「人權」,但對於機構的管理補助卻從不手軟。究竟是「預算不足」?還是不肯把預算花在「人」身上,答案不言而喻。

為什麼身心障礙者參與如此重要?

再者,本次政院版修法,民間單位十分關心第10條:「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顯然跟民間單位期待的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當事者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sation,簡稱DPO)「二分之一」擔任小組委員有巨大落差。

為什麼身心障礙者參與如此重要?除了國際上障礙者運動常提到的:「沒有我的參與,不要幫我做決定。」民主精神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訂定如果沒有需求當事者參與,制度出來的政策或支持,難以接近實務需求。

距離上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修已15年,若法律完善,施政妥當又為何見到「照顧殺人」年年上新聞?而周遭不乏身心障礙者面臨失學、失業危機。生活得天天面對「有障礙」的騎樓、人行道、大眾運輸、公共設施等。缺乏點字、易讀、手語資訊落差更是隨處可見。更別說無形歧視與偏見,難以構成「合理調整」。可見沒有需求當事者發聲參與服務建制,行政單位仍難以服務到位,亦會怠慢,如此何來權益保障之說?

主管單位如對「身心障礙政策」信心滿滿,何必擔心大開「參與」大門後,無法面對廣大身心障礙者的真實需求?而限縮障礙者擔任委員的參與門檻?

面對本次修法各界疑慮,衛生福利部長薛瑞元在1128日面對記者詢問則回應:「108年的時候啟動修法的過程當中,那也有跟這些身障團體,也有跟他們這個討論跟協調過啦。」顯然部長將「協調」會議中的其他反對及版本建議也當作「同意」,如此話術治國,實在很難相信政府有誠意建立良好與民間協商的信任基礎?

因此,筆者建議:

一、立即停止審查政院版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以2017CRPD結論性建議85點次及2022CRPD結論性建議118點次作為後續修法綱要,且不得牴觸。

二、身心障礙者團體、個人參與要充分,不能僅有諮詢角色,以免等同背書。

三、制定「身心障礙者施政計畫」,明定各級政府短、中、長期的施政藍圖。提供各界檢視、討論、修正。

四、制定預算編列要點,避免「人數少」、「聲音小」權益被忽略。

五、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性」的「全面支持」,如個人福利帳戶(或者社福點數)以科學方式計算身心障礙者生活與有尊嚴生存的各項支持經費。有助於各級政府編列預算之依據。

六、障礙需求主流化:身心障礙者有社會角色。可為人父母/子女、兄弟/手足、上司/員工、老師/學生、社會公民等等。保障身心障礙者,等同保障每位「身而為人」的人權。

投書連結:「《身權法》勿倉促修法」 障礙者團體提6大實務訴求

2022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政院版《身權法》修正案排審 身障團體批內容違反CRPD精神


攸關全台120萬名身障者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已經15年未修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不過來自全台30多個身障團體,到立法院抗議,批評這次行政院版本修法內容,不僅違反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也與身障者需求、背道而馳,呼籲退回版本,重啟與民間協商的修法程序,讓身障者可以有尊嚴的在社區生活。

來自全台30多個身心障礙團體,28日週一上午到立法院抗議,因為衛環委員會正在排審行政院版本《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身障團體認為,修法內容不僅違反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也與身障者需求、背道而馳,身障者若想在社區生活,根本難上加難。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指出,「有些障礙者為了(長照喘息)時數不足的原因,一天只能三餐縮短成一餐來吃,因為怕排泄更多,就是怕有更多的排泄,或者是要更多喝水等等生理的機能,自己抑制了這些的需求。」

身障團體批評,這次修法草案共增修34條,其中16條、約占47%,是與機構式服務相關,儼然成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對於身障者在社區的個人協助,例如申請個人助理,以及社區居住,例如租屋補貼等,完全隻字未提。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張宗傑表示,「我們希望依照CRPD的精神,能夠無礙的生活在社區裡面,而且能夠享有自由平等自律的生活。」

衛福部長薛瑞元則回應,「108年的時候啟動修法的過程當中,那也有跟這些身障團體,也有跟他們這個討論跟協調過啦。」

身障團體呼籲行政院各部會,退回修訂草案版本,重啟民間與政府共同協商的修法程序,回應身權公約的精神,讓身障者有居住選擇權,可以尊嚴的住在社區生活,融入社區。

新聞連結:政院版《身權法》修正案排審 身障團體批內容違反CRPD精神

2022年11月22日 星期二

2022東吳人權週 x「國際人權公約審查,然後呢?」系列論壇


2022的東吳人權週即將在12月份登場
有在關心人權議題的朋友們,一定知道今年有多個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審好審滿),先是兩公約、CRPD,然後上週CRC以及接著的CEDAW!!!
因此人權學程與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就要利用12月的時間,來舉辦三場公約審查後的論壇,不僅只是對於人權公約的規範與機制討論,更是希望能夠知道審查結束的下一步?
馬上奉上第一場論壇資訊:
身心障礙權利者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主持: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兼人權學程主任
與談人:
孫迺翊|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君潔|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
廖福源|台灣精神健康改革聯盟召集人
★時間:2022年12月5日(一)13:00-15:00
★地點: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第二教研D813勉齋研討室
合辦單位:臺灣障礙研究學會 Taiwan Society for Disability Studies
表單連結

2022年11月9日 星期三

立法院公聽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


投影片連結

投影片文字檔: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理事長 林君潔
有關身心障礙者參與及代表:
● 修法過程是否有足夠的身心障礙個人及團體(DPO)充分參與?
● 目前困境:相關政策、服務提供,未落實障礙者本人或團體的實質參與,參與比例過少,障礙者往往僅受邀發表想法,最後決定仍由專家學者或政府決定。
● 身心障礙團體 (DPOs) 定義不明,應修法明定。
● 身心障礙團體 (DPOs)無法有效獲得政府支持,發展受限。政府應提供經費及無障礙措施,實質支持障礙者自組組織、參與政策擬定、服務提供、社群連結等。
● 各級決策者必須讓各種不同障礙者,包括以下類別的組織積極參與決策過程:障礙婦女、障礙老人、障礙兒童、原住民、心理社會障礙者及心智障礙者等組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十九條 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
本公約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於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充分融合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一)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住地點,選擇在那裡及與那些人一起生活,而不是被迫按特定的居住安排來生活。
(二)身心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協助,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社區融合,避免與社區隔絕或隔離。
(三)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大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且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53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
a) 國家發展有規劃期程之計畫,逐步使住宿機構及其他規模之特定居住安排予以退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可選擇居住地點、方式及同住者,並推廣自立生活, 包括適當增加各類社區型服務之經費。
b) 國家發展有規劃期程之計畫,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支持,協助其居住並積極參與社區,避免隔離與孤立。以及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53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
c) 個人協助服務預算應納入國家正式預算,以確保經費符合穩定、可預期及公開原則,此類個人協助包括:
●根據個別需求評估,提供個人直接給付,以確保其足以獨立生活,取得協助服務,以具競爭力的薪資雇用個人助理,無需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針對個別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以於招聘、訓練、監督助理時,協助身心障礙者按其個別要求、生活環境及偏好做出決定。以及
●身心障礙者具有專屬個人助理,無需與他人共用。個人協助在品質及數量方 面,均應足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無需依賴他人,並實現個人潛能。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86點次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
a. 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社區、住房和支持服務提供者以及專業人員等群體密切合作,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選擇在那裡生活、怎麼生活以及和誰生活,從而使他們能夠生活在自己的社區並積極參與其中。同時,他們也有資格獲得必要的支持,不論其居住地點
b. 擴大提供個人助理,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的生活進行控制。
c. 修訂輔具的分配系統以符合新開發的器材,並在不造成身心障礙者造成經濟困難下確保他們在全國都可獲得。
d. 修訂《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和《精神衛生法》,以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社區支持服務,防止隔離和孤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86點次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
e. 確保協調不同部門和部會之間的支持和服務,以及在轉銜時期,如從教育到就業,或從家庭住宅到個人住宅。
f. 制定計劃,確保社會工作者和其他專業人員接受培訓,瞭解如何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方式支持社會心理和其他身心障礙者,而不是以身心障礙醫療模式為基礎。
g. 確保對自立生活的資金財源不是依靠公益彩券回饋金,而是成為官方預算撥款。
h. 為身心障礙者的住房選擇私人營業者制定標準。並建立投訴和問責機制,以處理虐待問題。
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社會保障(第 9 條)
48.審查委員會建議向所有有需要的人,特別是那些在居住地沒有戶口的人,提供適當 的社會救助。委員會還建議政府為身心障礙者的長期照顧提供更多的個人協助服務

自立生活的居住選擇
先進國家,甚或鄰近之韓國,皆以尊重障礙者自己的選擇,支持障礙者可以選擇居住處,包括選擇居住在社區,也允許住在機構的預算移轉到社區,作為支持人力的支出,同時也提供從住宿機構搬到社區居住的相關費用,如房租補助、傢俱費用、日常用品的購買、提供支持陪伴購買食物、烹煮等日常之個人協助服務。
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一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被孤立或被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 已經入住在住宿型機構者,有權利選擇搬到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居住。
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包括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滿足住機構者搬到社區居住之需求,直到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都到位。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等。

先進國家,甚或鄰近之韓國,皆以尊重障礙者自己的選擇,支持障礙者可以選擇居住處,包括選擇居住在社區,也允許住在機構的預算移轉到社區,作為支持人力的支出,同時也提供從住宿機構搬到社區居住的相關費用,如房租補助、傢俱費用、日常用品的購買、提供支持陪伴購買食物、烹煮等日常之個人協助服務。
新增一條:社區居住
第四十九條之二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所,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
(涉及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個人照顧辦法第69、70、71條)
1、協助障礙者實踐自立生活:
有選擇權、決定權,安排自己的生活
2、協助障礙者減少生活障礙(不分障別)
3、讓障礙者可以和一般人一樣,成為兒女、父母…等任何社會角色,擁有休閒娛樂、運動生活,在各行各業發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 二、生活重建。
• 三、心理重建。
• 四、社區居住。
•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 七、家庭托顧。
• 八、課後照顧。
•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修法之必要
● 第 50 條第 9 項明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其內容包含同儕支持與個人助理服務,易造成語意上誤解為具備此二項服務即可自立生活,忽略資訊、行動 與交通無障礙、輔具、居住協助、就學、就業等多元面向。
● 應將個人助理服務、同儕支持獨立出來各自成一個條文或篇章
應修法保障權益
● 個助服務量能不足,依衛福部統計資料:2020 年全台僅有 512 位個助,提供服務給689 位障礙者。但截至今 (2022) 年 3 月 9 日為止,全台 120 萬名障礙者中,就有超過 20 萬名重度和 14 萬名極重度的障礙者,合計 346,363 人。然各縣市僅有 1 或 2 個服務單位,量能嚴重不足,無法回應障礙者服務需求。
● 依衛福部調查各縣市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服務情形統計顯示,2020 年的服務情形統計,所有申請服務的障礙者平均分配到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每週僅有 4.6 小時,每日僅有 0.67 小時。
應修法保障權益
● 1、根據「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調查顯示,身心障礙者居住在教養、養護機構主要原因,以「家人或親屬無法照顧」者占58.65%最多
● 2、十年間已發生百起照護殺人案件
● 3、過度依賴家庭,但現今社會結構改變,未婚、單親、雙薪家庭人口驟增,不應再以家庭為中心,再將照顧壓力轉放到家庭、婦女或個人身上。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 4、過度依賴外籍移工,近年輸出入國人權意識抬頭,加上疫情影響,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應修法保障權益

1、根據「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調查顯示,身心障礙者居住在教養、養護機構主要原因,以「家人或親屬無法照顧」者占58.65%最多
2、十年間已發生百起照護殺人案件
3、過度依賴家庭,但現今社會結構改變,未婚、單親、雙薪家庭人口驟增,不應再以家庭為中心,再將照顧壓力轉放到家庭、婦女或個人身上。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4、過度依賴外籍移工,近年輸出入國人權意識抬頭,加上疫情影響,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應修法保障權益
1、財源不足且不穩:雖國家宣稱目前服務財源正式且穩定,惟身為直轄市之臺南市仍於 2019 年時,發生財源不足, 導致障礙者無法使用時數的狀況。接連著花蓮亦發生同樣問題。至今2022年嘉義也發生因財源不足,欲停止或減少障礙者原有個人助理服務之時數之窘境。
2、障礙者申請服務受限、未有主導權:
(1) 目前申請資格不包含未成年之障礙者,許多縣市僅限肢體障礙者才能申請服務。
(2) 單方面決定、限制服務內容及時間;或要求障礙者寫自立生活計畫書, 經審查通過始可申請服務;也會要求鉅細彌遺報告行踨,導致障礙者毫無尊嚴及隱私可言。某些單位要求障礙者需於服務結束或進行中要拍照證明。
(3)時數不足,無法自立生活,每月最高僅提供60小時個人助理服務
(4)自付額過高。障礙者多屬經濟弱勢,若每月使用60小時服務,自付額將高達3600元

應修法保障權益
1、應修法納入 CRPD 第 5 號一般性意見,訂定完整的個人協助條文及細則,保障各縣市的服務使用者享有一致權利。
2、由障礙者決定自己的自立生活,包括參與決定其個人助理如何提供、由誰提供、在哪裡提供、個人助理的訓練與督導、 經費提供的方式 (直接給付與否)。障礙者是使用服務的主體,包括參與個助與居服人力服務如何切割、整合與流通使用等討論與決策。
3、應放寬服務申請資格,盤點實際需求與資源,訂定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編列比例,依各障別、障礙程度之需求核定其補助及使用時數。
4、障礙者多屬經濟弱勢,應提高自付額補助,服務補助之審核,應將成年障礙者之資產、收入與其家人分開計算 。
5、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安心安全表達意見,應設置獨立輔導及申訴機制。
6、保障個人助理工作條件。
感謝聆聽指教!!

立委批公車無障礙險象多 交通部竟回應「不是我管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5年沒有大修,今年終於要與時俱進,朝野立委提出多達近20個版本,並持續與社會對話。立法院今舉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談到障礙者面臨各種不平等甚至受辱情境,衛福部和交通部的拖延和推諉,連執政黨立委都看不下去。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指出,三年疫情快到尾聲了,衛福部連身心障礙者的疫情因應指引都沒訂出來,簡直可笑;市區公車一再發生無障礙設施形同虛設的危險事件,交通部只會說「這不是我管的」,根本卸責。公聽會的最後,交通部回應「相關機關都有『首長信箱』可以聯繫。」

洪申翰表示,整體防疫過程中身心障礙者遭遇到無數不平等情境,受辱感很深,因為主管機關衛福部根本沒有設想過疫情期間要如何幫助身心障礙者,相關作為都不夠系統化,動作又慢,到現在疫情都要結束了,竟然連身心障礙者的疫情因應指引都還訂不出來,實在是太可笑了。

另外,洪申翰指出,許多身障者都分享過搭乘市區公車的經驗,那些影片每次看到了令人非常難受。有些是公車司機根本不知道怎麼使用無障礙設備,包括安全帶也不會扣,最後竟然把輪椅跟公車欄杆綁在一起。還有看到電動輪椅還在斜板上,司機卻直接按下收板按鍵,身障朋友就直接摔落。跟交通部反映這些情形,得到的答覆是「市區公車不是我管的。」

洪申翰質疑,交通部真的什麼都沒辦法做嗎?毫無手段,只能讓這種畫面重複出現嗎?這是無法被接受的。他認為交通部總要統籌司機的教育訓練。現在的法令就是有太多的缺乏,甚至連問題發生以後回應的速度都很慢、做表面、還推諉卸責,希望相關單位提出檢討和回應。

身心障礙者聯盟理事長劉金鐘也說,九成以上的交通無障礙申訴都是在市區公車,但這塊根本沒人管,公總也是一樣兩手一攤說不是他的事情,相關單位每個都異口同聲說「有啊,都有訓練啊」,但為什麼同樣的錯誤還是一再發生,而且愈來愈多?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則建議,交通部應設置單一窗口,專門受理無障礙申訴。陳以信說,他的助理就是腦性麻痺患者,每天搭高鐵從桃園到台北上班,一路檢驗路程中無障礙的通暢度,曾經發現路面高低差對他造成危險。但在解決過程中,發現得自己找很多單位、費很多功夫去處理。

陳以信說,交通無障礙的通報程序,似乎就是缺少一個專門的窗口,現在還有多少應該是無障礙的空間,根本沒有人幫忙看。交通部不應該讓個人去處理這麼繁雜的程序問題,連國會助理要做都不容易了,更何況是一般人。

陳以信也提案,希望將身障車位比例從2%提高到5%。他說,目前規定是50個停車格就要有一個身心障礙專用車位,比例實在太低。另外,他也呼籲應容許障礙者同時聘請個人助理和外籍看護工,目前請了A就不能請B的互斥規定是不合理的。

陳以信說,個人助理是協助工作,外籍看護工是協助個人生活,兩者工作未必完成相同,更何況外籍看護工的費用還是身障者自行支付的,種種情況都顯示,勞動部應該要考慮兩者脫鉤處理。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指出,現在個人助理及自立生活相關的預算,非常不足且不穩定,這也是CRPD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屢次提到的。每個身心障礙者平均只能分配到每天0.67小時的協助,這樣要怎麼在社區生活呢?

「國際審查都已經辦過那麼多次,仍沒有任何改變,我們非常痛心。」林君潔呼籲,相關單位應先盤點實際需求並依此編列經費,另外也要在身權法以專章載明個人助理的時數和費用。

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周月清也呼籲,應效法日韓等先進國家,新增「個人協助」專章,由障礙者來決定誰是他的個人助理、協助內容、協助方式,要包括各種障別,也要包括有聘請外籍看護的障礙者,甚至應將法案正名為「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權益保障法。」

台灣受苦者群聚會發起人李昀說,「自立生活」應該是整個法的宗旨,而不只是一個條文或一項服務。希望社區建置同儕主導的據點,可以讓人尋求歸屬和支持,障礙者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狀況不好想自殺的時候有地方可以去,狀況好的時候可以去幫助別人,也可以媒和使用經驗和服務,真正讓人活得有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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