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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現場 |
我們是台灣身心障礙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以我們對於這幾年的觀察,雖然相關的權利是有一些進步,但我們還是發現有兩個問題;一個就是權利和權利之間的斷裂,另外一個是當公約的條文和定義進到台灣後會有被偷換概念的狀況。
首先權利斷裂的部分如同上午所述,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講,還是沒有進入到各方各面的體系,甚至連身心障礙主管機關都說:「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只限於身障福利,不會影響到長照政策。」甚至醫療或司法的判決等等很多相關領域,並沒有貫穿各個不同公約之間的討論與政策的形成,讓我們覺得很多地方是很斷裂的。
再來就是,身心障礙者也不會只有身心障礙者這個身份,他有可能是兒童、也有可能是不同性別、原住民族、以及障礙者的權利也跟很多人牽扯上關係,比如說我們很多障礙者是由移工來協助我們或者是很多社會工作者協助我們,但我們的權益和政策並沒有整體被共同設計和討論,實務上就會發生很多斷裂和競合,很多問題產生。
另一個問題是剛講的偷換概念,比如說CRPD中提及要支持障礙者自立生活、提供個人助理服務,可是我們實際使用的個人助理服務在社區是不斷的被限制,非常多的服務內容沒辦法做,造成我們障礙者雖然生活在社區,卻過著機構化的生活,甚至有政府官員認為使用自立生活服務的話,「你就要越來越好、你要好起來」,你要靠你自己不要再靠其他的服務來支持你,這才叫真正的自立生活。
還有最近我們在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者是「反歧視法」,有關合理調整和歧視的定義,政府一直抗拒,甚至不正視面對這個對我們而言非常關鍵的條文入法,在反歧視法則限縮了保障的範圍,只有在大眾交易跟就業就學可以有一些保障,甚至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政府也拒絕將歧視的定義明定入法,以及不把拒絕合理調整等於歧視的相關關鍵條文入法,而是用非常折扣性的方式,例如兩年後才會有一些指引,再慢慢的宣導大眾,因為怕大眾反彈,政府不斷用這樣的方式來要求我們,在我們的法律保障不斷被打折,以上是在我們身心障礙領域兩點非常糟糕的狀況,分享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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