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 星期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本聯盟 理事長 林君潔 發言摘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

本聯盟 理事長 林君潔 發言摘要:

1、在談論我們的服務該何去從之前,我要提醒自立生活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最強調的精神是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作決 定),一直以來最大的問題就是,和障礙者的相關服務與政策,都沒有讓障礙當 事者充分地從一開始參與、討論到最後決策,所以造成服務不符合現實需求。 未來的政策討論會議,應該要像這次委員們安排會議一樣,提供無障礙服務及 障礙當事人充分參與。也謝謝世堅委員、月琴委員的安排。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7 年年久失修,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今年 是第 10 年,我們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開這個開公聽會。但是我們的政府官員 還是認為許多障礙者只是不斷地一直跟他們「要」人力協助時數,但是我在這 邊要說的是,我們就是要時數,因為時數對於許多障礙者來說就像空氣和水一 樣重要,沒有充足的人力協助服務時數, 障礙者要如何自己從床上起來?要如 何自己穿衣服、自由行動,進而選擇安排自主生活? 沒有障礙的人可能很難理 解這些需求細節,但我們的主管機關沒有這樣的認知,讓人感到非常困擾。不 提供充分的時數與支持協助障礙者,就說障礙者沒辦法自己生活,然後不斷地 蓋機構把障礙者送進去。我們希望未來的政策應該將資源轉移到社區服務,讓 障礙者在自己的家中自己的社區生活,停止興建機構。

3、其實我們有不是沒有資源,而是資源配置錯誤、浪費資源。以我為例(當然每位障礙者有些不同但基本概念是通用的), 如果所處的空間或者是住所,擁有無障礙環境、無障礙格式資訊,我們所受到的阻礙就會降 低,加上搭配好的輔具,障礙者就未必會需要這麼高的人力密度協助生活, 一 次性的將無障礙環境做好,一次性的給高功能的輔具,雖然看起來昂貴,但就 會節省每個月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服務的資源開銷。那麼我們就可以把這些節 省下來的資源投入給更重度或者更需要人力支持的障礙者身上。 圖片中第三項 人力支持(個人助理、職場人力協助、居家照顧服務)的部分,我的狀況可以申請這三個人力協助服務, 但服務散落在不同 的行政體系跟主管單位,服務評估需要做三次、問安服務也要問三次,核銷也 在三個不同的窗口,職前、在職訓練也常常重複,以及服務人員必須要遵守的 規定也都不一樣,薪資也不一樣,勞健保也是分散不同的地方甚至重複處理。 如果今天我有學生身分的話,還會有在學助理,變成有四個窗口四個規定作四 次工。我們應該要以當事人為中心將資源整合起來。停止浪費重複的行政程序 成本及人力資源。 並且以個人預算或個人帳戶制,讓障礙當事人有更大的主導 權跟選擇權。以玉姐案為例 目前政府每個月已經投入在他的身上 130,000 的人 力支持費用,但是礙於行政體系切割資源散落,所以他每一天的生活還是非常 艱困沒有辦法正常吃飯上廁所自由行動。

4、另外特別一提的是,目前長照中的居家照顧服務是依支付制度採項目制來核 定日常照顧服務,但障礙者和老人最大的不同是,障礙是連續性且多元性的無 法用生活項目拆解提供服務,會造成障礙者難以生活製造出更多阻礙。依 CRPD 第 2 條第 3 及 4 項,再一定的條件下拒絕合理調整則為歧視。再依 CRPD 委員會於 2012 年針對 H.M. v. Sweden 案件所作成的個案裁決,主管機關 依據一般性法規作成對於身心障者的處分時,若未能依據身心障礙者的個別情 況進行合理調整,已然違反合理調整的義務(H.M.v.Sweden 第8.8段)。換句 話說,若將一般法規直接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完全未考量其障礙情形與個別需 求,已經構成歧視。因此我們在這邊也要求若障礙者對於現行的長照法規提出 不適用而需要合理調整的訴求時,主管機關必須考慮個別需求去做合理調整, 提供適切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5、再次嚴正調強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要與時俱進並且跟上公約的腳步,不要讓 過時的法律成為人民的阻礙,甚至須透過提起訴訟,去追求基本權利。法令應 訂定明確,否則不負責任的制度設計只會造成更多的資源浪費與社會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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