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優先法案還是泡沫幻影 ?我們需要的是實質權利保障
關乎障礙者每一天生活大小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擱置多年,立法院第11屆第3次會期,已在2025年2月25日開議。總統賴清德、行政院長卓榮泰,都紛紛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是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 ! 然而關注障礙者權益的夥伴,都很擔心又是一次泡未幻影……
政府忽再閃躲,應打造不排除任何人的社會
仍有許多議題,未被討論, 特別是政府投入五年四百八十億元的「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劃」中,資源依然集中用於擴充住宿機構服務 (31億)、 補充機構人力 ( 145億 ) 等機構面向,只有少部份分配給自立生活服務 (27億 ) 等社區資源。政府提供的服務真能回應障礙者每一天面臨的生活困境 ? 還是製造出更多障礙讓人難以使用 ? 相關計劃訂定未讓服務使用者共同充分參與,由他人決定身心障礙者應該如何活著的傳統必須打破。否則,障礙者平等地參與社區生活,只能是遙不可及的口號。
長照殺人事件不斷上演,依據家總分析,自2018年至2024年共發生62件長照殺人案件,平均每年約8.8件,且逐年人數不斷上升。無障礙的進步更是緩慢,民團提了多次的無障礙專法或專章亦被聽而不聞,視而不見。(還有更多議題請看我們所列多年新聞清單。)
【因此我們提出訴求】:
1、修法方向與內容,不可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一般性意見等解釋文書,並應積極回應國際專家的兩次結論性意見。
2、確保障礙者,以及障礙者組成團體 (DPOs) 都能在獲得各種無障礙形式充分支持下,參與法案討論與決策的每一過程。
3、投入四百八十億預算的「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應重啟對話,納入障礙者的聲音及參與,建置以當事人為中心的服務,將個人協助服務入法。
4、交織身分議題不應再被漠視,尤其應保障原住民、女性及兒少障礙者等交織身分者機會均等,且各項權利應強化保障,讓多元的族群更共融在我們的社會裡。
5、有系統性規劃及有效地立法落實軟硬體無障礙設施、服務與資訊。
【發起團體】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連署團體】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臺灣失序者聯盟
自立生活人權模式使用者倡議陣線
台灣障礙青年
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盟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真礙診療室
陸續邀請增加中…
在此邀請支持此份聲明內容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連署行動!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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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呼籲修法著重以下九大面向:
1.障礙認定與權益保障: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不受是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限制,此次將定義除了擴大範圍,若有與他人或環境相互作用,可能阻礙其充分有平等參與社會者,均可享有相關權益與服務,包括特殊教育、精神健康評估及其他專業認定。且納入從長期障礙擴展至短期或間歇性障礙,確保更多人群能夠獲得相關支持。並依障權公約全面保障權利。另外必須重視身份交織處境與需求。
2.代表性與政治參與:
政府在擬定各級法規、計畫與方案,以及編列預決算的每一過程,應諮詢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確保權益保障與落實。強調身心障礙者應在相關決策中有代表性,各個政策委員中,具身心障礙身分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兼顧代表多元性,主管機關需公開選舉委員會代表,並提供無障礙的參與環境、程序及各項支持,保障其各項政治參與。明確定義身心障礙當事人團體與身心障礙服務團體之差異,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個人參與機制和管道。
3.歧視禁止:
明確禁止對身心障礙者的任何形式的歧視。歧視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關聯性歧視、騷擾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對於因歧視造成損害的機關或個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4.合理調整:
要求各級機關、學校及企業、民間單位等,在無法立即實現義務,依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進行合理調整,確保他們在接受教育、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活動中的平等機會。若因環境或規定造成身心障礙者的顯著不利,應主動進行協商調整。建立完善合理調整程序與機制。
5. 無障礙環境與輔具:
要求公共設施與交通工具提供無障礙設施、資訊及通訊等及民間義務,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平等使用各類服務及參與社會。並且促進輔具研發與推動,提供可近性、可用性及可負擔性之輔具服務。
6.教育支持與數位可近性:
學校不得以設施、資源、人力不足為由拒絕障礙學生入學,政府應提供足夠資源以確保教育可近性。包含保障考試程序與環境及校內各項活動與校外教學實習,並增加課後與寒暑假輔導班。且應提供無障礙交通補助(如無障礙校車或計程車補助)、個人協助服務(如個人助理)、聽打、手語、無障礙資訊、格式教材等。特別是出版業者應保障數位格式無障礙。
7.醫療與輔具服務:
強調醫療機構需改善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資訊,並提供必要的輔具服務與補助,保障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權利。並且保障部落、偏鄉、到宅及外出就醫之權利。
8.社會參與及支持服務:
依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特別是第19條,保障身心障礙者自主權、促進參與社會活動,將個人協助服務(協助障礙者進行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工作及社會參與所需人力支持)明確入法,並提供支持性決策、各項社區生活服務。相關服務應可近性、可負擔性,且保障居住權,促進其自主生活與社會融入,避免被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9.司法近用:
法院、警政、檢察單位等單位,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在法律程序中的平等權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並確保在各階段之無障礙環境與設施、設備、程序、資訊可及性(如點字文件、簡易法律文件、電子、易讀文本)、溝通支持(如手語、聽打、語音服務、支持性決策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聲明連署:https://forms.gle/B3KiC9rqF6mhRTw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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