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 星期三

立法院公聽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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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文字檔: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理事長 林君潔
有關身心障礙者參與及代表:
● 修法過程是否有足夠的身心障礙個人及團體(DPO)充分參與?
● 目前困境:相關政策、服務提供,未落實障礙者本人或團體的實質參與,參與比例過少,障礙者往往僅受邀發表想法,最後決定仍由專家學者或政府決定。
● 身心障礙團體 (DPOs) 定義不明,應修法明定。
● 身心障礙團體 (DPOs)無法有效獲得政府支持,發展受限。政府應提供經費及無障礙措施,實質支持障礙者自組組織、參與政策擬定、服務提供、社群連結等。
● 各級決策者必須讓各種不同障礙者,包括以下類別的組織積極參與決策過程:障礙婦女、障礙老人、障礙兒童、原住民、心理社會障礙者及心智障礙者等組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十九條 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
本公約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於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充分融合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一)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住地點,選擇在那裡及與那些人一起生活,而不是被迫按特定的居住安排來生活。
(二)身心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協助,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社區融合,避免與社區隔絕或隔離。
(三)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大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且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53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
a) 國家發展有規劃期程之計畫,逐步使住宿機構及其他規模之特定居住安排予以退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可選擇居住地點、方式及同住者,並推廣自立生活, 包括適當增加各類社區型服務之經費。
b) 國家發展有規劃期程之計畫,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支持,協助其居住並積極參與社區,避免隔離與孤立。以及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53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
c) 個人協助服務預算應納入國家正式預算,以確保經費符合穩定、可預期及公開原則,此類個人協助包括:
●根據個別需求評估,提供個人直接給付,以確保其足以獨立生活,取得協助服務,以具競爭力的薪資雇用個人助理,無需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針對個別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以於招聘、訓練、監督助理時,協助身心障礙者按其個別要求、生活環境及偏好做出決定。以及
●身心障礙者具有專屬個人助理,無需與他人共用。個人協助在品質及數量方 面,均應足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無需依賴他人,並實現個人潛能。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86點次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
a. 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社區、住房和支持服務提供者以及專業人員等群體密切合作,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選擇在那裡生活、怎麼生活以及和誰生活,從而使他們能夠生活在自己的社區並積極參與其中。同時,他們也有資格獲得必要的支持,不論其居住地點
b. 擴大提供個人助理,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的生活進行控制。
c. 修訂輔具的分配系統以符合新開發的器材,並在不造成身心障礙者造成經濟困難下確保他們在全國都可獲得。
d. 修訂《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和《精神衛生法》,以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社區支持服務,防止隔離和孤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 19 條) 第86點次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
e. 確保協調不同部門和部會之間的支持和服務,以及在轉銜時期,如從教育到就業,或從家庭住宅到個人住宅。
f. 制定計劃,確保社會工作者和其他專業人員接受培訓,瞭解如何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方式支持社會心理和其他身心障礙者,而不是以身心障礙醫療模式為基礎。
g. 確保對自立生活的資金財源不是依靠公益彩券回饋金,而是成為官方預算撥款。
h. 為身心障礙者的住房選擇私人營業者制定標準。並建立投訴和問責機制,以處理虐待問題。
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社會保障(第 9 條)
48.審查委員會建議向所有有需要的人,特別是那些在居住地沒有戶口的人,提供適當 的社會救助。委員會還建議政府為身心障礙者的長期照顧提供更多的個人協助服務

自立生活的居住選擇
先進國家,甚或鄰近之韓國,皆以尊重障礙者自己的選擇,支持障礙者可以選擇居住處,包括選擇居住在社區,也允許住在機構的預算移轉到社區,作為支持人力的支出,同時也提供從住宿機構搬到社區居住的相關費用,如房租補助、傢俱費用、日常用品的購買、提供支持陪伴購買食物、烹煮等日常之個人協助服務。
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一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被孤立或被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 已經入住在住宿型機構者,有權利選擇搬到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居住。
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包括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滿足住機構者搬到社區居住之需求,直到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都到位。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等。

先進國家,甚或鄰近之韓國,皆以尊重障礙者自己的選擇,支持障礙者可以選擇居住處,包括選擇居住在社區,也允許住在機構的預算移轉到社區,作為支持人力的支出,同時也提供從住宿機構搬到社區居住的相關費用,如房租補助、傢俱費用、日常用品的購買、提供支持陪伴購買食物、烹煮等日常之個人協助服務。
新增一條:社區居住
第四十九條之二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所,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
(涉及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個人照顧辦法第69、70、71條)
1、協助障礙者實踐自立生活:
有選擇權、決定權,安排自己的生活
2、協助障礙者減少生活障礙(不分障別)
3、讓障礙者可以和一般人一樣,成為兒女、父母…等任何社會角色,擁有休閒娛樂、運動生活,在各行各業發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 二、生活重建。
• 三、心理重建。
• 四、社區居住。
•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 七、家庭托顧。
• 八、課後照顧。
•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修法之必要
● 第 50 條第 9 項明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其內容包含同儕支持與個人助理服務,易造成語意上誤解為具備此二項服務即可自立生活,忽略資訊、行動 與交通無障礙、輔具、居住協助、就學、就業等多元面向。
● 應將個人助理服務、同儕支持獨立出來各自成一個條文或篇章
應修法保障權益
● 個助服務量能不足,依衛福部統計資料:2020 年全台僅有 512 位個助,提供服務給689 位障礙者。但截至今 (2022) 年 3 月 9 日為止,全台 120 萬名障礙者中,就有超過 20 萬名重度和 14 萬名極重度的障礙者,合計 346,363 人。然各縣市僅有 1 或 2 個服務單位,量能嚴重不足,無法回應障礙者服務需求。
● 依衛福部調查各縣市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服務情形統計顯示,2020 年的服務情形統計,所有申請服務的障礙者平均分配到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每週僅有 4.6 小時,每日僅有 0.67 小時。
應修法保障權益
● 1、根據「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調查顯示,身心障礙者居住在教養、養護機構主要原因,以「家人或親屬無法照顧」者占58.65%最多
● 2、十年間已發生百起照護殺人案件
● 3、過度依賴家庭,但現今社會結構改變,未婚、單親、雙薪家庭人口驟增,不應再以家庭為中心,再將照顧壓力轉放到家庭、婦女或個人身上。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 4、過度依賴外籍移工,近年輸出入國人權意識抬頭,加上疫情影響,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應修法保障權益

1、根據「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調查顯示,身心障礙者居住在教養、養護機構主要原因,以「家人或親屬無法照顧」者占58.65%最多
2、十年間已發生百起照護殺人案件
3、過度依賴家庭,但現今社會結構改變,未婚、單親、雙薪家庭人口驟增,不應再以家庭為中心,再將照顧壓力轉放到家庭、婦女或個人身上。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4、過度依賴外籍移工,近年輸出入國人權意識抬頭,加上疫情影響,應正視台灣公共照護政策問題。
應修法保障權益
1、財源不足且不穩:雖國家宣稱目前服務財源正式且穩定,惟身為直轄市之臺南市仍於 2019 年時,發生財源不足, 導致障礙者無法使用時數的狀況。接連著花蓮亦發生同樣問題。至今2022年嘉義也發生因財源不足,欲停止或減少障礙者原有個人助理服務之時數之窘境。
2、障礙者申請服務受限、未有主導權:
(1) 目前申請資格不包含未成年之障礙者,許多縣市僅限肢體障礙者才能申請服務。
(2) 單方面決定、限制服務內容及時間;或要求障礙者寫自立生活計畫書, 經審查通過始可申請服務;也會要求鉅細彌遺報告行踨,導致障礙者毫無尊嚴及隱私可言。某些單位要求障礙者需於服務結束或進行中要拍照證明。
(3)時數不足,無法自立生活,每月最高僅提供60小時個人助理服務
(4)自付額過高。障礙者多屬經濟弱勢,若每月使用60小時服務,自付額將高達3600元

應修法保障權益
1、應修法納入 CRPD 第 5 號一般性意見,訂定完整的個人協助條文及細則,保障各縣市的服務使用者享有一致權利。
2、由障礙者決定自己的自立生活,包括參與決定其個人助理如何提供、由誰提供、在哪裡提供、個人助理的訓練與督導、 經費提供的方式 (直接給付與否)。障礙者是使用服務的主體,包括參與個助與居服人力服務如何切割、整合與流通使用等討論與決策。
3、應放寬服務申請資格,盤點實際需求與資源,訂定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編列比例,依各障別、障礙程度之需求核定其補助及使用時數。
4、障礙者多屬經濟弱勢,應提高自付額補助,服務補助之審核,應將成年障礙者之資產、收入與其家人分開計算 。
5、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安心安全表達意見,應設置獨立輔導及申訴機制。
6、保障個人助理工作條件。
感謝聆聽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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