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 星期三

「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本聯盟理事長林君潔代表發言

「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本聯盟理事長林君潔代表發言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發言

我們的立場反歧視法訂定的重點、意義不是在於重罰,而是停止傷害。反歧視法應該是負有教育功能。應該訂定一個指標內容,像燈塔一樣能夠引領大家往正確的方向,是很大的意義,很多人自己平常製造出很多歧視與傷害並不自知。就像剛才很多宗教團體、反同團體的言論一樣。因此反歧視法應該是停止傷害、制止傷害發生。若從觀念改善教育宣導作用,就可以減少問題發生。

除了言論及意識型態造成的傷害及阻礙之外,社會結構的排除也不容忽視,我們現在道路每天在鋪,商店一直開,房子一直蓋,都沒有考慮到無障礙需求,新的書籍及電影也一直出還是排除了視障者的資訊取得,各障礙類別的需求,一直不斷被排除、遺忘,各單位互踢皮球,前一陣子阿里山出來多款觀光列車,造價六千多萬元,卻沒有無障礙座位,那請問到底哪裡才有我們的座位,我們到裡還有什麼什麼地方可以去?

另外人權處或許多政府部門常說這個無障礙法處理那個在身權法處理,但看這些法律的人是少數,加上我們的行政部門一直抗拒身權法修法放寬對於障礙定義的改變,反歧視法應該提昇高度明定社會結構的障礙所造成的歧視以及制度上資源分配不足,造成障礙者無法和一般人生活在社區的系統性歧視,必須要正視,而不是放在立法說明而已。必須要成為人人皆知理所當然的常識,不要再製造出更多的障礙出來。雖然一直說我們有救濟管道,但是預防勝於治療,加上目前司法不近用,曠日廢時,許多問題應該在前期就要能影響改變,而不是讓人受到侵害後,到處想辦法去除侵害,要求權利返還。

必須要正視承認歧視的存在,才會有改變的可能,我們的憲法都有明訂要建構無障礙環境及保障權利,我們強烈建議反歧視法也要勇敢的將無障礙保障及有關社會結構歧視、系統性的歧視(福利服務、資源分配不均等議題)明定在本法裡面,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與全體國民之基本權利。

2024年5月27日 星期一

范雲立委邀約衛福部次長與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座談

范雲立委邀約衛福部次長與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座談

今日由范雲立委邀約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建德的社會救助法修法座談會。一開始由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講述整體主張核心修法的方向及內容,包含「家戶合計」、「扶養義務」、「廢除虛擬所得」、「戶籍地/實居地」、「漸進式脫貧」、「居住弱勢者」等議題都需要被重視。另一方面,目前的社會救助法還是有貧窮汙名及貧窮陷阱的狀況,讓貧窮者無法順利的脫離貧窮的處境;而社會救助法應該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及生活的權利,故應該要設計相關脫貧機制及支持系統。

本聯盟理事長林君潔及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社工段可薇代表出席來說明障礙者在社會救助法中會遇到的議題,以下為說明內容:

1. 每位障礙者來自不同的家庭及生活環境,所以不同障礙者的生存條件與家庭關係都有所差異。因此,若「中低/低收入戶」資格以現行的「家戶合計」方式來做審核的標準,會導致那些已無與家人連繫或是與家人已無金錢往來的障礙者,因為家戶人口的列計,而無法通過審核。然而,在實務上要證明沒有扶養的事實,需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會是曠日費時的等待過程以及司法進用的困難。這對於障礙者來說反而造成了生活的負擔且無法獲得實質上的幫助。

2. 目前需要重新思考「虛擬收入」的適切性,因為在一般的就業市場中,仍然存在對障礙者就業歧視的問題,即便對有意願工作的障礙者來說乃是一個無形難以跨越的門檻。然而,從事部分工時、派遣等非典型就業的障礙者的收入差異很大,且每月的收入不一定可達到基本工資的標準。但「虛擬收入」的假定會讓實際收入未達法定標準者仍被算定為有基本工資,而影響到「中低/低收入戶」資格的判定。

3. 目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法定服務(如自立生活服務或長照服務)、科技輔具、社會住宅租金等,其補助金額與比例往往跟「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捆綁,讓相關社會福利服務變得更加難以取得,進而影響障礙者在生活中相關資源的取得。另一方面,因為福利資源不易取得,有些障礙者會尋求民間單位的救助,例如緊急醫療需求的救助金,而這些救助金在一開始會被列入所得計算,除非繳交相關證明資料,才不被列入計算。不過,目前各縣市的行政程序是不明確導致一些障礙者是在申覆時才被提醒要繳交相關證明資料。

4. 最後,目前的行政程序的機制不明確,讓障礙者申請「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時,會需要經過來來回回的申覆過程的時間。但是這些來來回回的申復過程,障礙者原本的資格是被降級與取消的狀態,這直接影響了其生活的狀態,增加了生活的負擔。因此,會建議未來的行政程序可以設計完整清楚的機制,來減少類似事情的發生。

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栩悅號斥6500萬缺無障礙設施 挨批損及身障權利

林業保育署林鐵處爭取6500萬元打造檜木車廂的「栩悅號Vivid Express」,未料設計的車廂卻未有無障礙設施,引發身心障礙者團體不滿。(報系資料照)©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林業保育署林鐵處爭取6500萬元打造檜木車廂的「栩悅號Vivid Express」,未料設計的車廂卻未有無障礙設施,引發身心障礙者團體不滿,質疑政府機關公然帶頭違法,呼籲「給我無障礙座位,我們要上車」,嚴重損及身心障礙者與他人享有公平機會的權利。

已上路的「栩悅號Vivid Express」,售票系統上明確說明「栩悅號觀光列車內未提供無障礙空間」,並建議使用輪椅的旅客斟酌參加本行程,身心障礙者團體批評,顯然未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法律辦理,嚴重損害了身心障礙者與他人享有公平機會的權利。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表示,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其實是每個人都有的,不能因為是障礙者就被忽視,但需要無障礙設施,才能和大家一起搭車、出遊;嘉義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成員張育瑄說,政府花費巨資卻完全沒有無障礙設施,這是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要求要有無障礙設施,保障權利。

林鐵處處長黃妙修表示,栩悅號不是大眾運輸應不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目前已發函請交通部函釋是否適用身障權法,但也啟動盤點車廂、時間及經費,基於尊重身心障礙、考量經營成本等,研議改裝車廂加裝無障礙設施。

新聞連結:栩悅號斥6500萬缺無障礙設施 挨批損及身障權利


遺漏障礙者的觀光列車—阿里山林鐵觀光列車「栩悅號Vivid Express」

臺鐵北門站陳抗現場照片

遺漏障礙者的觀光列車—阿里山林鐵觀光列車「栩悅號Vivid Express」

障礙者團體呼籲增設無障礙設施,保障平等使用權

去年,「福森號」由《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爭取前瞻計畫補助,斥資6,500萬打造檜木車廂,這些車廂由《煜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設計車體,並由《好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計車廂外觀與內裝(詳情見此處)。然而,這些車廂卻完全沒有依法設計無障礙設施,令人無法接受政府機關公然帶頭違法。

障礙者團體已要求增設無障礙設施空間,但迄今完全沒有正式回應或對外公開說明。如今,「栩悅號Vivid Express」將於5月24日上路,卻在售票系統上明確說明「栩悅號觀光列車內未提供無障礙空間」,並建議使用輪椅的旅客斟酌參加本行程,顯然未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法律辦理,嚴重損害了身心障礙者與他人享有公平機會的權利。

本會於5月2日致電相關單位表示:「目前因為由旅遊業者標案,所以這件事情不清楚。」爾後聯繫旅遊業者後得到回應:「網站上看到的那樣,且不提供無障礙服務。」目前沒有相關單位出面對於此事有正面的回應改善無障礙的具體規劃,完全沒有考慮障礙者的權利。

現場發言摘錄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自盟)今日(24)號召全台各地障礙者親至嘉義現場進行倡議。「給我無障礙座位,我們要上車!我們要無障礙專法,不要遺漏障礙者!」現場的障礙者們紛紛表示。

來自台南夢城自立生活協會理事長朱志力則說:「我們也想出門,卻被迫留在家中。」台自盟理事長林君潔進一步補充道:「我們也是人,我們的需求其實是每個人都有的,不能因為是障礙者就被忽視。我們需要無障礙設施,才能和大家一起搭車、出遊。」

嘉義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成員張育瑄表示:「目前政府花費巨資卻完全沒有無障礙設施,這是對我們的歧視。我們要求要有無障礙設施,保障我們的權利。」

台自盟秘書長莊棋銘指出:「台灣已經有超過120萬的身心障礙者,佔了人口的5.3%。未來高齡化社會中,身心障礙者和行動不便的人數只會增加。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必須重視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需求,不管是一般交通工具還是娛樂用的觀光列車,都應該保障我們的權益。」

法律背景與訴求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尊重和保障,包括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公共設施和運輸工具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公平使用。這些法律規定旨在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保障他們能夠與他人平等地享有社會資源。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進一步強調了無障礙和平等不歧視的原則,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無障礙地使用公共設施和服務,並充分參與社會生活。這包括確保交通工具和其他公共設施對身心障礙者友善。

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的回應稱,栩悅號與福森號之運營方式並不適用前述規定,認為這些列車非屬於大眾運輸範疇,僅為觀光用途。然而,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其中包括鐵路運輸。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的回應忽略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即無障礙和平等不歧視的原則。所有公共設施,包括觀光列車,都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使用,享有與他人相同的權利。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主任Yukih在活動中指出:「很難想像,在開了這麼多次CRPD會議後,2024年依然發生這樣的事情。去年福森號的情況及多個團體的通知都未能引起重視,台灣前瞻計畫6500萬的經費至今未對身心障礙者帶來任何改善。觀光列車應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交通工具和旅遊權利,為何障礙者無法使用?這到底是什麼問題?這些經費花在了哪裡?回文中稱這些列車不屬於大眾交通工具,但身心障礙者也是大眾的一部分,應享有同等的使用權。」

阿里山林鐵觀光列車未設置無障礙設施,使障礙者無法平等享用,這是明顯的歧視行為。本會及聯合團體要求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家庭署、交通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出面督促該處落實相關法律保障。主管機關必須與障礙者團體及相關團體討論增設無障礙設施,並保證未來的新設列車都必須無障礙化。我們需要無障礙專法來保障我們的權益。

聯名團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嘉義新世界自立生活協會、台南夢城自立生活協會、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行無礙聯盟

2024年5月23日 星期四

要求中選會召開會議落實障礙之參與共同訴求


奮力反應以後,剛剛收到電話今天下午的會議決定延期!!!

要求中選會召開會議落實障礙之參與共同訴求:

我們感到非常遺憾,在四月份的會議中,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聾人協會-手語之家台灣聾人聯盟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等團體,共同核心參與擬定「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3條修正內容及身心障礙候選人參與公辦政見發表會合理調整參考指引」提出非常多建設性具體建議,然而中選會卻在最關鍵的草案討論會議兩天前才通知我們去參加。這不僅讓我們障礙團體措手不及,無法做好充分準備,也無法確保我們的意見能夠真正被納入考慮,這顯然違背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要求:
一、政府在制定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政策時,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自由表達意見,並予以適當重視。

二、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效地參與相關決策過程。

三、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阻礙身心障礙者參與的物理、社會、經濟和溝通方面的障礙。此次短暫的通知時間,顯然無法保障我們的參與權利。我們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倉促召開會議,無法確保我們的建議被充分考量與討論。因此,我們強烈要求中選會:

1.立即重新召開會議,並提前通知我們,給予充足的準備時間。

2.在會議中充分聽取我們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我們的訴求能夠被充分討論及決策。

3.提供必要的無障礙協助,確保我們能夠全程參與並暢所欲言。只有真正聽取身心障礙者的心聲,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規才能真正符合我們的需求。我們期待政府能夠重視此事,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改善措施。敬請回復。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中華民國聾人協會、臺灣聾人聯盟、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 聯名訴求

2024年5月10日 星期五

身權法17年未修...障團盼設自立生活專章 個人助理助起居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17年未修,立法委員王世堅等人今天舉辦第3場公聽會,身障團體代表關注身障權法草案中的自立生活專章,盼透過專章訂定,貼近聯合國身障者權利公約。記者林琮恩/攝影

攸關全台130萬身心障礙者權利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立法17年未修,立法委員王世堅等人今天舉辦第3場公聽會。身障團體代表關注身障權法草案中的自立生活專章,盼透過專章訂定,貼近聯合國身障者權利公約(CRPD),以提升個人助理時數讓障礙者融入社區,別讓身障者連起床都困難。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表示,CRPD內國法化10年,衛福部官員在近期會議中,卻仍認為障礙者只是不斷向中央「要人力、要時數」,但個人助理時數對障礙者來說就像賴以為生的空氣,在沒有足夠人力協助的情況下,障礙者連起床都難,遑論安排自身生活,提供充分時數支持障礙者,才能讓障礙者融入社區生活,符合CRPD精神。

立法委員范雲表示,身障團體期待身障權法能設置自立生活專章,保障個人助理使用權利,自己曾與已逝人權律師陳俊翰母親談及此事,當時陳母也反應,必須挪用時數才能滿足陳俊翰生活起居,且陳母自身也投入照顧行列,「身權法的目標應是不讓障礙者家人變成專職照顧者,個人助理是無障礙化重要方向。」

衛福部正著手研擬身權法草案,立法委員洪申翰說,民間團體提出對於自立生活專章的期待,衛福部應在草案中落實,但比起專章,自己更重視資源之間的連結,例如障礙者一方面要使用長照資源,同時也需要個人助理協助,目前服務之間彼此整合性不佳,未來應該就長照、個人助理、外籍看護服務進行整合,提升障礙者使用時的方便性。

據衛福部社家署書面報告,民國100年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障權法第50條,成為法定服務項目,並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及身障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中,明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專業人員資格等;112年起放寬相關規定,提升個人助理待遇,採定額方式減輕障礙者自付額負擔。

新聞連結:身權法17年未修...障團盼設自立生活專章 個人助理助起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本聯盟 理事長 林君潔 發言摘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

本聯盟 理事長 林君潔 發言摘要:

1、在談論我們的服務該何去從之前,我要提醒自立生活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最強調的精神是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作決 定),一直以來最大的問題就是,和障礙者的相關服務與政策,都沒有讓障礙當 事者充分地從一開始參與、討論到最後決策,所以造成服務不符合現實需求。 未來的政策討論會議,應該要像這次委員們安排會議一樣,提供無障礙服務及 障礙當事人充分參與。也謝謝世堅委員、月琴委員的安排。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7 年年久失修,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今年 是第 10 年,我們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開這個開公聽會。但是我們的政府官員 還是認為許多障礙者只是不斷地一直跟他們「要」人力協助時數,但是我在這 邊要說的是,我們就是要時數,因為時數對於許多障礙者來說就像空氣和水一 樣重要,沒有充足的人力協助服務時數, 障礙者要如何自己從床上起來?要如 何自己穿衣服、自由行動,進而選擇安排自主生活? 沒有障礙的人可能很難理 解這些需求細節,但我們的主管機關沒有這樣的認知,讓人感到非常困擾。不 提供充分的時數與支持協助障礙者,就說障礙者沒辦法自己生活,然後不斷地 蓋機構把障礙者送進去。我們希望未來的政策應該將資源轉移到社區服務,讓 障礙者在自己的家中自己的社區生活,停止興建機構。

3、其實我們有不是沒有資源,而是資源配置錯誤、浪費資源。以我為例(當然每位障礙者有些不同但基本概念是通用的), 如果所處的空間或者是住所,擁有無障礙環境、無障礙格式資訊,我們所受到的阻礙就會降 低,加上搭配好的輔具,障礙者就未必會需要這麼高的人力密度協助生活, 一 次性的將無障礙環境做好,一次性的給高功能的輔具,雖然看起來昂貴,但就 會節省每個月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服務的資源開銷。那麼我們就可以把這些節 省下來的資源投入給更重度或者更需要人力支持的障礙者身上。 圖片中第三項 人力支持(個人助理、職場人力協助、居家照顧服務)的部分,我的狀況可以申請這三個人力協助服務, 但服務散落在不同 的行政體系跟主管單位,服務評估需要做三次、問安服務也要問三次,核銷也 在三個不同的窗口,職前、在職訓練也常常重複,以及服務人員必須要遵守的 規定也都不一樣,薪資也不一樣,勞健保也是分散不同的地方甚至重複處理。 如果今天我有學生身分的話,還會有在學助理,變成有四個窗口四個規定作四 次工。我們應該要以當事人為中心將資源整合起來。停止浪費重複的行政程序 成本及人力資源。 並且以個人預算或個人帳戶制,讓障礙當事人有更大的主導 權跟選擇權。以玉姐案為例 目前政府每個月已經投入在他的身上 130,000 的人 力支持費用,但是礙於行政體系切割資源散落,所以他每一天的生活還是非常 艱困沒有辦法正常吃飯上廁所自由行動。

4、另外特別一提的是,目前長照中的居家照顧服務是依支付制度採項目制來核 定日常照顧服務,但障礙者和老人最大的不同是,障礙是連續性且多元性的無 法用生活項目拆解提供服務,會造成障礙者難以生活製造出更多阻礙。依 CRPD 第 2 條第 3 及 4 項,再一定的條件下拒絕合理調整則為歧視。再依 CRPD 委員會於 2012 年針對 H.M. v. Sweden 案件所作成的個案裁決,主管機關 依據一般性法規作成對於身心障者的處分時,若未能依據身心障礙者的個別情 況進行合理調整,已然違反合理調整的義務(H.M.v.Sweden 第8.8段)。換句 話說,若將一般法規直接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完全未考量其障礙情形與個別需 求,已經構成歧視。因此我們在這邊也要求若障礙者對於現行的長照法規提出 不適用而需要合理調整的訴求時,主管機關必須考慮個別需求去做合理調整, 提供適切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5、再次嚴正調強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要與時俱進並且跟上公約的腳步,不要讓 過時的法律成為人民的阻礙,甚至須透過提起訴訟,去追求基本權利。法令應 訂定明確,否則不負責任的制度設計只會造成更多的資源浪費與社會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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