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已17年年久失修,不勘使用,先前行政院所提出的障權法版本讓許多身心障礙者和相關人士感到非常失望,除了修法程序沒有讓利害關係人,也就是障礙者本人或由障礙者主導營運團體(DPO)的充分參與之外,其內容亦無法解決障礙者在機構裡人權被侵害、生活品質與自由低落問題,且更避而不提居住在社區占91.89%人口的身心障礙者所需的各項人力支持服務、無障礙環境、資訊、輔具、合理調整等該如何實際保障。
今年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第10年,但我們未見有太大的改變,導致障礙者依然走投無路,要靠著訴諸法律,一一請求返還權利,更不可思議的是,許多勝訴判決的案件仍然被推託無法真正落實。我們的政府因應CRPD而製作出無數種指引,但一直規避不談如何讓這些指引內容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我們理解這些推動無法一夕間改變,需要時間,但無法接受毫無目標期程落實保障,把這些基本而重要的權利放置一邊僅供參考而已。基本權利未受保障,被影響及侵害的不只是120萬的身心障礙者而已,還包含其周邊的父母、親友及服務提供者。因此我們在此嚴正要求:
1、全面翻修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2、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有關障礙者的事務、政策應該要有障礙者的參與決定。應建立讓障礙者本人與障礙者主導營之運團體充分參與機制。並且各級障權委員應參考性平委員制度,其公開言論/提案不得違反障權公約。
3、重新定義「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團體」。台灣所稱的「身心障礙」在特殊教育或精神醫療等不同領域都有各自的定義,不應只以醫療模式的角度決定,更要考慮社會環境及態度所帶來的阻礙,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定義來說明誰是身心障礙者。另外,身心障礙團體有分:提供身心障礙服務團體和障礙者主導營運的自倡導組織(DPO),兩者不同立場觀點不同,應明確定義,以確保障礙者為主的聲音能夠被聽見。
4、重新檢討並且整合個人助理服務、長照服務、職場人力協助、在學助理等人力服務制度,建立個人協助服務專章,以個人為中心提供適切服務。
5、無障礙環境、無障礙資訊、輔具提供及合理調整等有效的立法保障。以消除阻礙,彌平障礙者與一般人之生活差距。
台灣自稱人權立國,以上訴求刻不容緩,接下來我們也會再召集更多障礙團體、支授團體繼續推動與監督,也請委員與長官們多多協助支持!!
台灣自稱人權立國,以上訴求刻不容緩,接下來我們也會再召集更多障礙團體、支授團體繼續推動與監督,也請委員與長官們多多協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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