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2日 星期四

台灣離公約精神有多遠?障權委員竟說「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文:莊棋銘(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辦公室主任、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副秘書長)

筆者是一名罕見疾病的電動輪椅使用者,在2022年參加「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最讓我印象深刻是一位中央層級的障權委員,在我一次去無障礙廁所門前被問:「你的腳為何不矯正?可以收在前面比較不危險!」當下我愣住了,有這種健全主義,不尊重他人的委員在政府設置的委員會,也難怪這些年來障權沒有太多進步了。

地方的障權委員說: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

我們不否定「醫療」對人類健康生活貢獻,但每位身心障礙者適合的醫療復健方案並不同,光是先天性跟後天致障、不同障別,身心狀態就極大不同。

如果認為醫療復健是萬靈丹,不僅否定不同人的努力跟特質,也缺乏足夠的障礙意識(身心障礙基本上具不可逆性)且一位成年人採取什麼醫療方式維護健康都應該尊重。

為何會有不適任的障權委員?我們可以從現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簡稱障權法)略知一二,其中第十條明文: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有關中央或地方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專家」與「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上,除了單一性別要求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對於障別及族群多元性未有明確規定。而且既然是「權益推動」為目的所成立小組,對於各項人權,特別是障權公約(CRPD)須有基本概念,其公開言論與會議提案,均不可背離公約所示。

但實務所見,部份委員會成員代表性不足,除了部份委員為單一障別專家未必了解其他障別需求外,最重要的是「民間代表」或「專家」、「學者」往往承接政府公辦民營之標案、委託案、研究案,與各級政府合作關係密切,自然不會提出與政府施政相左的進步方案,導致現有障權委員會功能有限。

甚至筆者與同事在各級政府公開會議中,看見有些委員提出「政府預算有限,不能過度要求。」或者自身為聘僱外籍移工為照護者,反問申請個人助理法定服務的障礙者:「人力需求這麼大,為何不自聘外籍移工?」還有南部的障權委員說:「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只因為大眾運輸需求少。

同事反問,這位也是輪椅使用者的委員如何解決交通移動?竟回答:「我都是自己開車。」

無法站在使用者角度,如何相信障權能進步?

前述種種實例,告訴我們委員會的運作方式,應透過公開會議、提案的會議紀錄,如涉及表決、議決,應以實名紀錄(贊同與反對或棄權)。

雖然目前各級政府的障權委員,多為遴選,但在法理上,仍代表百萬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民意」,如果不是站在關鍵議題上,如「社區自立生活」、「障礙者參與」、「服務可負擔性」、「個人支持」、「人權模式」、「設施與資訊無障礙」、「社會參與」等關鍵問題上,站在「使用者需求」角度,如何「德可配位」?又怎相信「障權」能持續進步?

關於障權修法,第十條的各級身心障礙委員會組成應有「障權意識」,理解障礙形成,是協助不足與環境限制交互結果,需要建構「平權」可及的制度與支持。且言論不得違反政府簽署的各項人權公約(特別是障權公約CRPD)。委員應「利益迴避」,其個人或所屬團體不得承接政府標案、計劃案、研究案,才能使社會信服成為公正第三方。

此外,我們期許行政機關,從身心障礙者鑑定上,要以「實際使用者」需求為出發,放寬身心障礙者鑑定標準,避免目前以「功能損傷」為工具、資源控管為取向的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這導致台灣2022年身心障礙者的「官方認定」人口僅約5.14%,而忽略了ICF同時強調「社會與環境因素」中的D、E碼,而實際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早在2022年就已達16%。

如此不正視實際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又怎期待行政部門能在精確人口基數下,預估法定服務、科技輔具、無障礙設施所須政府預算?

即使預算有限,難道主管單位不該積極爭取預算,逐年增加?難道不該在建構服務之前,了解廣大第一線使用服務、申請服務的障礙者真實困境?顯然在目前行政機關眼中,障礙者僅是施政成績單下的「數字」,而非一條條活生生的生命。

台灣的《障權法》,何時能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接?

近來國內朝野對立嚴重,又見中國軍事脅迫日增,國際局勢詭譎多變;原本「人權」可作為朝野和解、凝聚民意共識的基石,亦可突顯我國與專制政權不同,理應在攸關人權的《障權法》大修,作為進步的指標之一。

遺憾的是,作為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在明年即將舉行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前夕,未見更進步符合公約的修法版本公告,並交由民間與立法院討論、協商、審議可行進步的版本。

我們才能期待後續的《障權法》在事隔十八年後,能成為跟2014年我國政府簽署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接。有天能夠抬頭挺胸說:「我們是進步、人權、民主、自由的幸福之國。」

投書連結:台灣離公約精神有多遠?障權委員竟說「我們不需要低地板公車」

2025年5月19日 星期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委員推薦參考清單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委員推薦參考清單如下,歡迎各界共同收集資訊與推薦。於114529日(星期四)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衛生福利部電子信箱:sfaa0780@sfaa.gov.tw,排定邀請順序後,衛福部會再通知推薦單位協助辦理邀請事宜。

第二頁至第七頁為本聯盟所收集到的推薦名單,亦歡迎各界將推薦人選寫在第八頁開始之空白表單, 並於右上角填寫推薦來源自團體或個人名稱,以利供更多人參考,自第十二頁起為《衛生福利部》推薦參考名單。

按此本聯盟推薦名單 

2025年5月16日 星期五

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NGO對話會議

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NGO對話會議大合照

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NGO對話會議(發言紀錄)
時間:2025年5月15日(四)14:00-16:30
地點:監察院一樓大禮堂

台自盟秘書長林君潔第一次發言:

1.雖然我們都有參加國家人員委員會有許多座談會議,但我們還是會不清楚合作方式與工作方法是什麼。因為大多數單一議題討論,我們都是採被動諮詢, 都是很片段的,且後續發展還有結果我們都不知道是什麼。特別是我們會希望是針對系統性人權侵害與歧視的改善,政策如何影響是我們注關的重點。工作方法雖然在資料上寫有密切合作,不是提供意見而已,我們需要有具體的工作、合作方法。

2.與會的團體雖然是身心障礙代表,但還是有非常多的障礙者以及障礙家庭,甚至被醫院還有機構關起來的障礙者,他們並不知道有什麼樣的管道可以表達自己的問題或發聲, 也不知道其實有這些法律可以保障他們,除非有接觸公民團體或相關社群才有機會知道,了解自己是被這些法律保障。但大多數人沒辦法跟議題有所接觸或反應。

回應意見草稿雖然說有徵選出了幾個議題,我記得當時是採開放投票的方式來決定,但多數決是我們在討論人權跟很多議題時,很害怕的一種決定方式。不是完全不要採多數決,而是要搭配其他機制,把最嚴重或最危險,甚至危害性命的邊緣群體的聲音搜集起來。那這些聲音未必是多數但非常重要。還是有已經邊緣到這樣的狀態時,我們要能夠保障到他們的生命及基本人權,因為身心障礙者有很多生命權的議題。像是自立生活的個人助理服務問題及長照殺人的問題一再發生, 這都是關乎到 障礙者的人權與生命安全,如何讓大家在社區好好活著,不被斷裂、不被社會排除的問題。

3.剛才提到合理調整,雖然說各部會可以長出自己的合理調整版本,但仍缺乏系統性的原則去連結,造成各行其是的可怕後果。如A單位的合理調整和B單位的合理調整,卻是不一樣的方法和核心。如果只目前製作出的紙本都是這樣的內容,在不同的人解讀和操作執行下去會變成怎麼樣的後果,是很恐怖的。比如說,有單位的合理調整是用審議制而不是協商機制,或有些單位用說明的方式,說有過度負擔,就可以不去做合理調整,但並不是只有說明這麼簡單,而是要舉證、要經過一套機制去檢核舉證是否合理。現在有些就只說一說自己好過度負擔,不好意思,沒有辦法提供,就把人解決掉了,一切就沒有辦法回到原本應保障權益使之不被歧視的目的。現在很多指引到處產出,可是沒方法和原則去執行,而且合理調整常常是需要跨專業合作的,只單靠一本指引一個專家,就要去執行,這樣是很危險的。

4.我們很開心有看到人權會目前針對許多法律的草案,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像是反歧視法的建議內容就非常不錯,但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人權會的立場如何? 我們無從得知, 這部關於身心障礙者 每天生活大小事、基本人權維護的法律已經卡了非常久。在提出各項法律修法意見之前,人權會是不是也可以和障礙團體或相關利害關係人討論或協作?而不是多是套用公約和理論, 缺少了本土的經驗和本土的聲音, 應該跟台灣的在地團體有多一點的討論合作以及意見提出。

5.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我們一直提到身份交織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在很多委員會,沒辦法處理障礙的問題,是因為障礙是非常多元且跨議題的。障礙者有多重障別的、有原民、LGBTQIA、有婦女、有不同年齡層身分的人等等,人權委員會很重要的工作是,要把各項權利主體建立對話協作平台,但現在看起來還是分到不同的類別獨立去工作,也未互相認識了解。甚至不同權利衝突的時候如障礙者跟移工的權利衝突的時候可以怎麼好好對話權衡,人權委員會應該是一個平台來對話溝通與協作,來擬定計畫,而不是各自行事。

台自盟秘書長林君潔第二次發言:

1.我們是否可以探討去看看怎麼樣的人權教育,才是有效的人權教育?因為目前看到的都流於形式。剛才提到很多單位有做合理調整,司法院也有做自己的合理調整指引,我們其實也有問說,這個指引是否有放入未來的教育訓練課程裡面?很多本指引做出來了,要怎麼放入課程、如何實踐、如何評鑑,我們看不太出來目前的規劃狀況是如何?還是做完一本指引、讓大家自行發展,這樣就好了嗎?

我想講的是,合理調整其實是一個,在沒有辦法實現或立即改善無障礙可及性或各項權利時運用的一個方式,是一個不管是障礙者或是有需求的人,可藉此尋求平權對待的方式。但不要忘了,最根本的,是原本的義務承擔人,他要已盡基本義務,仍窒礙難行、無法立即實現的時候,才會進入合理調整。但現在合理調整變成像是一個流行、時尚的議題,雨後春筍般的到處推出,但是真正該盡的義務是什麼? 卻鮮少有人提出。就像頭重腳輕一樣,是滿令人擔心的。在推動合理調整時,人權會是不是也要具體規劃如何協助實踐各項基本義務?

2.在人權教育的編列和議題,不管是CRPD或其他公約,都提到障礙當事者或利害關係人參與課綱的編列與講授是重要的,那到底有哪些人權教育是真的有把這些當事人納入這些工作?還是由別人來講我們的事情,來去教我們的事情?

像剛才提到警察的人權教育訓練,我們電動輪椅走在馬路上會被警察被趕,但並不是因為輪椅使用者愛走馬路,而是因為根本無路可走。像這樣 很多生活細節習慣與文化是必須透過和各地障礙群體接觸、合作與討論,才會知道的,才能做出務實的人權教育而不是只有理論或想像在說。

2025年5月6日 星期二

林君潔/政策會議中高姿態的學者專家,無法促進實質討論、無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

我是一名障礙者也是權利倡導者,工作於身心障礙組織多年,想要來分享最近參與身心障礙權益會議中所發生的事情。這看似個別事件引起,但其實反應出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的困境以及普遍的現象。

上個月初我和許多身心障礙者都參與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這是一場公部門和民間共同進行的會議,要討論身心障礙權益在臺灣落實的狀況。

當時我提出「臺灣拿到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口只有 5%,比例明顯偏低,與全球平均約16%、日本 9% 的比例落差極大」,一位身心障礙權益委員,兼具障礙與學者身分,用近乎訓斥的語氣反駁我。

他不僅誤用資訊聲稱「全世界的障礙人口占 10%」(實際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早在 2022 年就已達到 16%), 還強調日本障礙者比例高的原因是老人比較多。他接著在發言中暗示障礙團體「不學無術」、「人云亦云」,甚至帶風向將問題歸咎於障礙團體走火入魔、「誤解」臺灣評估身心障礙程度的工具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為此我們無法沉默,因為這種態度和資訊的誤用,不只是對個人的羞辱,更是對障礙者社群的否定。

障礙者參與社會的重重困難

原本,CRPD 就很重視身心障礙者參與和自身有關的政策討論,因此對於這類政策會議的舉辦有許多提醒。例如,會議應提供無障礙的空間、資訊與程序設計,確保每一位障礙者都能平等參與。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也必須納入更多來自臺灣在地、第一線的實務經驗,同時必須正視並保障那些無法取得資格、被現行體系排除在身心障礙身分認定之外的群體。

先別提當時我們許多團體參加討論 ICF 的那場會議,早已經是整個系列會議中的尾聲,在場許多團體提出的修正建議都不被接受,所有的內容幾乎在之前多次會議中已經被決定,就算我們有參加後面這場,也只是去被「告知」、去聽取決定結果。

但更重要的是,專家學者在這類政策制定中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專業論述往往具有較高的社會聲量,對於公共政策的發展具有關鍵影響力。更別提這位委員同時兼具身心障礙者身分,本應發揮「連結經驗與制度之間的橋樑」作用,將障礙者的實際處境與需求帶入政策對話之中,促進多元觀點的交流與理解,推動實質改變。

圖為 2022 年 8 月,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出席審查會議的民間團體成員們


然而,他在會議中卻以高姿態、近乎壓制式的口氣發言,不僅讓更多與會者卻步,也無形中增加許多障礙者在公共討論中表達意見的難度。這樣的互動模式,不僅削弱了多元觀點的交流,也違背了 CRPD 中所強調的「保障障礙者參與及尊重其經驗知識」的基本原則。

我們期待身心障礙權益委員的專業與經驗,能真正成為促進理解與平等對話的力量,與不同經驗背景的當事人共同思考創造更具現實感的政策解方。遺憾的是該委員不僅常在會議中超時發言、未遵守會議程序,發言內容還偏離實務。

論述交峰應引用正確資訊、重視實務現場的聲音

該學者在這次會議中也提到,臺灣已經很進步了,除了 ICF 之外,也使用了華盛頓題組(WGQ)來鑑別障礙人口,估出臺灣約有 6% 的障礙者,彷彿這是我國已達到身心障礙保障高標準的證據。

然而事實上,就我們的經驗可知,臺灣目前還有許多群體如精神障礙者、自閉症者、單眼失明、單耳失聰者,以及非常多人實際上在與環境互動的過程中有障礙,卻在臺灣現行制度下,仍難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臺灣身心障礙的認定門檻過高,造成障礙人口被低估,這是不爭的事實,在過去的 2 次 CRPD 國際審查會議上,國際人權專家也多次提到同樣的問題,表示臺灣低估了實際的障礙人口,把 ICF 評估工具用得過度醫療化(過度重視身體功能與結構、忽略社會參與和環境造成的障礙)。

此外,該學者強調「日本高齡人口比例較臺灣高,因此障礙人口比例自然高」,這是不切實際的說法,不但忽略了許多年輕障礙者在臺灣拿不到身心障礙證明而無法獲得服務與權利,也忽略了 CRPD 裡面所強調的、「障礙是個人與社會環境互動之下所形成的阻礙」這個定義。

日本對身心障礙的認定,是以「生活困難程度」作為認定的核心標準,但各地方自治體也會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比臺灣更有彈性且貼近實際需求。而臺灣身心障礙認定嚴格,排除了許多在生活中實際有需求但未達認定標準的人,這種制度性的排除才是造成障礙人口比例過低的重要因素。

ICF 理論上雖然包含了醫療與社會環境的評估標準,但在臺灣的應用卻仍嚴重傾向於醫療和身體功能損傷,即便該學者說已經有加入社會和環境(ICF 裡的 D、E 碼)評估,但主要還是在醫院做評估,而不是有人真正進到障礙當事人生活的社區裡去了解實際狀態。   

例如,居住在都市裡的障礙者和住在原住民部落的障礙者,整體的生活背景文化完全不同,就算障礙類型一樣,在生活中受到的挑戰和能使用的輔具、交通移動方式等卻很不同;或者,同樣的身體障礙但不同性別或年紀的障礙者,會因為身處在不同的環境下,而需要更多資訊來讓障礙鑑定更精準、更能反映需求。

現場多個團體都曾主張 D、E 碼必須要再考慮更多向度以及內容,仍被否決。但這些實際上都是許多障礙者們走過一次又一次被制度否定、判定「不符合資格」的結果。這些問題並不是障礙團體對 ICF 的「誤解」,而是教科書上面沒有寫到的、臺灣障礙者們實際的經驗。

如果一位「代表」身心障礙群體的委員,無視障礙者實際的困境與批判,甚至壓制大家的聲音、否定經驗,帶著貶低的語氣批評發聲者、還引用錯誤的資訊來爭論,將會增加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與政策討論的難度,讓人卻步。

政策討論應建立在平等與多元之上

這並非單一個案,而是普遍存在於各地的結構性問題。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誠摯呼籲:身心障礙權益的討論,應回歸 CRPD 所強調的「障礙者參與」原則。

無論中央或地方決定身心障礙政策的委員會或相關會議的成員,參與者選拔機制應以具備「障礙意識」、「人權觀念」與無障礙等相關專業背景為重要指標;具有身心障礙身分的委員應占全體委員過半,並兼顧性別、族群、年齡及障礙類型等多元代表性,且委員的公開言論與會議結論,都不能違反 CRPD。

政策討論的基礎,也應建立在理解、平等與多元對話之上,而非由單一知識體系或立場主導。無論是專家、學者,或是障礙當事人,每一種知識與觀點都應受到尊重,而不是被輕率否定或壓制。

許多障礙者光是取得資訊的機會就和一般人有落差, 更不用說能夠自由平等的出門、接受完整的教育以及各種社會參與,常常會因為有形無形的障礙而失去了很多機會與權利,因此在參與的過程中,充分的支持以及消除障礙真的很重要。

報導連結:林君潔/政策會議中高姿態的學者專家,無法促進實質討論、無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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