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 星期五

1/7立法院召開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摘要

立法院審查即時線上影片截圖

12/3【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夜宿行政院後,劉建國召委於1/7召開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以下是當時的重點及摘要供大家了解: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精神

1. 廖偉翔委員強力要求:應明確納入「平等原則」、「不歧視原則」等CRPD之定義,與國際接軌。

2. 第一條條文修正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示之各項權益」,象徵與CRPD接軌。

3. 主席劉建國委員裁示本條文字修正後通過,也是當日會議所審條文內唯一明確通過者。

◆第二條: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1. 增訂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近用網站平台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數位技術規劃與發展,及政府數位服務網路平台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之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2. 陳昭姿與多位委員強調本次修法要的是障礙者在偵查、訴訟中的司法近用權和無障礙環境的全面改善,而不是只是每次都採個案協助。司法院和行政機關「僅只同意」將「司法近用與無障礙事項」納入條文說明欄。且法務部之代表甚至表示都已有落實無障礙環境。

3. 定調「觀光旅遊」為交通主管機關權責;並因應運動部成立,將「體育」修正為「運動」主管機關。

4. 林月琴委員要求建立跨部會平台解決休閒資源缺口。衛福部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於6個月內建立「身心障礙者休閒活動權益跨部會溝通平台」。衛福部表示會再回去研擬文字。

5. 當日討論並未取得共識,主席裁示本條保留。

◆第三條、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1. 范雲、陳昭姿與林月琴等委員主張將「權益保障」置於「福利服務」之前,強調身障者是權利主體而非單純被照顧者。陳昭姿委員更是強調CRPD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都有提出此問題,問中央主管機關是哪裡做不到?范雲委員也語重心長表示權利v.s.福利的觀念亦逐漸轉向強調權利保障,期望行政機關與時俱進。

2. 衛福部擔心調換順序會造成法律解讀上的權責模糊,可能導致所有部會的福利事務都回流至衛福部統籌,因次在第三條與第四條皆不斷表示建議不予修正。

3. 第三條與第四條未取得共識,主席裁定皆予以保留。

◆第五條:身心障礙鑑定

1. 多位委員皆支持「短暫、間歇性」損傷者(如癌症治療期或嚴重受傷者)納入身心障礙鑑定範疇,希望避免需要協助者被排除於資源之外。

2. 廖偉翔委員強調並堅持第五條應放入CRPD之定義,朝人權模式邁進,建議修正文字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具有長期肢體、精神 智力或感官損傷 因該損傷與環境至交互作用下影響其活動或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3. 王育敏委員點出現行障礙證明之問題,說明學習障礙者就是因為沒有身心障礙證明,在國考中無法申請打字等協助。針對衛福部表示僅願意納入「長期」損傷者,亦強調會排除某些人,資源仍會被排除。

4. 衛福部次長認為身障證明涉及各類給付行政與資源分配(如保費補助、交通補助),應聚焦於「長期」損傷。更表示現在並不是在訂定身心障礙憲法,要求應慎思可執行性,不要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成為另一個壯世代法。最終行政機關認同為去標籤化,提出將「不全」修正為「缺損」。亦表示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採用ICF模式,並也已經於2024年7月已經納入DE碼。

5.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示保留。

◆第六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1. 盧縣一委員強調目前身心障礙鑑定缺乏原民文化敏感度,認為鑑定方法應納入針對原民語言文化特定之協助。

2. 衛福部仍建議不做條文修正,針對盧委員所提意見,認為可於附帶決議內處理。

3. 主席裁示第六條原則上通過,待衛福部提出附帶決議文字後再確認。

◆第七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1. 林月琴和范雲委員皆主張本條應刪除「家庭經濟狀況」之「家庭」文字,表示成年的障礙者若家庭都不照顧,就仍會被家戶綁定而無法獲得足夠協助,應看障礙者個人經濟所得。

2. 衛福部強烈建議不予刪除,強調盤點障礙者資源時仍會將家庭照顧資源拿入,並表示衛福部仍舊會按照家戶計算,還是強調家庭責任。

3.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示本條保留。

◆第十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機制

1. 針對身心障礙者當事人參與委員會之比例,是本會及多數障礙團體所關注之重點,本會強力主張障礙當事人參與之比例應提升:

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有關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之條文為:

「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可見障礙當事人比例是和監護人代表、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和團體代表放在一起,共同在總額三分之一內,比例非常低。

行政院版草案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修正為:

「一、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二、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合計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且會中衛福部表示他們在設想條文是,確實有考量「身心障礙者代表」並非一定是具有身心障礙身份者,表示在此版行政院草案內,第十條所規範之障礙當事人比例可能還是僅占委員會總人數四分之一不到。

2. 陳昭姿等委員堅持應保障「身障者本人」(非僅家屬或機構代表)的參與比例,反對「愛心代議」,更應包含更多族群,如兒少和原民。且針對衛福部不斷以心智障礙者舉例,要求衛福部停止不當舉例,並反問為何無法試試看?

3. 衛福部同意研議以「公開推薦、公平開放」之原則遴聘委員,取代過往可能存在的萬年委員現象。

4. 衛福部於會中表示障礙當事人比例提升會使會議無法充分對話,且不斷以心智障礙者舉例,似乎認為心智障礙者無法參與會議、無法充分對話、使會議效能不彰,讓多位立委不斷質疑是否有歧視之嫌、為何無法嘗試、困難點為何?

衛福部發言約從7:59:55處開始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聲明

本會呼籲未來審查應更加專業、審慎注意言行,尊重障礙者人權

5. 本條無共識,主席裁定保留。

◆會議結論

本次會議審查第1、2、3、4、5、6、7、10條,共八條條文。

僅第1條通過、第6條原則上通過。

由於條文眾多且涉及跨部會權責(如考選部、數發部、交通部等共45個行政單位參與),待主管機關與委員進一步溝通文字後,擇期再審。

【感謝支持修法的立法委員】

劉建國
廖偉翔
范雲 FAN, Yun
林月琴 Yueh-Chin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醫師王正旭
陳昭姿
洪孟楷
王育敏
陳菁徽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

2026年1月6日 星期二

立院明天審查「身障權法」 障團:正視短期障礙者、擴大個人助理服務

身障者生命權遭漠視,日前全台30身障團體、逾30位身障者至行政院前抗議,再至衛福部遞交陳情書,希望盡速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讓悲劇一再上演。本報資料照片

 

「身障權法」18年未大幅修正,身障團體多次走上街頭,訴求加快修法進度,行政院版身障權法去年12月完成,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明天排審該法,並將逐條審查。台灣障礙青年協會指出,現行政院版草案有多處須待補強,否則難回應障礙者多元處境與需求,籲政府重視「短期障礙者」處境,避免遺漏這群非永久障礙者權益。

台灣障礙青年協會理事蔡承諺說,在障礙資格的認定上,政府應正視「短期成為障礙者」的現實處境,許多因重大傷病、事故、心理狀況或階段性功能受限而暫時成為障礙者的人,在制度中被排除,無法及時獲得必要的支持服務,政府應符合國際潮流,將障礙視為一種狀態,並提供相應服務,避免以僵化標準排除實際需要協助群體。

在障礙者教育權方面,台障青建議刪除現行條文中,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規定。蔡承諺表示,該條文是對視覺障礙者職業刻板印象,另呼籲政府應明文規定,教育單位不得以「無法提供個人協助服務」為由,拒絕障礙學生的入學與受教權。

台障青指出,現行許多身心障礙者在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中,被安排至與專業不符的職務,顯示公務體系內對障礙者支持仍然不夠足夠。蔡承諺表示,公部門與公立學校應全面落實合理調整、提供必要資源與支持服務,並定期進行員工障礙平權訓練,將其制度入法,才能真正打造無歧視的職場環境。

政院版草案在第51條之1「身心障礙者依需求評估結果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其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其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指出,現行定義太過狹窄,並不符合聯合國身障權利公約概念,理事長林君潔說,個人助理服務除提供活動與社會參與支持外,其他食、衣、住、行、休閒娛樂等,都應納入法規保障。

林君潔強調,個人助理服務不應被過度切割於特定場域或時段,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與個人助理之間,能依實際生活需求進行彈性協商,自立生活涵蓋居住、就 學、就業、社交、公共參與等多元面向,身心障礙者應有自主安排生活及選擇服務內容、 時間與服務人員之權利,以提升自主性,達到自立生活目標,應在母法中設有專章或專條,詳細說明個人助理性質、權利義務等事宜。

新聞連結:立院明天審查「身障權法」 障團:正視短期障礙者、擴大個人助理服務

2026年1月2日 星期五

新聞稿聲明|肯定行政院於12/18迅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主張應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全面修法

 

照片為2026年1月2日立法院公聽會

肯定行政院於12/18迅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我們主張應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全面修法

➤遲來的修法與未竟的權利承諾

     針對行政院於12月18日院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四大修法重點,涵蓋公約落實、自立生活、無障礙環境與福利機構保護機制,於記者會正面回應障權團體在12月3日「全面修訂障權法;一部未修的法律,一群被慢慢消失的人」行動所提出的訴求,民間修法團體對行政院迅速的回應表達肯定。然而,我們仍感遺憾且必須嚴正的說,這是一部「進步修辭與保守實踐」並存的法案。政府宣稱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但本質上仍深受醫療模式影響,將障礙者視為受助對象而非權利主體。我們認為,若要真正實現以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制度轉型,仍需朝野立委在立法內容與執行設計上,進一步補強與深化。

以下六點為我們的看法:

一、關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障礙者本人參與須有實質保障

     行政院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占身權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把兒少代表納入保障名額,並將資訊近用、表意權、合理調整、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通用設計入法,方向值得肯定。然而,民間團體進一步主張,法條中應明確保障「具有身心障礙者身份的本人」之參與比例,且應占各級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二分之一以上, 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代表、 多元性別代表、 八大障別代表等。

     唯有確保障礙者本人直接參與,才能避免制度再度流於形式諮詢,而無法真正實踐「沒有我們,不要替我們決定」的公約精神。

二、生活不容切割,自主權必須尊重!

     行政院在本次修法中,明確規範地方政府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應整合各項資源,並允許個人助理協助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與活動,這是自立生活制度的重要進展。然而,民間團體指出,自立生活的核心在於「自主性」,個人助理正是支持障礙者自主決定生活樣貌的關鍵法定服務。

      行政院版本中在第五十條之一『身心障礙者依需求評估結果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其擬訂自立生活 計畫,其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

      我們要提醒行政院,行政院版本關於個人助理服務的定位,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個人助理服務除了提供活動與社會參與支持外,其他如舉凡協助食、衣、住、行、休閒娛樂;溝通協助、行動支持、身體協助、日常生活協助等不同障別與需求者皆可納入法條保障中。因此,個人助理服務不應被過度切割於特定場域或時段,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與個人助理之間,能依實際生活需求進行彈性協商。自立生活涵蓋居住、就學、就業、社交、公共參與等多元面向,身心障礙者應有自主安排生活及選擇服務內容、時間與服務人員之權利,以提升自主性,達到自立生活目標。相關服務不應僅被視為福利措施,而應在母法中設有專章或專條,明確其權利性質與制度定位。

三、禁止歧視、合理調整應有明確的定義與機制

    我們支持本次修法方向,增訂禁止歧視與禁止騷擾之規範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明確合理調整與協商程序之法定地位,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實質平等。

惟實務上,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招考與就業等場域常受限於資訊落差與權力不對等,難以自行蒐證;若欠缺舉證責任分配與程序保障,合理調整易被消極架空。爰此,應明確規範舉證責任,要求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就其已提供合理調整、已踐行協商程序,或其作為未構成歧視與騷擾,負擔主要舉證責任。

    另就衛福部草案第十六條而言,雖同時納入「不得歧視」與「合理調整」,但分列不同款項,恐使障礙者主張「拒絕合理調整即屬歧視」時欠缺明確依據。建議在母法中明確將拒絕合理調整列為歧視樣態之一,並將協商程序、舉證義務及適用判準(合理性與可負擔性/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明文列為構成要件,而非交由行政機關彈性處理。

總之,唯有結合舉證責任、申訴救濟管道與未履行協商程序之責任機制,方能確保合理調整具可操作性與可救濟性,避免權利流於形式,實質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四、強化無障礙環境與數位平權:民間企業亦不應缺席

     對於政府網站與一定規模之醫院、金融機構網站與APP須通過無障礙檢測,並要求地方政府提出人行環境改善計畫,民間團體表示支持。然而,在數位服務已深度影響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僅規範公部門與部分機構仍不足以實現真正的數位平權。

     民間團體呼籲,對於具有一定資本規模、提供關鍵公共服務或廣泛影響社會生活的民間企業,其網站與行動化應用程式亦應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無論是金融、交通、購物或資訊平台,若缺乏無障礙設計,實際上即構成對身心障礙者的排除,與平等近用的權利保障原則相悖。

     另外,我們肯定將公共建築、交通、資訊與通訊服務納入通用設計原則,惟須明確指出,通用設計不得取代或弱化既有無障礙義務。實務上,若僅以通用設計作為原則性規定,卻未同步確保具體無障礙標準、驗證與責任機制,恐導致「看似通用、實際不可用」之情形,反而排除特定障別。

     爰此,相關規範應明定:通用設計係最低原則,無障礙設施、服務與資訊之具體標準仍須加強落實,應搭配明確規範、評估與監督機制,避免流於宣示性規定,並確保各類身心障礙者實際可使用、可近用,而非僅形式符合。

五、防止侵害、避免機構化依賴

    行政院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限制任職、加重罰責與公告制度,顯示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安危的重視。民間團體肯定此一方向,同時也提醒,制度改革不應僅止於事後懲處,更應同步推動讓障礙者及資源移轉社區政策,減少障礙者被迫進入高風險、封閉環境的結構性問題。

     此外,若改革只聚焦於限制任職、加重罰責與公告,保護機制容易停留在事後究責,而未能處理侵害得以隱匿的制度條件。應同步強化預防與內部監督:建立可近用的申訴與通報管道、反報復措施、重大事件的即時介入與緊急安置標準,並提高不預告訪視與深度訪談比例,避免監督流於文件審查。

     更重要的是,機構之所以成為高風險場域,與封閉性、依賴性與退出困難密切相關;因此,政府在加重裁罰的同時,亦應提出具體移轉社區之時程與預算轉移,擴充社區支持(可近用住宅、到宅與日間服務、個人化支持、危機支持與家庭支持),讓障礙者不必被迫以入住機構作為唯一選項,才能從源頭降低機構化依賴與侵害風險。

➤應超越行政院版本:立法院應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主體

      障權法修法,不應只是法條文字的增刪,而應是一場關於社會正義與人權價值的深刻對話。我們必須質問:我們的社會是否準備好接納障礙者作為平等的公民,而不僅僅是受照顧的對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就必須展現出超越行政院版本的政治意志,採納民間團體的訴求,特別是在「合理調整」、「障礙者自主」、「無障礙」及「數位平權」等領域進行突破,我們期待一部真正屬於障礙者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部能讓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在陽光下自立生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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