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2/6「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

 

本聯盟2月6日參加「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表」審查會議,理事長林君潔發言摘要:

1、台灣所稱的「身心障礙」在特殊教育或精神醫療等不同領域都有各自的定義,這裡提醒不論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或是訂定平等法/反歧視法時,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定義來說明誰是「身心障礙者」?不應只以醫療模式的角度決定,更考慮社會環境及態度所帶來的阻礙,應不以持有身心障礙者証明為限。

2、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或平等法推動應承認社會結構的不平等為障礙者帶來的歧視,應致力將無障礙環境包含資訊無障礙取得納入保障範圍,而不應只推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理而已,我國憲法亦明定政府應建構保險、就醫、無障礙環境等保障,因此也不應如剛才部會所回應,以友善、獎勵方式推動,而社會環境亦應把通用及無障礙概念普及化,各部門應嚴正以待,將其建置日常生活各領域中,以減少為障礙者所帶來的不平等不利益對待。

3、有關「參與」的部分剛剛有回應,會盡量充分邀請公聽會,但我們希望在初期討論規劃擬定都要有障礙者的參與或密切合作的機制。而不是公聽會來聽一聽講一講而已。相關核心流程應要有障礙者的參與。

4、障礙議題有許多身分交織議題必須被重視,以婦女的點次來說,提到職場上的合理調整,障礙婦女所需合理調整及範籌亦會不同,未來政策上是否有考量進去?又如婦女就醫或育兒所需無障礙及支持服務亦會不同;原民議題中長照亦未考量到原民及障礙身份兼具時的服務應如何提供;照護移工和障礙者處境常常因為制度不佳造成兩方陷入困境或對立的狀態,因此許多議題必須共同檢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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