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以下稱本盟)自110年5月19日開始,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全台進入「三級警戒」後,造成部份身心障礙者在配合防疫政策下,必須被迫停業。而從事街賣或服務業者(如:按摩業)…等更是首當其衝。日前國發會提出「紓困4.0」報告(註1),立法院順利通過,將在六月份開始推出紓困方案。本盟收集受疫情影響之各地身心障礙者之意見後,針對後續政府紓困政策,提出以下訴求。
一、疫情期間(三級或四級警戒)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之「紓困」現金補助
身心障礙者族群多處於貧困狀態,以兼差、街賣維生或工作不穩定者居多,且往往未有勞保等證明。而目前研擬之「紓困4.0」方案仍以「社會救助法」中,由「家戶所得」計算的中低收資格來認定,造成「非」中低收入但有經濟困難者,難以取得紓困資格。這將使得沒有親屬支援,或未有勞保之身心障礙者,因無法取得資格,又無收入而陷入重大生活困境。無法支付如水電費、房租費,或社會福利服務等費用。
本聯盟主張應對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如:未有勞保者從事街賣者、不具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或已領有現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租屋補助等仍有經濟困境者,提供維持必要生活費用的現金補助至疫情趨緩為止,避免「看得到,補不到」之狀況發生。
二、維護疫情期間身心障礙者之「健康權」、「生命權」等保障
本聯盟收集匯整各地社區生活中的身心障礙者,在疫情中所遭逢之不便及困擾。於110年5月24日(發文字號:台自盟第1100005號)行文衛福部:「本聯盟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主管單位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持續給予適當支持與服務、紓困等。」(註2)提出五大訴求,16點次作為政府制定關於身心障礙者面對疫情或災害發生時之政策建議。避免疫情期間,因醫療資源缺乏、人力服務中斷、物資供給困難等,危及健康與生命之權益。因此本盟建議政府在編列紓困方案與預算時,應計算並提供疫情期間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生活物資之補助。
三、「紓困4.0」方案應與時俱進
(1)隨疫情變化,紓困應有超前部屬,考量不同障別之性別、職業、區域等個別需求。
(2)紓困方案不應僅參照「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資格來進行排富。因社會變遷,家庭結構改變。親屬間經濟支援不再緊密。因此以「個人實際收入」作為紓困資格的認定更能符合實際需求。根據「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會議之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取得補助及津貼的資格,應獨立於其家庭經濟情況。
(3)比較他國於2020年紓困政策,大部分都是以「普發形式」來進行。例如:美國政府發給每位成人一千兩百美元,已婚配偶可領到兩千四百美元,受撫養兒童每人五百美元(備註:美國有排富條款,個人年收入超過九萬美金元則無法領取)。香港則是發給十八歲以上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港幣。新加坡則是發給廿一歲以上公民六百星幣,折合約一萬二台幣。日本發給全體國民每人十萬日圓,約台幣兩萬八。本聯盟建議政府應採取普發現金補助,避免繁雜流程,減少行政資源浪費,又可快速將金錢流通於市,刺激內需消費。
(4)透過本次疫情,凸顯社會安全網之薄弱,一旦遭遇重大災情、社會環境變遷,任何人都可能面臨失業、經濟困頓之窘境,身心障礙者更容易面對重大災情之衝擊。政府應透過此契機全面檢視現行社會福利與救助制度等資格審查認定方法。本盟主張各項社會服務、經濟補助,應朝向:
1.不現戶籍地,而以實際居住地為主,以便於申請地方政府之社會資源。
2.不應期待家庭承接所有風險責任,而應以「個人實際收入與經濟狀況」發展出適當的評估工具與資格認定方法。
3.應改革社會救助法之中,「中低收入戶」之「個人虛擬所得」列為補助計算。
4.各項社會服務、經濟補助不應僅參考「中低收入戶」「一般戶」等粗略所得來分位。應以「個人所得分位」畫出不同級別之補助標準。
5.民間捐款、捐贈物質不應列為「個人年度所得」,成為紓困補助門檻。(註3)
6.如遇重大天災、瘟疫、社會緊急事件等,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與弱勢族群。除現金外亦可透過如社福卷券、福利點數等方式,補助身心障礙者獲得生活維生之必要服務與資源。以「快速、可及、好用」為原則,避免繁雜程序,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申請。
(註1)2100億紓困4.0來了!一圖看懂補助金額與適用對象(2021/05/27 中時)
(註2)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針對障礙者於疫情困境之訴求聲明(5/24更新版)
(註3)受贈善款被列入所得 連體嬰張忠義申請紓困碰壁(2021/06/22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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