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日 星期五

新聞稿聲明|肯定行政院於12/18迅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主張應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全面修法

 

照片為2026年1月2日立法院公聽會

肯定行政院於12/18迅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主張應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全面修法

➤遲來的修法與未竟的權利承諾

     針對行政院於12月18日院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四大修法重點,涵蓋公約落實、自立生活、無障礙環境與福利機構保護機制,於記者會正面回應障權團體在12月3日「全面修訂障權法;一部未修的法律,一群被慢慢消失的人」行動所提出的訴求,民間修法團體對行政院迅速的回應表達肯定。然而,我們仍感遺憾且必須嚴正的說,這是一部「進步修辭與保守實踐」並存的法案。政府宣稱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但本質上仍深受醫療模式影響,將障礙者視為受助對象而非權利主體。我們認為,若要真正實現以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制度轉型,仍需朝野立委在立法內容與執行設計上,進一步補強與深化。

以下六點為我們的看法:

一、關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障礙者本人參與須有實質保障

     行政院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占身權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把兒少代表納入保障名額,並將資訊近用、表意權、合理調整、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通用設計入法,方向值得肯定。然而,民間團體進一步主張,法條中應明確保障「具有身心障礙者身份的本人」之參與比例,且應占各級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二分之一以上, 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代表、 多元性別代表、 八大障別代表等。

     唯有確保障礙者本人直接參與,才能避免制度再度流於形式諮詢,而無法真正實踐「沒有我們,不要替我們決定」的公約精神。

二、生活不容切割,自主權必須尊重!

     行政院在本次修法中,明確規範地方政府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應整合各項資源,並允許個人助理協助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與活動,這是自立生活制度的重要進展。然而,民間團體指出,自立生活的核心在於「自主性」,個人助理正是支持障礙者自主決定生活樣貌的關鍵法定服務。

      行政院版本中在第五十條之一『身心障礙者依需求評估結果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其擬訂自立生活 計畫,其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

      我們要提醒行政院,行政院版本關於個人助理服務的定位,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個人助理服務除了提供活動與社會參與支持外,其他如舉凡協助食、衣、住、行、休閒娛樂;溝通協助、行動支持、身體協助、日常生活協助等不同障別與需求者皆可納入法條保障中。因此,個人助理服務不應被過度切割於特定場域或時段,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與個人助理之間,能依實際生活需求進行彈性協商。自立生活涵蓋居住、就學、就業、社交、公共參與等多元面向,身心障礙者應有自主安排生活及選擇服務內容、時間與服務人員之權利,以提升自主性,達到自立生活目標。相關服務不應僅被視為福利措施,而應在母法中設有專章或專條,明確其權利性質與制度定位。

三、禁止歧視、合理調整應有明確的定義與機制

    我們支持本次修法方向,增訂禁止歧視與禁止騷擾之規範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明確合理調整與協商程序之法定地位,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實質平等。

惟實務上,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招考與就業等場域常受限於資訊落差與權力不對等,難以自行蒐證;若欠缺舉證責任分配與程序保障,合理調整易被消極架空。爰此,應明確規範舉證責任,要求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就其已提供合理調整、已踐行協商程序,或其作為未構成歧視與騷擾,負擔主要舉證責任。

    另就衛福部草案第十六條而言,雖同時納入「不得歧視」與「合理調整」,但分列不同款項,恐使障礙者主張「拒絕合理調整即屬歧視」時欠缺明確依據。建議在母法中明確將拒絕合理調整列為歧視樣態之一,並將協商程序、舉證義務及適用判準(合理性與可負擔性/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明文列為構成要件,而非交由行政機關彈性處理。

總之,唯有結合舉證責任、申訴救濟管道與未履行協商程序之責任機制,方能確保合理調整具可操作性與可救濟性,避免權利流於形式,實質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四、強化無障礙環境與數位平權:民間企業亦不應缺席

     對於政府網站與一定規模之醫院、金融機構網站與APP須通過無障礙檢測,並要求地方政府提出人行環境改善計畫,民間團體表示支持。然而,在數位服務已深度影響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僅規範公部門與部分機構仍不足以實現真正的數位平權。

     民間團體呼籲,對於具有一定資本規模、提供關鍵公共服務或廣泛影響社會生活的民間企業,其網站與行動化應用程式亦應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無論是金融、交通、購物或資訊平台,若缺乏無障礙設計,實際上即構成對身心障礙者的排除,與平等近用的權利保障原則相悖。

     另外,我們肯定將公共建築、交通、資訊與通訊服務納入通用設計原則,惟須明確指出,通用設計不得取代或弱化既有無障礙義務。實務上,若僅以通用設計作為原則性規定,卻未同步確保具體無障礙標準、驗證與責任機制,恐導致「看似通用、實際不可用」之情形,反而排除特定障別。

     爰此,相關規範應明定:通用設計係最低原則,無障礙設施、服務與資訊之具體標準仍須加強落實,應搭配明確規範、評估與監督機制,避免流於宣示性規定,並確保各類身心障礙者實際可使用、可近用,而非僅形式符合。

五、防止侵害、避免機構化依賴

    行政院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限制任職、加重罰責與公告制度,顯示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安危的重視。民間團體肯定此一方向,同時也提醒,制度改革不應僅止於事後懲處,更應同步推動讓障礙者及資源移轉社區政策,減少障礙者被迫進入高風險、封閉環境的結構性問題。

     此外,若改革只聚焦於限制任職、加重罰責與公告,保護機制容易停留在事後究責,而未能處理侵害得以隱匿的制度條件。應同步強化預防與內部監督:建立可近用的申訴與通報管道、反報復措施、重大事件的即時介入與緊急安置標準,並提高不預告訪視與深度訪談比例,避免監督流於文件審查。

     更重要的是,機構之所以成為高風險場域,與封閉性、依賴性與退出困難密切相關;因此,政府在加重裁罰的同時,亦應提出具體移轉社區之時程與預算轉移,擴充社區支持(可近用住宅、到宅與日間服務、個人化支持、危機支持與家庭支持),讓障礙者不必被迫以入住機構作為唯一選項,才能從源頭降低機構化依賴與侵害風險。

➤應超越行政院版本:立法院應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主體

      障權法修法,不應只是法條文字的增刪,而應是一場關於社會正義與人權價值的深刻對話。我們必須質問:我們的社會是否準備好接納障礙者作為平等的公民,而不僅僅是受照顧的對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就必須展現出超越行政院版本的政治意志,採納民間團體的訴求,特別是在「合理調整」、「障礙者自主」、「無障礙」及「數位平權」等領域進行突破,我們期待一部真正屬於障礙者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部能讓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在陽光下自立生活的法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重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