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理事長發言摘要:
有關翻譯國外「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監測」等相關內容,不知道翻譯完成後是否還有機會再討論?以 CRPD 第 19 條來說,聯合國所談論的指標內容較偏機構相關統計、使用服務統計或性別、年齡、障礙類別統計; 未必符合臺灣的現況。臺灣的障礙者大部分還是由家人、外籍移工來協助,使用到公共服務的比例並不高。最常看到人權侵害的都是很小的事情開始,如無法吃飯、飲水、上洗手間、自由外出、自我決定及精神上或具體的歧視等暴力事件都是非常嚴重的權利侵害。這些都是應被關注的指標。得到較少國家資源的障礙者更是急迫,例如玉姐案及許多被邊緣的障礙族群。因此我們很關切監測指標是否會依臺灣現況的項目再來增修。
有關申訴案件部分,從過去的申訴經驗發現,向國家人權委員會投訴,但得到的處理、回文卻是監察院的一紙公文。且我們並不清楚案件的進度到哪、結果是什麼、接下來可以怎麼做。連我們身心障礙團體都不太了解,其他民眾一定更不清楚。所以我認為資訊應清楚說明。再者,有些申訴案件有其時效性(例如考試時、工作上受到歧視),個案申訴的處理有時效性為何?其實也不清楚。國家人權委員才成立運行中,有限制也應說清楚。讓民眾知道可以如何主張、救濟。管道規則是什麼也應說清楚。
有關參與程度部分,座談會的通知所發文的團體來了多少?我們歡迎更多團體參加,但實際會來的相對有限,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進入開會,但他們也應要有管道來反映其意見,因為很多障礙者沒有加入團體,應該也有要反應建議的機會。另外,我們發現很多身權委員會、無障礙委員會的委員代表之意見和公約精神背道而馳,應該要有汰換機制。 同時也建議各層級政府間的身權委員會可以有交流機會地方、中央層級委員會串聯合作,各地或許對於權利公約的理解落差大,又或者也有累積一些案例可供交流。
最後建議未來可以用議題而區域來區分座談會。譬如討論無障礙,可以透過南北或不同地區的團體合作討論,我覺得可以拉近彼此的距離,我們也不可能只討論臺北的台鐵無障礙,有時必須討論全體的無障礙,且各地如一起討論也可以消弭一些資訊與認知落差。
2018年4月1日五間登記立案的自立生活協會共同成立了《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本聯盟強調以障礙者為主體,其組織成員跨越不同障別。並培力障礙者、進行社會宣導,倡議政府應提供完善社區服務及自立生活、經濟安全等保障,藉此維護身為人應該要有的基本權利,使障礙者可以和一般人一樣平等地參與、生活於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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