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 星期一

兩公約國際審查落幕 民團呼籲政府提改革時程

 

2026年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落幕,多個民團18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重視審查委員所提出的意見

2026年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落幕,多個民團18日召開記者會,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呼籲政府應將審查委員所提意見納入未來4年改革及修法行動清單,並提出具體時程、預算、人力與法律制度改革。

台灣在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並比照國際審查機制,每4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2026年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日前落幕,多個公民團體今日在行政院門口前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正視國際審查委員的意見,並提出具體修法時程、預算與人力,落實對兩公約的承諾。

台灣身障自立生活秘書長林君潔指出,台灣身心障礙者議題不是福利問題,而是涉及貧窮、居住、教育、司法、勞動等多面向的人權問題,他們呼籲政府擴充個人助理協助服務並推動反歧視法制。針對原住民族權益,台灣原住民青年公民參與秘書長Yuli Ciwas指出,審查委員認為現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制度已淪為政府行政工具,無法反映族人自主意志,他們呼籲政府在修法過程中公開資訊、充分徵詢族人意見,而非關起門來決策。

針對勞工權益及無家者權益,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馬明毅表示,政府多年來反覆以相同說法回應最低工資、家事移工、強迫勞動風險等議題,缺乏法律約束力,他們呼籲政府正視移工強迫勞動風險,並完成相關保障勞動權益的修法。台灣芒草心協會專員王今暐也指出,國際審查委員要求台灣改革《社會救助法》中不合理的弱勢審核制度,並建議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

在各界關注的死刑議題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楊雁絜表示,台灣既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就應依國際專家結論性意見逐步廢除死刑,但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仍未對死刑制度作出違憲與否判斷,他們呼籲政府宣布暫停執行死刑,並將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她說:『(原音)死刑就是殘酷不人道且侮辱人格的刑罰,而且政府也應該改變過去報復式的刑事司法模式,不再使用死刑,也不能試圖引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草案,而是將刑罰政策改以受刑人改過自新、社會復歸為主要的目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表示,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劃代表保障台灣土地上每一個人的人權,是跨越黨派的共同承諾。他指出,自2013年第一次國際審查以來,不少問題歷經多年都未見改善,應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優先處理。

新聞連結:兩公約國際審查落幕 民團呼籲政府提改革時程

兩公約首度提及貧窮 民團籲政府改革社會救助法

台灣在15日順利完成兩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共12位國際人權專家提出多項建議。十多個民間團體今(18)日前往行政院,指出台灣在人權制度、司法改革和障礙者權利等多個面向,仍有長期未解的制度缺口,呼籲政府應該具體修法投入預算與問責制度,落實兩公約承諾。

坐在電動輪椅上,就從人行道前往行政院大門口這短短一段路,還得小心高低落差,身障團體指出,近日在兩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經明確揭示身障者的議題並非單一福利問題,應該儘速修訂《反歧視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表示,「障礙者能夠取得自立生活所需的個人協助服務,每一個人平均獲得到不到一個小時的服務。」

而此審查首次在平行報告中提及貧窮議題,民團認為這顯示台灣多數貧窮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倡議政府改革《社會救助法》中複雜且不合理的審核規定。

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專員王今暐指出,「我們也呼籲法官們在審理有關低收入戶補助的行政訴訟的時候,要通盤引用兩公約的審查結論去運作。」

另外,台灣人權促進會也提醒,本次兩公約審查再次凸顯出,台灣在隱私權上的制度缺口,隨政府持續建置串接大型資料庫,個資蒐集利用的必要性,更需要獨立外部監督。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認為,「專家也建議應該要進行相關的盤點,要去確認這些所有個資的資料庫,它的類別規模使用目的、第3方接收名單。」

民間團體呼籲,審查建議還涵蓋多元性別族群與家庭權益保障,以及移工尊嚴勞動等議題,政府應儘速將國際審查建議具體轉化為可追蹤、可問責、可落實的政策行動。

新聞連結:兩公約首度提及貧窮 民團籲政府改革社會救助法

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後民間記者會

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後民間記者會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發言:

身心障礙不是只有這120萬這個數字而已,而是每個生命,每一個家庭,以及被影響的更多群眾,國際審查委員會所提結論性意見指出,障礙者議題並非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醫療、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且委員會明確指出台灣的障礙者就業率不到兩成,超過七成五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更嚴重的是,障礙者能夠取得自立生活所需的個人協助服務,平均每人每天獲得不到一小時服務,導致過著沒有自由與尊嚴的生活。現行許多制度以家戶而非個人為基礎,把照顧責任推給家庭——這正是每年平均8.8件長照殺人事件發生的結構根源。障礙者常常要面臨著無障礙與支持服務建構不足,缺乏完整的反歧視法訂定保障,造成被系統性的排除,我們要求國家正面回應這份國際審查意見我們的訴求有三點:

一、大幅擴充個人協助服務量能,並且檢討現行各項制度問題,還給障礙者一個自主自由生活的人生。

二、盡速依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各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權能不足,加強其獨立監督與政策改善能力。

2026年5月16日 星期六

兩公約平行報告平台:以障礙者為出發橫跨各面向權利,本次結論性意見的觀察分享

 














台自盟與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參與人約盟統籌兩公約平行報告平台,與多個人權團撰寫報告。主攻以障礙者為出發橫跨各面向權利撰寫。以下為對此次結論性意見的觀察分享:

文字檔:

第1頁

《核心與交織:2026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以「障礙者權利」為軸心的跨向政策解析。

國際審查委員會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2026年5月)觀察指出,障礙者議題並非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 

第2頁

障礙者的困境,是所有人權缺漏的縮影

委員會多次指出,台灣現行制度中的問題,不只是單一政策失能,而是整體人權治理結構的裂縫。

* 結構性弱勢的集中地

  障礙者往往同時面對貧窮、居住、教育、就業與社會排除等問題,成為制度失衡最明顯的承受者。

* 政策碎片化的犧牲者

  缺乏整合性的支持系統,使障礙者在不同制度間來回碰撞,卻無法真正獲得完整支持。

* 交織性挑戰的放大鏡

  障礙與貧窮、原住民、LGBTQI+、高齡、女性等身分交織後,歧視與不平等會被進一步放大。 

第3頁

數字背後的結構性失能:從國際審查報告看生存現況

* 約120萬人(約5%)處於貧困或弱勢邊緣。

 官方統計指出,障礙人口面臨多重不利處境。

* 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19.1%。

  超過75%的障礙者無法進入就業市場,自立生活與經濟權利受到限制。

* 個人助理服務嚴重不足。

  全台僅約1,326人使用個人助理服務,平均每日使用時數不到1小時。

* 每年約8.8件與照顧壓力相關的殘酷事件。

  長期缺乏支持系統,使照顧悲劇反覆發生。 

第4頁

基礎建設的空窗:為何現行法制接不住障礙者?

目前台灣制度仍存在許多關鍵缺口:

1. 缺乏完整反歧視法。

   現行法規對直接、間接歧視與合理調整等概念,仍缺乏完整規範。

2. 國家人權委員會權能不足。

   雖具調查與建議功能,但缺乏獨立監督與強制改善能力。

3. 缺乏具體國家行動計畫。

   長期照顧、社會保障與去機構化政策之間缺乏整合。

國際審查委員則要求:

* 落實平等與合理調整

* 建立以人權為核心的治理模式

* 建立具有約束力的預防機制 

第5頁

社會保障的「家戶陷阱」:被排除於救助網外的障礙者

現行《社會救助法》仍以「家戶」作為主要計算邏輯,導致許多障礙者即使個人沒有收入,也因家庭成員收入而被排除於補助之外。

制度造成:

* 虛擬所得計算

* 高比例福利未申請(Non-take-up)

* 障礙者被迫依附家庭生活

國際審查則建議:

應改以「個人」為基礎進行評估,真正保障障礙者的自主生活權。 

第6頁

居住權與自立生活:看不見的「無障礙」高牆

經社文公約第11條指出,居住權不只是有房子住,更包括安全、可及與可負擔。

但目前台灣仍存在:

* 社會住宅無障礙比例不足

* 許多障礙者居住於不安全或老舊空間

* 個人助理資源不足,無法真正支持自主生活

結論性意見指出:

應大幅提升社會住宅無障礙比例,並將個人助理制度視為支持自立生活的重要基礎。 

第7頁

融合教育的重重阻礙:校園中的隱形門檻

障礙學生在校園中仍面對許多制度性排除:

* 資源支持不足

* 缺乏合理調整與專業支持

* 校園霸凌與歧視

* 交通與城鄉差距

* 將障礙學生視為「低成就」對象的標籤化文化

融合教育若沒有完整支持,就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在一起」,而非真正平等參與。 

 第8頁

陰暗角落的防護網:封閉式機構與酷刑預防

封閉式機構中的障礙者,長期面臨高風險處境。

問題包括:

* 精神醫療與安置機構缺乏監督

* 隔離、約束與限制自由問題

* 欠缺有效申訴與獨立調查機制

國際標準要求建立:

* 獨立防範機制

* 符合《禁止酷刑公約》的監督制度

* 真正獨立且具調查權限的機構 

第9頁

崩潰的照顧生態系:障礙家庭與移工的脆弱交織

當公共支持不足時,照顧責任往往被迫轉嫁給家庭與移工。

形成惡性循環:

* 家庭壓力增加

* 過度依賴移工

* 移工低薪與長工時

* 障礙者與照顧者雙方皆陷入脆弱處境

國際審查建議:

* 強化公共照顧系統

* 檢討家庭看護移工制度

* 避免將照顧責任完全私有化 

第10頁

多重交織的弱勢:當障礙疊加其他身分

障礙並非單一經驗。

當障礙與以下身分交織時,風險將進一步擴大:

* 原住民族

* 女性

* LGBTQI+

* 高齡者

* 心理社會障礙者

制度若只以單一身分思考,將無法回應真實世界中的交織性歧視與壓迫。 

第11頁

迫在眉睫的系統性衝擊:氣候與數位轉型中的權利風險

在快速變動的世界中,障礙者往往成為最先受到衝擊的人。

包括:

* 數位落差與AI排除

* 公共服務數位化造成資訊障礙

* 氣候變遷與高溫風險

* 災害避難與醫療取得困難

國際審查指出:

政府應將障礙者納入數位與氣候政策核心,確保真正的人權保障。 

第12頁

破除壁壘的實踐藍圖:以人權為本的政策重構

落實2026結論性意見的核心方向:

* 法制奠基

  建立完整反歧視法與獨立監督機制。

* 制度解構

  修正社會救助與照顧制度中的依附邏輯。

* 資源挹注

  強化個人助理、無障礙與自立生活支持。

* 實質平等與社會融合

  讓障礙者真正能夠自主生活、平等參與。 

第13頁

「人權不是選擇性的恩典,而是無礙生活的基本配備。」

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即將啟動。

我們必須確保其真正具有包容性與參與性,不能再讓政策停留在表面修補,而應以障礙者的真實生命經驗,重新定義台灣的人權標準。 

(備註:台自盟與Notebook L M以及 Chat GPT 協作若有錯誤歡迎抓錯) 

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2026年5月13日提出內容)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2026年5月13日提出內容)

 經社文公約第12條健康【健康權與心理健康服務缺乏無障礙與人權導向制度保障】

(1)目前台灣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與心理健康服務之保障,仍缺乏以人權為核心之制度規劃。醫療與社區心理健康體系多停留於獎勵與宣導層次,缺乏具強制力之無障礙與合理調整規範,導致基層診所、社區心理健康中心及相關服務,仍普遍存在環境、資訊與溝通近用不足問題。偏鄉與重度障礙者尤其難以取得就近且持續性的支持。

(2)遠距醫療政策亦缺乏障礙者使用數據與成效評估,且未處理數位落差問題。(3)此外,醫療與心理專業人員普遍缺乏障礙人權、性別與社會模式訓練,障礙者在醫療與心理支持過程中,經常遭遇溝通障礙、缺乏支持性決策、醫療歧視,以及忽視社會壓力與結構性因素等情況。

建議:

(1)政府應將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之可及性、無障礙與合理調整要求納入法律強制規範,建立公開透明之無障礙資訊平台及分階段改善制度,並強化偏鄉交通、實體醫療與整合性社區支持,而非僅依賴遠距醫療。

(2)同時,應提供多元溝通支持、輔具與個人協助服務,公開障礙者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使用統計資料。

(3)建立以障礙人權、性別平等與社會模式為核心之專業培訓制度,確保障礙者能平等且有尊嚴地取得適切服務。

經社文公約第12條健康權(特別是墮胎議題)【障礙女性生育自主權保障不足】

(1)實務上仍有監護人或醫療人員以「管理不便」或「保護」為由,未經女性障礙者本人自由且充分知情同意,即進行子宮摘除或絕育手術,嚴重侵害障礙女性之身體自主、生育自主與人格權。現行《優生保健法》第11條仍保留以「避免遺傳性疾病」為由勸導結紮之規定,帶有優生學與能力主義色彩,持續強化社會對障礙者「不適合生育」之偏見。

(2)此外,當障礙者成為父母時,國家仍傾向以照顧能力不足為由質疑其親職資格,而非提供足夠之育兒支持、個人協助服務與社會資源,導致障礙者之家庭權與監護權容易受到限制或剝奪。

建議:

 (1)政府應全面檢討並修正優生保健法,廢除任何以「避免遺傳性疾病」為由限制、誘導或干預生育權之規定,並禁止未經本人自由且充分知情同意之絕育或子宮摘除手術。

(2)國家應承認障礙者享有平等建立家庭、結婚、生育及養育子女之權利,並建立以權利為基礎之親職支持制度,包括輔助育兒技術、個人協助服務、家庭支持與社區資源,而非以優生學或能力主義觀點剝奪障礙者之親職與監護權。

經社文公約第13條教育權【障礙學生平等受教權保障仍然不足】

(1)目前台灣雖宣稱推動融合教育,但缺乏完整統計與評估指標,無法真實呈現障礙學生在普通教育體系中的融合情形。教育現場仍普遍缺乏合理調整、特教助理員、無障礙教材、手語翻譯、聽打及生活支持,障礙學生經常遭受排斥、霸凌、標籤化與軟性隔離。教師與同儕亦普遍缺乏障礙人權與心理社會障礙理解。

(2)此外,國家仍將大量支持責任轉嫁家庭,包括陪讀、交通與生活支持等,導致經濟弱勢、偏鄉、原住民及其他交織性處境之障礙學生,更容易休退學或放棄升學。部分教育與生活支持資源亦需具備低收入戶資格才能申請,但台灣低收入戶門檻嚴格,許多實際有需求之障礙家庭無法取得支持,進一步加劇教育不平等。

(3)高等教育與實習制度亦缺乏實質合理調整與支持,影響障礙學生之校園參與及就業銜接。目前校園霸凌與歧視處理機制不足,IEP/ISP缺乏當事人實質參與。升學、轉學與就業轉銜階段亦缺乏跨教育、社政與勞政之整合支持,導致許多障礙學生畢業後面臨失業、社會孤立與貧困循環。

建議:

(1)政府應建立以人權模式與融合教育為核心之教育政策,完善融合教育與交織性統計資料,並建立具拘束力之合理調整、申訴與監督機制。

(2)國家應提供穩定之在學助理員、無障礙教材、資訊近用、手語翻譯、聽打、個人協助及生活支持,並檢討以低收入戶資格作為支持門檻之制度,改以實際支持需求作為資源提供依據,避免障礙學生因家庭經濟條件而被排除於教育支持之外。

(3)同時,應確保高等教育、住宿、活動與實習制度之平等近用,並強化校園反霸凌與反歧視制度,以及跨教育、社政與勞政之轉銜支持與個案管理機制,避免障礙學生因制度斷裂而被排除於教育與勞動市場之外。

2026年5月12日 星期二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經社文公約場次發言)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經社文公約場次發言)

 

第一次發言與建議:

問題

(1)女性障礙者因性別與障礙的交織處境,長期缺乏完善的無障礙環境、人力協助、輔具、資訊與社會支持,難以平等參與公共、政治及社會生活,也更容易陷入貧窮、暴力與社會孤立。

(2)目前在一般生活或婦產醫療、孕產與育兒支持、反暴力及庇護安置制度中,仍缺乏對障礙女性需求的整體規劃。例如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不足或不提供支持育兒需求,另外就是婦產科缺乏無障礙設備、受暴後缺少可使用的安置場所,以及缺乏女性障礙者受暴與處境的交織性統計資料。

建議

(1)確保女性障礙者之政策參與、社會參與及合理調整支持,提供無障礙、人力協助、資訊近用與社會連結資源。

(2)建立障礙女性醫療、孕產、育兒及安全支持制度,包括改善婦產科無障礙設備、提供陪診與生活支持、育兒支持服務與相關輔具補助。

(3)建立具無障礙與障礙支持能力之受暴庇護與安置系統,並將障礙者接納能力納入評鑑指標。

(4)建立具交織性觀點之統計與調查制度,蒐集障礙女性於暴力、貧窮、懷孕、生產與育兒等面向之資料,作為政策制定基礎。

第二次發言與建議:

問題

1、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劃性質是提供臨時或短期服務,無法應付障礙者每一天或一輩子的需求,且服務皆是全額自付,對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身心障礙者來說是非常困難去申請的。我們應該建立完善的公共照顧制度。而不是將責任和壓力放給個人去承擔。 

2、移工雖然納入這個試辦計劃,但這個計劃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也就是說勞資雙方有自行議訂的空間,這樣是對移工不利的,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還是會造成同工不同酬,24小時1對1提供協助,休息時間不明確。 

建議:

(1)國家應建立可負擔且長期穩定的公共支持制度,包含個人助理、居家支持、喘息服務與社區支持等,而非僅以短期、臨時性或高度自費的方案取代國家責任。相關服務應確保所有障礙者皆能平等近用,不因經濟狀況而被排除。

(2)國家應檢討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之制度設計,避免將障礙者支持需求市場化,並應建立完善的財政支持與公共服務體系,以減輕障礙者個人及家庭之壓力。

(3)國家應確保參與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之移工享有與其他勞工平等之勞動保障,檢討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之合理性,避免造成過長工時、休息時間不明確、同工不同酬及權力不對等之剝削情形。

(4)國家應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建立兼顧障礙者自主生活權與勞動者勞動權之制度,避免將低薪、過勞與不穩定勞動建立在障礙者支持服務之上。

第三次發言與建議:

問題:

政府雖然表示已提供各式各樣的服務給身心障礙者使用,且宣稱長照服務涵蓋率超過80%,但我們實際上要申請到這些服務是非常困難的。另外,現行統計與需求評估方式缺乏透明與精確性,無法真實反映障礙者的實際需求與服務落差。稍早委員有提到,政府有可能提供服務的經費過多花費在行政成本上,這我們非常認同,以自立生活支持的個人助理服務為例,2024年編列約4億1230萬元預算,但全國獲得此服務的人僅有1,326人,顯示大量經費消耗於行政資源,而非真正支持障礙者能自主生活。另一方面,現有服務內容亦存在許多限制,例如服務自由選擇與決定內容、亦無法提供給每日有24小時需求的人個人協助的支持,且制度設計較偏向協助輕度與中度障礙者,愈需要協助的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反而更難取得服務。

建議:

(1)我們希望國際委員要求政府建立透明且符合障礙者實際需求的評估與統計制度,提供完整且可檢視的服務需求數據,而非僅以高涵蓋率作為政策成果。

(2)政府也應檢討現行個人助理與居家照顧等個人協助服務制度,降低行政成本比例,將資源真正投入障礙者的需求上,並確保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能獲得足夠、彈性且符合自主生活需求的個人協助與社區支持服務。

2026年5月11日 星期一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針對障權公約、交織身份、社區生活、反歧視等議題)

2026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現場

 

我們是台灣身心障礙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以我們對於這幾年的觀察,雖然相關的權利是有一些進步,但我們還是發現有兩個問題;一個就是權利和權利之間的斷裂,另外一個是當公約的條文和定義進到台灣後會有被偷換概念的狀況。

首先權利斷裂的部分如同上午所述,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講,還是沒有進入到各方各面的體系,甚至連身心障礙主管機關都說:「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只限於身障福利,不會影響到長照政策。」甚至醫療或司法的判決等等很多相關領域,並沒有貫穿各個不同公約之間的討論與政策的形成,讓我們覺得很多地方是很斷裂的。

再來就是,身心障礙者也不會只有身心障礙者這個身份,他有可能是兒童、也有可能是不同性別、原住民族、以及障礙者的權利也跟很多人牽扯上關係,比如說我們很多障礙者是由移工來協助我們或者是很多社會工作者協助我們,但我們的權益和政策並沒有整體被共同設計和討論,實務上就會發生很多斷裂和競合,很多問題產生。

另一個問題是剛講的偷換概念,比如說CRPD中提及要支持障礙者自立生活、提供個人助理服務,可是我們實際使用的個人助理服務在社區是不斷的被限制,非常多的服務內容沒辦法做,造成我們障礙者雖然生活在社區,卻過著機構化的生活,甚至有政府官員認為使用自立生活服務的話,「你就要越來越好、你要好起來」,你要靠你自己不要再靠其他的服務來支持你,這才叫真正的自立生活。

還有最近我們在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者是「反歧視法」,有關合理調整和歧視的定義,政府一直抗拒,甚至不正視面對這個對我們而言非常關鍵的條文入法,在反歧視法則限縮了保障的範圍,只有在大眾交易跟就業就學可以有一些保障,甚至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政府也拒絕將歧視的定義明定入法,以及不把拒絕合理調整等於歧視的相關關鍵條文入法,而是用非常折扣性的方式,例如兩年後才會有一些指引,再慢慢的宣導大眾,因為怕大眾反彈,政府不斷用這樣的方式來要求我們,在我們的法律保障不斷被打折,以上是在我們身心障礙領域兩點非常糟糕的狀況,分享給委員。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針對長期照顧、照顧殺人議題)

2026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現場

 

各位國際委員及政府代表、NGO夥伴大家好。 

我們想指出,台灣許多制度至今仍未真正以障礙者人權為核心。在司法、醫療、社福與行政體系中,障礙者經常被視為需要被照顧、管理,甚至被認為是「能力較差、需要被替代決定的人」。

當一個社會長期將障礙者視為被照顧與依賴的對象時,也更容易在面對暴力與死亡事件時,優先理解照顧者的壓力,而忽略障礙者作為生命主體的存在與價值。 台灣近5年,共發生46起長照殺人事件。

每當障礙者或老人遭照顧者殺害時,司法與社會輿論往往高度聚焦於「照顧壓力」與「情有可原」,而相關統計也顯示,多數案件最終皆為輕判。我們並非主張刑罰不應考量個別處境,但是應檢視其中是否存在結構性偏見與間接歧視。 

在這些事件背後,國家責任更不應該迴避,而我們的總統賴清德在今年初針對長照殺人事件做了特赦,並沒有針對重度或多元需求者有積極性的改革。台灣一直缺乏以障礙者需求為核心的個人協助服務、輔具支持與無障礙居住制度,由於這些支持長期不足,導致照顧責任過度集中於家庭與女性身上。而有經濟能力的家庭則往往轉而聘請移工承擔照顧工作,但移工在封閉的照顧環境中,也經常面臨勞動剝削問題。因此我們建議 

第一、政府應建立障礙者長照殺人案件的系統性數據。司法量刑應具有人權檢視機制。

第二、政府建立完善的個人協助服務與無障礙環境具體改革計劃,並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中,明確納入合理調整與反歧視原則。以上,謝謝。

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會議及平行報告撰寫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參與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會議及平行報告撰寫,以下內容為先前發出去的平行回覆,5/11國際審查會議即將展開。

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ICESCR)

點次 14:關於身心障礙婦女在性別平等機制中的代表性

回覆: 儘管政府宣稱要強化代表性,但在實務操作上仍流於形式。目前雖有身心障礙婦女被納入部分委員會,但代表比例及多元性(障別、 年齡、 族群等)不足,並且沒有確切統計分析。目前仍普遍性面臨以下結構性障礙:

1. 缺乏無障礙支持及合理調整: 許多城鎮交通仍有障礙十分不便、無障礙空間(含洗手間、照護床等)開會場所甚少, 開會時需要個人助理或支持者協助進行會議,會議資料亦需要提供易讀版、手語翻譯或無障礙電子檔,導致身心障礙婦女難以「實質」「安全」「安心」參與決策討論。

2. 代表性不足: 在中央及地方層級的性別平等會中,身心障礙婦女的比例仍低。

3. 缺乏具體指標:政府未有提供數據顯示,目前中央與地方有多少性平機制委員是具身心障礙身分的女性本人,其多元性、參與度、提供參與支持服務概況等具體數據與分析。

點次 25:關於社會保障、長期照護、個人協助與社會救助法修法

回覆: 針對政府提及的社會救助法修法方向,民間團體認為仍未觸及核心問題,台灣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十分不足,未考量到身心障礙者的花費,往往超出常人,加上身心障礙者普遍難以取得工作或穩定收入以支持基礎生活。特別是需要個人協助服務的身心障礙者, 不論是在申請長照或者是個人協助服務、又或者是獲得無障礙住宅,皆需要付出非常高的金額才能取得這些服務,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的生存權:

1. 虛擬所得與家戶合計問題未解: 目前修法討論雖提及放寬戶籍限制,但仍保留「家戶合計」與「虛擬所得」制度。許多成年身心障礙者因被強迫計算家人收入,導致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進而無法獲得生活補助與充足給付長照和個人協助服務的補助。

2. 個人協助服務不足:委員會關注的個人服務在台灣進展緩慢。目前的個人助理時數審核極為嚴苛,絕大多數重度障礙者無法獲得足夠時數,導致其被迫依賴家庭照顧或進入機構。對於偏鄉、偏遠地區缺乏人力、交通不便,更難有取得個人協助服務的機會。

3. 長照服務與各項個人協助服務等缺乏整合:長照系統主要針對高齡失能者,缺乏對身心障礙者多元生活支持,且服務項目僵化,無法滿足多元障礙需求, 整體資源分散無法有效應用經費,給予足夠的支持服務, 造成障礙個人與家庭嚴重負擔。2017年至2025年8年間,發生84起與長照殺人案件(因個人協助服務不足)。

點次 29 (a):關於社會住宅的無障礙標準

回覆: 政府所謂的「無障礙社宅」與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求存在巨大落差:

1. 無障礙房數量嚴重不足: 目前法規僅要求社會住宅設置 5% 的無障礙房型,這遠低於高齡化社會與身心障礙人口的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需等待數年都不一定能取得入住機會。

2. 通用設計未落實: 目前所謂的無障礙往往僅指部分公共區域有坡道有電梯,以及少數房型是「無障礙」房型,一般房型並未全面採用通用設計,導致肢體障礙者入住後仍需自費大幅改裝,甚至無法居住。 其他障別障礙者的需求,亦未被充分考量。

3. 缺乏資訊透明:政府並未建立公開透明的資料庫,揭露有多少比例社宅有多少的無障礙設施及房型。

4.社會住宅申請制度未回應交織身分需求,削弱障礙原住民之居住選擇權:在實際申請社會住宅的過程中,發現現行制度於「原住民身分」申請管道中,並未提供符合障礙者需求的無障礙或特定房型配置。當一位同時具有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身分者,欲申請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無障礙房型時,依規定被迫改以「障礙者身分」管道參與申請,造成同時擁有原住民及身心障礙雙重弱勢身分的身心障礙者,無法獲得充份的保障。

點次 39:關於社區心理健康中心對身心障礙者的可及性 

回覆: 政府廣設的社區心理健康中心在「可及性」與「可接受性」上對身心障礙者並不友善:

1. 缺乏多元溝通支持:絕大多數心理諮商服務未提供手語翻譯員、聽打服務或易讀資訊,導致聽障與心智障礙者被排除在心理健康服務之外。

2、缺乏個人協助服務:心理社會障礙者的個人協助支持服務(包含支持性決策)不足,導致生活上及外出困難時充滿障礙, 更遑論合併其他障礙別的心理社會障礙者所需的服務被看見,台灣個人協助服務散落在個行政體系,並沒有整合以當事人需求為中心,提供相對應的服務。

3. 仍有許多物理環境障礙:部分中心設於老舊建築或無電梯樓層,肢體障礙者無法進入。

4. 缺乏障礙意識及性別與人權意識:心理專業人員普遍缺乏 CRPD 權利模式的訓練,常將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困擾多歸咎個人問題,忽略社會性的支持不足,並且帶來許多歧視、壓力及誤解等議題。並且主要仍以醫療模式來看待問題。

點次 42:關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不穩定

回覆:

1. 特教支持服務斷裂:經濟弱勢的身心障礙學生常因缺乏課後輔導與足夠的在學助理員,導致需要嚴重依賴家人協助, 學校支持度不足,造成身心障礙學生在學習上進度落後,甚至霸凌或遭到軟性拒絕拒入學。

2. 轉銜機制失靈:在升學或進入職場的轉銜階段,缺乏跨部門社政、勞政、教育的個案管理,導致許多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即失業,陷入貧困循環。

二、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ICCPR)

點次 96: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回覆: 政府在資訊平權的推動上進度緩慢,未能落實 CRPD 委員會的建議:

1. 數位落差未縮減:雖然政府網站宣稱通過無障礙檢測,但實際上許多操作介面如線上申請系統、掛號系統、公務系統等,對視障者仍極不友善,驗證碼機制常成為阻礙。另外,購物平台、電子刊物、 電影電視等, 並沒有具體的改善規劃以及約束力。

2. 重大訊息發布有障礙:在疫情期間或緊急災害發生時,電視轉播與網路直播的手語翻譯視窗往往過小、或未提供同步聽打、語音版等無障礙格式,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第一時間獲取救命資訊。近日出版民防手冊或資訊,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資訊提供以及避難規劃仍然不足。

3. 缺乏易讀資訊:政府的重大政策文件、法律通知、衛教資訊,極少提供針對心智障礙者的易讀版,剝奪了知的權利與決策能力。

點次39:原住民障礙者參與權的忽略

回覆:政府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不斷遺落原住民障礙者的存在。許多原住民政策上,遺落了原住民障礙者的代表性,甚至沒有機會擁有參與討論的機會及權利。直接影響了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經濟與安全政策,造成更不利處境。例如:原住民族健康法針對原住民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如交織身分審查及文化安全考量,目前仍面臨資源碎片化、政策制定中代表性不足等實質障礙。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政府草案中,原住民障礙者代表性保障不足。 

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照護與支持服務作為公共責任:從「照護空窗」危機看台灣障礙支持制度的根本困境』


 

2026年5月2日,許多障礙者、家庭與看護雇主走上凱達格蘭大道,提出「照護零空窗」、「制度公平」等訴求。這場集會不只是雇主的抗議,更揭示出台灣長期以來的制度困境:在現行政策架構下,無論是障礙者或家庭還是雇主本身,都被迫承擔一個本應由國家負責的照護風險。

然而,政府長期將照護問題簡化為「移工管理」與「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部負責制度設計,並以契約、費用與責任分配作為回應工具。這樣的政策方向,忽略了照護本質上並非單純的勞動市場問題,而是涉及基本人權與社會支持的公共責任。

在這樣的制度下,許多重度障礙者與其家庭,被迫成為「雇主」。不僅要面對長期照護需求,還必須自行承擔人力招募、管理與風險。一旦移工離開或服務中斷,影響的不是服務品質,而是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吃飯、如廁、外出,甚至生命安全。所謂的「照護空窗」,對障礙者而言,是立即且無法替代的生存危機。

在討論個人助理與照護制度時,也有人援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9條的精神,指出障礙者應有權選擇並控制自身所需的支持服務。部分國家據此發展出以障礙者作為雇主的個人助理模式。然而,公約的核心要求是確保障礙者的選擇權與控制權,而非規定特定的服務輸送形式。這樣的「雇主角色」,其前提是國家已建立完整的支持體系,包括穩定的人力供給、行政協助與財務支持,使障礙者是在「有選擇」的情況下行使控制權。

相較之下,台灣目前的制度,並非讓障礙者「可以」成為雇主,而是讓其「不得不」承擔雇主角色。在缺乏公共支持的情況下,障礙者與家庭必須自行面對人力不穩、管理負擔與風險壓力。當「成為雇主」不再是一種選擇,而成為維持基本生活的唯一方式時,這樣的制度設計,已經偏離了公約所強調的自主與選擇,反而成為一種責任轉嫁。

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重度障礙者所仰賴的移工照護,幾乎採自聘模式,相關費用——包括仲介費、管理費與各項行政成本——全數由障礙者個人與家庭自行吸收。這樣的安排,意味著能否獲得穩定照護,取決於障礙個人或者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非需求的輕重程度。對於本已面臨就業限制與額外生活成本的障礙者而言,這是一種雙重的結構性不公平。照護費用的補助,應當納入公共政策的範疇,而非繼續由個人或家庭獨力承擔。

衛生福利部所推動的長照政策,雖然在服務量上有所擴展,但仍以「補充性」為主,無法回應重度障礙者長時間、高強度且需高度彈性的支持需求。結果是,最需要穩定支持的一群人,反而被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僅能透過聘僱移工來填補缺口。

當「照護不能中斷」的呼聲出現時,這不應被理解為要求加強對移工的控制或責任,而應被視為對整體制度失靈的警訊。若政府持續以強化契約或轉嫁成本作為回應,最終只會讓不同弱勢之間相互承壓,而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因此,政策方向應進行根本轉型。政府應正視照護作為公共責任的本質,建立以障礙者為主體的個人助理制度,並整合長照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確保人力供給穩定、服務不中斷,且不再由障礙者或家庭承擔制度風險。同時,也應釐清勞動政策與社會支持政策的界線,避免以移工制度承載本應由社會福利體系負責的功能。

照護不應是一場市場交易,更不應建立在障礙者或家庭的承受能力之上。當一個制度讓障礙者或家庭必須成為雇主,承擔整體風險,這不僅是政策設計的問題,更是對基本人權保障的忽視。

近年來,台灣已多次發生所謂的「長照悲劇」。從障礙者在照護空窗中遭受傷害,到照顧者在長期重壓下崩潰的事件,一再提醒我們:這些悲劇中,障礙者往往是最直接的受害者,而事件的根源,是制度性的支持缺失。當照護責任被長期壓在個人與家庭身上,卻缺乏足夠支持時,崩潰不是例外,而是制度設計下的必然結果。

如果一個社會持續讓最需要支持的人,獨自承擔人力不穩、經濟壓力與制度風險,那麼下一起悲劇的發生,就不應再被視為個人的不幸,而是可以預見的結果。

照護與支持服務制度的問題,從來不只是效率或成本,而是關乎一個社會如何看待人的基本尊嚴與生存權利。當國家選擇不承擔,讓障礙者或家庭在制度邊緣苦撐,我們所面對的,不只是政策失職,而是對人權保障的系統性忽視。

2026年4月29日 星期三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三次國際審查審查時間與委員名單出爐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三次國際審查審查時間與委員名單出爐!

📍審查時間:2026年11月17日(二)~11月19日(四)

📍審查地點:南港展覽館 2 館 7 樓(現場有同步轉播室,也會全程線上直播)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11月22日(日)14:00~15:30 / 南港展覽館 1 館

📍國際審查委員名單:

1. Theresia Degener(德國)本次主席

2. Osamu Nagase(日本)

3. Janet Meagher AM(澳洲)

4. Anna Lawson(英國)

5. Karen Fisher(澳洲)

📍審查會議優先入場資格:

1. 有提出 CRPD 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平行報告。

2. 有提出 CRPD 第三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之平行回覆。

3. 非透過秘書單位轉送平行報告或問題清單平行回覆,但有提出已自行送交國際審查委員之證明資料 (如通信紀錄)。

4.曾出席 CRPD 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階段之審查會議。 

本次會議採網路報名方式,報名連結及期限將另行公布於衛福部 CRPD 資訊網。 

👉👉👉其他會議詳細資料,可參考衛福部 CRPD 資訊網

2026年4月27日 星期一

齊聚山野暢談自立生活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於4月16、17日辦理「無礙山野.自在生活」露營活動,來自台北、台中、台南、屏東、花蓮、西雅圖、日本的夥伴參與。本次行程輕鬆愜意,也讓大家有更多對話的機會。從去溫泉泡腳開始,大家在池中同樂,互相分享其他溫泉泡湯的經驗,交流自己的障礙小撇步,在歡笑聲中拉近彼此距離。

活動總召林君潔 表示,透過活動可以了解CRPD在台灣的落實狀況,也希望CRPD不是在天邊遙不可及閃耀的繁星,而是透過每個人的力量走入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晚間重頭戲星空下的 #CRPD交流會,首先由江雅雯分享先前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時,從政府官員認為心智障礙者不會表達所以無法參加會議,一直到見面後對談,理解到心智障礙者透過支持也是可以開會及做很多事情,她也拿出精心製作的易讀本,讓大家看見她過去的成長故事與心路歷程,希望大家能夠彼此尊重並持續交流。新活力的莊棋銘主任 則談到參與國際審查與平行報告的經驗,期待更多人一起把在地經驗帶進制度中。新活力的Yukih自立生活主任 則從「交織身分」出發,談原住民與障礙者 在醫療、教育與生活中的多重困境;高淑芳女士分享在美國的觀察。 改變環境不是為「某個人」,而是為「所有人」,也讓我們重新思考台灣推動的經驗。

最後由遠道日本而來的國際專家長瀨修教授對談,他提到社會的進步以及無障礙的成果,是來自障礙者長年共同努力,而非政府單方面推動,並強調「當事人」才是改變的核心。 

CRPD在台灣已邁入第12年,我們是否真的更自由、更有選擇?透過交流,我們看見進步,也看見落差。未來也會持續把大家的聲音帶進平行報告中,讓改變更貼近現實。 

除了討論,我們也一起露營、烤肉、聊天歡笑。隔天清晨,在濕冷中前往二寮觀日亭迎接日出,為旅程畫下深刻句點。也感謝「台南市夢城自立生活協會」與「西拉雅風景區」的協助,主管機關也承諾持續改善無障礙設施,期待未來讓更多障礙者也能自在親近自然、享受露營。

2026年4月19日 星期日

障礙者走進山野實踐CRPD 暢談自立生活未來可能

 

【邱國榮採訪報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台灣施行邁入第12年,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4月16至17日在台南山區舉辦「山野無礙.自立生活露營」,結合無障礙露營與權利對話,邀集障礙者與倡議者走入自然,透過實際行動重新思考自立生活的可能。

(相片提供/林君潔 )

活動總召、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在18日受訪時表示,此次構想源於今年11月即將在台灣舉行的CRPD國際審查,以及她南下交流時發現當地已有公部門推動無障礙露營場域。「過去大家多關注建築或交通的無障礙,但露營這種更具挑戰的戶外場域,其實也可以開始實踐,這讓我覺得是一個很重要的契機。」

活動首日自台南高鐵站出發,前往龜丹溫泉與無障礙營區,晚間舉行「星空下的CRPD交流」,邀請曾任台灣CRPD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的日本學者長瀨修(Nagase Osamu)教授 ,以及多位台灣障礙倡議者進行跨國對談;第二天則安排前往二寮觀景台與曾文水庫等地,透過無障礙交通與彈性行程設計,讓不同障礙狀態者都能參與。

林君潔指出,CRPD看似抽象條文,其實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從家中是否有無障礙環境、能否搭乘交通工具、是否有個人助理協助,到能不能進入露營區活動,整個過程都在實踐CRPD的精神。」她強調,透過實際參與與交流,能讓障礙者與支持者檢視制度的落差與進展。

然而,無障礙露營在台灣仍屬少見。林君潔坦言,最大挑戰來自「想像的限制」。許多報名者一開始擔心如廁、盥洗與安全問題,也難以相信重度障礙者能在野外過夜。此次活動由北部協會與台南在地夢城自立生活協會合作,由夢城理事長朱志力多次實地踏勘營區,檢視無障礙設施,並整合交通與個人助理等支持系統,才逐步建立信心。

她也分享,活動過程也促成營地主與障礙者的直接對話。「營地原本設計時並未納入障礙者需求,但透過兩天相處,業者開始理解許多細節,也承諾未來會改善。」她認為,這種由使用者參與的過程,是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重要契機。

展望未來3至5年,林君潔直言,最迫切的仍是「觀念的改變」。她指出,許多限制並非來自能力,而是社會對障礙者的想像過於保守,「常聽到『不方便就不要出門』、『太危險不要去』,但問題不是能不能,而是有沒有足夠支持。」她強調,若社會能將障礙者視為同樣擁有權利與潛力的主體,各領域自然會朝更友善的方向前進。

「我們希望讓CRPD不再像遙不可及的星星,而是每個人都能實踐的日常。」林君潔說,障礙者不只是被照顧的對象,而是能與社會共同創造未來的行動者。

新聞連結:障礙者走進山野實踐CRPD 暢談自立生活未來可能

2026年4月17日 星期五

八大身障團體齊聚西拉雅風景區 呼籲政府落實環境平權

八大身障團體齊聚西拉雅風景區楠西梅嶺,呼籲政府落實環境平權。
圖/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提供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與台南市夢城自立生活協會、無障礙協會等八個團體今天在台南市楠西區梅嶺、二寮發起「環境無礙、自在生活」活動。北中南各地身障者與新加坡、日本身障團體跨海共襄盛舉,展現對無障礙自然環境的共同期望。

活動昨晚開始,身障者自力登上二寮觀景台,實現「擁抱自然」心願在梅嶺神秘氣場露營區開幕,體驗了難得的野外露營。今天一行人前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二寮觀景平台迎接日出與雲海。雖天氣不佳未見到日出,但參與者仍滿心歡喜能自力登上觀景台,就已經圓多年來的心願。

夢城協會理事長朱志力表示,身障者非常渴望能走入大自然,由衷感謝西拉雅風景區管理處重視景點無障礙設施。他指出,在台灣的風景區,二寮觀景平台能讓身障者順利抵達並看日出,是非常難能可貴的體驗。

眾人呼籲政府重視軟硬體建設,落實「環境平權」。台南市無障礙協會理事長林昭坤指出,雖然了解山區設置無障礙設施存在技術困難,但從西拉雅風景區看到政府努力改善的誠意。

林昭坤呼籲政府軟硬體上投入更多資源,例如參考屏東縣府提供合法露營車供身障團體租借作法。他說,「我們努力能自立生活、自在生活,希望風景區在設計時能多重視無障礙需求,真正落實環境平權。」

風景區管理處長許主龍表示,作為山區風景區,要讓景點完全符合無障礙規定確實具備高度挑戰,但管理處會持續盡力改善現有設施,積極推動景點無障礙環境,讓更多身障朋友能有機會親近自然。

活動落幕前八大團體共同倡議身心障礙者走出戶外並爭取環境平權,呼籲政府與民間攜手合作,消除環境中的重重障礙,身障者才能真正實現自立生活,享有平等的休閒與生活權利。

新聞連結:八大身障團體齊聚西拉雅風景區 呼籲政府落實環境平權

2026年4月13日 星期一

楠西山野無礙露營 跨越地形限制實踐環境平權

 

記者張淑娟/楠西報導

神祕氣場露營區正改善無障礙環境。(記者張淑娟攝)

由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攜手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以及台南市夢城自立生活協會,將於十六日至十七日在楠西區神祕氣場露營區,共同主辦「二0二六山野無礙自立生活露營」,實現身障者擁抱自然夢想。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配合此次的山野無礙自立生活露營活動,連日來加緊打造神祕氣場露營區的無障礙環境,讓身心障礙者有一處安全無礙的露營環境。神祕氣場露營區負責人林明賢表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施行已屆滿十二年,為了打破環境限制,一場山野無礙自立生活露營將在「神秘氣場露營區」登場,象徵台灣自立生活運動從都市跨越山林,實踐環境平權與障礙者的自主選擇權。

西拉雅風管處技正林志漢指出,此在活動在籌備過程中,充分展現公私部門協力轉型的決心,所以風管處也克服山區地形問題,改善露營區內十多項設施,優化整體硬體環境。林明賢也被身障朋友對戶外生活的渴望所感動,進而出錢出力購置露營設備與規劃動線,希望讓輪椅族能平等地在神秘氣場露營區露營。

此外,此次活動特別企劃「星空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交流」,邀請到日本教授長瀨修與台灣青年倡議者,讓國際公約與在地生活在「神秘氣場」真實對話。主辦單位也表示,希望落實障礙者能自主選擇露營、泡湯、觀星的日常權利裡,所以透過此次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主辦單位與林明賢的共同努力,期待未來環境能不斷精進,讓自立生活的理念,真實且溫暖地發生在每一位障礙者的生命之中。

新聞連結:楠西山野無礙露營 跨越地形限制實踐環境平權

2026年4月4日 星期六

2026山野無礙・自立生活露營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已經生效第12年了,大家的生活還好嗎? 想要邀請南部熱愛身心障礙權利推動的大夥兒,在大自然中露營一起交流 CRPD與生活、看美景、吃美食、認識各國新朋友~

一起聊聊,未來的我們可以怎麼一起走,讓 CRPD與自立生活不再是像繁星般耀眼遙不可及,而是在我們的生活中真實發生

(遊玩行程請看海報或者是報名連結。報名採錄取制,收到錄取通知信以及繳費成功之後完成報名程序。)

分享者介紹:

江雅雯:台灣身心障礙社群中的智能障礙青年,曾經參與智總自我倡議活動,也接受培力。現在也是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以及臺灣障礙青年成員,她長期積極參與社團活動與公共事務,並投入身心障礙者權益倡議。

她勇於挑戰社會對智能障礙者的刻板印象,曾就國際事件公開發聲,強調障礙者的生命價值與尊嚴。

劉哲彰:重度身心障礙者,倡議社會改革,曾因居住的大樓門禁系統,影響無障礙電梯功能,導致無法公平使用公共設施,而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利勝訴,主張障礙者透透過法律訴訟手段改革國家制度,讓障礙者擁有自主選擇生活的權利。

Yukih Pupuy:泰雅族原住民,現任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身為先天性成骨不全症重度身心障礙者,他長期投入障礙者權益倡議與自立生活推動。致力於改善無障礙環境、推動個人助理制度,並積極參與身心障礙相關政策與修法工作。其生命歷程跨越原鄉資源不足與重大事故的挑戰,轉化為持續倡議的動力,展現障礙者自主生活與社會參與的可能性。

長瀨修(Nagase Osamu):日本知名身心障礙研究者與國際權利倡議者,曾任立命館大學生存學研究所特聘教授,並擔任國際融合組織(Inclusion International)理事。他長期參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推動工作,曾任台灣CRPD國際審查委員會第一次及第二次主席,參與日本身心障礙政策改革。致力於推動障礙者從被決定的對象轉為權利主體,倡議自立生活理念。

主辦單位: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合辦單位: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南市夢城自立生活協會

報名連結:2026山野無礙・自立生活露營

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目前已通過重點條文說明與分析

 

—2026年1月2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整理(GPT協助)

本報告針對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6年1月22日審查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版本進行整理與分析。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在若干條文上確實有所調整,並嘗試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接軌。然而,多數條文仍停留在原則性宣示或行政授權層級,缺乏具體制度設計、責任機制與救濟途徑,因此在實際落實障礙者權利保障方面仍存在明顯不足。

以下依章節整理本次修法內容與其政策意涵。

第一章 總則

一、CRPD精神的納入(第一條)

修法於第一條增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相關文字,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CRPD建立更明確的銜接關係,並以「確保障礙者不受歧視,完整享有權利與自由」作為法律目的。

然而,雖然條文形式上納入CRPD精神,但整體制度仍缺乏具體的權利落實機制。例如: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雖分工明確,但缺乏跨部會整合機制。
• 整部法律仍未明確定義「歧視」的法律概念,導致未來申訴與救濟的法律依據不足。
• 隨著金融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從銀行服務、行動支付到各類數位平台,障礙者面臨的數位無障礙問題日益複雜,但目前法律仍缺乏完整保障機制。
此外,修法過程中曾提出將司法院納入主管機關體系,以強化司法近用與法院無障礙,但因司法院認為涉及司法獨立而未被採納。現實情況是,許多障礙者在訴訟程序中仍面臨嚴重的參與障礙與缺乏支持。

二、主管機關職掌調整(第二條)

本次修法對各主管機關職掌進行部分調整,例如:
• 明確社政主管機關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勞工主管機關新增「禁止就業歧視」
• 交通主管機關納入觀光旅遊及無障礙運輸
• 金融主管機關新增「金融無障礙設施優化」
• 數位發展部新增為數位無障礙主管機關
此調整在形式上擴大政府責任範圍,但若沒有跨部會協調與整合機制,仍可能導致政策分散與責任不清。國家政策的制定,落在衛福部社家署層級過低,應比照性別平等委員會是由行政院層級來統合,有效執行監督。

三、障礙鑑定制度(第六條)

第六條主要涉及障礙鑑定程序,本次修法新增「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本條應搭配第五條與第七條修正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精神, 擴大保障身心障礙定義:「身心障礙者,包括但不限於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損傷者,其損傷與他人或環境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平等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四、政策參與機制(第十條、第十條之一)
修法新增條文要求:
• 政策或法規制定時應提供障礙者資訊近用
• 應提供障礙者表達意見與參與機會
然而條文僅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指引」,未建立強制性的參與制度。若僅停留在行政指引層級,實務上往往難以落實。
仍存在多項問題:
• 雖規定障礙者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但未規範遴選機制。
• 未設置代表不適任時的申訴與淘汰制度
• 缺乏原住民代表等多元代表保障
• 國家層級政策制定仍停留在衛福部社家署,層級過低
若缺乏更高層級的跨部會統整機制,障礙政策仍難以有效推動。

五、CRPD監督機制(第十條之二)
條文確認: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CRPD第33條之獨立監督機制。
•現行委員的選任以及支持系統不利於障礙者。
•具體監督機制方式、政府回應義務與追蹤制度仍需進一步建立。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二十二條:陪同就醫
新增規定地方政府應協助需要陪同就醫之障礙者。
然而實務上仍存在重大落差:
• 長照陪同就醫服務僅提供短時數
• 大型醫院看診往往需等待數小時
• 居服員難以長時間陪同。 且協助內容受到限制。
• 個人助理服務又常因「長照已有類似服務」而被拒
此外,政府宣稱的到宅醫療在現實中服務內容有限,門檻仍高。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二十七條:就學交通
新增規定:政府應提供無法自行上下學之障礙學生交通工具。
但同時保留但書:
「若確有困難,得改為補助交通費。」
若政府以困難為由改採補助,而未提供無障礙車輛與司機,對輪椅使用者而言仍無法真正解決交通問題。

第二十八條:偏鄉與無法外出學生教育
要求教育主管機關主動解決教育問題,但缺乏具體制度設計。
第四章 就業權益
此次修法主要將「基本工資」文字改為「最低工資」。
法律仍集中於:公部門定額進用制度
問題包括:
• 未擴及私人企業明確義務
• 條文使用「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負面表述
• 造成只需給最低薪資即可的錯誤觀念
即使障礙者具備高學歷或專業能力,仍常被安排低薪工作。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五十條:支持服務原則

新增:
「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與選擇」
並將「輔具服務」列入支持服務。
但若僅停留在原則宣示,而未建立可主張的權利與服務標準,實際效果仍有限。
第五十條之一: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本次修法最大進展之一,是正式將:
「個人助理服務」寫入法律。 不再停留行政計劃層級。
條文要求地方政府:
• 整合醫療、長照、交通、教育、就業等資源
• 協助擬定自立生活計畫。
• 支持障礙者決策
• 日常生活協助放入個人助理服務範疇
• 建立專業團隊審查制度
然而仍缺乏:
• 最低服務標準
• 服務量能保障
• 仍有專業主導控制生活的危險
• 政府未提供服務時的責任與救濟機制
因此障礙者能否真正取得服務,仍可能受到評估與行政裁量限制。
【無障礙與文化近用】
修法新增:
• 電影與影視作品補助須包含口述影像
• 推動通用設計
• 政府App納入無障礙檢測
• 醫院與金融機構網站納入規範
但法律仍未明確:
• 技術標準
• 落實期限
• 監督機制
且觸及層面不夠全面。 僅限定政府部分App網站與醫院及金融機構。因此數位無障礙仍存在落實困難。
【公共空間與交通】
新增規定:地方政府須改善不符合無障礙標準的
• 市區道路
• 人行道
• 騎樓
但未設定具體期限或監督機制。
此外復康巴士與無障礙交通仍面臨:
• 時間限制
• 跨縣市限制
• 車輛不足
障礙者交通需求仍未被完整滿足。

第六章 經濟安全
本次修法 完全沒有新增或修正條文。
顯示政府對於障礙者經濟保障議題仍缺乏制度性改革。

第七章 保護服務
新增規定:
• 媒體不得歧視障礙者
• 不得將犯罪行為歸因於障礙
但條文仍缺乏:
• 歧視判斷標準
• 申訴程序
• 責任機制
【司法近用】
新增條文要求:
法院與檢察機關在訴訟程序中應提供:
• 無障礙協助
• 程序合理調整
但具體制度監督機制懲處機制等仍待建立。

第八章 罰則
新增對媒體歧視內容的罰鍰:
6萬元至60萬元。
然而法律仍未明確:
• 僅針對媒體網路等限定範圍為主
• 歧視認定標準
• 申訴與審查機制
整體執行效果仍有待觀察。
【總結】
整體而言,本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
呈現出「形式進步、制度不足」的特徵。主要進展包括:
• 納入CRPD精神
• 明確寫入個人助理服務
• 擴展數位與文化無障礙
• 強化部分反歧視規範
然而仍存在多項重大缺口:
• 未建立歧視法律定義
• 權利多停留在政策宣示
• 缺乏強制性制度設計
• 缺乏監督與救濟機制
因此,未來仍需持續推動制度改革,才能真正落實CRPD所保障的「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目標。

重點條文細節如下:

2026年3月16日 星期一

中視《60》分鐘 社宅政策轉彎? 不蓋社宅? 婚育宅有保障│中視新聞 20260316

 


本聯盟副秘書長莊棋銘最近接受中視《60》分鐘節目採訪,談身心障礙者居住社會住宅12年限問題,以及如何落實弱勢族群的居住正義等。

2026年2月26日 星期四

【阿里山林鐵福森號及栩悅號無障礙服務說明討論會議】


本聯盟理事長張育瑄、祕書長林君潔及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YUKIH及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理事長、總幹事、於1/29受農林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邀請,參加【阿里山林鐵福森號及栩悅號無障礙服務說明討論會議】

本聯盟於兩年前通車記者會到場表達意見,並透過時任立委 洪申翰 (現任勞動部部長)與監察院 王幼玲 委員協助,至今提出改善計畫說明會。

▌張育瑄理事長 (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提出

1.公部門在辦理委外經營(如與雄獅旅遊合作)時,應在發包階段就將無障礙設施列為基礎標案條件,並參考「海風號」的案例,避免後續改裝的額外成本與程序。

2.福森號廁所洗手台空間目前看起來不足且高度偏高,設計施工時必須符合無障礙規範。座椅部分建議可考慮使用滑軌式或拆卸式座椅,讓空間能根據需求在「無障礙席」與「一般席」之間切換,且必須同步考量安全帶固定的配套措施,在設計階段可邀請輪椅使用者實際參與討論,確保改裝內容真正符合使用者需求。

3.栩悅號無障礙廁所建議進一步擴大目前的90公分迴轉直徑,洗手台因部分手部力弱的障礙者需要趴在洗手台上使用,必須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4.除了行動不便的輪椅使用者之外,希望將無障礙的部分觸及到硬體需求較高的使用者,例如視障者的部分,建議可參考低底盤公車,規畫專屬的導盲犬放置空間,以避免導盲犬被迫待在走道上影響通行;或是對於聽障者,可加強LED跑馬燈或視覺燈光訊號,讓無法聽到廣播的聽障者能即時吸收當下的資訊。

▌林君潔秘書長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1.福森號和栩悅號預計何時能完工?福森號或森里號營運班次間隔?

2.由於每列車僅有2個輪椅席位,相關的無障礙設施資訊(如席位分佈、班次間隔)必須在網路上公開且完整,讓使用者能據此規劃行程。尤其許多觀光列車與旅行業者合作,主管機關應該落實各障別的障礙者無障礙需求保障,業者應充分了解無障礙設施,以及在其官網提供符合無障礙規範的資訊與訂票服務。無障礙座位應該規劃擴增。

3.輪椅席位是否配有桌板(以便放置物品)以及對外窗,確保障礙者的觀光視野不被遮擋。

4.希望能建立定期回報與溝通機制,以持續關切本案的進行狀況,若林鐵處在法規或資源配置上面臨困境,社團可協助共同努力。

▌自立生活主任Yukih(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呼籲

1.應該回到這項專案開始的初衷,即這是一個協助觀光的服務,高齡化也是台灣需要面對的議題,因此不是只有障礙者使用,建議在討論中將想法進一步深化,並在未來的新造車廂或現有的修改部分,將無障礙設施做到位,並邀請障礙者參與討論。

2.不僅應包含列車上的服務,還應涵蓋定點的無障礙規劃,例如下車後的月台、出月台的地點、 用餐及景點銜接,確保整套觀光行程是完整且舒適的。建立觀光品質與口碑。

2026年2月23日 星期一

『四年檢視×四年前行』 CRPD在地對話,這些年我們更平等了嗎?

 

2017、2022、2026年第三次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國際審查之間,台灣的制度改變了什麼?障礙者的生活改變了多少?真的更平等了嗎?這不只是一次審查準備。也是一場在地對話。從司法體系中的歧視與救濟、醫療體系的生命權保障與自主,談到日常生活中的無障礙環境、個人助理制度支持決策;從就學、就業的平等參與,到休閒娛樂與公共空間的真正可及——

📍我們邀請您一起來討論

• 四年來制度的進展與停滯

• 地方現場的真實困境

• 下一個四年的行動方向

• 障礙者如何真正成為主體

(一次談不完,沒關係!之後我們也會有系列活動。請關注粉專)

◎ 地點: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405教室

(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4樓)

◎日期:2026年3月6日(五)

◎時間:下午1:30~4:30

◎對談者:林君潔秘書長

主辦單位: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協辦單位:屏東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報名:https://forms.gle/vDQNtLg7CKfD1neB8

2026年2月13日 星期五

本聯盟恭祝大家馬年萬事如意!馬到成功!新年快樂!

 

各位支持本聯盟的各界好友:

大家好!

即將迎接農曆新年前夕,很感謝過去一年各位對本聯盟的支持愛護。

去年聯盟與友團共同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條文討論,並拜訪三黨立法委員。並在12/3於行政院前發起倡議行動,期待在政策上、法規上、制度上,能有符合「人權模式」,跟「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接軌的障權法。後續行政院提出修法草案,立法院目前也正在積極審議障權法各條文內容。期待新的一年,有更進步的法律制度,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平等有尊嚴、自主性的生活。

另外,去年八月,我們跟花蓮夥伴在當地舉辦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議。並舉辦一日的花蓮無障礙小旅行,本聯盟持續串連各地自立生活協會、以及具有障權意識的友團,深耕障權公約所示之精神落實在生活方方面面。

回首過往,展望未來!期待新的一年能與各位創造美好的社會與生活!

祝大家 萬事如意!馬到成功!新年快樂!

參閱資料:

今天(12/18)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全面修訂障權法-------一部未修的法律,一群被慢慢消失的人

感謝立法院多位立委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2025年本次聯盟大會順利圓滿

障礙者的生命不應被視為情有可原放棄的生命


賴清德曾於 2017 年出席長照記者會時提及照顧服務員薪水約 3 萬元,表示這工作雖然辛苦、薪資與工作負擔似乎不太划算,但勉勵第一線照顧服務員可以把它當做功德做善事的行為。一個真正負責的總統,不應該犧牲人民與工作者的權益。

除此之外,賴清德也曾承諾推動完善的社會安全網與社會住宅政策。如今,社會住宅政策承諾跳票,造成人民無障礙住宅保障受損,直接影響障礙者的居住權與社區生活權。

國家未能履行制度責任,賴清德於競選期間對於身心障礙者們的多項承諾跳票,現在在殘破不堪的公共照顧、社區支持服務制度不足的狀況下,造成障礙者還有家人困境日益嚴重,政府長照改革一直都是口號,並且摒棄重度障礙者的需求,而賴清德卻於過年前藉此將自己的責任移轉到個案特赦上,作為暖心人道總統的回應,這不但是對於身心障礙者生命權的無視,更是對於過去因為長照殺人事件而死亡的照顧者跟被照顧者的不公,及正承受長照壓力的人們難以交代。

障礙者的生命權、居住權與自立生活的權利,不應成為被犧牲的工具。真正的人道,不應建立在制度失靈之後處理,而是日常應即落實社區支持系統、無障礙環境建設,避免人民在困境中被迫毫無選擇走上死亡之路。

人民不需要卸責、無誠信的總統。在此呼籲賴清德與其團隊兌現承諾承諾,正視長照、社會住宅與社區支持服務體系的結構性破口,停止轉移焦點,並以具體、有效政策與制度改革回應人民權利。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秘書長林君潔

2026年1月23日 星期五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這份摘要是基於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年1月21日-22日)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AI協助記錄整理。有誤請指正。感謝)

本聯盟呼籲進入黨團協商, 請務必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汰換不合時宜的法令,保障身心障礙公民可以好好生活在這個國家中。也感謝有衛身心障礙衝鋒陷陣到最後一條防線的委員們!!希望接下來的協商條文能最終實踐障礙者的盼望。

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落實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委員與官員的攻防焦點多集中在「入法強制性 vs. 行政彈性」、「罰則有無」以及「適用範圍的廣度」。

以下為重點條文的辯論與攻防分析摘要:
### 【關鍵爭議條文】
#### **第16條: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本次修法深水區)**
* **委員立場:**
* **范雲、王育敏、陳昭姿、林月琴:** 強力主張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直接定義為「歧視」。**陳昭姿**指出若第16條未清楚說明不提供合理調整的法律效果,身障者難以救濟,權利將淪為善意提醒;她與**范雲**皆引用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認為應明確定義並入法,。王育敏舉台鐵員工案為例,認為現行行政指導無效。
* **范雲、陳昭姿:** 主張將「舉證責任倒置」入法,減輕身障者負擔。**陳昭姿**強調資訊與資源不對等,應由機構說明為何構成過度負擔。
* **廖偉翔、郭昱晴、張雅琳:** 要求擴大合理調整適用範圍至體育、運動、政治參與及休閒娛樂,。

* **官員攻防(衛福部/法務部):**
* **衛福部(周道君署長、呂建德次長):** 採取「穩健漸進」策略。主張「合理調整」是新概念,社會與企業需要適應期(Learning Process)。建議先透過「協商機制」處理,若「拒絕協商」才處罰(第100條之1),若直接將「協商未果」定為歧視並處罰,恐造成執行困難與社會反彈,,。
* **法務部:** 反對全面性的舉證責任倒置,認為應採「階段性」舉證(原告舉初步事實,被告負反證責任),以免違反程序正義。
* **結果:** 雙方僵持不下,**保留**。

#### **第52條之1: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 **委員立場:**
* **羅廷瑋、王育敏:** 主張各級機關應訂定通用設計推廣計畫並「編列預算」。王育敏質疑若無預算強制力,計畫將淪為作文,。
* **張雅琳:** 擔憂「通用設計」若一體適用於兒童遊戲場(如特色公園),可能犧牲大齡兒童或特殊需求兒童的挑戰性與發展需求,建議改用「可及性」原則。
* **郭昱晴:** 強調設計過程需邀請身障者參與測試與維護。

* **官員攻防(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
* **交通部、內政部:** 表示通用設計概念已融入各項工程(如車輛採購、社宅建設),難以單獨切割出「通用設計預算」,反對強制編列特定預算條文,。
* **衛福部:** 建議以「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取代強制編列預算,並承諾透過附帶決議要求納入使用者參與,。

* **結果:** 採納行政院建議,增列需訂定計畫,但**刪除「編列預算」**字樣,並透過附帶決議處理細節,。

#### **第61條: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範圍之爭)**
* **委員立場:**
* **陳菁徽、范雲、郭昱晴:** 主張將服務範圍從「公共事務」擴大為「社會參與」(如就醫、生產、展覽),並納入「非聽語障礙」但有資訊傳遞需求者,。
* **盧縣一:** 要求提供原住民族語的視訊遠距翻譯服務。
* **官員攻防(衛福部):**
* **衛福部:** 堅持維持「公共事務」,理由是若擴大至「社會參與」,將使所有社會互動責任(如金融、醫療)全部回歸政府財政,恐排擠資源。主張非聽語障需求以「盡量滿足」的行政協調處理,而非入法強制,。
* **結果:** 維持院版(公共事務),但透過**附帶決議**建立非聽語障者的服務轉介機制,。

### 【其他條文摘要與分析】
* **第2條(主管機關):**
* **林月琴:** 要求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校園、露營場等場域的無障礙權責。
* **結果:** 照院版通過,另以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依職權規劃並定期協調。
* **第5條(身心障礙定義):**
* **陳昭姿、范雲、伍麗華:** 建議納入「暫時性」、「間歇性」或「情境性」損傷,避免漏接(如燒燙傷復原期、特教生畢業後空窗期)。**陳昭姿**指出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意見已提醒我國制度偏向醫療,應增加彈性,。
* **衛福部:** 擔心定義過寬(如骨折)導致資源崩潰。
* **結果:** 僅將「不全」修正為「缺損」。針對燒燙傷等特定需求,透過**第60條之2的附帶決議**以專案計畫先行試辦服務,。
* **第10條(委員會比例):**
* **陳昭姿、范雲、王育敏:** 堅持「身心障礙者本人」比例應佔二分之一,反對以「代表」(可能為家長或機構)充數。**陳昭姿**強調CRPD精神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 **衛福部:** 最初主張「代表」可包含非身障者,但在委員堅持下讓步,。
* **結果:**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第11條(調查頻率):**
* **羅廷瑋、范雲、陳昭姿:** 要求調查由5年縮短為3年。**陳昭姿**表示身障團體認為5年太久。
* **衛福部:** 5年是配合身障證明效期及行政作業時間。
* **結果:** 折衷改為**4年**一次。

* **第22條(陪同就醫):**
* **林月琴:** 要求明列「陪同就醫」服務。
* **衛福部:** 原認為屬長照範疇。
* **結果:** 修正動議通過,經評估需陪同就醫時應予協助。
* **第27、28、30條(教育權益):**
* **郭昱晴、林月琴、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無障礙交通、課後輔導、輔助科技、無法外出就學者之協助。**陳昭姿**質詢跨縣市就學與特教資源配置問題。
* **教育部:** 多次主張回歸《特教法》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
* **結果:** 第27條納入「課後及寒暑假輔導」;第28條納入「無法外出就學及偏鄉」之協助;第30條維持原條文但以附帶決議強化輔助資源,。
* **第30條之2(數位格式):**
* **陳昭姿、郭昱晴、范雲:** 爭論「訂定」與「指定」用詞,以及是否加入「無障礙」與「可及性」。**陳昭姿**版本強調需包含無障礙數位格式,。
* **結果:** 採納「共同研商後指定之」,並包含「可及性之無障礙格式」。

* **第38條(定額進用):**
* **陳冠廷:** 提議進用比例從3%提高至4%。
* **林月琴:** 建議計算基準日改為「每月末日」。
* **結果:** 4%未通過(考量政府員額衝擊),通過林月琴版本「每月末日」計算以增加彈性。
* **第53條(交通運輸):**

* **陳冠廷:** 要求運輸業者1年內提改善計畫。
* **范雲:** 要求針對無法提供無障礙者(如離島小飛機拒載輪椅)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調整」。

* **結果:** **保留**。交通部接受1年內提計畫,但對於強制性的替代方案/合理調整仍有疑慮。
* **第71條(補助/月經平權):**
* **范雲、黃捷:** 強力要求納入「生理用品補助」。
* **衛福部:** 認為應回歸社救法或實物銀行處理,不宜在此單獨立法。
* **結果:** **保留**。衛福部堅持不入法,委員堅持保留。

* **第84條(司法近用):**
* **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司法程序的無障礙與合理調整細項(如法律扶助、資訊簡化)。**陳昭姿**主張核心在於身障者能否實質行使權利,要求相關配套由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訂定。
* **司法院:** 認為細項不宜入母法,且法律扶助非法院職責。
* **結果:** 通過修正動議,原則性宣示「平等參與」與「合理調整」,細節與教育訓練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總結分析
* **委員策略:** 積極將CRPD的具體條文(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無障礙資訊)直接轉化為國內法條文,並試圖透過修法解決實務上跨部會互踢皮球的問題(如教育、交通、法務)。**陳昭姿**、**范雲**、**林月琴**等委員在多個條文中採取聯合陣線,特別是在反歧視、身障定義放寬及司法近用等議題上。

* **官員策略:**
1. **「已有規定」:** 強調特教法、監獄行刑法、住宅法已有規範,反對重複立法。
2. **「行政彈性」:** 對於新概念(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傾向保留行政裁量權或以試辦計畫、附帶決議處理,避免入法後缺乏彈性或罰則過重。
3. **「資源考量」:** 對於涉及大量經費或人力(如擴大補助、全面陪同就醫)持保留態度。

【結語】
1月21、22日由劉建國召委召開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立法院如火如荼的逐一審查,並將初版送出!
保留以下條文:5,7,10,16,47-1____47-9,53,71,100,100-1,107
身心障礙保障法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
最後非常感謝委員們大力的出力,不分黨派完成這麼重要的議題,相信這部法律大修之後可以真正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上!保障每個人!

謝謝感謝以下委員:

2026年1月17日 星期六

障權法線上足球賽》第三、四回合開賽囉!——一起守護障礙者權利!


 

親愛的夥伴們:
12月3號一群來自台灣各地的障礙者以及公民夜宿行政院,大家的憤怒震出初步的成果——
立法委員們已正式把障權法修法、相關議題帶進質詢場內!
1月21、22號將在立法院舉行「障權法世界盃足球賽」第三、四回合的賽事
行政部門是否還要繼續保留?
立委們:能否踢進關鍵修法的一球?
我們(障礙者 & 公民):線上集氣,讓比賽不被草草吹哨結束!
1/21、22(星期三、四)9:00–17:30
立法院會議 × 行政部門攻防 × 重大修法。
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ptj-espr-bdb

2026年1月9日 星期五

1/7立法院召開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摘要

立法院審查即時線上影片截圖

12/3【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夜宿行政院後,劉建國召委於1/7召開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以下是當時的重點及摘要供大家了解: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精神

1. 廖偉翔委員強力要求:應明確納入「平等原則」、「不歧視原則」等CRPD之定義,與國際接軌。

2. 第一條條文修正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象徵與CRPD接軌。

3. 主席劉建國委員裁示本條文字修正後通過,也是當日會議所審條文內唯一明確通過者。

◆第二條: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1. 增訂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近用網站平台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數位技術規劃與發展,及政府數位服務網路平台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之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2. 陳昭姿與多位委員強調本次修法要的是障礙者在偵查、訴訟中的司法近用權和無障礙環境的全面改善,而不是只是每次都採個案協助。司法院和行政機關「僅只同意」將「司法近用與無障礙事項」納入條文說明欄。且法務部之代表甚至表示都已有落實無障礙環境。

3. 定調「觀光旅遊」為交通主管機關權責;並因應運動部成立,將「體育」修正為「運動」主管機關。

4. 林月琴委員要求建立跨部會平台解決休閒資源缺口。衛福部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於6個月內建立「身心障礙者休閒活動權益跨部會溝通平台」。衛福部表示會再回去研擬文字。

5. 當日討論並未取得共識,主席裁示本條保留。

◆第三條、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1. 范雲、陳昭姿與林月琴等委員主張將「權益保障」置於「福利服務」之前,強調身障者是權利主體而非單純被照顧者。陳昭姿委員更是強調CRPD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都有提出此問題,問中央主管機關是哪裡做不到?范雲委員也語重心長表示權利v.s.福利的觀念亦逐漸轉向強調權利保障,期望行政機關與時俱進。

2. 衛福部擔心調換順序會造成法律解讀上的權責模糊,可能導致所有部會的福利事務都回流至衛福部統籌,因次在第三條與第四條皆不斷表示建議不予修正。

3. 第三條與第四條未取得共識,主席裁定皆予以保留。

◆第五條:身心障礙鑑定

1. 多位委員皆支持「短暫、間歇性」損傷者(如癌症治療期或嚴重受傷者)納入身心障礙鑑定範疇,希望避免需要協助者被排除於資源之外。

2. 廖偉翔委員強調並堅持第五條應放入CRPD之定義,朝人權模式邁進,建議修正文字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具有長期肢體、精神 智力或感官損傷 因該損傷與環境至交互作用下影響其活動或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3. 王育敏委員點出現行障礙證明之問題,說明學習障礙者就是因為沒有身心障礙證明,在國考中無法申請打字等協助。針對衛福部表示僅願意納入「長期」損傷者,亦強調會排除某些人,資源仍會被排除。

4. 衛福部次長認為身障證明涉及各類給付行政與資源分配(如保費補助、交通補助),應聚焦於「長期」損傷。更表示現在並不是在訂定身心障礙憲法,要求應慎思可執行性,不要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成為另一個壯世代法。最終行政機關認同為去標籤化,提出將「不全」修正為「缺損」。亦表示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採用ICF模式,並也已經於2024年7月已經納入DE碼。

5.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示保留。

◆第六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1. 盧縣一委員強調目前身心障礙鑑定缺乏原民文化敏感度,認為鑑定方法應納入針對原民語言文化特定之協助。

2. 衛福部仍建議不做條文修正,針對盧委員所提意見,認為可於附帶決議內處理。

3. 主席裁示第六條原則上通過,待衛福部提出附帶決議文字後再確認。

◆第七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1. 林月琴和范雲委員皆主張本條應刪除「家庭經濟狀況」之「家庭」文字,表示成年的障礙者若家庭都不照顧,就仍會被家戶綁定而無法獲得足夠協助,應看障礙者個人經濟所得。

2. 衛福部強烈建議不予刪除,強調盤點障礙者資源時仍會將家庭照顧資源拿入,並表示衛福部仍舊會按照家戶計算,還是強調家庭責任。

3.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示本條保留。

◆第十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機制

1. 針對身心障礙者當事人參與委員會之比例,是本會及多數障礙團體所關注之重點,本會強力主張障礙當事人參與之比例應提升:

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有關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之條文為:

「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可見障礙當事人比例是和監護人代表、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和團體代表放在一起,共同在總額三分之一內,比例非常低。

行政院版草案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修正為:

「一、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二、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合計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且會中衛福部表示他們在設想條文是,確實有考量「身心障礙者代表」並非一定是具有身心障礙身份者,表示在此版行政院草案內,第十條所規範之障礙當事人比例可能還是僅占委員會總人數四分之一不到。

2. 陳昭姿等委員堅持應保障「身障者本人」(非僅家屬或機構代表)的參與比例,反對「愛心代議」,更應包含更多族群,如兒少和原民。且針對衛福部不斷以心智障礙者舉例,要求衛福部停止不當舉例,並反問為何無法試試看?

3. 衛福部同意研議以「公開推薦、公平開放」之原則遴聘委員,取代過往可能存在的萬年委員現象。

4. 衛福部於會中表示障礙當事人比例提升會使會議無法充分對話,且不斷以心智障礙者舉例,似乎認為心智障礙者無法參與會議、無法充分對話、使會議效能不彰,讓多位立委不斷質疑是否有歧視之嫌、為何無法嘗試、困難點為何?

衛福部發言約從7:59:55處開始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聲明

本會呼籲未來審查應更加專業、審慎注意言行,尊重障礙者人權

5.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定保留。

◆會議結論

本次會議審查第1、2、3、4、5、6、7、10條,共八條條文。

僅第1條通過、第6條原則上通過。

由於條文眾多且涉及跨部會權責(如考選部、數發部、交通部等共45個行政單位參與),待主管機關與委員進一步溝通文字後,擇期再審。

【感謝支持修法的立法委員】

劉建國
廖偉翔
范雲 FAN, Yun
林月琴 Yueh-Chin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醫師王正旭
陳昭姿
洪孟楷
王育敏
陳菁徽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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