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本聯盟理事長林君潔代表發言 |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發言
我們的立場反歧視法訂定的重點、意義不是在於重罰,而是停止傷害。反歧視法應該是負有教育功能。應該訂定一個指標內容,像燈塔一樣能夠引領大家往正確的方向,是很大的意義,很多人自己平常製造出很多歧視與傷害並不自知。就像剛才很多宗教團體、反同團體的言論一樣。因此反歧視法應該是停止傷害、制止傷害發生。若從觀念改善教育宣導作用,就可以減少問題發生。
除了言論及意識型態造成的傷害及阻礙之外,社會結構的排除也不容忽視,我們現在道路每天在鋪,商店一直開,房子一直蓋,都沒有考慮到無障礙需求,新的書籍及電影也一直出還是排除了視障者的資訊取得,各障礙類別的需求,一直不斷被排除、遺忘,各單位互踢皮球,前一陣子阿里山出來多款觀光列車,造價六千多萬元,卻沒有無障礙座位,那請問到底哪裡才有我們的座位,我們到裡還有什麼什麼地方可以去?
另外人權處或許多政府部門常說這個無障礙法處理那個在身權法處理,但看這些法律的人是少數,加上我們的行政部門一直抗拒身權法修法放寬對於障礙定義的改變,反歧視法應該提昇高度明定社會結構的障礙所造成的歧視以及制度上資源分配不足,造成障礙者無法和一般人生活在社區的系統性歧視,必須要正視,而不是放在立法說明而已。必須要成為人人皆知理所當然的常識,不要再製造出更多的障礙出來。雖然一直說我們有救濟管道,但是預防勝於治療,加上目前司法不近用,曠日廢時,許多問題應該在前期就要能影響改變,而不是讓人受到侵害後,到處想辦法去除侵害,要求權利返還。
必須要正視承認歧視的存在,才會有改變的可能,我們的憲法都有明訂要建構無障礙環境及保障權利,我們強烈建議反歧視法也要勇敢的將無障礙保障及有關社會結構歧視、系統性的歧視(福利服務、資源分配不均等議題)明定在本法裡面,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與全體國民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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