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 星期一

【2022 CRPD 審查聯合聲明|Joint Statement on 2022 CRPD Review】​


▊場次: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非政府組織代表發表聲明​

▊時間:2022 年 8 月 1 日 10:00​

▊地點:南港展覽館二館 7 樓 701 AB​

​🎙發言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黃怡碧​

#台灣仍採取慈善與醫療模式​

CRPD所主張的社會模式和人權模式,理應帶來典範轉移,遠離慈善模式和醫療模式。然而,自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生效以來,我們障礙者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並沒有觀察到政府對障礙政策有太大轉變。​

首先,面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國內法在障礙者定義上的差異,政府將自己定位為資源守門人的角色,負責將有限的資源當作慈善分配給障礙者,而不是身心障礙者權利的保護者。在確定誰受到CRPD保護時,幾乎完全依賴對器官結構和器官功能的評估,這與CRPD第1條完全不相容,而且對某些障礙類別更為不利。​

政策難以改變的另一個原因是許多官員對身心障礙的生物醫學模式有堅定的信念。例如,負責精神健康的政府官員仍然堅持和宣揚精神疾病是由神經傳導物質失衡引起的,人們所能期待的最好狀況就是長期持續用藥。社區治療則淪為定期到家進行抗精神病藥物的注射。政府並未提出向社會心理障礙者或其照顧者提供支助的整體戰略。目前對《精神衛生法》的修訂是基於醫療模式,完全忽視了社區支持方案以及為危機提供支援和喘息的替代方法。​

當然,此種心態上的問題不僅限於社會心理障礙,自上次審查以來的過去五年中,我們沒有看到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身心障礙權益推動小組」發揮主導作用,推動CRPD的實施。例如,在改善可及性方面的進展非常有限,政府尚未發佈任何計畫,說明他們就可及性訂定的目標或時程表。身心障礙者往往不得不就其個案與政府機構或私人機構進行據理力爭。​

#未履行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同樣的,衛生福利部並沒有提倡合理調整的理念。它只出現在最近送交立法院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修訂草案的一條中。然而,政府似乎忽略了,即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在法律修正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因此,衛生福利部有責任確保每個身心障礙者都知道要求合理調整是他/她的合法權利,雇主和其他責任承擔者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我們在這方面沒有看到任何努力。事實上,在涉及基於障礙的歧視訴訟中,往往是身心障礙者和他們的律師們承擔了向法院證明要求合理調整是一項權利,而由於政府保持沉默,他們只好孤軍奮戰。​

#障礙參與不足且淪為象徵性意義​

關於障礙者的參與,我們認為政府目前的作法遠遠不足。當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推動小組,並邀請身心障礙者參與是必要的,但我們認為這樣的參與模式成效不彰。首先,參加這些會議的人當中,障礙者頂多僅佔三分之一,在會議中沒有決定權;其次,這些會議的議程通常不是由障礙者決定,很多牽涉障礙者權利的議題並未納入討論;第三,會議的安排經常沒有考慮障礙者的特殊需求。我們認為,凡是涉及障礙者權利的立法和政策形成過程,都需要廣泛地徵詢障礙者的意見。中央及政府機關應該努力理解並設法降低障礙者近用政府資訊和參與決策的阻礙,並嘗試以更多元的方式收集意見,而不僅限於這些小組有限的成員。​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定位不明​

最後,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幾句話。自從兩年前的這一天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始運作以來,我們尚未理解國家人權委員會想要如何履行其職權。大多數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似乎對擔任監察委員更感興趣。我們尚未瞭解NHRC將如何根據CRPD第33條,以促進、保護和監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執行情況。它沒有發佈任何文件來解釋如何監督身心障礙者享有權利的狀況,我們無法得知它將採用什麼方法來收集資料,也不知道它已經或將向政府和立法機構提出什麼建議。我們敦促國家人類委員會成員花更多心力讓台灣改正法律和政策,使其更符合CRPD。​

🎙發言人:臺灣精神受苦者群聚會 李昀​

我是一個心理社會障礙者,今天代表發表關於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聲明。在台灣,作為一個心理社會障礙者是羞恥的,連活著都是一種羞恥,更別肖想出來說話會有人聽。​

1. 醫院暴力​

在台灣心理社會障礙者被稱為精神病人,因為除了生物精神醫學,政府幾乎沒有投注心理社會的資源給與需要者。關於瘋狂的成因都往個人去,所有被標定為瘋狂的個人都需要被送入醫院解決,但進了醫院就進入一個無法可管的狀態。​

多達數天的約束時間並未有任何規範可以限制,何況許多約束的理由僅是用來處罰障礙者。約束並非醫療行為,但在台灣卻有相應的醫囑。而約束的手段與安全性則未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事後醫療端掌握資訊權,且相關申訴管道沒有用處。障礙者需要為自己因社會所造成的的障礙受到暴力威脅,包含不能下床如廁等羞辱政策,使障礙者在體系中感到活著是抱歉與羞恥。​

我們拒絕任何源自於醫療方的暴力行為,希望政府正視並立法規範醫院等機構的處理及救濟原則。​

2. 精神衛生法​

在台灣,仍有專門規範「精神病人」的精神衛生法,但政府近日在未經任何障礙者、障礙團體及其他相關人的參與下,寫出了一個往機構化、醫療化走去,高度管理主義且不符合CRPD原則的修法草案。不但在沒有其他替代方式的情況下,維持強制住院的惡行,甚至將未經審查扣留障礙者的時間拉長近三倍以上。​

民間團體努力遊說,但政府仍已一己之私不願改善以上問題,以及增加社區資源、聆聽照顧者與障礙者的需求與建議。我們希望政府可以在這次修法,以及未來對障礙者有關的修法中,障礙團體的意見可以優先被採納與討論。​

3. 司法相關​

台灣政府在2022年2月18日對於涉犯刑事犯罪時因法定精神障礙而無行為責任能力者提出新的修法。其一,在尚未判決定讞前,增設與羈押程序相近但僅適用於心理社會障礙者的暫行安置,但此人身自由拘束期間卻不能折抵刑期或適用刑事補償法,又無轉向社區處遇的可能。其二,在判決定讞後,可以不斷延長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者人身自由拘束的監護處分制度,並且考慮的因素主要是再犯風險而非罪行輕重。我們認為台灣政府應儘速修法,調整暫行安置的法律適用,並限制監護處分於重罪且不得無限制延長。同時,也應確保心理社會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並防免死囚在監死亡之情形發生。​

我們希望政府不要再以任何理由,剝奪障礙者的權利並加以暴力對待,讓障礙者需要為自己的障礙抱歉,並心驚膽戰的活著。​

🎙發言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陳龍愛​

大家好,我是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的陳龍愛,因為大會給我的發言時間不足,所以以下內容我用語音軟體代替我發言:​

從上一次國際審查這相隔五年的時間,政府進步的速度十分緩慢,障礙者的生活不斷在原地打轉,甚至倒退。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政府不認為障礙者是權利的主體,甚至帶頭違法,侵害障礙者的人權。我們的國家至今為止仍然不斷興建補助機構發展, 剝奪了障礙者的自由以及社區融合的權利,近年來機構虐死障礙者案件更是頻傳。​

社區資源投入不足,平均每2~3個月就發生家庭照顧者因壓力過大,而殺害被照顧者或自殺的悲劇。過去幾年,常因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預算嚴重不足,而中斷或限制服務發展,加上個人助理或輔具申請限制重重,服務昂貴難以負擔,讓障礙者根本無法好好生活在社區。社區中也十分缺乏心理社會障礙者的支持,政府將預算大部分花在醫療體系上,嚴重地忽視了其他的需求。​

因此,我們希望政府擴編公務預算,盡速擬定具體計劃,將機構資源逐步移轉至社區,以人為本提供個別化服務,實踐個人現金給付,並且讓障礙者低負擔地取得服務,開啟多元服務的發展,特別是過渡到社區的支持計畫、同儕支持服務、支持性決策、非強制性危機支持服務…等。政府應在最少限制環境下,協助障礙者生活於社區中,並且確保社區服務預算不低於醫院治療之預算。另外,社區生活需要完整的無障礙為基礎,無論交通、住宅、日常生活的商店餐旅、休憩與遊戲、資訊與各種服務,進步緩慢,面對私部門的無障礙提升,政府毫無對策,社會住宅比例過低,應提高供給量,並且急速擬定完整的無障礙推動計劃並訂定法令,有效保障我們的行動與居住自由。​

再來,特別需要提到的是,擁有身分交織的障礙者處境更是被忽視,如:兒童、女性、原住民,跨性別……等所需要的多元社區服務以及輔具提供或育兒支持,都沒有個別化地被考慮到,偏遠地區或者是部落的障礙者該如何自立生活的議題也沒有被真正重視。障礙婦女沒有獲得足夠的社區支持服務,讓其充分擁有生育及性的自主權,甚至遠離家庭暴力的機會。社區服務不足之外,目前台灣醫療環境障礙重重,也普遍沒有考慮到障礙女性的需求,而危害了健康權。障礙兒童的遊戲權、教育權、自主表意權也常受到漠視。障礙兒童有不同年齡的遊戲需求,藉由遊戲促進身心發展及社會化能力,但目前國家無任何政策保障,導致共融遊戲空間的不足及設計不良。政府應擬定法令保障,以免障礙者自兒童時期就被社會排除。​

不和社會隔絕地生活在社區中,穩定的收入是非常重要的議題,但是障礙者通常鮮少有工作機會,且無法獲得充分就業支持,加上政府提供經濟安全的措施不足且申請門檻過高,許多障礙者仍舊處於生活匱乏,有的障礙者必須每天日曬雨淋的上街叫賣,都還不一定能夠維持基本生存收入。政府應該有計劃地協助障礙者脫離貧困,維護基本的生存權利與尊嚴。​

以上種種問題,隨著新冠疫情爆發,障礙者的處境更是危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既然在台灣已經生效,政府應該要下定決心有效改革,停止侵害障礙者的人權,訂定國家計劃,將障礙者視為國民,傾聽聲音,共同推動。請務必記住,沒有障礙者的參與,不要為障礙者作決定!​

▋ #共同聲明團體 (按筆順):​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向陽自立生活協會、社團法人嘉義市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社團法人臺南市夢城自立生活協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失序者聯盟、臺灣精神受苦者群聚會、臺灣精神健康改革聯盟​

▋ 本次審查平行報告、平行回覆 #共同參與團體 (按筆順):​

LIMA 台灣原住民青年團、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手天使、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獄政工會、台灣精神受苦者群聚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聾人聯盟、同心圓社區復健中心、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高雄市向陽自立生活協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新竹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協會、嘉義市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精神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使用者聯盟、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臺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臺灣教育協會、臺灣精神健康改革聯盟、臺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臺灣精神康復者聯盟​

🔗英文聲明稿請參考網頁資料:https://reurl.cc/NRXA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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