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 星期五

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NGO對話會議

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NGO對話會議大合照

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NGO對話會議(發言紀錄)
時間:2025年5月15日(四)14:00-16:30
地點:監察院一樓大禮堂

台自盟秘書長林君潔第一次發言:

1.雖然我們都有參加國家人員委員會有許多座談會議,但我們還是會不清楚合作方式與工作方法是什麼。因為大多數單一議題討論,我們都是採被動諮詢, 都是很片段的,且後續發展還有結果我們都不知道是什麼。特別是我們會希望是針對系統性人權侵害與歧視的改善,政策如何影響是我們注關的重點。工作方法雖然在資料上寫有密切合作,不是提供意見而已,我們需要有具體的工作、合作方法。

2.與會的團體雖然是身心障礙代表,但還是有非常多的障礙者以及障礙家庭,甚至被醫院還有機構關起來的障礙者,他們並不知道有什麼樣的管道可以表達自己的問題或發聲, 也不知道其實有這些法律可以保障他們,除非有接觸公民團體或相關社群才有機會知道,了解自己是被這些法律保障。但大多數人沒辦法跟議題有所接觸或反應。

回應意見草稿雖然說有徵選出了幾個議題,我記得當時是採開放投票的方式來決定,但多數決是我們在討論人權跟很多議題時,很害怕的一種決定方式。不是完全不要採多數決,而是要搭配其他機制,把最嚴重或最危險,甚至危害性命的邊緣群體的聲音搜集起來。那這些聲音未必是多數但非常重要。還是有已經邊緣到這樣的狀態時,我們要能夠保障到他們的生命及基本人權,因為身心障礙者有很多生命權的議題。像是自立生活的個人助理服務問題及長照殺人的問題一再發生, 這都是關乎到 障礙者的人權與生命安全,如何讓大家在社區好好活著,不被斷裂、不被社會排除的問題。

3.剛才提到合理調整,雖然說各部會可以長出自己的合理調整版本,但仍缺乏系統性的原則去連結,造成各行其是的可怕後果。如A單位的合理調整和B單位的合理調整,卻是不一樣的方法和核心。如果只目前製作出的紙本都是這樣的內容,在不同的人解讀和操作執行下去會變成怎麼樣的後果,是很恐怖的。比如說,有單位的合理調整是用審議制而不是協商機制,或有些單位用說明的方式,說有過度負擔,就可以不去做合理調整,但並不是只有說明這麼簡單,而是要舉證、要經過一套機制去檢核舉證是否合理。現在有些就只說一說自己好過度負擔,不好意思,沒有辦法提供,就把人解決掉了,一切就沒有辦法回到原本應保障權益使之不被歧視的目的。現在很多指引到處產出,可是沒方法和原則去執行,而且合理調整常常是需要跨專業合作的,只單靠一本指引一個專家,就要去執行,這樣是很危險的。

4.我們很開心有看到人權會目前針對許多法律的草案,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像是反歧視法的建議內容就非常不錯,但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人權會的立場如何? 我們無從得知, 這部關於身心障礙者 每天生活大小事、基本人權維護的法律已經卡了非常久。在提出各項法律修法意見之前,人權會是不是也可以和障礙團體或相關利害關係人討論或協作?而不是多是套用公約和理論, 缺少了本土的經驗和本土的聲音, 應該跟台灣的在地團體有多一點的討論合作以及意見提出。

5.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我們一直提到身份交織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在很多委員會,沒辦法處理障礙的問題,是因為障礙是非常多元且跨議題的。障礙者有多重障別的、有原民、LGBTQIA、有婦女、有不同年齡層身分的人等等,人權委員會很重要的工作是,要把各項權利主體建立對話協作平台,但現在看起來還是分到不同的類別獨立去工作,也未互相認識了解。甚至不同權利衝突的時候如障礙者跟移工的權利衝突的時候可以怎麼好好對話權衡,人權委員會應該是一個平台來對話溝通與協作,來擬定計畫,而不是各自行事。

台自盟秘書長林君潔第二次發言:

1.我們是否可以探討去看看怎麼樣的人權教育,才是有效的人權教育?因為目前看到的都流於形式。剛才提到很多單位有做合理調整,司法院也有做自己的合理調整指引,我們其實也有問說,這個指引是否有放入未來的教育訓練課程裡面?很多本指引做出來了,要怎麼放入課程、如何實踐、如何評鑑,我們看不太出來目前的規劃狀況是如何?還是做完一本指引、讓大家自行發展,這樣就好了嗎?

我想講的是,合理調整其實是一個,在沒有辦法實現或立即改善無障礙可及性或各項權利時運用的一個方式,是一個不管是障礙者或是有需求的人,可藉此尋求平權對待的方式。但不要忘了,最根本的,是原本的義務承擔人,他要已盡基本義務,仍窒礙難行、無法立即實現的時候,才會進入合理調整。但現在合理調整變成像是一個流行、時尚的議題,雨後春筍般的到處推出,但是真正該盡的義務是什麼? 卻鮮少有人提出。就像頭重腳輕一樣,是滿令人擔心的。在推動合理調整時,人權會是不是也要具體規劃如何協助實踐各項基本義務?

2.在人權教育的編列和議題,不管是CRPD或其他公約,都提到障礙當事者或利害關係人參與課綱的編列與講授是重要的,那到底有哪些人權教育是真的有把這些當事人納入這些工作?還是由別人來講我們的事情,來去教我們的事情?

像剛才提到警察的人權教育訓練,我們電動輪椅走在馬路上會被警察被趕,但並不是因為輪椅使用者愛走馬路,而是因為根本無路可走。像這樣 很多生活細節習慣與文化是必須透過和各地障礙群體接觸、合作與討論,才會知道的,才能做出務實的人權教育而不是只有理論或想像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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