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上午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秘書長上午發言:
第11條 勞動
目前政府推動女性勞動政策時,多以一般女性需求為主要考量,卻經常忽略身心障礙女性因交叉歧視所面臨的特殊處境,導致相關保障無法真正平等適用於障礙女性。
例如,勞動部推動職場友善育兒及哺(集)乳空間等相關補助與措施時,並未將無障礙環境、可及性設施及合理調整納入必要標準,也缺乏對身心障礙女性育兒需求的支持規範。對於同時肩負工作與育兒責任的障礙女性而言,即使有相關政策,也可能因空間不友善、缺乏個人協助或其他支持措施,而無法真正受益。
另一方面,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及其他生活支持制度,現行仍主要聚焦於基本照顧需求,缺乏支持障礙女性維持就業、育兒及兼顧家庭生活的整合性服務。許多障礙女性因缺乏必要的人力支持,不得不減少工時、放棄工作,甚至退出職場,形成制度性的就業障礙。
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規定提供合理調整,但目前對於「合理調整」的定義、適用範圍、判斷標準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是否構成歧視,仍缺乏明確規範,也沒有完善、有效且可近用的救濟機制,導致許多障礙者即使遭受不合理對待,也難以主張自身權益。
建議委員建議國家:
1. 建立兼顧就業、育兒及家庭照顧需求的障礙女性支持體系,將無障礙環境、合理調整及個人協助服務納入女性勞動政策與友善職場措施。
2. 檢討並整合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相關制度,提供障礙女性就業期間所需之個人助理、生活支持及育兒支持服務,避免因支持不足而退出勞動市場。
3. 儘速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確定義合理調整,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明定為歧視行為,並建立有效、可近用且具實效性的申訴與救濟制度,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及第27條工作與就業之要求。
【無償勞動】
在台灣,家中有身心障礙子女時,主要照顧責任多由母親承擔。這是源自於政府對身心障礙者公共支持服務、人力資源及社區支持體系不足所造成的制度性結果。
許多身心障礙學生進入校園後,依法應由教育及社福體系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及協助人力。然而,實務上教育助理員、個人助理及相關支持資源經費不足,各縣市及各校提供情形差異甚大,導致支持服務無法穩定提供。對於支持需求較高的學生,部分學校甚至要求母親到校陪讀,才能維持孩子正常就學。原本應由國家提供的支持,卻轉嫁至家庭女性身上。
許多母親因此必須同時承擔家庭照顧、家務工作及身心障礙子女全天候支持等多重角色,長期處於無償、過勞及被迫退出就業市場的處境,嚴重影響其工作權、經濟自主及健康,也加深女性與身心障礙交叉歧視。
建議委員建議國家:
1. 建立完整且充足的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及社區支持體系,減輕家庭,尤其是女性照顧者的長期照顧負擔。
2. 確保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編列充足經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教育助理員及個人助理服務,不得要求家長,特別是母親,以陪讀為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要件。
3. 建立跨部會支持機制,整合教育、社政及勞動資源,保障女性照顧者的就業權、休息權及健康權,避免因公共支持不足而承擔不成比例的無償照顧責任。
第12條 健康
目前衛生福利部雖推動醫療院所無障礙改善,但主要仍採補助或獎勵方式,身心障礙女性能否獲得無障礙醫療服務,往往取決於醫療院所是否有意願改善,而非受到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醫療體系對合理調整的機制及執行責任仍缺乏明確有效規範,也缺少有效的監督與救濟機制,造成障礙女性在醫療過程中仍面臨許多障礙。
政府迄今尚未建立具法律拘束力的無障礙醫療制度及全國一致的推動規劃,導致各地醫療院所在無障礙設施、合理調整及可近性服務上差異甚大,城鄉落差尤為明顯。
此外,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女性在就醫及維持健康生活過程中,往往需要更多個人助理及生活支持服務,但現行服務量能、時數及經費不足,使許多人因缺乏陪同、交通及生活支持而無法順利就醫,影響健康權的實現。
建議委員建議國家:
1. 建立具法律拘束力的無障礙醫療制度,訂定全國一致的無障礙醫療標準、推動期程及監督機制,改善城鄉差距,確保所有醫療院所皆能提供可近、可使用且具合理調整的醫療服務,而非僅依賴補助或獎勵措施。
2. 擴充個人助理及健康生活支持服務,依身心障礙女性不同支持需求,尤其重度及極重度障礙女性,提供充足的人力、經費及陪同就醫等支持,保障其平等享有健康權。
3. 明確將合理調整定義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中,並且規範醫療體系的義務與內容,包括無障礙設施、溝通支持、診療流程及檢查設備等,並建立有效的監督、申訴及救濟制度,確保身心障礙女性能平等、安全且有尊嚴地使用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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