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拜會考試院之考選部回應】

 

▍3/14(四)本聯盟由林君潔理事長代表 和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袁佳娣教育推廣專員、徐瑞芳榮譽顧問、 暢曉雁顧問、兩位個人助理一同前往拜會。

當天針對本聯盟 提出之訴求 考選部 回應如下:

「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及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拜會考試院一案,本部回應意見

📌不同障別考試的必要交通:

本部辦理各項國家考試洽借試區學校,概以具大眾交通運輸方便性為優先考量,並於各項考試辦理前,函請交通局及各大眾運輸公司於考試尖峰時間加發公車捷運等,以適時疏運應試人潮。

目前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臺北考區於國家考場舉行,其他考區部分,臺中考區為忠明高中、嶺東科大,高雄考區為左營國中、明華國中,宜蘭考區為凱旋國中、花蓮考區為自強國中、臺東考區為新生國中,交通尚屬便利。其中臺中嶺東科大因該校占地較大,另配合提供校內小型接駁車協助載送應考人,以符身障應考人交通需求。

📌考試場所之不同障別的無障礙設施:

為服務身心障礙應考人,提供合宜應考環境,本部優先洽借交通便利、無障礙設施較完善之學校作為試區,目前洽借試區以國高中為主,各校設施多已建置無障礙環境,具備無障礙坡道、廁所及電梯等。另本部於各項考試報名結束後,均先彙整應考人所提需求安排試區,與學校溝通應試環境動線等,並依需求提供相關輔具設備供應試使用,考試期間並安排志工人員於校門口機動協助。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考試院於106年定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將國家考試提供身心障礙應考人之各項應試協助措施予以法制化,身心障礙應考人依該辦法規定,就其身心障礙致影響活動機能、閱讀及書寫能情形,依據自身個別需求,於網路報名時申請應試時所需協助性與必要性之權益維護措施,並經審核通過後提供下列措施:

提供相關輔具:放鏡燈具、視機、有聲電子計算器等。

調整試題試卷:放大試題、放大測驗式試卷。

✅調整作答方式:提供電腦作答、盲用電腦作答(語音試題)或使用點字機作答(點字試題)、測驗式試題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口述應試等。

✅延長考試時間者:應考人如因障礙情形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提醒應試流程: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使用自備助聽器、安排熟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友善應試環境:提供合適之桌椅(如平面桌、桌椅分離)、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或靠近身心障礙洗手間之試場等。

✅其他非屬前揭法定權益維護之措施:如妥瑞氏症、癲癇、恐慌症等,安排於獨立試場應試。

📌#不同障別的應試流程與時間:

✅申請及查詢方式: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臚列應考人各項權益維護措施,應考人得按其需要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程序自行擇定申請,不以―項為限應考人如有相關疑義或詢問事項,除透過電話聯繋外,各項考試均設置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傳真號碼等(以上均刊載於應考須知),應考人可以多加利用。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國家考試得申請應協助措施可概分為一般性輔助措施、調整作答方式及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等3大類,說明如下:

1.一般性輔助措施:包括申請放大試題、放大測驗式試卷、放大鏡燈具、擴視機、適之桌椅(如平面桌、桌椅分離)、使用自備助聽器、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提供筆談用紙、安排熟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等改善應試環境措施。

2.調整作答方式:包括申請电腦作答、語音試題及盲用電腦作答、口述應試、點字試題與點字機作答、測驗式試題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

3.延長每科考試時間:延長之時間依各科目考試時間之規定,未逾2小時者,延長20分鐘;2小時以上、未逾3小時者,延長30分鐘;3小時以上者,延長40分鐘。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依考試時間10分鐘,延長4分鐘。

✅核定結果通知:應考人各項權益維護措施核定結果,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公布,本部並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查看申請結果。申請人如不服審議結果,並再補充資料重為申請者,均依程序再提交本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重為審議。

📌考試需求評估:

應考人得視個人需要於網路報名時,向本部提出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之申請,如屬未涉考試公平性之一般輔助性措施,由本部試務承辦單位審核後提供;如申請調整作答方式或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等涉及考試公平性措施,依規定應提交本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就應考人提供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參考應考人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程度及相關可供佐證等資料,依其報考考試等別、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綜合判斷;同時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協助措施;若應考人申請非屬前揭辦法規定之其他措施項目,在合理範疇內均會依申請人需求予以提供,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

📌考試的報名簡章:

本部各項國家考試均已全面採行網路報名,各項考試應考須知(報名簡章)電子檔皆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供應考人查詢、載,檔案格式皆為報讀軟體可支援閱讀之 PDF 電子檔,利應考人查閱。應考人報名考試時如有相關疑義,均可利用各該考試應考須知所載專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號碼等方式詢問。

📌盤點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查規定: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惟為保障人民應考權,並考量法制發展、醫學進步之情況,對於各用人機關所提應考人體格條件之限制,均請其以職務必要之最小限制為原則檢視,具體說明其與執行職務之實質關聯性及必要性,並依同法第條授權規定將相關體格檢查納入各該考試規則規範,依程序報請考試院審議

✅目前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計有司法官考等13項考試有格檢查規定,前揭考試依性概分為四類:

1.執法查緝人員考試:包括司法人員、司法官、警察、一般警察、原住民(法警、所管理員類科)、調查、國安、海巡、移民人員等9項特考;

2.駐外事務人員考試:包括外交、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等2項特考;

3.航管人員考試:民航人員特考;

4.關務人員考試執法查人員需維護社會治安,執行查緝取締、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強制作為,具高度險性;駐外事務人員需配合國內外輪調制度,適應不同國家環境及文化;航管人员工作內容負責交通運輸工具之運行,關係大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需有應變及災害發生時之抗壓能力;關務人員負責進出口通關作業、查緝、緝毒處理等工作。是以,渠等人員需具適宜之體型與體能,方能有效執行勤務,爱配用人機關依實際任用需要訂定各該考試體格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兼顧用人機關用人需求,近年本部積極請用人機關基於職務必要性之最小限制原則,就體格檢查項目與標準進行討,如司法官考試規則刪除「重度肢障」、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刪除辨色力」為體格查不合格之規定等。未來本部仍持續與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訂有體格檢查之用人機關,適時檢視相關規定與職務之實質必要關聯性與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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