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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自盟: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經社文公約場次發言) |
第一次發言與建議:
問題
(1)女性障礙者因性別與障礙的交織處境,長期缺乏完善的無障礙環境、人力協助、輔具、資訊與社會支持,難以平等參與公共、政治及社會生活,也更容易陷入貧窮、暴力與社會孤立。
(2)目前在一般生活或婦產醫療、孕產與育兒支持、反暴力及庇護安置制度中,仍缺乏對障礙女性需求的整體規劃。例如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不足或不提供支持育兒需求,另外就是婦產科缺乏無障礙設備、受暴後缺少可使用的安置場所,以及缺乏女性障礙者受暴與處境的交織性統計資料。
建議
(1)確保女性障礙者之政策參與、社會參與及合理調整支持,提供無障礙、人力協助、資訊近用與社會連結資源。
(2)建立障礙女性醫療、孕產、育兒及安全支持制度,包括改善婦產科無障礙設備、提供陪診與生活支持、育兒支持服務與相關輔具補助。
(3)建立具無障礙與障礙支持能力之受暴庇護與安置系統,並將障礙者接納能力納入評鑑指標。
(4)建立具交織性觀點之統計與調查制度,蒐集障礙女性於暴力、貧窮、懷孕、生產與育兒等面向之資料,作為政策制定基礎。
第二次發言與建議:
問題
1、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劃性質是提供臨時或短期服務,無法應付障礙者每一天或一輩子的需求,且服務皆是全額自付,對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身心障礙者來說是非常困難去申請的。我們應該建立完善的公共照顧制度。而不是將責任和壓力放給個人去承擔。
2、移工雖然納入這個試辦計劃,但這個計劃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也就是說勞資雙方有自行議訂的空間,這樣是對移工不利的,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還是會造成同工不同酬,24小時1對1提供協助,休息時間不明確。
建議:
(1)國家應建立可負擔且長期穩定的公共支持制度,包含個人助理、居家支持、喘息服務與社區支持等,而非僅以短期、臨時性或高度自費的方案取代國家責任。相關服務應確保所有障礙者皆能平等近用,不因經濟狀況而被排除。
(2)國家應檢討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之制度設計,避免將障礙者支持需求市場化,並應建立完善的財政支持與公共服務體系,以減輕障礙者個人及家庭之壓力。
(3)國家應確保參與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之移工享有與其他勞工平等之勞動保障,檢討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之合理性,避免造成過長工時、休息時間不明確、同工不同酬及權力不對等之剝削情形。
(4)國家應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建立兼顧障礙者自主生活權與勞動者勞動權之制度,避免將低薪、過勞與不穩定勞動建立在障礙者支持服務之上。
第三次發言與建議:
問題:
政府雖然表示已提供各式各樣的服務給身心障礙者使用,且宣稱長照服務涵蓋率超過80%,但我們實際上要申請到這些服務是非常困難的。另外,現行統計與需求評估方式缺乏透明與精確性,無法真實反映障礙者的實際需求與服務落差。稍早委員有提到,政府有可能提供服務的經費過多花費在行政成本上,這我們非常認同,以自立生活支持的個人助理服務為例,2024年編列約4億1230萬元預算,但全國獲得此服務的人僅有1,326人,顯示大量經費消耗於行政資源,而非真正支持障礙者能自主生活。另一方面,現有服務內容亦存在許多限制,例如服務自由選擇與決定內容、亦無法提供給每日有24小時需求的人個人協助的支持,且制度設計較偏向協助輕度與中度障礙者,愈需要協助的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反而更難取得服務。
建議:
(1)我們希望國際委員要求政府建立透明且符合障礙者實際需求的評估與統計制度,提供完整且可檢視的服務需求數據,而非僅以高涵蓋率作為政策成果。
(2)政府也應檢討現行個人助理與居家照顧等個人協助服務制度,降低行政成本比例,將資源真正投入障礙者的需求上,並確保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能獲得足夠、彈性且符合自主生活需求的個人協助與社區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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