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造成全球性大流行,多國人民歷經生命、健康、財產的損失。台灣在疫情爆發之初,嚴格出入境檢驗,口罩限購,成功地將病毒阻絕境外,防止大量社區傳染;台灣民眾也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可說在全體努力下,防疫表現可圈可點。
但其他國家可沒這麼幸運了,疫情肆虐下,多國政府風聲鶴唳,鎖國封城,經濟活動停擺,人民頓時失去工作收入,為緩解衝擊,美國、新加坡、日本、英國…等國祭出經濟補助、現金發放、企業貸款等措施。
台灣政府也在疫情期間,提出「酷碰卷」、「企業個人貸款」等。行政院長蘇貞昌更在五月四日 提出每人一萬元的「急難紓困金」方案,造成隔日大批民眾到地方公所請領,結果申請流程繁瑣,檢備文件複雜,請領資格計算公式以「家庭總收入」為單位,且不能有超額存款,申請民眾要提出自己有多「貧窮」、「失業」、「家徒四壁」,間接羞辱民眾,衝突場面不斷,政府美意大打折扣,突顯官僚不接地氣。
筆者本身是身心障礙者,在社福團體工作多年。民眾憤怒情緒,感同身受,政府美其名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長期照顧法》等等法條,但遇「執行面」,卻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官僚審查嚴格,防弊思維濃厚,設想人民會詐取福利資源。因此「看得到法律」卻「得不到支持」司空見慣。
若非疫情影響生計,社會大眾難以了解官僚體制下,身心障礙者經年累月受到的政策技術性排除。因為現實上許多身心障礙者,因為身心因素,不容易在就業市場獲得穩定收入,換取生活費用,常陷於生活困境,補助政策十分重要。
但目前政府各項補助,往往以《社會救助法》為法原依據,但法條卻以「家戶」列為補助門檻,然而社會環境變遷,家庭撫養功能早已式微,獨居、單身不在少數,《社會救助法》還以家人親屬應負擔撫養責任,不符合社會現況。
為人詬病的還有「虛擬所得」計算,將法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當作已有收入者計算,未考慮社會就業環境變化快速,收入不固定是常態,也是不合理之門檻。
此外從人口數據也可看出《社會救助法》門檻高,認定從嚴。如台灣身心障礙者在2019年有118萬人佔人口數的5.03%。且多為無法進入職場的經濟弱勢者。即使撇除身心障礙者群體,以全人口計算,台灣2300萬人口中,中低收入僅有62.1萬人,占人口2.63%。比起鄰近的韓國、日本貧窮線人口約15%,明顯失真。
但各項社會補助(包含民間資源)卻常以是否具「中低收入」為基準,如:居家服務員、個人助理、租屋補貼、輔具補助、就學申請…等,因此社會救助法應以「個人收入」計算,從寬認定,按個人狀況補貼但不排富。
疫情剛好使制度漏洞現形;因為在社會動盪期間,任何人都有可能面臨失業,成為經濟需接受補助的對象。《社會救助法》修法實刻不容緩。
遠程目標可參考近年來討論甚多「無條件基本收入」,以保障每個人基本生活所需,維護生存權,避免因為門檻,造成請領者被汙名化。社會支持不該遺漏任何人。
至於預算方面,政府如果能夠照顧到全民需求,即使稅率較高,依然可以贏得支持。長年來,政府稅制問題嚴重,財團減稅,中產階級反而承擔大多數稅基,導致財源不足,無法有效滿足各階層的社會需求,只有稅金穩定充足,每位公民獲得有尊嚴的生活支持而不漏接,才能建立人民與政府之間互助又互信的美好社會。別忘了,政府預算「取之於民」,也該「用之於民」,才是公僕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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