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 星期五

【投書】說好的CRPD呢?《精神衛生法》模擬法庭中消失的權利主體

圖為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舉辦首場「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模擬法庭」,就精神衛生法中醫院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等事件改採專家參審模式進行演練。本圖非作者文中所敘述的場次。 圖片來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取自司法院網站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台灣內法制化以及《精神衛生法》修法,原由醫師決定精神障礙者是否強制住院的程序,將改由「以專家參審方式進行」的法庭裁定。為因應此一新制,司法院將於台灣各地辦理13場「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模擬法庭」。

雖說是因應CRPD在台生效,但《精神衛生法》的本質就已經違反CRPD。身為障權團體的我們,曾致電各法院,想要詢問參與模擬法庭的報名機制為何?但電話接通後,無人知道有模擬法庭的辦理,官網上亦無任何資訊,只能透過「關係」輾轉獲得資訊、取得報名管道,令人難以置信。而許多即將上路的政策研討,也未讓利害關係人(精障當事人、障權團體)獲得充分資訊,更遑論提供無障礙、合理調整等服務支持,以利參與討論決策,實在令人堪憂。

我有幸得到參與模擬法庭的旁聽機會,為了不讓想要反映的問題得到主管機關的罐頭式回應或石沈大海,也不願歸責給單一法院或工作人員,主要是想反映系統性的問題,因此採取不指名的投書方式呈現,也讓大眾及更多精障當事人知道此新制將要上路,期盼更多人一同來關切。

保障人權的法庭,卻讓障礙者參與受阻

我本身是使用電動輪椅、透過職場個人助理來從事障礙者人權推動工作的。我們的組織是由跨障礙類別組成的權利倡導組織(DPO),旨在改善有障礙的環境及社會制度,消弭障礙者與一般人的生活差距和不利處境。這次透過實際參與,除了發現前面提到的取得資訊與機會困難之外,當天到達法院現場,也讓我感受到歧視與不便,因為我費了好一番功夫,才能真正進到法庭。

一開始,工作人員安排我到另外一間教室看視訊連線(其實那教室走道也很小,並不是無障礙,原本輪椅還無法進去,費了一番功夫搬開桌椅後我才能進去),但是我認識的團體夥伴都進到法庭裡了。

我問,為什麼我要在這邊,其他人都在裡面?他們先是說裡面「人太多」「不方便」(我每天上班擠捷運的路線都比你這邊人多,且為何由你決定方便不方便?);後來又說裡頭「空間無法讓輪椅進去」。後來坐在法庭裡面的一位社團夥伴傳訊給我,說輪椅要進來根本有空間,而且座位上面有貼我的名字。我才知道根本不是工作人員說的那樣,於是向他們爭取,他們才勉為其難讓我進去。

原本工作人員要我的個人助理和我分開坐,但我表明個人助理需要在我旁邊,以便隨時協助我。他們又面有難色地請我的個人助理坐到另一邊。後來我看我左邊的座位是空的,沒有人坐,於是請我的個人助理坐過來,工作人員才同意了。

一場針對精神障礙者的討論,卻把主角當作局外人

模擬法庭終於開始。遠端連線的醫院桌上,直接放著嚴重病人的牌子。他們扮演的「嚴重病人」/精障當事人,實有污名化的嫌疑。演員出場的妝容是熊貓眼,說話的動作、語調、態度也刻意與常人不同,看起來是在模仿精神障礙者,但這樣的模防,實在是加深大眾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一開始,審判長宣讀告知相關程序、權利義務及詢問當事人資訊,但幾乎都是對著律師說話、確認,而忽略了在場當事人的主體性。比如問律師「當事人願不願意接受治療?」「當事人知不知道以上內容?」但當事人就在眼前,為何不直接詢問他?

劇中的重頭戲,是由審判長、精神科醫師和病權團體代表組成的3位參審員一起討論:當事人的狀況嚴不嚴重?算不算嚴重病人?問當事人要不要吃藥?要不要打針?會不會再攻擊媽媽?住院好不好?2個小時中,這幾個問題一再迴旋,參審員們皆無法從當事人口中得到滿意的答案與承諾,最後單向判斷「為了當事人好」,所以決定把當事人關起來強制住院、強迫治療。在當事人不斷哭喊「不要被關起來,不想離開社區」的過程中,模擬法庭也隨之落幕,實在令人錯愕。

另一個令人失望的重點是,參審員們在評議的過程中,不難看見幾乎以醫師意見為主。即便目前可使用的社區服務及資源匱乏,在法庭上的詢問用詞及討論,也不能全盤否定當事人身為人應有的尊嚴與權利,並不應以「維持社會及家人安全」為名,一味想要解決掉個人,好像只要把他關進醫院強加治療即可。這實在難以看出新制對於當事人有利、平衡作為之處。

終於看完這部精緻大戲,演員們很努力地完成演出。如果這只是一場電影,我們可能笑一笑或者是聽聽影評就過去了,但這不是電影,是一個人的人生,還有很多很多人的人生。精神障礙者可能是你我,可能是坐輪椅的人,也有可能是使用手語的人。身分交錯對應的措施,以及需要的程序調整,問話的方式、強度,甚至現場空間的氣溫燈光,人員配置該如何安排,詢問時間的設計、資訊的難易度調整等等,似乎沒有太多呈現,還是以很一般的方式跑完流程。很難想像司法人員未來真正遇到狀況的時候要如何臨時應對。

在我看來,這場模擬法庭就和各種逃生或疏散演練一樣,由一般人擬定劇本、一般人扮演障礙者,沒有真正障礙當事人的參與。這樣能夠模擬出什麼效果,很讓人擔憂。更不用講決策的部分,是否可以不用強制住院?目前台灣真的沒有任何社區資源可以協助嗎?真的沒有其他可能嗎?其實我有許多問號。

圖為司法院召開「司法院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推動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圖片來源:少年及家事廳,取自司法院網站

給「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模擬法庭」的10大建議

過程中我看到許多問題,在此也提出建議:

1.障礙者除了可能是當事人之外,亦有可能是參審員、律師、旁聽者等不同角色,因此無障礙服務提供及資訊揭露十分重要。各法院目前所提供的無障礙環境、服務及週邊無障礙交通等資訊,應公開於各法院網站上及可取得之處。

2.即便有法院學院的CRPD教育訓練課程,但仍缺少對障礙者真正的理解及實地操作,建議各法院應定期找障礙團體辦理實習參訪訓練,以貼近實務工作所需。如:法院前有安檢門,電動輪椅若過不去,可以用什麼方式替代?又或者該如何引導視障、精障或各種障別的障礙者?

3.不論是模擬法庭的安排、程序、劇本角色設定、演出,一直到參審員的討論內容、評議結果,都反映出整個模擬法庭中,精神障礙當事人的參與度比例太低,甚至幾乎沒有,違反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更影響未來政策擬定的適切性。

4.參與不足之外,劇本中扮演精障者的演員,其儀容或說話態度,都加深了刻板印象及對精障者的污名。現場扮演律師、醫師、病權團體代表、審判長的,幾乎都與現實生活中的角色相同,但嚴重病人則是由他人代演。建議盡量可能找有意願的精神障礙當事人來演出或參與討論劇本,除了更有正當性之外,也不致於造成對於精障當事人有偏見傳播或不尊重的情事發生。

5.審議進行的方式,當事人使用視訊或是實體參與?和保護人、醫師等相關人,是否接受一同詢問?還是分開詢問?這些應與當事人討論,由他們選擇決定。實體或視訊的效果不同,應讓當事人有選擇權,避免造成權益受損。過程中,各方之間的發言內容亦可能有造成傷害或關係難以回復之慮,因此應由當事人自己做出決定。

6.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有何權利義務,並說明法庭有提供何種無障礙服務、程序調整、合理調整等相關措施,可視需求提出。

7.審判長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資訊,以及確認當事人相關資訊、問答時,應對著當事者本人,而非當事人在場卻忽略跳過,直接問律師。

8.參審員的提問可事前分工,避免問題一再重複,增長時間,加重心理負擔或傷害。

9.參審員有醫療專家、病權團體代表及職業法官,三者意見比例拿捏整合須均衡,避免以醫療端意見為主導。

10.可以再連結更多社政或其他領域服務與資源討論更多可能性。也許現在做不到,那是否可以記錄下來,若有哪些支持與服務,那麼就可以不用強制住院,作為未來重要依據。

總而言之,為回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精神衛生法》修法,舉辦關於強制住院的模擬法庭,審議的過程中應看到造成當事人痛苦的根源及其需求,避免將問題個人化、病理化而強迫治療。即便目前可使用的社區服務匱乏,在法庭上的詢問及討論也不能否定當事人身為人應有之尊嚴與權利。

(作者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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