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盟近日收到「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地方選務單位應提供選舉必要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行使投票權利。歡迎轉知內容。
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投票協助措施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行使投票權,選舉委員會提供下列協助措施:
一、錄製有聲選舉公報及公民投票公報
為便利視障選舉人(投票權人)瞭解候選人政見及公投提案理由,供行使投票權參考,錄製有聲公報(國、台、客語)語音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專區」之無障礙專區 (https://gov.tw/pn9)
二、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
投票所以設置於一樓為原則,如設於地下室或二樓以上,應有電梯、昇降設備或坡道通達。投票所入口處,如不便於身體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進出,應鋪設簡易無障礙設施。
三、投票所備置文字標示及溝通圖卡
為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瞭解投票規定及程序,投票所內有備置文字標示及溝通圖卡,例如「請出示國民身分證」「請提供印章」等,文字標示並張貼於顯著位置,引導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投票。
四、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
投票所設置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投票權人)使用之圈票處遮屏,以方便其投票。
五、妥慎規劃領票、圈票及投票動線
領票、圈票及投票動線設計利於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使用,並保持暢通。
六、備置視障者投票輔助器
視障選舉人(投票權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向該視障選舉人(投票權人)說明投票所備有視障者投票輔助器,並說明其使用方法,輔助視障選舉人(投票權人)自行圈選選舉票及圈蓋投票。
七、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視障選舉人(投票權人)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仍可由視障選舉人(投票權人)之陪同家屬或陪同之人,依據視障障選舉人(投票權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陪同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八、優先投票措施
遇有行動不便、乘坐輪椅、年長者、孕婦或其他不適久站之選舉人(投票權人)到達投票所等候投票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將治商其他在場選舉人(投票權人),禮讓優先進入投票所投票。
九、提供易讀版投票指南手冊
為協助心智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瞭解投票相關規定,本會編製易讀版投票指南手冊,使用淺白文字及配合圖片,說明投票內容、投票日期、投票流程及投票時應注意事項,上傳本會網站提供下載。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人)如發現投票所未提供上列協助措施時,可向本會或當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反映。(聯絡資訊詳見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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