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

「《身權法》勿倉促修法」 障礙者團體提6大實務訴求

障礙者團體參與召開記者會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過程太過倉促,呼籲應廣納障礙者當事人建議並讓其參與修法。翻攝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的臉書

【作者:莊棋銘/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

我國在2007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幅增修,其中明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而台灣也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 

為何社區生活支持如此重要?

今年適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在台灣進行。行政院為了「因應」本次國際審查,推出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政院版)》。然而非常遺憾的,本次修法增修34條,但對於身心障礙者切身相關的「社區生活」隻字未提,反倒是「住宿機構」佔了其中16條(新增7條),給予住宿機構補助管理法源依據,顯然是執政當局大力支持的方向。

為何社區生活支持如此重要?因為身心障礙者分佈在各年齡,也有社會角色。如果僅有「住宿機構」選項將失去就學、就業、組織家庭、參與社會等機會,連帶使身心障礙者「隔絕」於社會之外,對「共融」十分不利。

然而,政府長年提到國家資源有限,無法像是北歐等高稅收/高福利國家,去支持一位國民從出生到死亡的所有「人權」,但對於機構的管理補助卻從不手軟。究竟是「預算不足」?還是不肯把預算花在「人」身上,答案不言而喻。

為什麼身心障礙者參與如此重要?

再者,本次政院版修法,民間單位十分關心第10條:「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顯然跟民間單位期待的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當事者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sation,簡稱DPO)「二分之一」擔任小組委員有巨大落差。

為什麼身心障礙者參與如此重要?除了國際上障礙者運動常提到的:「沒有我的參與,不要幫我做決定。」民主精神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訂定如果沒有需求當事者參與,制度出來的政策或支持,難以接近實務需求。

距離上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修已15年,若法律完善,施政妥當又為何見到「照顧殺人」年年上新聞?而周遭不乏身心障礙者面臨失學、失業危機。生活得天天面對「有障礙」的騎樓、人行道、大眾運輸、公共設施等。缺乏點字、易讀、手語資訊落差更是隨處可見。更別說無形歧視與偏見,難以構成「合理調整」。可見沒有需求當事者發聲參與服務建制,行政單位仍難以服務到位,亦會怠慢,如此何來權益保障之說?

主管單位如對「身心障礙政策」信心滿滿,何必擔心大開「參與」大門後,無法面對廣大身心障礙者的真實需求?而限縮障礙者擔任委員的參與門檻?

面對本次修法各界疑慮,衛生福利部長薛瑞元在1128日面對記者詢問則回應:「108年的時候啟動修法的過程當中,那也有跟這些身障團體,也有跟他們這個討論跟協調過啦。」顯然部長將「協調」會議中的其他反對及版本建議也當作「同意」,如此話術治國,實在很難相信政府有誠意建立良好與民間協商的信任基礎?

因此,筆者建議:

一、立即停止審查政院版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以2017CRPD結論性建議85點次及2022CRPD結論性建議118點次作為後續修法綱要,且不得牴觸。

二、身心障礙者團體、個人參與要充分,不能僅有諮詢角色,以免等同背書。

三、制定「身心障礙者施政計畫」,明定各級政府短、中、長期的施政藍圖。提供各界檢視、討論、修正。

四、制定預算編列要點,避免「人數少」、「聲音小」權益被忽略。

五、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性」的「全面支持」,如個人福利帳戶(或者社福點數)以科學方式計算身心障礙者生活與有尊嚴生存的各項支持經費。有助於各級政府編列預算之依據。

六、障礙需求主流化:身心障礙者有社會角色。可為人父母/子女、兄弟/手足、上司/員工、老師/學生、社會公民等等。保障身心障礙者,等同保障每位「身而為人」的人權。

投書連結:「《身權法》勿倉促修法」 障礙者團體提6大實務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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