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 星期三

司法院召開身心障礙者協助指引草案討論會議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發言:

1、 很開心有針對身心障礙司法近用做協助指引但還是有很多地方需要補足,我現在要從公告及程序開始談起,像這一次的相關資訊,第一次我是從友人的FB上得知草案公告的訊息,但已經很晚快到3月的截止時間,來不及提出建議。而第二次這個座談會議資訊,也是從友人FB得知消息,這個意味著朋友不夠多的人可能無法得知指引制定及討論的消息,這和司法近用的精神背道而馳,希望未來司法院制定相關政策、法令、指引時,要資訊有效傳遞,讓關心此議題的障礙本人及障礙自倡導團體(DPO)及人權團體、相關工作者獲得資訊。讓大家有參與表達決策的機會與管道,這也才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特別是有關我們障礙者的事務都要讓障礙者參與決策。

2、 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些內容制定出來是要提供協助、服務是回到我們的身上,如果發生問題困擾的不是只有障礙者,現場的工作者也會連帶受到影響。因此不應該是只有工作者去制定內容,來認為決定我們障礙者應該要什麼服務,國外的內容很好,可作參考用,但現在是在台灣的法院,應和台灣的障礙者有對話合作的平台,除了可能了解實際阻礙問題,也可以即時知道目前障礙者有使用哪些最新服務及輔具支持方式。

3、 建議再多辦幾場才能充分討論,我們不希望是形式上參與,而是實質的參與,為什麼易讀版的指引有明定,易讀格式或教材要有多位心智障礙委員一起進入編輯、討論,甚至到最後完成後也要由不同的心智障礙委員做檢測的工作,才較能確保指引或教材可用性。而且這一些都是有編列費用聘請、諮詢。這樣的模式也不應只限於心智障礙者領域使用,而是各障礙者相關事務,都要能確保充分參與。才能符合公約提到精神,因此再請司法院未來研擬有效參與機制,這是第一個部分。

4、 雖然有說明不以身心障礙証明為協助對象,可能還是要清楚說明,什麼樣的人可以透過什麼樣的資料進入申請程序。外國障礙者、臨時受傷者、重大傷病卡的持有者是否可以申請協助?

5、 以障別區分過度醫療模式,且並不是肢體障礙者就只需要無障礙空間或人力的支持,可能也需要心理上或認知上、語言上的支持,也不是只有聽語障的人才需要聽打服務,部分心智或精神障礙者也會有需要聽打服務的時候。看障別之前應該還是先看到「人」,以人主為看需求去提供。

6、 以訴訟類型去區分也有一點奇怪,因為障礙者大部分的需求及遇到的阻礙幾乎是一樣,當然也會因為環境及程序有些不同,但建議還是將通則一次寫清楚在前面,有特殊情況需求再另做詳述。如果一定要在每個訴訟類型都要再說一次,也建議內容要前後一致,才不會讓障礙者到不同地方所受的保障不同。以無障礙資訊提供來說不會只有憲法法庭才需要。建議參考聯合國的司法近用指引。

7、 剛剛有提到個人助理或看護、視協員、轉譯者等人力協助服務的部分,主席說是輔佐人,和法庭溝通基本上不會拒絕。但據我所知輔佐人的資格、知能、任務和以上服務人員並不相同,我們還是要明文規定,說明清楚,以免發生問題爭議,或因法官決策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要有所依據,才能有利執行,也有保障。

8、有關必要支出如:無障礙交通車、各項人力支持服務費用…等是十分重要的,沒有的話障礙者難以近用司法。目前司法院所編列之經費「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有補助訴訟中產出必要的費用,這是很重要的支持,但很少人知道,因此應該寫到指引,讓更多人知道有這個資源可以啟動申請。但是有些障礙者無法進入法律扶助案件,應該也要有司法近用的保障,因此也請司法院重新思考,擬定協助障礙者司法近用的必要支持費用的資格與範圍。

9、 另外無障礙空間的部分提到,可參考無障礙建築技術規則,但是此規則並沒有針對法庭該如何設置無障礙空間、配置圖、尺規都沒有訂定,像証人席的電腦角度是斜的,不利使用輪椅的証人觀看,投影布幕如何讓視障者獲得資訊等,這些都應該要找障礙團體、推動無障礙的團體建築師等相關人員去制定法院法庭無障礙規定。

10、 還有太多建議因為發言時間到了,無法一一說明,回到前面的建議請多召開場次,讓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討論決策。以上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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