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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星期五

隱形的國安破口:《障權法》近20年未大修,為何科技進步反而堆疊出新障礙?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文:莊棋銘(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副秘書長)

2007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障權法)大幅修正至今,已近20年未進行全面性修法。這20年間,台灣社會早已發生巨大變化。

2014年我國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CRPD精神納入國內法制;同一時期,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與網路平台尚未如今日普及,如今卻早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從影音娛樂、網路購物、電子書,到政府服務與金融交易,數位科技已深入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然而,當這些資訊沒有提供足夠的無障礙格式、口述影像、手語、易讀資訊等支持時,科技進步對障礙者而言,反而可能成為另一道新的障礙。這正是障權法必須與時俱進、全面檢討的原因。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看不見的歧視

「合理調整」是CRPD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本次障權法修法,民間團體期待將合理調整明確納入法律,並確立「未提供合理調整,即是歧視」的原則,並於修法三讀後即刻生效。

然而,當民間提出相關訴求,政府屢次以「可能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可能導致大量訴訟」等疑慮回應,甚至將合理調整描繪成一種可能凌駕他人的「障礙霸權」。但事實真是如此嗎?合理調整並非要求社會為障礙者無限制地提供任何要求,而是在個別情況下,透過協商,提供必要且適當的調整,使障礙者能夠與其他人一樣平等參與社會。

如果整部障權法有真正落實權益保障,如今常見的無障礙設施不足、輔具研發與補助不足,個人助理時數不足等,導致現行法定服務無法完整回應障礙者個人重要生活需求,那麼應該檢討的為何障權法通過超過四十年,如今連基本需求仍無法滿足?

如果食衣住行、休閒娛樂、就學、就業、就醫等基本需求可以在制度獲得支持,就無須經常發動「合理調整」的要求,顯然目前現有的障權法是不足夠的。

因此,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要不要合理調整,而是什麼是「合理」、如何「調整」、由誰判斷、如何協商,以及當權利受到侵害時,障礙者如何申訴與救濟。

沒有社區支持,就沒有真正的自立生活

過去兩次CRPD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已多次關注我國的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議題。2022年第二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也將「自立生活於社區」列為重要關切事項。CRPD第19條所保障的,是身心障礙者在社區中自立生活、融入社區的權利,而不是把障礙者繼續安置在隔離式的住宿機構或有障礙的居家環境。

因此,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符合通用設計理念的社會住宅,讓障礙者能夠有公平、可近的居住選擇;需要充足的個人助理與社區支持服務,使有人力支持剛性需求障礙者能依自己的意願安排生活;也需要就業支持與合理薪資,獲得自我成就與消費需求;有無障礙的設施設備、交通運輸、資訊無障礙取得,使社會參與及人際互動不被排除。

然而,目前政府對「自立生活」的理解,仍經常將「支持」與「照顧」混為一談。從資源投入,到公辦民營的法定服務輸送體系,都還沒有充分將「障礙者本人」的主體性放在最優先的位置。

更令人擔憂的是,現行制度經常將「家庭」視為服務是否需要提供的重要資源依據。然而,一再發生的「長照悲歌」,早已提醒我們:在少子化、家庭結構改變的今天,期待家庭永遠承擔主要照顧責任,早已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現實。

當政府把服務外包,誰來保障障礙者的權利?

目前,各級政府許多法定服務透過《政府採購法》委託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公辦民營」本身並不是問題,國內外也都有例可循。真正的問題在於:當政府將服務外包之後,是否也把原本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行政責任,一併轉嫁給民間?

許多民間團體必須耗費大量人力處理行政、核銷、評鑑與績效要求,甚至成為政府與障礙者之間的「資源守門員」。當服務資源有限時,第一線工作者必須花費大量時間在審核與行政程序,而不是陪伴障礙者解決生活問題。

我們不禁要問:「政府每年投入的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究竟有多少真正用在障礙者本人身上?還是預算花在行政管理的人事費比例過高?」如果制度設計讓第一線服務單位疲於行政,造成障礙者與承辦服務的單位對立,而障礙者卻仍然拿不到自己需要的服務,那麼問題恐怕不只是「資源不足」,而是整個服務輸送體系都需要重新檢視。

與其一次性普發一萬元,不如把經濟安全制度化

日前總統賴清德宣布,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將編列每人一萬元的普發現金,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成果。政府目前說明,將編列2357億元辦理普發現金一萬元,並以實質零舉債為原則。我們並不反對全民共享經濟成果。

但問題在於「一次性」的現金之外,政府是否更應該思考,如何建立長期、穩定且制度化的經濟安全保障?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真正經濟困境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多了一萬元,而是每個月都可能面對比一般人更高的生活成本:交通、輔具、個人助理、醫療、居住,以及各種因障礙所產生的額外支出。

因此,障權團體長期呼籲,身心障礙者津貼、社會服務、相關輔具等涉及直接補助制度,應與《社會救助法》中「家戶所得」計算邏輯脫勾,以「個人需求」出發,但行政部門常年來偷換概念地將社會救助法中「救助」貧困者為主的救助體系,錯誤帶入障權法「權益保障」的補助標準中,導致非中低收入戶的障礙者補助十分稀少,在經濟安全確保層面大有問題。

一個成年人是否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應該回到「當事者是否有足夠的所得與支持」來判斷,而不是因為家人存在,就理所當然認定家庭必須負擔所有責任。

因此,在普發一萬元之前,政府更應該把現有的經濟安全制度補齊,積極與民間商討如:《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等現有大法如何與時俱進?優先確保弱勢群體基本生活需求?或許可進一步討論類似「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等制度化可能性。

如未來政府年度稅收歲入結餘,有明確、穩定且具法律依據的方式回饋全民,比一次次在選舉前討論「要不要普發」更具有制度長久化意義,也能讓社會福利從政治口號,逐步走向穩定的社會保障。

真正的國安,是讓人民相信國家不會放棄自己

在國際情勢詭譎多變、對岸軍事壓力日益升高的今天,政府大力倡議「全民防衛」,希望人民居安思危、共同守護民主自由台灣。

但我們不經要問:「當一個身心障礙者面對生活困境時,他會選擇相信國家會在困難時拉自己一把?」當一位障礙者因為沒有足夠的個人助理而無法出門與生活自理;因為沒有無障礙住宅而無法方便出入;因為服務時數不足而只能長期依賴親屬;因為經濟安全不足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這些看似與「國安」無關的問題,其實都是人民與國家之間信任危機。一個國家最脆弱的地方,不只是軍事上防線,也包括人民是否相信:「當自己遇到困難時,國家會願意伸手接住自己?」

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不相信國家會支持自己、不相信制度能消除障礙,那麼對國家的失望,才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隱形國安破口。政府在大力宣揚台灣經濟成長、半導體產業領先全球的同時,也別忘了超過百萬的身心障礙者,正散落在社會不同的族群與階層之中。

我們不是經濟成長的局外人,也不是只能被動被照顧的次等公民。只要有足夠的支持,我們同樣可以工作、創業、成家、參與政治、參與公共事務,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一份子。

在今年11月舉行「第三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前夕;請還給我們一部真正能保障百萬障礙處境困難的同胞,一部會持續進步,符合障權公約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投書網址:隱形的國安破口:《障權法》近20年未大修,為何科技進步反而堆疊出新障礙?

2026年1月23日 星期五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這份摘要是基於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年1月21日-22日)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AI協助記錄整理。有誤請指正。感謝)

本聯盟呼籲進入黨團協商, 請務必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汰換不合時宜的法令,保障身心障礙公民可以好好生活在這個國家中。也感謝有衛身心障礙衝鋒陷陣到最後一條防線的委員們!!希望接下來的協商條文能最終實踐障礙者的盼望。

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落實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委員與官員的攻防焦點多集中在「入法強制性 vs. 行政彈性」、「罰則有無」以及「適用範圍的廣度」。

以下為重點條文的辯論與攻防分析摘要:
### 【關鍵爭議條文】
#### **第16條: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本次修法深水區)**
* **委員立場:**
* **范雲、王育敏、陳昭姿、林月琴:** 強力主張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直接定義為「歧視」。**陳昭姿**指出若第16條未清楚說明不提供合理調整的法律效果,身障者難以救濟,權利將淪為善意提醒;她與**范雲**皆引用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認為應明確定義並入法,。王育敏舉台鐵員工案為例,認為現行行政指導無效。
* **范雲、陳昭姿:** 主張將「舉證責任倒置」入法,減輕身障者負擔。**陳昭姿**強調資訊與資源不對等,應由機構說明為何構成過度負擔。
* **廖偉翔、郭昱晴、張雅琳:** 要求擴大合理調整適用範圍至體育、運動、政治參與及休閒娛樂,。

* **官員攻防(衛福部/法務部):**
* **衛福部(周道君署長、呂建德次長):** 採取「穩健漸進」策略。主張「合理調整」是新概念,社會與企業需要適應期(Learning Process)。建議先透過「協商機制」處理,若「拒絕協商」才處罰(第100條之1),若直接將「協商未果」定為歧視並處罰,恐造成執行困難與社會反彈,,。
* **法務部:** 反對全面性的舉證責任倒置,認為應採「階段性」舉證(原告舉初步事實,被告負反證責任),以免違反程序正義。
* **結果:** 雙方僵持不下,**保留**。

#### **第52條之1: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 **委員立場:**
* **羅廷瑋、王育敏:** 主張各級機關應訂定通用設計推廣計畫並「編列預算」。王育敏質疑若無預算強制力,計畫將淪為作文,。
* **張雅琳:** 擔憂「通用設計」若一體適用於兒童遊戲場(如特色公園),可能犧牲大齡兒童或特殊需求兒童的挑戰性與發展需求,建議改用「可及性」原則。
* **郭昱晴:** 強調設計過程需邀請身障者參與測試與維護。

* **官員攻防(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
* **交通部、內政部:** 表示通用設計概念已融入各項工程(如車輛採購、社宅建設),難以單獨切割出「通用設計預算」,反對強制編列特定預算條文,。
* **衛福部:** 建議以「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取代強制編列預算,並承諾透過附帶決議要求納入使用者參與,。

* **結果:** 採納行政院建議,增列需訂定計畫,但**刪除「編列預算」**字樣,並透過附帶決議處理細節,。

#### **第61條: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範圍之爭)**
* **委員立場:**
* **陳菁徽、范雲、郭昱晴:** 主張將服務範圍從「公共事務」擴大為「社會參與」(如就醫、生產、展覽),並納入「非聽語障礙」但有資訊傳遞需求者,。
* **盧縣一:** 要求提供原住民族語的視訊遠距翻譯服務。
* **官員攻防(衛福部):**
* **衛福部:** 堅持維持「公共事務」,理由是若擴大至「社會參與」,將使所有社會互動責任(如金融、醫療)全部回歸政府財政,恐排擠資源。主張非聽語障需求以「盡量滿足」的行政協調處理,而非入法強制,。
* **結果:** 維持院版(公共事務),但透過**附帶決議**建立非聽語障者的服務轉介機制,。

### 【其他條文摘要與分析】
* **第2條(主管機關):**
* **林月琴:** 要求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校園、露營場等場域的無障礙權責。
* **結果:** 照院版通過,另以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依職權規劃並定期協調。
* **第5條(身心障礙定義):**
* **陳昭姿、范雲、伍麗華:** 建議納入「暫時性」、「間歇性」或「情境性」損傷,避免漏接(如燒燙傷復原期、特教生畢業後空窗期)。**陳昭姿**指出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意見已提醒我國制度偏向醫療,應增加彈性,。
* **衛福部:** 擔心定義過寬(如骨折)導致資源崩潰。
* **結果:** 僅將「不全」修正為「缺損」。針對燒燙傷等特定需求,透過**第60條之2的附帶決議**以專案計畫先行試辦服務,。
* **第10條(委員會比例):**
* **陳昭姿、范雲、王育敏:** 堅持「身心障礙者本人」比例應佔二分之一,反對以「代表」(可能為家長或機構)充數。**陳昭姿**強調CRPD精神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 **衛福部:** 最初主張「代表」可包含非身障者,但在委員堅持下讓步,。
* **結果:**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第11條(調查頻率):**
* **羅廷瑋、范雲、陳昭姿:** 要求調查由5年縮短為3年。**陳昭姿**表示身障團體認為5年太久。
* **衛福部:** 5年是配合身障證明效期及行政作業時間。
* **結果:** 折衷改為**4年**一次。

* **第22條(陪同就醫):**
* **林月琴:** 要求明列「陪同就醫」服務。
* **衛福部:** 原認為屬長照範疇。
* **結果:** 修正動議通過,經評估需陪同就醫時應予協助。
* **第27、28、30條(教育權益):**
* **郭昱晴、林月琴、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無障礙交通、課後輔導、輔助科技、無法外出就學者之協助。**陳昭姿**質詢跨縣市就學與特教資源配置問題。
* **教育部:** 多次主張回歸《特教法》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
* **結果:** 第27條納入「課後及寒暑假輔導」;第28條納入「無法外出就學及偏鄉」之協助;第30條維持原條文但以附帶決議強化輔助資源,。
* **第30條之2(數位格式):**
* **陳昭姿、郭昱晴、范雲:** 爭論「訂定」與「指定」用詞,以及是否加入「無障礙」與「可及性」。**陳昭姿**版本強調需包含無障礙數位格式,。
* **結果:** 採納「共同研商後指定之」,並包含「可及性之無障礙格式」。

* **第38條(定額進用):**
* **陳冠廷:** 提議進用比例從3%提高至4%。
* **林月琴:** 建議計算基準日改為「每月末日」。
* **結果:** 4%未通過(考量政府員額衝擊),通過林月琴版本「每月末日」計算以增加彈性。
* **第53條(交通運輸):**

* **陳冠廷:** 要求運輸業者1年內提改善計畫。
* **范雲:** 要求針對無法提供無障礙者(如離島小飛機拒載輪椅)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調整」。

* **結果:** **保留**。交通部接受1年內提計畫,但對於強制性的替代方案/合理調整仍有疑慮。
* **第71條(補助/月經平權):**
* **范雲、黃捷:** 強力要求納入「生理用品補助」。
* **衛福部:** 認為應回歸社救法或實物銀行處理,不宜在此單獨立法。
* **結果:** **保留**。衛福部堅持不入法,委員堅持保留。

* **第84條(司法近用):**
* **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司法程序的無障礙與合理調整細項(如法律扶助、資訊簡化)。**陳昭姿**主張核心在於身障者能否實質行使權利,要求相關配套由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訂定。
* **司法院:** 認為細項不宜入母法,且法律扶助非法院職責。
* **結果:** 通過修正動議,原則性宣示「平等參與」與「合理調整」,細節與教育訓練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總結分析
* **委員策略:** 積極將CRPD的具體條文(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無障礙資訊)直接轉化為國內法條文,並試圖透過修法解決實務上跨部會互踢皮球的問題(如教育、交通、法務)。**陳昭姿**、**范雲**、**林月琴**等委員在多個條文中採取聯合陣線,特別是在反歧視、身障定義放寬及司法近用等議題上。

* **官員策略:**
1. **「已有規定」:** 強調特教法、監獄行刑法、住宅法已有規範,反對重複立法。
2. **「行政彈性」:** 對於新概念(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傾向保留行政裁量權或以試辦計畫、附帶決議處理,避免入法後缺乏彈性或罰則過重。
3. **「資源考量」:** 對於涉及大量經費或人力(如擴大補助、全面陪同就醫)持保留態度。

【結語】
1月21、22日由劉建國召委召開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立法院如火如荼的逐一審查,並將初版送出!
保留以下條文:5,7,10,16,47-1____47-9,53,71,100,100-1,107
身心障礙保障法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
最後非常感謝委員們大力的出力,不分黨派完成這麼重要的議題,相信這部法律大修之後可以真正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上!保障每個人!

謝謝感謝以下委員:

2025年12月3日 星期三

8年84起長照悲歌 障團促修身障權法

一位老母親殺害重度小兒麻痺兒子的案件,再度引發社會大眾對長照悲歌的關注。三日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發起「追悼會」,號召多個團體上街抗議,推著輪椅沿行政院行走近八公里至衛福部向部長石崇良陳情請命,還夜宿行政院。

活動總召、身障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表示,此次追悼會是要追悼「身障者權益已死」,也要追悼近八年來,因長照悲歌過世的八十四位身障者。長照殺人是因為制度失能,但案件發生後,社會卻有言論鼓勵障礙者安樂死,或認為活得太辛苦就該「斷食善終」,這令身障者恐懼痛心,每一個生命都很珍貴、不可取代,身障者生命權不該被看輕。

林君潔呼籲,應儘速修正「身障權法」,擴大身障定義、落實反其實、加強布建設區無障礙資源。若社會無法提供足夠且適切支持,身障服務被複雜行政流程約束,用來保障身障者的支持系統逐漸變質,不僅申請複雜且門檻過高、費用昂貴,服務內容也與實際需求不符。

台灣身障者自立生活聯盟表示,二0一七至二0二五年間,台灣共發生八十四起與長照相關重大社會案件,且加害者多為被照顧者至親,多為「獨力照顧者」,面臨失業、經濟拮据、憂鬱症等情況,外部資源匱乏,將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雙雙推向絕境。

民間障礙團體及人權團體提到,「身障權法」修法,主要訴求包括身障者權益不該受「是否持有身障證明」限制,應全面提供保障,另訴求「合理調整」,目前身障權法修法進度停滯,衛福部尚未將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

新聞連結:8年84起長照悲歌 障團促修身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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