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摘要是基於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年1月21日-22日)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會議逐字稿整理。
(AI協助記錄整理。有誤請指正。感謝)
* **官員攻防(衛福部/法務部):**
* **衛福部(周道君署長、呂建德次長):** 採取「穩健漸進」策略。主張「合理調整」是新概念,社會與企業需要適應期(Learning Process)。建議先透過「協商機制」處理,若「拒絕協商」才處罰(第100條之1),若直接將「協商未果」定為歧視並處罰,恐造成執行困難與社會反彈,,。
* **法務部:** 反對全面性的舉證責任倒置,認為應採「階段性」舉證(原告舉初步事實,被告負反證責任),以免違反程序正義。
* **結果:** 雙方僵持不下,**保留**。
#### **第52條之1: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 **委員立場:**
* **羅廷瑋、王育敏:** 主張各級機關應訂定通用設計推廣計畫並「編列預算」。王育敏質疑若無預算強制力,計畫將淪為作文,。
* **張雅琳:** 擔憂「通用設計」若一體適用於兒童遊戲場(如特色公園),可能犧牲大齡兒童或特殊需求兒童的挑戰性與發展需求,建議改用「可及性」原則。
* **郭昱晴:** 強調設計過程需邀請身障者參與測試與維護。
* **官員攻防(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
* **交通部、內政部:** 表示通用設計概念已融入各項工程(如車輛採購、社宅建設),難以單獨切割出「通用設計預算」,反對強制編列特定預算條文,。
* **衛福部:** 建議以「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取代強制編列預算,並承諾透過附帶決議要求納入使用者參與,。
* **結果:** 採納行政院建議,增列需訂定計畫,但**刪除「編列預算」**字樣,並透過附帶決議處理細節,。
#### **第61條: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範圍之爭)**
* **委員立場:**
* **陳菁徽、范雲、郭昱晴:** 主張將服務範圍從「公共事務」擴大為「社會參與」(如就醫、生產、展覽),並納入「非聽語障礙」但有資訊傳遞需求者,。
* **盧縣一:** 要求提供原住民族語的視訊遠距翻譯服務。
* **官員攻防(衛福部):**
* **衛福部:** 堅持維持「公共事務」,理由是若擴大至「社會參與」,將使所有社會互動責任(如金融、醫療)全部回歸政府財政,恐排擠資源。主張非聽語障需求以「盡量滿足」的行政協調處理,而非入法強制,。
* **結果:** 維持院版(公共事務),但透過**附帶決議**建立非聽語障者的服務轉介機制,。
### 【其他條文摘要與分析】
* **第2條(主管機關):**
* **林月琴:** 要求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校園、露營場等場域的無障礙權責。
* **結果:** 照院版通過,另以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依職權規劃並定期協調。
* **第5條(身心障礙定義):**
* **陳昭姿、范雲、伍麗華:** 建議納入「暫時性」、「間歇性」或「情境性」損傷,避免漏接(如燒燙傷復原期、特教生畢業後空窗期)。**陳昭姿**指出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意見已提醒我國制度偏向醫療,應增加彈性,。
* **衛福部:** 擔心定義過寬(如骨折)導致資源崩潰。
* **結果:** 僅將「不全」修正為「缺損」。針對燒燙傷等特定需求,透過**第60條之2的附帶決議**以專案計畫先行試辦服務,。
* **第10條(委員會比例):**
* **陳昭姿、范雲、王育敏:** 堅持「身心障礙者本人」比例應佔二分之一,反對以「代表」(可能為家長或機構)充數。**陳昭姿**強調CRPD精神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 **衛福部:** 最初主張「代表」可包含非身障者,但在委員堅持下讓步,。
* **結果:**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第11條(調查頻率):**
* **羅廷瑋、范雲、陳昭姿:** 要求調查由5年縮短為3年。**陳昭姿**表示身障團體認為5年太久。
* **衛福部:** 5年是配合身障證明效期及行政作業時間。
* **結果:** 折衷改為**4年**一次。
* **第22條(陪同就醫):**
* **林月琴:** 要求明列「陪同就醫」服務。
* **衛福部:** 原認為屬長照範疇。
* **結果:** 修正動議通過,經評估需陪同就醫時應予協助。
* **第27、28、30條(教育權益):**
* **郭昱晴、林月琴、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無障礙交通、課後輔導、輔助科技、無法外出就學者之協助。**陳昭姿**質詢跨縣市就學與特教資源配置問題。
* **教育部:** 多次主張回歸《特教法》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
* **結果:** 第27條納入「課後及寒暑假輔導」;第28條納入「無法外出就學及偏鄉」之協助;第30條維持原條文但以附帶決議強化輔助資源,。
* **第30條之2(數位格式):**
* **陳昭姿、郭昱晴、范雲:** 爭論「訂定」與「指定」用詞,以及是否加入「無障礙」與「可及性」。**陳昭姿**版本強調需包含無障礙數位格式,。
* **結果:** 採納「共同研商後指定之」,並包含「可及性之無障礙格式」。
* **第38條(定額進用):**
* **陳冠廷:** 提議進用比例從3%提高至4%。
* **林月琴:** 建議計算基準日改為「每月末日」。
* **結果:** 4%未通過(考量政府員額衝擊),通過林月琴版本「每月末日」計算以增加彈性。
* **第53條(交通運輸):**
* **陳冠廷:** 要求運輸業者1年內提改善計畫。
* **范雲:** 要求針對無法提供無障礙者(如離島小飛機拒載輪椅)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調整」。
* **結果:** **保留**。交通部接受1年內提計畫,但對於強制性的替代方案/合理調整仍有疑慮。
* **第71條(補助/月經平權):**
* **范雲、黃捷:** 強力要求納入「生理用品補助」。
* **衛福部:** 認為應回歸社救法或實物銀行處理,不宜在此單獨立法。
* **結果:** **保留**。衛福部堅持不入法,委員堅持保留。
* **第84條(司法近用):**
* **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司法程序的無障礙與合理調整細項(如法律扶助、資訊簡化)。**陳昭姿**主張核心在於身障者能否實質行使權利,要求相關配套由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訂定。
* **司法院:** 認為細項不宜入母法,且法律扶助非法院職責。
* **結果:** 通過修正動議,原則性宣示「平等參與」與「合理調整」,細節與教育訓練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總結分析
* **委員策略:** 積極將CRPD的具體條文(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無障礙資訊)直接轉化為國內法條文,並試圖透過修法解決實務上跨部會互踢皮球的問題(如教育、交通、法務)。**陳昭姿**、**范雲**、**林月琴**等委員在多個條文中採取聯合陣線,特別是在反歧視、身障定義放寬及司法近用等議題上。
* **官員策略:**
1. **「已有規定」:** 強調特教法、監獄行刑法、住宅法已有規範,反對重複立法。
2. **「行政彈性」:** 對於新概念(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傾向保留行政裁量權或以試辦計畫、附帶決議處理,避免入法後缺乏彈性或罰則過重。
3. **「資源考量」:** 對於涉及大量經費或人力(如擴大補助、全面陪同就醫)持保留態度。
【結語】
1月21、22日由劉建國召委召開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立法院如火如荼的逐一審查,並將初版送出!
保留以下條文:5,7,10,16,47-1____47-9,53,71,100,100-1,107
身心障礙保障法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
最後非常感謝委員們大力的出力,不分黨派完成這麼重要的議題,相信這部法律大修之後可以真正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上!保障每個人!
本聯盟呼籲進入黨團協商, 請務必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汰換不合時宜的法令,保障身心障礙公民可以好好生活在這個國家中。也感謝有衛身心障礙衝鋒陷陣到最後一條防線的委員們!!希望接下來的協商條文能最終實踐障礙者的盼望。
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落實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委員與官員的攻防焦點多集中在「入法強制性 vs. 行政彈性」、「罰則有無」以及「適用範圍的廣度」。
以下為重點條文的辯論與攻防分析摘要:
### 【關鍵爭議條文】
#### **第16條: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本次修法深水區)**
* **委員立場:**
* **范雲、王育敏、陳昭姿、林月琴:** 強力主張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直接定義為「歧視」。**陳昭姿**指出若第16條未清楚說明不提供合理調整的法律效果,身障者難以救濟,權利將淪為善意提醒;她與**范雲**皆引用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認為應明確定義並入法,。王育敏舉台鐵員工案為例,認為現行行政指導無效。
* **范雲、陳昭姿:** 主張將「舉證責任倒置」入法,減輕身障者負擔。**陳昭姿**強調資訊與資源不對等,應由機構說明為何構成過度負擔。
* **廖偉翔、郭昱晴、張雅琳:** 要求擴大合理調整適用範圍至體育、運動、政治參與及休閒娛樂,。
### 【關鍵爭議條文】
#### **第16條: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本次修法深水區)**
* **委員立場:**
* **范雲、王育敏、陳昭姿、林月琴:** 強力主張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直接定義為「歧視」。**陳昭姿**指出若第16條未清楚說明不提供合理調整的法律效果,身障者難以救濟,權利將淪為善意提醒;她與**范雲**皆引用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認為應明確定義並入法,。王育敏舉台鐵員工案為例,認為現行行政指導無效。
* **范雲、陳昭姿:** 主張將「舉證責任倒置」入法,減輕身障者負擔。**陳昭姿**強調資訊與資源不對等,應由機構說明為何構成過度負擔。
* **廖偉翔、郭昱晴、張雅琳:** 要求擴大合理調整適用範圍至體育、運動、政治參與及休閒娛樂,。
* **官員攻防(衛福部/法務部):**
* **衛福部(周道君署長、呂建德次長):** 採取「穩健漸進」策略。主張「合理調整」是新概念,社會與企業需要適應期(Learning Process)。建議先透過「協商機制」處理,若「拒絕協商」才處罰(第100條之1),若直接將「協商未果」定為歧視並處罰,恐造成執行困難與社會反彈,,。
* **法務部:** 反對全面性的舉證責任倒置,認為應採「階段性」舉證(原告舉初步事實,被告負反證責任),以免違反程序正義。
* **結果:** 雙方僵持不下,**保留**。
#### **第52條之1: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 **委員立場:**
* **羅廷瑋、王育敏:** 主張各級機關應訂定通用設計推廣計畫並「編列預算」。王育敏質疑若無預算強制力,計畫將淪為作文,。
* **張雅琳:** 擔憂「通用設計」若一體適用於兒童遊戲場(如特色公園),可能犧牲大齡兒童或特殊需求兒童的挑戰性與發展需求,建議改用「可及性」原則。
* **郭昱晴:** 強調設計過程需邀請身障者參與測試與維護。
* **官員攻防(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
* **交通部、內政部:** 表示通用設計概念已融入各項工程(如車輛採購、社宅建設),難以單獨切割出「通用設計預算」,反對強制編列特定預算條文,。
* **衛福部:** 建議以「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取代強制編列預算,並承諾透過附帶決議要求納入使用者參與,。
* **結果:** 採納行政院建議,增列需訂定計畫,但**刪除「編列預算」**字樣,並透過附帶決議處理細節,。
#### **第61條: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範圍之爭)**
* **委員立場:**
* **陳菁徽、范雲、郭昱晴:** 主張將服務範圍從「公共事務」擴大為「社會參與」(如就醫、生產、展覽),並納入「非聽語障礙」但有資訊傳遞需求者,。
* **盧縣一:** 要求提供原住民族語的視訊遠距翻譯服務。
* **官員攻防(衛福部):**
* **衛福部:** 堅持維持「公共事務」,理由是若擴大至「社會參與」,將使所有社會互動責任(如金融、醫療)全部回歸政府財政,恐排擠資源。主張非聽語障需求以「盡量滿足」的行政協調處理,而非入法強制,。
* **結果:** 維持院版(公共事務),但透過**附帶決議**建立非聽語障者的服務轉介機制,。
### 【其他條文摘要與分析】
* **第2條(主管機關):**
* **林月琴:** 要求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校園、露營場等場域的無障礙權責。
* **結果:** 照院版通過,另以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依職權規劃並定期協調。
* **第5條(身心障礙定義):**
* **陳昭姿、范雲、伍麗華:** 建議納入「暫時性」、「間歇性」或「情境性」損傷,避免漏接(如燒燙傷復原期、特教生畢業後空窗期)。**陳昭姿**指出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意見已提醒我國制度偏向醫療,應增加彈性,。
* **衛福部:** 擔心定義過寬(如骨折)導致資源崩潰。
* **結果:** 僅將「不全」修正為「缺損」。針對燒燙傷等特定需求,透過**第60條之2的附帶決議**以專案計畫先行試辦服務,。
* **第10條(委員會比例):**
* **陳昭姿、范雲、王育敏:** 堅持「身心障礙者本人」比例應佔二分之一,反對以「代表」(可能為家長或機構)充數。**陳昭姿**強調CRPD精神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 **衛福部:** 最初主張「代表」可包含非身障者,但在委員堅持下讓步,。
* **結果:**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第11條(調查頻率):**
* **羅廷瑋、范雲、陳昭姿:** 要求調查由5年縮短為3年。**陳昭姿**表示身障團體認為5年太久。
* **衛福部:** 5年是配合身障證明效期及行政作業時間。
* **結果:** 折衷改為**4年**一次。
* **第22條(陪同就醫):**
* **林月琴:** 要求明列「陪同就醫」服務。
* **衛福部:** 原認為屬長照範疇。
* **結果:** 修正動議通過,經評估需陪同就醫時應予協助。
* **第27、28、30條(教育權益):**
* **郭昱晴、林月琴、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無障礙交通、課後輔導、輔助科技、無法外出就學者之協助。**陳昭姿**質詢跨縣市就學與特教資源配置問題。
* **教育部:** 多次主張回歸《特教法》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
* **結果:** 第27條納入「課後及寒暑假輔導」;第28條納入「無法外出就學及偏鄉」之協助;第30條維持原條文但以附帶決議強化輔助資源,。
* **第30條之2(數位格式):**
* **陳昭姿、郭昱晴、范雲:** 爭論「訂定」與「指定」用詞,以及是否加入「無障礙」與「可及性」。**陳昭姿**版本強調需包含無障礙數位格式,。
* **結果:** 採納「共同研商後指定之」,並包含「可及性之無障礙格式」。
* **第38條(定額進用):**
* **陳冠廷:** 提議進用比例從3%提高至4%。
* **林月琴:** 建議計算基準日改為「每月末日」。
* **結果:** 4%未通過(考量政府員額衝擊),通過林月琴版本「每月末日」計算以增加彈性。
* **第53條(交通運輸):**
* **陳冠廷:** 要求運輸業者1年內提改善計畫。
* **范雲:** 要求針對無法提供無障礙者(如離島小飛機拒載輪椅)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調整」。
* **結果:** **保留**。交通部接受1年內提計畫,但對於強制性的替代方案/合理調整仍有疑慮。
* **第71條(補助/月經平權):**
* **范雲、黃捷:** 強力要求納入「生理用品補助」。
* **衛福部:** 認為應回歸社救法或實物銀行處理,不宜在此單獨立法。
* **結果:** **保留**。衛福部堅持不入法,委員堅持保留。
* **第84條(司法近用):**
* **陳昭姿、范雲:** 要求明列司法程序的無障礙與合理調整細項(如法律扶助、資訊簡化)。**陳昭姿**主張核心在於身障者能否實質行使權利,要求相關配套由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訂定。
* **司法院:** 認為細項不宜入母法,且法律扶助非法院職責。
* **結果:** 通過修正動議,原則性宣示「平等參與」與「合理調整」,細節與教育訓練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總結分析
* **委員策略:** 積極將CRPD的具體條文(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無障礙資訊)直接轉化為國內法條文,並試圖透過修法解決實務上跨部會互踢皮球的問題(如教育、交通、法務)。**陳昭姿**、**范雲**、**林月琴**等委員在多個條文中採取聯合陣線,特別是在反歧視、身障定義放寬及司法近用等議題上。
* **官員策略:**
1. **「已有規定」:** 強調特教法、監獄行刑法、住宅法已有規範,反對重複立法。
2. **「行政彈性」:** 對於新概念(如合理調整、通用設計)傾向保留行政裁量權或以試辦計畫、附帶決議處理,避免入法後缺乏彈性或罰則過重。
3. **「資源考量」:** 對於涉及大量經費或人力(如擴大補助、全面陪同就醫)持保留態度。
【結語】
1月21、22日由劉建國召委召開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立法院如火如荼的逐一審查,並將初版送出!
保留以下條文:5,7,10,16,47-1____47-9,53,71,100,100-1,107
身心障礙保障法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
最後非常感謝委員們大力的出力,不分黨派完成這麼重要的議題,相信這部法律大修之後可以真正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上!保障每個人!
謝謝感謝以下委員:
劉建國
林月琴 Yueh-Chin
陳昭姿
范雲 FAN, Yun
廖偉翔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
醫師王正旭
陳菁徽
王育敏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羅廷瑋
郭昱晴
最終,許多條文因雙方歧見仍處於**保留**狀態,待後續協商。
林月琴 Yueh-Chin
陳昭姿
范雲 FAN, Yun
廖偉翔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
醫師王正旭
陳菁徽
王育敏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羅廷瑋
郭昱晴
最終,許多條文因雙方歧見仍處於**保留**狀態,待後續協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