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 星期五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拜會考試院


 ▍3/14(四)本聯盟由林君潔理事長代表 和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Yukih.Pupuy 自立生活主任、袁佳娣教育推廣專員、徐瑞芳榮譽顧問、 暢曉雁顧問、兩位個人助理一同前往拜會。

針對訴求與黃榮村院長、劉建忻秘書長、王秀紅委員、伊萬.納威委員、考選部許舒翔部長會面討論

📌不同障別考試的必要交通

對於不同障別在考試的時候,會需要必要的交通。理由是有些考試地點身心障礙 者前往不便,行動往來不一定會有大眾運輸工具。由於缺乏無障礙交通,身心障礙者 受阻而不能享受他們的某些基本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強調無 障礙進入物理環境、交通、資訊及通訊對身心障礙者平等機會的意義。

📌考試場所之不同障別的無障礙設施

考試場所原本應有的無障礙設施,保障不同障別在考試的時候都能夠合理調整, 考慮提供非物質性的調整措施,例如給予某個學生延長時間、降低背景噪音(對感官 過度敏感)、採用替代評量方法、替代課程等、允許學生在學習和考試中使用輔助科 技。(第 4 號一般性意見)

📌不同障別的應試流程與時間

在詢問考試需求時,除了利用電話向應考人員確認考試資訊之外,希望能提供文 字溝通管道,如 email 或文字客服。因應不同障別增設試場所需要的無障礙設備, 如:聽障的試場,提供閃燈之提醒以替代鐘聲。以及統一試場的流程與時間;考試現 場之手譯員,建議安排在應考之教室內,協助聽覺障礙者與監考人員溝通,或協助解 說。(例如:考試流程、每一堂的時段)

📌考試需求評估

考試需求評估不應僅採納醫師證明,須以障礙當事人提出需求的情況去了解需要,例如:申論題申請電腦代謄,卻因為醫師證明緣故無法申請,造成障礙者無法在考試上有所發揮。也呼應到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提供必要之合理調整。

📌考試的報名簡章

報名考試的簡章,需要有不同的格式(如:電子檔、報讀檔、易讀等),目前市面 上多以紙本為主,會讓不同障別需要的格式無法閱讀及報名。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的各項保障業務及訓練

辦理各項保障業務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多種法定訓練, 以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應要有身心障礙者相關工作坊,來了解身心障 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提高公務員對障礙者的認知。盤點現行考試制度不應身心障礙 者判定為不合格,例如:司法特考司法官、心理輔導員、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法院書記官、法警......等。體格檢 查中,有聽力、視力、重度上肢障,甚至身高、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 職務等相關狀況。對應不同狀況之身心障礙者應合理調配適合考試項目,而非直接拒 絕或判定不合格。

📌障礙者共同參與討論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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