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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2026年5月13日提出內容) |
經社文公約第12條健康【健康權與心理健康服務缺乏無障礙與人權導向制度保障】
(1)目前台灣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與心理健康服務之保障,仍缺乏以人權為核心之制度規劃。醫療與社區心理健康體系多停留於獎勵與宣導層次,缺乏具強制力之無障礙與合理調整規範,導致基層診所、社區心理健康中心及相關服務,仍普遍存在環境、資訊與溝通近用不足問題。偏鄉與重度障礙者尤其難以取得就近且持續性的支持。
(2)遠距醫療政策亦缺乏障礙者使用數據與成效評估,且未處理數位落差問題。(3)此外,醫療與心理專業人員普遍缺乏障礙人權、性別與社會模式訓練,障礙者在醫療與心理支持過程中,經常遭遇溝通障礙、缺乏支持性決策、醫療歧視,以及忽視社會壓力與結構性因素等情況。
建議:
(1)政府應將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之可及性、無障礙與合理調整要求納入法律強制規範,建立公開透明之無障礙資訊平台及分階段改善制度,並強化偏鄉交通、實體醫療與整合性社區支持,而非僅依賴遠距醫療。
(2)同時,應提供多元溝通支持、輔具與個人協助服務,公開障礙者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使用統計資料。
(3)建立以障礙人權、性別平等與社會模式為核心之專業培訓制度,確保障礙者能平等且有尊嚴地取得適切服務。
經社文公約第12條健康權(特別是墮胎議題)【障礙女性生育自主權保障不足】
(1)實務上仍有監護人或醫療人員以「管理不便」或「保護」為由,未經女性障礙者本人自由且充分知情同意,即進行子宮摘除或絕育手術,嚴重侵害障礙女性之身體自主、生育自主與人格權。現行《優生保健法》第11條仍保留以「避免遺傳性疾病」為由勸導結紮之規定,帶有優生學與能力主義色彩,持續強化社會對障礙者「不適合生育」之偏見。
(2)此外,當障礙者成為父母時,國家仍傾向以照顧能力不足為由質疑其親職資格,而非提供足夠之育兒支持、個人協助服務與社會資源,導致障礙者之家庭權與監護權容易受到限制或剝奪。
建議:
(1)政府應全面檢討並修正優生保健法,廢除任何以「避免遺傳性疾病」為由限制、誘導或干預生育權之規定,並禁止未經本人自由且充分知情同意之絕育或子宮摘除手術。
(2)國家應承認障礙者享有平等建立家庭、結婚、生育及養育子女之權利,並建立以權利為基礎之親職支持制度,包括輔助育兒技術、個人協助服務、家庭支持與社區資源,而非以優生學或能力主義觀點剝奪障礙者之親職與監護權。
經社文公約第13條教育權【障礙學生平等受教權保障仍然不足】
(1)目前台灣雖宣稱推動融合教育,但缺乏完整統計與評估指標,無法真實呈現障礙學生在普通教育體系中的融合情形。教育現場仍普遍缺乏合理調整、特教助理員、無障礙教材、手語翻譯、聽打及生活支持,障礙學生經常遭受排斥、霸凌、標籤化與軟性隔離。教師與同儕亦普遍缺乏障礙人權與心理社會障礙理解。
(2)此外,國家仍將大量支持責任轉嫁家庭,包括陪讀、交通與生活支持等,導致經濟弱勢、偏鄉、原住民及其他交織性處境之障礙學生,更容易休退學或放棄升學。部分教育與生活支持資源亦需具備低收入戶資格才能申請,但台灣低收入戶門檻嚴格,許多實際有需求之障礙家庭無法取得支持,進一步加劇教育不平等。
(3)高等教育與實習制度亦缺乏實質合理調整與支持,影響障礙學生之校園參與及就業銜接。目前校園霸凌與歧視處理機制不足,IEP/ISP缺乏當事人實質參與。升學、轉學與就業轉銜階段亦缺乏跨教育、社政與勞政之整合支持,導致許多障礙學生畢業後面臨失業、社會孤立與貧困循環。
建議:
(1)政府應建立以人權模式與融合教育為核心之教育政策,完善融合教育與交織性統計資料,並建立具拘束力之合理調整、申訴與監督機制。
(2)國家應提供穩定之在學助理員、無障礙教材、資訊近用、手語翻譯、聽打、個人協助及生活支持,並檢討以低收入戶資格作為支持門檻之制度,改以實際支持需求作為資源提供依據,避免障礙學生因家庭經濟條件而被排除於教育支持之外。
(3)同時,應確保高等教育、住宿、活動與實習制度之平等近用,並強化校園反霸凌與反歧視制度,以及跨教育、社政與勞政之轉銜支持與個案管理機制,避免障礙學生因制度斷裂而被排除於教育與勞動市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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