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 星期四

本聯盟與夥伴團體一同拜會立法委員:范雲、洪申翰、吳玉琴國會辦公室主任孫一信等,表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應充分保障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提議讓各障別障礙當事人參與



本聯盟與夥伴團體一同拜會范雲立法委員、洪申翰立法委員,吳玉琴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孫一信,這次拜會主要內容是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因過去作法還是無法充分保障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提議讓各障別障礙當事人參與,並針對疫情在蒐集到的相關內容一併反映。針對修法發言概要如下:

我們強烈建議:

1、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為我們作決定)之精神,必須設置有效機制,促使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團體全面參與、監督相關政策,並確立身心障礙體團體之定義,須符合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所提:須半數以上為身心障礙者所組成、領導之團體。

2、將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十條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委員障礙類別須涵蓋八大類別。將「遴聘」修正為「選舉」制,相關選舉辦法另訂定之,且須有淘汰機制。另外,相關的專家、學者、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團體…等委員代表,須是熟悉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專業人員。

3、絕對不是只有委員比例及「誰」參與的問題,政府除了應提供足夠支持(人力支持、無障礙服務、環境、會議合理調整…等相關措施)讓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委員會之外,整個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指標、任務,會議運作機制、申訴機制須完善、透明公開,設有旁聽席或直播,受全民監督,否則將如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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